1985年6月1日石嘴山市工商银行办事处信贷股副股长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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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当代石嘴山日史》
唯一号: 310332020210002026
事件名称: 1985年6月1日石嘴山市工商银行办事处信贷股副股长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文件路径: 3103/01/object/PDF/310310020210000010/001
起始页: 0265.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85年6月1日
发生地点: 石嘴山市

事件描述

1985年6月1日石嘴山市工商银行办事处信贷股副股长刘某,在担保单位石嘴山兴隆商店不具备担保5万元的能力,且贷款合同书中担保单位签章处无法人代表签章的情况下,将5万元贷给了吴忠市农民王某。1987年1月19日,该人又为王某贷款7万元,让固定资产只有3万余元的石嘴山服装厂担保,违反贷款程序。两次贷款共计12万元,除银行扣除4万元外,剩下8万元贷款无法追回,截至1988年9月,给国家造成损失本息91021.08元。1988年5月,石嘴山区检察院在调查西湖青年贸易商店贷款后倒闭情况时,发现了刘某的玩忽职守案。此案经立案侦查后,起诉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知识出处

当代石嘴山日史

《当代石嘴山日史》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全面地记载了1949年九月下旬石嘴山解放至2008年4月30日石嘴山市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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