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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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31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43
页数: 32
页码: 694-725
摘要: 本章记述了平罗县财政情况,内容包括机构沿革、财政管理体制与改革、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结构与财源建设、财政管理、财政管理改革、财政监察、监督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财政 情况

内容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清朝,田赋各税统属中枢户部,掌管全国财政,各省财政统归藩司管辖,县财政由知县总理一切,县衙设户房、粮房征收田赋杂税。清光绪七年(1887),平罗县征收货物过境课税“厘金”。光绪三十四年(1909),课税扩大,厘金俱改统捐,各地厘金局改称统捐局,平罗县设统捐分局。
  民国初,县衙改称县公署,户房改称二科(也称财政科),主管田赋、杂租、契税、杂捐。其后又增办捐款、公债事宜。民国29年(1940)六月,平罗县设立田赋处、军粮局,专司田粮、契税征收管理,属中央财政部垂直管理。
  1949年9月25日,平罗县解放,县人民政府成立。10月,设财政科。1959年2月,撤销财政科,成立财贸粮食部,设财政股,是年11月,财贸粮食部撤销,恢复财政科。1966年4月,财政科、税务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8年2月,财税局革命委员会成立,1969年11月,撤销财税局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成立。1971年9月,恢复财税局,实行局长负责制。1979年4月,财税分设,成立财政局。1984年2月,改称财政科。1990年4月,改称财政局至今。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与改革
  明代,屯田实行“条鞭赋役册”(《赋役全书》),征收赋税,统收统解。
  清代,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由中枢户部掌管全国财政收支,财政管理权限完全集中在中央,无中央和地方财政之分。县财政田赋、杂税收入由知县掌管,户房征收,尽165万元,借用款项到期后,每年减少定额补助165万元;二是从1988年起,中央取消对宁夏定额补助递增10%的照顾;三是从1991年起,因西北轴承厂搬迁后收入上划,自治区以该厂1990年上缴数599万元为基数,增加体制补助599万元。
  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将实施区级调控所必需的税种确定为区本级收入,在此基础上确定区、市共享收入和县本级收入。按照自治区改革方案规定,平罗县税收返还基数为3034.7万元,体制补助为701.3万元。1995年,自治区对原收入划分格局进行调整,平罗县税收返还确定为1979.4万元,体制补助不变。1996年后,自治区先后对收入划分格局和体制补助进行调整,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未发生变化。2007年,平罗县税收返还补助基数调整为1996万元,体制补助为1387万元,所得税返还基数补助474万,至2013年再未做调整。
  第三节财政收入
  一、清代财政收入
  清代赋税沿袭明制,平罗县财政收入,全部依赖农业征课。雍正二年(1724),《赋役全书》额定岁收各色粮1.21万石,草(七斤束)4.69万束,地亩丁银143.5两。乾隆年间,兴修水利,移民垦荒,平罗县耕地面积扩大,田赋收入逐年增加。到嘉庆元年(1796),岁收各色粮比建置初期增加1.5倍,地亩丁银、契税、杂赋征收增加11.5倍。道光年间(1851),政府腐败,赋役加重,地方官吏虚收税粮,贪污渠工霸料等水利摊派,移民逃之过半,土地荒废严重,田赋征收逐年减少。光绪七年(1881),平罗县开征商业课税——厘金,原来赋税则开始解体。地方自由课税之风大兴,田赋弊端丛生,繁重的苛税,逼迫农民破家逃荒。宣统三年(1911),财政岁收与嘉庆元年相比,田赋粮减少54%,地亩丁银、契税、杂赋减少64%。与此同时新征统捐、罂粟地亩征银2840两,增收“平余”705两,一并列入岁收,其财政收入仍不及嘉庆年,反映清末当局增加收入的措施适得其反,造成农业生产力破坏,经济衰败。
  二、民国时期财政收入
  1912年,民国政府建立,财政承袭清末赋税制度。所有赋税由省把持统管,平罗县公署财政全靠临时摊派,自收自支。
  民国4年(1915),开征驼捐、船捐,次年开征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宰杀税。民国17年(1928),公布划分国家和地方收支标准,规定地方收入有田赋、契税、营业税、房捐、船捐和地方财产收入,但是所有地方收入仍由省级统收。
  民国24年(1935),平罗县开展土地清丈工作,田赋改称“地价税”。全县额定地价税49796.78元。同年,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确定,宁夏省始将地方财产收入一项划归县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由省补助。民国26年(1937),将自治费收入亦划归县级财政收入。
  民国30年(1941),平惠两县分治后,平罗县额定地价税20.77万元。同年6月改征实物,额定征收田赋正粮8544.582石,但实际征收每年由省配额,其配额超出定额两倍有余。民国33年(1944),实行随赋借征,并征收县级公粮三成。
  民国34年(1945),行政院发布《中央分配县市国税处理办法》规定,营业税、遗产税、印花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各以百分之五十分配原收入县市,“以分配县市国税收入科目”列入县市预算。
  民国35年(1946),抗战胜利后,田赋减征一半。同年7月,内战爆发,物价暴涨。1949年9月25日,平罗县解放后,接收旧政权仓库物资仅有粮食542.47万斤及少量零星物资。
  三、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收入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收入
  1949年10月,县财政科成立,根据省政府“征收公粮”指示,依据1948年公粮实征减少12%征收农业税,当年农业税收入53.8万元。
  1950~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平罗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215.6万元,年平均71.9万元。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53~1957年)
  1953年,财政由“供给制”财政转向建设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体制,按税种划分和比例分成的办法,建立县级财政预算。“一五”时期平罗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704.71万元,年平均达到140.94万元,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年平均71.9万元,增长96%。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和三年调整时期财政收入(1958~1965年)
  自1958年开始,财政收入逐年减少。1961年,财政收入比1960年减少43.1%。自1961年起,国民经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县财政收入逐渐好转。1965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222.7万元,比1963年增长19.5%。
  (四)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66~1975年)
  1966年,财政收入比1965年增长22%。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财政收入逐年减少。“三五”时期财政收入年平均比1966年减少8.6%。1971年,自治区将物资、粮食、邮电、商业企业下放给县级预算管理,县内中央企业和地方工业企业相继建成投产,财政收入扩大,平罗县财政收入构成逐步改变依赖农业的状况,农业税只占16.4%。“四五”时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比“三五”时期增长138.9%,1975年,比1970年增长243.9%。
  (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76~1980年)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1978年12月,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平罗县逐步理顺农、轻、重次序,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调节,狠抓农业生产,开放市场,发展商业、运输业;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进行企业整顿,地方企业效益增长明显。“五五”时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5171.86万元,年平均1034.37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74.4%。
  (六)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81~1985年)
  中央和地方重新调整划分财政收支,将物资管理上划中央,医药企业上划自治区。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以税代利、利税并存”。1985年,第二步利改税,工商各税一律改征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相对减少。但在此期间农村推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生产连年丰收,乡镇企业得到发展;工业生产经过调整、改革,各企业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发展铁合金、碳化硅、碳素、电石等高耗能企业;地方工业的一批技术改造项目相继投产,经济效益增加。1985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1305.5万元,比1980年增长83.3%。
  (七)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86~1990年)
  对县属国营工交、物资、商业和税务部门实行“目标利税管理”考核;对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扩建、改建工程进度;帮助企业搞好清仓利库、清资挖潜、清理拖欠,抓好企业财务管理;引导企业增产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1989年,建立社会发展基金信用制度,将县财政直接管理的预算周转金、支农周转金、预算外专储周转金集中起来,支持县办效益好、见效快的企业,增强企业后劲。扩大商品和服务项目,搞活商品流通;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增加税源。加强收入征管,清理整顿减税、免税。加强零星税源和农业四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七五”时期,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1亿元,其中1990年为2833.7万元,比1985年增长117.1%。
  (八)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91~1995年)
  争取自治区财政厅预借扶持平罗县上台阶资金1122万元,用于工业、二轻系统、乡镇企业新上扩建项目和解决流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县财政安排资金1200多万元,扶持国营、二轻工业企业挖潜改造、新扩建项目,促进乡镇企业上等级、上规模、上水平,解决流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安排30万元贴息资金,扶持农贸市场、工业小区建设,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全县对39家县属工业企业工效挂钩办法进行清算、核定、完善,健全考核体系,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调动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改进和完善流通企业承包经营,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加强指标考核。开展流通企业实行股份制和国有民营试点。
  1994年,财政部门结合新税制的实施,开展税源摸底调查,明确划分县、乡财政体制。加强重点税种的征管和零散税收收入工作。加强企业欠税清缴工作,对收入影响较大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增加县级财政收入。1991~199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3.48亿元,比“七五”时期增收1.43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94亿元,比“七五”时期增收8366.6万元。
  (九)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96~2000年)
  按照建设“工业强县”的目标规划,实施“抓大放小”和“择优扶强”战略,安排上台阶资金1000多万元,其他资金近千万元,支持利税大户和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财源增长质量和效益。积极推进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小企业拍卖和兼并,推进小企业改制,加快小企业改革步伐。
  坚持“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原则,强化管理措施,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管力度,将重点企业、重点税源的税收任务逐月分解,按月征收。坚持征管与稽查相结合,清理欠税,对零散税源、流动税源和个人所得税的监管,确保财政收入实现平稳增长,均衡入库。1996~200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5.61亿元,比“八五”时期增收2.13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87亿元,比“八五”时期增收9306.4万元。
  (十)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2001~2005年)
  围绕兴工强县战略,坚持“经济工作主抓工业,工业主抓招商扶强”,扶持企业做强做大,完善收入征管措施,将组织收入与整顿财税秩序、规范收支环节有机结合,依法治税,确保收入序时进度正常均衡。
  2003年,合乡并镇后,创新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组织收入分成,管理规范有奖”的管理办法,增强乡镇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增收渠道,以“潜”补“缺”。2005年,在面临国家退税政策调整、国际国内市场铁合金价格大幅下滑、电价上调、宁煤集团上划、河东地区税收减幅增大等严峻形势的情况下,财税部门强化征管措施,加大清欠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发挥国库集中支付监督作用,防止税收流失;出台《开展综合治税护税协税的实施意见》,建立并形成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长效综合治税体系和护税协税机制。进行“收(罚)缴分离”扩面,保证集中户收入足额入库。改革契税征管模式、缴库方式,减少交款中间环节,完成契税576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203%。建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专户管理,完成土地出让收入4966万元。坚持抓重点税源监管和征管薄弱环节相结合,发挥以票管税作用,清旧欠,压新欠,全年清理欠税370多万元。2001~200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5.21亿元,比“九五”时期增收9.61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58亿元,比“九五”时期增收2.71亿元。
  (十一)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2006~2010年)
  加强收入征管,确保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源预测分析和动态管理,整顿税收征管秩序,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做到应收尽收。制定《平罗县诚信纳税大户奖励暂行办法》,调动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诚信纳税。加强护税协税网络建设,充分发挥部门协调和社会力量作用,有效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增长。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罚)缴分离”工作,2006年,实现收(罚)缴收费收入3839.2万元。开展高耗能企业耗电情况检查、货物运输车辆境外开票调查、崇岗煤炭市场税收清查、建筑业和房屋装修业税收征管稽查活动,深挖税源潜力。建立非税收入入库定期通报制度,加大土地出让金、闲置房产拍卖、土地置换等征缴力度,2007年,非税收入2.47亿元。在各工业园区与各生产企业签订运输承运合同,开展外地车辆税收代征代扣工作。在崇岗工业园区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开展土地占用情况排查、涉税信息互动、加强薄弱环节税收征管和监督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地缴税等工作,有效增加收入。2008年,清理土地使用税1921万元,营业税8163万元,增值税1.37亿元。2010年,开展财政收入检查,对2008~2009年出让土地价款及税费收缴和2009年劳保基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拖欠土地出让金、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补缴入库土地出让金及契税6000余万元。
  2006~201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50.43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8.39亿元,县级财政基金预算收入11.82亿元。201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6.85亿元,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2亿元,县级财政基金预算收入5.86亿元,分别比“十五”末的2005年增长283.25%、147.03%和991.43%。
  (十二)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2011~2013年)
  坚持税源调研和收入分析制度,分析预测经济运行态势和税源变化情况,增强对组织收入的把握能力。制订《平罗县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建立税收形势分析联系会议长效机制,形成综合治税工作合力。每月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税收收入任务和非税收入任务,按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确保应收尽收。国、地税务部门开展纳税评估,通过税收稽查、二手房评估、与相关部门互通信息、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新标准等措施,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幅明显。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扩大税源监控面,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通过采取扩大代征代扣面,由房地产企业代扣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税,委托运管部门代征车船税,在企业结算运费时代开发票、代扣税款等措施增加收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以票控管、以管促收,杜绝执收执罚单位坐收坐支,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加大崇岗煤炭市场综合治税力度,确保市场顺利封闭运行,为税收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2011~201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63.54亿元;县本级财政收入42.28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05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9.23亿元。201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0.34亿元,比“十五”末的2010年增长20.71%。县本级财政收入13.84亿元,比2010年增长25.25%。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57亿元,比2010年增长64.98%;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26亿元,比2010年减少5952万元。
  第四节 财政支出
  一、新中国成立前财政支出
  清道光年间(1821~1850),平罗县财政按《赋役全书》额定:岁解藩库田赋粮2.86万石;草束(七斤一束)4.42万束;地亩丁银、场租5160.68两;杂赋则无定数,岁收岁解约900两,地方财政支出2916两,占地方财政收入(粮草以外)的49%。其中:各衙岁支俸银、养廉银2338两,其他支出包括因公用款、驿站经费、监狱用款、故兵半饷、春秋祭祀等银578两。
  宣统元年(1909),因“赔款案”,清政府采取“樽减政费,节省开支”的措施,平罗县岁支行政费2040两、公费银100两。宣统三年(1911),行政支出总计4964.6两。
  民国元年(1912),县衙改称县公署,按二等县设置机构,岁支俸费洋9240元;民国3年(1914),核减奉银三成,公费五成,岁支5604元;民国11年(1922)十一月,再核减俸费一成,岁支俸费4881.6元,所辖65堡之经费由地方临时摊派乡民负担。民国24年(1935),平罗县复为一等县,行政费包括县政府、乡公所、保甲、警察局等经费,岁支5.52万元。这一时期,正值马鸿逵出任宁夏省主席,加强了财政的搜刮,田赋税收一律解缴省级,只将地方财产收入划给县级财政预算。民国26年(1937),平罗县财政支出8.57万元。县财政靠自筹支出,随时增加农民的负担。
  1945年8月,民国政府的军费并没有由于抗日战争的结束而减少。1946年,国民党发动“反共”内战,进而加深财政危机。1948年8月,通货膨胀发展到不堪收拾的地步,法币、金圆券变成废纸,田赋课征全部折征粮、草,公务人员薪金也以仓米支付,县财政完全崩溃。
  二、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支出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支出
  1950~1952年,行政管理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文教事业费、交通道路桥梁建设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以及乡镇行政费,列入财政随国家公粮征收的“地方附加”粮收入中开支。1950~1952年,县级财政预算支出年平均8.1万元。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53~1957年)
  1953年,财政体制由高度集中,转为在“中央统一领导、统一计划下分级管理”,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平罗县地方财政预算建立,原由预算外支出的农业、林业、交通等经济部门的事业单位经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经费,优抚、社会救济费和乡行政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开支。全县财政总支出801.26万元,年平均160.25万元,1957年,财政支出比1952年增长38.3%。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58~1962年)
  自治区对县级预算收支,采取总额控制办法,由县自行安排。1959年,采取“收支适当下放,归口包干,自留预备费,年终结余不上交”的办法。支出大于收入,其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补助。1961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的办法,农业税收划归自治区。这一时期,国民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基本建设支出增大,形成支出上的无效投资,地方财政支出年平均348.3万元,1962年,财政支出比1957年增长76.7%。
  (四)三年调整时期财政支出
  1963~1965年,执行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财政工作按照“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贯彻压缩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措施。经过调整,地方财政增加支援农村生产的投入,相应增加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和优抚、社会福利救济支出,财政的收支结构和比例关系趋于合理。三年调整时期,财政支出比“二五”时期减少18%,地方财政支出年平均275.5万元。
  (五)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66~1975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财政支出上,由于“阶段斗争”和不断的“突出政治”活动,以及城镇人口下乡、干部下放劳动等,取代正常的生产、教学和工作,行政、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基本上改变本来的用途,造成严重浪费。1968年2月28日,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持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冻结各单位1967年底的各项经费和资金年终结余存款,全县清理上解冻结存款52.7万元,上解中央30%,上解区财政35%,县财政留成35%。“三五”计划时期,平罗县财政收入比调整时期年平均仅增长0.2%,而支出却增长17.8%。财政支出年平均314.6万元。1970年,财政支出比1965年增长14.4%。
  1971年,自治区将物资、粮食、邮电、商业企业下放县级预算管理,县地方预算支出规模扩大,基本建设增加,促进以“五小”企业为重点的一批地方工业建成投产,形成地方工业的基础。“四五”时期,全县财政支出3694.07万元,年平均738.8万元。1975年,财政支出比1970年增长146%。
  (六)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76~1980年)
  1979年,平罗县调整增加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加快文教卫生部门、城市公用事业的基本建设,开始扭转文教卫生和人民生活方面年年挨挤、长期“欠账”的局面。同时按照国家规定,拨款解决调整职工工资、恢复职工奖金、待业人员就业、落实干部政策等一系列问题。“五五”时期,全县财政支出7191.3万元,年平均1438.3万元。1980年,财政支出比1975年增长62.7%。
  (七)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81~1985年)
  贯彻“调整、改革”的方针,逐步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直接与人民物质生活有关的预算支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增长1.2倍。基本建设支出中,文教科学卫生部门占33%,城市公用事业费占27%。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比例趋于协调,改善文化、教育、卫生条件,缓解居民住房困难。“六五”时期,全县财政总支出8295.06万元,年平均1659万元。1985年,财政支出2146.6万元,比1980年增长59.2%。
  (八)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86~1990年)
  按照保吃饭、保改革、保重点建设原则,调整支出结构,节减各种非生产性支出。
  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累计安排支援农业生产支出资金2411.6万元。
  县财政预算内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累计845.5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规模,易地搬迁扩建等,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1986~1990年,县财政累计投放预算内资金651.6万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县城道路和农村公路、上下水、供暖工程,以及老干部住宅、停车场、公厕等。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安排资金解决中小学危房翻建、新建县城回民中学等工程,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环境。增加对卫生、广播、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投资。
  198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公用经费在上年基础上压缩5%,全县会议费压缩50%,业务资料印刷费压缩30%。自1988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各项事业发展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和按计划限额拨款的办法,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开展公费医疗试点工作,改变药品浪费和不合现开支药费现象。“七五”时期,全县财政支出2.05亿元,年平均4092万元。1990年,财政支出4509.2万元,比1985年增长110.1%。
  (九)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91~1995年)
  “八五”期间,县级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支持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
  财政用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速优质高效农业进程的资金累计5814万元,重点支持全县17个乡镇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畜牧业基地及其他副食品基地建设、节能日光温室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基础建设。
  财政用于发展企业的资金累计2438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150万元,财政周转金1288万元,分别占同期财政生产建设性资金的20%和信用资金投放总量的45.6%。国有工业企业有长足发展。5年间,上缴增值税2392万元,实现销售税金220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3019万元,上缴所得税利润532万元。
  财政用于文化教育卫生方面的支出占同期财政支出总额的34.4%,其中:教育支出1995年同1990年相比,增长70.3%,年均递增13.6%;卫生事业总支出增长64.5%,年均递增10.5%,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县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187万元,用于支持城市住房和公共市政设施建设,改造危旧房1.82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由1990年的7.8平方米提高到1995年的10平方米,居民生活环境得以改善。“八五”期间,财政还投放预算内外资金255.5万元,用于13个乡镇建设乡村公路58千米,实现乡乡通公路。
  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在各项财政支出中,首先确保工资,确保县级重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支出重点放在控制“人、车、会”、公款吃喝和公费旅游、办公经费超常支出上。制定关于对内接待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电话费管理办法、小汽车管理办法等专控商品和控购审批制度,强化预算监督机制。“八五“时期,全县财政总支出3.48亿元,年平均6958.94万元。1995年,财政支出8618.7万元,比1990年增长91.1%。
  (十)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96~2000年)
  落实自治区“强乡富民”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筹措资金2150万元用于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北门玉皇阁大市场建设;建设集屠宰、流通、储运为一体的宝丰清真牛羊肉批发市场;支持崇岗乡潮湖万亩节水灌溉工程、沿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全国农业科技示范县建设及科技推广项目和商品粮基地建设等农业重点建设项目。
  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按照县委建设“工业强县”的目标规划,县级组织实施财政担保,采取贴息、提前拨补、财政周转资金扶持等办法,集中财力,对县属国有工业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严格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超编人员一律不核拨经费,从严控制小汽车审批,压缩办公电话话费支出。“九五”期间,全县财政总支出5.61亿元,年平均支出1.12亿元。2000年,财政支出1.28亿元,比1995年增长48.3%。
  (十一)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2001~2005年)
  “十五”期间,县财政部门以建立稳固平衡的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推进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2001年,安排资金300多万元,支持宝丰小城镇建设、县城翰林大街排水改造、农业示范园区等项目建设。2002年,安排190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富民工程”、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安排763万元资金,用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2003年,争取国家、自治区及县级配套资金共计1300万元,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安排978万元资金用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安排1590万元资金用于抗旱应急打井;安排太沙工业园区建设资金385万元、农业产业化园区建设资金100万元。2004年,筹集资金5520万元,确保全县31个基本建设项目投入建设;安排720万元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安排960万元资金用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调剂资金126万元,用于抗击“冻害”和区划调整工作;安排太沙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化园区建设资金210万元。2005年,安排重点税源企业挖潜资金100万元,支持企业配套进行技术升级;将农村税费改革安排的道路建设资金和自治区“通达工程”项目资金176.5万元捆绑整合,集中用于“乡通村”“村通村”道路建设;支付资金4550.73万元,确保全县35个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支付资金5600万元,用于县城西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420万元,用于平罗火车站三二支沟综合整治;安排资金1457万元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
  2003年,调剂资金69.5万元,用于“非典”防治工作。2004年,调剂126万元确保抗击“冻害”和区划调整等应急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将村干部工资由300元提高到400元,稳定村干部队伍。2005年,安排50万元资金,在全区率先推行城市合作医疗;调度资金478万元,确保粮食补贴和季节性化肥补贴按期发放到5.6万户农户手中;做好河东地区三乡镇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101万元资金的兑付工作;支付资金610万元,用于农村合作医疗配套和城市低保户7041人支出;预算安排700万元,使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工资总额的2.5%提高到6%。2005年,社会保障支出达到3891万元。
  严格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编制各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认真核对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对超编人员一律不安排办公费,车辆经费只核定到一级预算单位;认真核对变动人员工资,及时调增、调减指标;对147个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津贴补贴清理工作;严格会议费的管理。2003年,结合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对全县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核定,节约资金12.5万元;严格核定乡镇专项业务经费,节约资金6万元。“十五”期间,全县财政总支出16.07亿元,年平均3.21亿元。2005年财政支出5.25亿元,比2000年增长310.8%。
  (十二)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2006~2010年)
  “十一五”期间,贯彻“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促改革、提效能“的总体要求。
  预算安排城市建设资金8480万元,通过融资贷款、资产置换、土地经营、争取资金等多元化筹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3.4亿元,用于城市征地拆迁、新区大楼、道路及供排水、城市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900万元,实施大水沟截潜引水工程;投资1600万元,实施西区水厂建设工程。2007年,投入资金5340万元,保证西区水、暖、电畅通;筹措资金4000余万元,支持石嘴山市物流中心征地拆迁,翰泉海、明月湖、玉皇阁保护维修,石中高速绿化及城市景观绿化,生态旅游等重点工程建设。2008年,筹措资金1.18亿元,保障县城新区12大建筑等重点工程建设和自治区50大庆献礼工程的顺利实施;对全县56项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工程拨付资金1.34亿元。2010年,通过预算调度,争取上级专项和融资贷款等多种方式,筹资3.79亿元,用于支持全县重点工程和招商引资项目征地拆迁;筹资7100万元,确保玉皇阁大道东延伸段及团结东路等一纵四横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筹资1.07亿元,用于文化中心、文博会展中心、职业教育中心工程和广场景观绿化等工程建设;筹资2.26亿元,加快推进滨河大道平罗段、塞上江南博物馆主体建设、中心广场、景观水系及绿化工程,实施天河湾生态湿地开发与保护工程等黄河金岸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1.72亿元,用于城市供水、供热管网改造、农村道路、人饮工程、生态移民安置等。
  2006~2008年,加大“三农”投资力度,支持新农村建设。为全县6万余户农户发放粮食、化肥、柴油等生产资料各类补贴资金近亿元。筹措资金1.89亿元,实施新农村建设,加快村部建设及农民新居新建和改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特贫困户和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及三棵柳移民安置。2007~2008年,化解乡镇债务4641万元。投入资金1.82亿元,重点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水稻旱育稀植、节能日光温室等农业新技术推广项目、黄河及贺兰山防风工程、崇岗常青节水改造、乡镇小农水建设、乡镇人畜饮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万只羊场、脱水蔬菜、马铃薯基地、“三水产业”、生态农业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村道路硬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支持清真肉羊、设施蔬菜、制种、生态水产、枸杞五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优势特色产业竞争力,加快新农村建设。2007年,投入资金895万元,扶持26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08年,筹措资金3000多万元,重点支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亲水大道、翰泉海、沙湖航道两侧绿化和翰泉海、京藏高速石嘴山出口生态景观绿化工程及农田林网、治沙造林项目建设,强化生态林业建设。2010年,安排2.28亿元资金,用于城乡统筹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兑付种粮农民粮食补贴、粮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6600万元;筹资1.4亿元,重点支持中北部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现代农业发展、塞上农民新居等项目建设;安排资金1700万元,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完成头闸、渠口、通伏、灵沙4个沿黄河乡镇村庄撤并,美化沿109、110国道乡镇的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
  2006~2008年,安排资金5亿元,用于教育预算内支出、免除学杂费、“两基”迎国检、争创教育强县、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部分学校新建工程、中小学购置教学设备、农村寄宿制学校、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县城7所中小学标准化操场建设及偏远乡镇教师交通补助和全县2556名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化解3425.8万元义务教育债务。
  2010年,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安排资金3880万元,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普及高中验收工作及教师培训和学校安全监控设备购置;筹资400万元,完成平罗回民高级中学、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标准化操场建设;安排资金4200万元,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改造校舍面积3.7万平方米。投入资金1.01亿元,用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新建县医院住院部大楼,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院医疗服务环境,开展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报销比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经费和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创卫工作,促进全县公共卫生事业迅速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时足额拨付发放农村特困灾民救助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复退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资金、救灾资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及城乡低保对象临时生活补贴等。2010年,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1118万元,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等;财政贴息100万元,为208名下岗失业人员获得担保贷款1800万元;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950万元,解决4972名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启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全覆盖;拨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各类保险基金9400万元;争取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1360万元、廉租住房补助资金1050万元,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筹资160万元,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筹资740万元,用于公共卫生事业补助、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和创卫工作;争取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37个1180万元,解决农民群众急需的项目建议;提高村干部工资标准,兑现村干部工资900万元;安排资金1670万元,发放城乡低保和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筹资120万元,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改进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方式,兑付财政补贴资金980万元。
  2006~2010年,全县财政支出68.67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54.57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14.1亿元。2010年,全县财政支出25.77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18.37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7.4亿元。
  (十三)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2011~2013年)
  优化支出结构,推动工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大重点项目投入力度,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支持文化生态文明全面进步;落实民生实事,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发展、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投入。
  2011年,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科技等民生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力度。筹措资金9110万元,购买100个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提高城镇低保标准、财政供养单位自聘人员工资标准,兑现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购房补贴,增加津贴补贴,为未休年休假人员发放未休假补贴。补助资金2452万元,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补助资金672万元,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等资助政策;安排资金3886万元,实施14所学校5.1万平方米校舍安全改造工程;化解“两基”和教育强县债务869万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投入,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5935万元,县级配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074万元,补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50万元,参保率分别达到98.7%和95%。补助资金1260万元,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发放城乡低保及高龄津贴3700万元、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金138万元,为11065名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133万元。拨付就业解困资金2100万元,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投入资金6730万元,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发放租赁补贴,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补助资金5694万元,用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粮食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资金7177万元;兑付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745万元,发放石油价格补贴资金1050万元。补助资金2538万元,实施水利配套设施建设、病险水库加固、农村人饮等工程;补助资金1000万元,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4400万元,实施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示范、西大滩生态治理等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争取13个乡镇54个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资金2500万元。投入552万元,实施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新建改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11个。投入生态移民项目资金1.16亿元,建设生态移民住房1814套,推进道路、林带、水利设施、学校、卫生院、村级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保移民“搬得来、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2012年,兑付家电下乡、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818.59万元。通过“一卡通”方式,向全县6万农户发放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草畜产业资金、退耕还林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石油价格补贴等强农惠农补贴9169万元。移民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资金管理单位、项目监管单位、主管副县长四级审签审批程序。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1716.13万元。全面落实高中阶段免学费政策,对符合免学费政策学生1030人,免除学费68.96万元。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5693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1515万元,县级安排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1431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153万元,用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013年,投入资金1.87亿元,用于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安排资金4.63亿元,化解单位各类工程债务1.46亿元,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和地方债券本息3.18亿元。全年用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发展、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事业等方面民生支出资金18.98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74.4%。
  第五节 财政收入结构与财源建设
  一、财政收入结构
  (一)新中国成立前财政收入结构
  清代,平罗县赋税沿袭明朝旧制,财政收入全部依赖农业征课。1912年,民国政府建立,财政承袭清末赋税制度。
  民国4年(1915),开征驼捐、船捐,次年开征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宰杀税。民国17年(1928),规定地方收入有田赋、契税、营业税、房捐、船捐和地方财产收入。民国34年(1945),行政院发布《中央分配县市国税处理办法》规定:营业税、遗产税、印花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各以百分之五十分配原收入县市。民国时期平罗县财政收入结构虽有所变化,但财政收入仍主要依赖农业征课。
  (二)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收入结构
  新中国成立后,在不同时期实行的经济政策不尽相同,财政收入结构也呈多样化趋势,不同时期收入要素比重不同。
  三年恢复时期 地方财政预算收入215.6万元,其中农牧业税占79.04%,工商税收入占10.26%,地方各税收入占3.6%,其他收入占7.1%。县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农业。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地方财政预算收入704.71万元,其中农牧业税占36.37%,工商税收入占33.12%,地方各税收入占3.67%,公债收入占5.48%,其他收入占1.13%。县财政收入中农业收入比重下降,工商税收入比重由三年恢复时期的10.26%上升到33.12%。
  第二个五年计划和三年调整时期(1958~1962年) “二五”时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完成1245.67万元,其中农牧业税占35.82%,工商税收入占48.63%,地方各税收入占2.72%,企业收入占9.57%,其他收入占3.27%。1963~1965年调整时期,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与“二五”时期相比,年平均减少18%,农业收入比重上升至40.36%,工商税收入和企业收入比重大幅下降。
  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收入逐年减少。1966~1970年,全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1241.31万元,县财政收入中农业收入比重占38.7%,工商税收入占47.89%,地方各税收入占3.69%,企业收入占2.79%,其他收入占6.92%。地方各税收入由1966年的18.13万元降到1967年的7.31万元、1968年的6.08万元。企业收入由1966年的25.54万元降到1967年的6.36万元、1968年的1.85万元。1971~1975年,国民经济工作逐步开始加强,自治区将粮食、物资、邮电、商业企业下放给县级预算管理,财政收入扩大,县级财政收入构成初步改变依赖农业的状况,农牧业税收入只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16.38%。
  改革开放20年时期 平罗县国民经济在这一时期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所有制结构转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财政收入结构由长期依赖农业转向依赖商品经济发展,由以公有制占主导地位转变为多种经济成分为依存,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结构模式。从财政收入的部门结构看:农业对财政的贡献率稳步提高,由1978年的9.7%提高到1998年的14%,工业提供的财政收入虽有所下降,但主导地位仍未动摇。从所有制结构看,国有经济仍是县级财政收入来源的主渠道。1998年,财政总收入来源于国有经济的收入占到52%,非公、个体私营经济占县级财政收入的12.7%。从税种情况看: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略微下降,地方小税种比重不断上升(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提高)。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由于加强预算管理而大幅度增加,所占比重由0.56%提高到11.2%。1978~1988年,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28亿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占78.78%,农牧业税收入占13.1%。1989~1998年,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5亿元,其中工商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占78.3%,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收入占12.99%。
  “十五”时期 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58亿元,比“九五”时期增长94.49%,其中2005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占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为42.29%。
  “十一五”时期 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2亿元,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由“十五”期末2005年的42.29%提高到2010年的58.4%。
  县级财政基金预算收入所占比重逐年加大。1999~2000年,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560万元,占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2.64%。“十五”时期,基金预算收入共完成1.06亿元,占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9%;“十一五”时期,基金预算收入11.82亿元,占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64.25%。
  “十二五时期”2011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1.95亿元中,县本级财政收入14.76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83亿元(税收收入5.44亿元,非税收入1.39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93亿元。2012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1.25亿元中,县本级财政收入13.69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7.66亿元(税收收入6.33亿元,非税收入1.33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6.03亿元。201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0.34亿元中,县本级财政收入13.84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57亿元(税收收入6.94亿元,非税收入1.63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5.26亿元。 二、财源建设
  (一)改革开放前财源建设
  1953年前,是恢复战争创伤、扶持农业生产发展的“供给制”财政。1953~1957年,土地改革运动推动农业生产和国营商业的发展,地方财政有稳定的发展财源。1959~1965年,支援农业生产支出415.41万元,占同期县财政预算支出的23.36%。同期农牧业税收入570.1万元,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34.7%。1966~1977年,县财政预算安排支援农村生产支出685.47万元,占同期县财政预算支出的10.31%,同期农业税收入1149.67万元,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6761.67万元的17%。
  新中国成立初期,地方各税收入和工商税收入占全县财政收入的33.17%。1964~1966年,工商税收入、地方各税收入和企业收入共406.1万元,占全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58.2%。20世纪70年代,经济开始逐渐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县财政收入水平较低,自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30年间,对工业投资较小,支出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投资1401.25万元,占全县财政预算支出的13.79%;支出挖潜改造资金359.31万元,占全县财政预算支出的3.53%。
  (二)改革开放20年财源建设
  改革开放之初,财源建设新项目因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因素极为有限。20世纪80年代后,县级组织实施财政扭补、财政总收入上台阶等项工作,采取贴息、提前拨补、财政周转资金扶持等办法,集中财力,对县属工业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仅“八五”期间用于工业企业发展的投入累计达2438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1250万元,财政周转金1288万元,分别占同期财政生产建设性资金的20%和周转金投放总量的45.6%。重点项目的完工投产,使县级支柱企业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八五”末国有工业总产值达到1.54亿元,比“七五”末的6606万元增长133.8%,实现利税达到2622万元,比“七五”末增长185.8%。1996~1998年,结合自治区择优扶强战略和县级财政总收入上台阶工作,集中资金扶持优势企业。1998年,全县国有企业总产值完成3.45亿元,比1978年的1233万元增长28倍,年均增长18.1%。
  (三)多元化发展时期财源建设
  2000~2010年,财源建设进入多元化新的发展时期。“十五”时期,全县围绕“兴工强县”战略,牢固树立效益财政观念,推进全县“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财源建设不断加强。
  “十五”期间,以做大做强特色农业经济为重点,支持脱水蔬菜、清真牛羊肉加工等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壮大。2005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到10.86亿元,年均增长7.1%;农业增加值达到5.5亿元,年均增长3.2%。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财源得到初步发展。
  “十五”期间,全县将招商和引资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举措,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改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行政服务等“硬”“软”环境。县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和财政投资的“乘数效应”,利用财税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变直接投入为间接引导,综合运用国债、财政贴息、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手段,筑巢引凤。“十五”期间累计引进130家企业在平罗投资,争取项目393个,争取资金2.74亿元,为培植后续财源奠定坚实的基础。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培植六大新兴支柱产业,改造提高四大传统产业。县财政累计投入工业化建设资金1251万元,对重点骨干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进行扶持,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到53家,其中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从无到有发展到4家。2005年,来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的税收收入由“九五”期末的0.6亿元,提高到1.2亿元。
  “十一五”期间,抢抓国家支持宁夏加快发展、石嘴山市被列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循环经济试点、自治区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和平罗县进入西部百强县“四大机遇”,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迅速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培植后续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抓手。中粮、君功、银晨太阳能等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节能环保的新兴产业和北京汇源、江苏雨润、华仪风能等一批国内500强企业、知名企业和行业龙头落户平罗。2008年,新建、续建工业项目47个,投资18.8亿元。全县工业企业总产值达到117.3亿元,比2007年增长31.4%;规模工业企业利税总额达到4.68亿元。2009年,开工建设投资过亿元工业项目22个;2010年,新建、续建工业项目68个,投资32.3亿元。2009~2010年,围绕国家和自治区打造呼包银、陕甘宁、乌金三角、宁夏沿黄城市带等经济区域的战略机遇,做大做强装备制造、光伏材料、农产品加工、生物科技等新兴产业,加快推进煤基炭材、特种合金、精细化工、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光伏材料、农产品加工七大产业集群发展。2010年,全县工业企业总产值达到147.74亿元,工业占GDP的比重52.6%,规模工业企业利税总额33.4亿元。
  “十二五期间”,实施工业经济“四个双百亿工程”和“培育大企业发展企业集团”、中小企业“金鹿工程”,推动精细化工、多元合金、煤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制药、农产品加工六大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扶持大地、兴平、金海永和泰、晟晏、滨河、宝马、贝利特、峰晟、森源重工、德信恒通、银晨、丽珠医药等骨干企业做大做强。2011年,新建、续建重点工业项目74个,投资过亿元项目37个;2012年,新建、续建重点工业项目81个,投资56.3亿元;2013年,实施大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及子午轮胎、丽珠医药、德信恒通管材等61个重点工业项目,投资62.8亿元。全县10家工业企业入选宁夏百强企业,大地化工、金海永和泰、兴平化工3家企业进入宁夏大型企业行列,全县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05家,工业财源地位更加突出。2013年,工业占GDP的比重达到58.46%,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51.22亿元。加强商贸建设,三产发展有创新突破,第三产业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县地区生产总值的27.34%,商贸流通服务业成为全县财源的重要来源。
  第六节 财政管理
  一、企业财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30年间,主要采取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成制。1978年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工业若干问题的决定》,采取国营企业定额管理。
  1980年,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1982年,实行“盈亏包干分成”经济责任制。
  1983年和1984年,分别进行第一步、第二步利改税,将所得税引入企业分配范围,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
  1985年,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县属国营工业实行包产值、包利润、层层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7年,按照企业性质,分别核定以“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所得税)”作为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1989年,对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办法,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纠正职工吃企业“大锅饭”弊端。
  1990~1993年,制定一整套县属国营工交、物资、商业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狠抓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1993年,对企业财务管理实行制造成本法,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完善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完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加快利改税步伐,取消税前还贷和单项留利办法及税后留利上交“两金”,规范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1994年,改进和完善国有工业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健全考核体系;改进完善流通企业承包经营办法,加强效益指标考核;开展股份制和国有民营试点工作;组织企业完善新企业财务制度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企业财务通则》为基本原则、以行业财务制度为主体、以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
  1997年后,逐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企业兼并、控股、联合、破产等改制形式,实现企业产权合理流动,资产优化重组。认真、细致地做好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划转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财政对企业的财政管理由事务性管理转向监督指导、强化服务方面发展。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基本上采取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形式,即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支出再由财政拨给。
  1980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按照单位实际人数核定个人经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业务情况核定公用经费,以此编制单位预算。
  1989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各项事业发展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和按计划限款拨款的办法。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按编内人员核定经费,年终结余留用;对差额管理的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减少财政补贴。
  1992年,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定员、定额管理,把预算定额指标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三部分。人员经费按实际核定,公用经费按统一标准核定,专项经费又分为政策性专项、事业发展专项和业务费。对教育经费实行切块包干办法。
  1993年,严格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报批制度,一律压缩20%;严禁用单位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严格执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制度,特别是小汽车的审批管理;严格按预算办事,不搞预算追加支出,控制财政支出规模。
  1996~1998年,将预算内、外资金结合起来,实行财政统一管理。采取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专项收费纳入预算,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取消预算包干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做法,规定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2001年,推行预算编制改革,开展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试点工作,改进“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稳步建立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按照“收缴分离、票款分离、银行代收、设立专户”的形式,对145个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检查,撤销26个单位的31个不合规定账户。
  2002年,开展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前期准备,建立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档案管理库,开展部门预算试点工作。
  2010~2013年,行政事业单位相继进行部门预算改革、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一系列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完全置于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促进财政管理向规范化方向迈进。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5年以前,预算外资金基本由本单位自主管理,支配自主,只是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在使用时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1986年,制定《平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但由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未改变,部门所有制仍未打破,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监督管理。
  198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刷,县财政部门领取、发放、管理、核销。但由于财政管理措施未能配套,一部分本属国家财政、由财政管理的资金转移到部门或单位,脱离正常的财政预算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规模迅速扩大。
  1995年,预算外资金达到1805万元,是1978年28.8万元的62.7倍,占同期财政收入的76.5%。
  自1996年后,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由过去的“财政专户储存”改变为纳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
  1997年,建立健全乡镇财政专户,对乡镇预算外资金也实行乡财政专户管理。将养路费、电业附加等9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998年,对全县卫生系统、广播电视部门及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按不同比例实行政府统筹调剂使用。1998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总额为1816.5万元,相当于县级财政收入的27.5%。
  1999年,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推行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制定统筹调剂使用预算外资金制度,对各单位的收支预算进行严格审核,批复认可,按核定预算执行。
  2001年11月,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试点工作。
  2003年,全面推行收(罚)缴分离,严格收费单位票据管理,强化收费项目标准监督,撤销实行收(罚)缴分离单位收入过渡账户,所有收费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收入集中户,形成较为规范的运行模式。
  2005~2013年,深化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采取“以票控款,以票控管”等措施,有效遏制了票据混用、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等违规现象,保证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国有资产管理
  1993年,在县财政局挂牌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2000年,对全县国有工业企业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清产核资,形成“一张表,两本账”,即一张全县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的资产负债表、一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账和一本经营性国有资产总账,全面掌握国有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及经营效益状况,保证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序运营。对教育、卫生、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2001~2002年,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理检查。
  2005年,制定《原陶乐闲置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对原陶乐县部分房产进行评估。做好平罗大石头煤矿的企业改制工作,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并以3亿元价格成功拍卖。
  2006年,制定《平罗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处置实施办法》,规范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及有效利用。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对古城区行政事业单位的18处房地产进行拍卖,实现拍卖收入4738.5万元。对陶乐煤矿进行改制,收缴承包费1540万元。会同国土、房产等部门对68个单位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进行测量。
  2007年,对全县148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及时将行政区划调整后乡镇撤并、原陶乐各单位闲置房地产,教育布局调整后各乡镇闲置学校房地产等共计135宗划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利用公司资产,为全县重点工程担保贷款1.8亿元,推进重点工程的建设速度;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成功拍卖房地产11宗,实现房地产拍卖收入1512万元。
  五、项目资金管理 2011~2013年,制定《平罗县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平罗县财政资金定期对账办法》《财政部门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财政资金专户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代理银行评审办法》等多项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奖补资金管理,做好乡镇村级“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资金兑付及考核验收工作,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进行验收,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比例拨付财政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向全县农户发放强农惠农各种补贴。建立生态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和移民办生态移民资金专户,所有移民工程项目资金全部归集到移民工程项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移民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移民项目资金使用严格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资金管理单位、项目监管单位、主管副县长四级审签审批程序。项目完工未通过总体验收,只拨付85%的项目资金,其余资金待项目总体验收合格,保质期满后予以拨付。移民工程项目资金只拨付给合同约定的承建单位。按照平罗县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配合医保中心、社保局完成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财政社保专户,严格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工作进度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七节 财政管理改革
  一、财政收支管理改革
  (一)收支两条线改革
  20世纪90年代,平罗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规模迅速扩大,1995年,全县预算外资金达到1805万元。
  1996年,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监督制度,明确预算外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收入必须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对列入财政预算的收费、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运行的要求,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对暂未纳入预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1999年,推行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印制预算外资金鉴定卡,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调剂使用管理制度。自2001年开始,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
  2003年,开始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至2005年,改革单位覆盖面达到100%,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2003年,在全区市县级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当年通过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支付73万元,财政授权支付26万元。全县113个行政事业单位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发放金额5633万元,统发面达到71%,到2005年,试点范围扩展到36个部门、51个预算单位,占县级一级预算单位的81.5%。除实行差额管理的卫生系统外,全县共有126个单位8000多人实行工资统一发放,工资统发面达100%。资金支付方式实现由授权支付为主到以直接支付为主的转变,运行模式实现网上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在平罗县召开国库集中支付现场会,以平罗模式在全区推广。
  2006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直接支付到43所中小学,启动13个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级预算单位达到56个,覆盖面达到100%。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
  2008年,在国库集中支付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启动与清算银行、代理银行的数据接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更加方便快捷,通过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资金10.9亿元,占财政支出的96%。
  2010年,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选择5个单位先行开展公务卡试点,逐步推广,方便预算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2011~2013年,按照《平罗县关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试点方案》的具体要求,推进预算单位公务卡扩面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在县级15个一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应用,全县有42个单位推行使用公务卡。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信用额度、代理银行选择、支付管理、财务报销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各部门职责,使各预算单位在具体工作中有章可循,优化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财政信息一体化
  2010年以后,平罗县首先在全区开展财政信息一体化试点工作,实行部门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公务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新税收入收缴等系统管理,业务技术“三个一体化”,减少工作环节,减轻工作量,提高资金到位建度,推动财政依法行政、民主理财。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对单位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通过数据采集、比对分析,及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支付额度、范围、流向和进度,整合各单位资金,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财政统筹能力,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理财水平,实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部门预算改革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以收抵支的预算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
  20世纪90年代,县财政部门陆续开始对部门人员经费、公务费及基本建设支出等经费预算进行细化,制定定额标准。1999年,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始推进综合预算,将单位预算外收入与预算内资金捆绑使用,集中预算外资金30%~50%纳入预算口统筹安排。2001年,在3家一级预算部门进行预算编制改革试点。至2005年,全县52个一级预算单位和135个二级预算单位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额定标准体系,部门预算改革面达到100%。部门预算逐步由“基数+增长”方式转变为“零基预算”,实现一个单位一本部门预算的目标,所有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纳入财政管理。2008~2013年,完善和扩大部门综合预算,加大预算编审力度,细化单位预算定额,改进编制方法,严格编制程序和审核,加强预算执行分析预测工作,强化预算约束,提升部门预算编制科学性,推进财政管理精细化。
  2011~2013年,细化预算编制,明确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预算内外统筹安排,按照部门预算,细化预算支出科目,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通过使用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规范单位财务核算和流程,实现会计凭证、决算报表自动生成和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的数据贯通。体现公共财政职能,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三、政府采购改革
  2000年,平罗县政府采购中心成立,组建政府采购办公室,当年选择部分单位开展前期试点工作,采购总金额50万元。2001年后,制定《平罗县政府采购办法》《平罗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稳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完善评审专家信息库建设,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日常采购活动的监督,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专项检查,完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实现“管采分离”。将全县车辆保险、计算机网络设备、医疗器械、学生校服、车辆购置、办公用品、印刷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采购金额由2001年的193.32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5584.13万元,节约资金294.05万元,节约率为5%。2010年1~10月,完成政府采购预算4319万元,节约资金206.1万元,资金节约率为4.8%。2011~2013年,制定《平罗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平罗县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政府采购验收暂行办法》《平罗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依据法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推进阳光采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2013年,政府采购节约率达到5.17%,节约资金525万元。
  四、乡镇财政县管改革
  2004年10月,对全县13个乡镇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乡财县管模式试点改革,保留乡镇“基本账户”,撤销其他账户;对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对农民及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采购乡镇办公用品,统一管理票据;乡镇预算外资金纳入乡财县管范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2005年,各乡镇办公用品由政府采购。拟定《乡村债权债务清偿暂行办法》,组织清理乡村两级债权债务。
  2006年,将13个乡镇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拟定《关于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加强乡镇财源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乡镇财政管理新体制,激励乡镇培植财源和发展“板块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
  2007~2008年,开展化解乡镇债务检查核实工作,全面化解乡镇债务4641万元,提前化解3425.87万元义务教育债务。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石油价格补贴等资金近亿元。
  五、农村税费及综合改革
  2001~2005年,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及综合改革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全县农业人口197871人,二轮土地承包面积2289.33公顷,农民税费负担1943.45万元,人均负担98.20元,亩均负担52.10元。1999年,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204万个工日。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全县农民负担总额为1561.13万元,比改革前减少382.32万元,总减负为20%,人均减少19元,亩均减少11元。全县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标准最高不突破人均10元,平均6.60元,人均减少1.70元。规范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减为172个工日,劳均减少2个工日。2002年起,全县取消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2002~2004年,对农业税及附加进行下调。2005年起,平罗县全部免征农业税,农民种田实现零赋税。
  第八节 财政监察、监督
  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批准颁发《财政部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的办法》,县级设财政检查员,专职负责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检查事项。1964~1978年,财政监察工作受到各种政治运动的冲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监察、监督和检查工作全面开展。自1979年起,连续13年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和自治区决定,税收物价大检查自1998年转向日常监督。县财政部门狠抓财政监督基础管理工作,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票据使用、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国债转贷、税费改革、城市低保、农业综合开发、教育卫生等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指导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资金使用范围、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为主,重点强化国债项目资金、社会保障资金、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
  2004年后,对全县130户企事业单位实行建账监管,监管率达到89%。开展救灾、社保资金、全县统一着装情况、执行《会计法》情况、崇岗工业园区税源情况、政府性投资新投入基建项目资金、林业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转移支付资金、奶牛贴息资金、化肥补贴、粮食补贴、农业税灾歉减免等涉农资金专项检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严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全县50个党政机关、77个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借欠公款进行集中清理,清理出个人借欠公款40.65万元。建立重点工程投资情况统计台账,对资金的拨付审核、下达、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决算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加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对44个县直部门、86个单位和13个乡镇的部门预算实行内审,遏止人情预算。对县城西区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及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审核,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得到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提高。
  2008~2010年,创新监督机制,增强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强化会计监督,实施财政绩效监督,注重日常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支农惠农、社保、重点工程建设等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
  2010年,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检查,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重点工程和社会关注的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资金的监督检查。对41个重点项目征用土地和23个拆迁项目补偿资金进行事前监督审核。连续3年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开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对财务管理不规范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规范。对县政法系统各部门2009年1793.53万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4.7万元,及时进行纠正。
  2011~2013年,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财政专项资金大检查等工作,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重点工程、社会保障等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检查。制定印发《平罗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平罗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把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全县乡镇危房改造、乡镇救灾、救助专项资金、强农惠农资金和中职贫困学生补助资金、公务卡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予以整改。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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