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规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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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10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规费征收
分类号: F542.5
页数: 2
页码: 328-32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的规费征收,其中概述了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
关键词: 平罗县 管理费 规费征收

内容

一、汽车养路费
  汽车养路费由自治区交通厅养路费征稽局驻石嘴山市养路费征稽所下设各征收站征收,所征收的养路费全部上缴自治区交通厅,用于全区公路建设及养护。征收标准:专业运输公司以收入的3%,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体按吨位征收,主车90元/吨,挂车45元/吨。1992年,汽车养路费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90元/吨调整为125元/吨,客车150元/吨。1997年,汽车养路费实行按车类和购置年限分档包交的管理办法,即货车180元/吨·月,20座以上的客车200元/吨·月,6~20座为300元/吨·座·月,5座以下400元/吨·座·月。
  二、拖拉机养路费
  20世纪70年代开始,拖拉机养路费一直由县交通管理站征收,数额不大,征收的费用全部用于修建乡镇道路补贴和公路养护。自1972年开始,按结算单位营运额的1%征收。1984年起,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标准按吨位核定,铁牛拖拉机180元/月,东方红拖拉机126元/月,小型拖拉机全年按3个月征收,两轮手扶108元/月,四轮手扶129.6元/月。养路费分配办法是:征收站留3%,其余部分上缴县工交局、自治区交通厅各50%。1993年,平罗县拖拉机养路费征稽站成立,制定《平罗县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管理办法》,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实行全额上缴县财政,然后返还县交通局,用于养路费征稽人员工资和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征收额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年50余万元逐年增加到百万元以上,2006年达到160余万元。
  2008年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开始征收燃油税,同时停止征收汽车及拖拉机养路费。
  三、运输管理费
  1956年,平罗县群众运输管理站成立后,主要对县城联营的私营大小胶车户按营运额收取1.5%的管理费。
  1972年,恢复平罗县民间运输管理站后,营运车辆管理费按结算单营运额1%收取。1972年收取管理费6288.04元,1977年为13756.75元,1986年为90223.02元。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全县客、货汽车拥有量由1985年的132辆、379辆分别增加到1990年的289辆、1168辆,客、货量由1985年的44万人、122.4万吨分别增加到1990年的118万人、183万吨,管理费由1985年的6.56万元增加1990年的28.7万元。
  20世纪90年代后,对营运车辆管理逐步规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费征收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依据。加强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稽查工作,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打击营运车辆逃费行为,足额完成营运费征收工作,1995年征收92.7万元,2000年为139.5万元,2008年为262万元。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六项收费。至时,停止此费收取。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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