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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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09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交通管理
分类号: F512.742
页数: 8
页码: 322-329
摘要: 本章记述了罗平县的交通管理,分别记述了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公路养护和规费征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交通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平罗县交通运输局
  新中国成立前,平罗县无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交通工作由县建设科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由县农林科管理。1956年3月,设工业交通科,配备专干,管理交通工作。几经变更,1984年更名为工业交通局,下设交通股,配备专干3人,管理交通工作。1990年5月,设平罗县交通局,主管全县交通工作。2009年12月,更名为平罗县交通运输局。
  二、平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1956年,平罗县群众运输管理站成立,对县城私营大小胶车户组织联营。1958年,平罗群众运输管理站管理的大小胶车及人员,并入平罗西大滩搬运公司。1964年,设平罗县民间运输管理站,1966年并入平罗县运输队。1972年,恢复民间运输管理站,1978年更名为平罗县交通运输管理站,1990年更名为平罗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时有干部职工23人,在县城、平罗火车站、崇岗、陶乐设检查分站,内设客运站、货运站、维修站、稽查队、办公室、业务室等。2010年6月,更名为平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为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垂直管理的科级事业单位。全所在职干部职工41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道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及运输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和重要节假日的旅客运输,实施指令性的抢险、救灾、战备物资的运输;负责全县运输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本县运输行业规划,对本县从事道路运输业的经营、生产和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统计上报;组织开展对本县运政人员的培训和对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三、平罗县公路管理段
  1961年,平罗县养路工区成立,负责管理全县县乡公路和桥梁的修建与维护,承担公路与桥梁的中小型工程建设。1985年,有职工40人。1988年核定编制55名,其中行政管理7名,专业技术人员3名,养路工40名,驾驶员3名,保修人员2名。1994年,平罗县养路工区更名为平罗县公路管理段。2004年,区划调整后,原陶乐县养护中心15人并入,平罗县公路管理段时有干部职工70人。主要工作职责是:县乡公路养护、公路管理。2007年,全段有干部职工73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路政执法人员5人,下设灵沙、平南、平西、黄宝4个公路管理站。全段固定资产494万元,拥有各类养护施工机械车辆8辆(台),养护公路926.199千米,其中县道2条51.8千米,乡道46条331.556千米,村道176条542.843千米。2013年,全段有干部职工75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专业技术岗位17人,工勤技能岗位54人。
  四、汽车监理站、交警大队
  1958年,自治区交通厅在汝箕沟口设立汽车监理站,管理姚汝公路全线、银汝公路暖泉至汝箕沟段和大汝公路4千米处至汝箕沟沟口。
  1975年5月,设立平罗汽车监理站,管理包兰公路的丁北至黄渠拐子段、平陶公路全线和贺兰山路县城至第二农场渠段。1985年撤销汽车监理站。
  1986年,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成立,隶属石嘴山市交通警察大队。主要对汽车进行年度审验,进行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处理交通事故,征收汽车养路费。1996年,更名为平罗县交警大队,为副科级单位,后升为正科级单位,2005年,降为副科级单位。到2013年,全大队有交警25名、协警员30名。主要承担县境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四级公路1054千米的交通管理任务。
  五、地方海事局
  1986年前,平罗县水上航运监理工作一直由县工业交通科管理。1987年,平罗县港航监督站成立,制定安全航运规定和管理办法,建立水上安全联组方法开展航运工作。
  1991年2月26日,沙湖航监分站成立,隶属平罗县交通局港航监督站。1993年4月,沙湖旅游公司所有船舶交自治区交通厅航监局管理。
  2001年,自治区航监局更名为地方海事处后,县港航监督站更名为地方海事局。2004年1月30日,平罗、陶乐两县地方海事处合并,驻河东陶乐镇。2006年,更名为平罗县地方海事局。
  为落实水运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地方海事局与沿黄河通伏乡、头闸镇、灵沙乡和前进农场、沙湖旅游所及船舶负责人签订水运安全责任书,指定水运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河运及旅游水运船舶实行目标管理,把责任落实到具体船舶和具体人员。
  县地方海事局主要工作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并对水上交通事故予以调处;负责县域内水路运输管理以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域内的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河运人员的培训和资质审查;负责对本县区域内的水域进行检测,防止水域污染;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安全管理
  一、道路安全
  20世纪60年代前,交通安全管理主要是宣传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事故时,由公安局与交通等有关部门和肇事者协商处理。1972年8月,县交通安全委员会成立,与工交局合署办公。交通安全工作按片区和就近的原则,每年召开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会议3~4次,进行安全教育。协助交警、农机有关部门进行一年一度车辆检验和驾驶员审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单位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会同路政管理领导小组出动宣传车到全县各集市进行交通法规宣传,到交通沿线各学校给学生讲解交通安全注意事项,清除路障和杜绝在公路边违章建筑,杜绝事故隐患,保障公路畅通。
  1979~1980年,发生交通事故275起,伤74人,亡33人。1981~1985年,发生交通事故685起,伤153人,亡94人,直接经济损失22.95万元。1986~1990年,发生交通事故441起,伤204人,亡97人,直接经济损失431.94万元。在交通事故中,超速行车占30%,会车抢道占15%,行人和自行车横穿公路占20%,酒后驾车占5%,技术不过关或无驾驶证的占30%。
  针对日益严峻的交通安全问题,县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整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一是狠抓客运车辆管理,对客运车辆特别是春运、重大节日、会议期间和旅游景点的安全管理。二是采取错时错位和夜间巡逻集中行动的方法,狠抓夜间交通管理。三是狠抓摩托车违法专项整治。四是狠抓双休日的交通安全管理。对摩托车无牌上路、无证驾驶一律查扣;对营运客车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等违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拖拉机违法载客的,一律卸客转运,并上限处罚;对车辆超过限定速度50%的,一律按最高限额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对有两次以上超员记录的,一律记12分;对夜间违停的车辆,一律进行强制清理至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方;对疲劳驾驶的,设立司机休息室,一律就地强制休息;对无证、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一律依法拘留)。对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四轮低速汽车、变形拖拉机“五小车辆”驾驶员实行“三证查验”(身份证、学习证、准考证)制度,提高“五小车辆”入户、办证和检审验率。对交通事故多发点进行治理,设置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施画人行横线和道路中心线。对客运、汽车维修、驾驶、危货运输从业人员实行轮培轮训。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和“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的“五进”“三让”活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2008年,开展出租车市场专项治理、客运市场违章行为治理、百日打黑等一系列活动,实施定线客车GPS安装工作,维护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监管能力。
  2008年,公安交管部门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创建“平安畅通县”为契机,开展集中整治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驾驶、涉牌涉证、公路危险路段等专项行动,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加大对违规营运车辆的整顿、管理、处置力度,重点打击黑车运输,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2010年,对全县246家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进行信誉考核,取缔未达标三类维修业户3户。严厉打击客运车辆沿街招揽乘客、压班压点等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开展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排查整治工作,对87处县乡村道路设置交通信号,采取错时错位、定点检查与巡逻管控相结合,严查各类交通违法。出动警力4450人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530起,行政拘留287人,暂扣车辆210辆,扣留证件40本,查处酒后驾驶26起。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制作宣传光盘52个、宣传展板66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80场次,编写宣传活页25种,发放宣传资料7万余份。对全县658辆客运车辆和940名客运驾驶人建立安全档案,对287辆班线客车实行GPS监管。预防和减少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10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起,死亡25人,受伤128人,较2009年同期事故起数下降28.8%、死亡人数持平、受伤人数下降20%。2011~2013年,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悬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宣传条幅,印发宣传资料,发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在出租车上张贴警示宣传标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举办各类安全培训班,培训驾驶员和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及公路建设工程安全人员。加强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围绕施工过程中事关安全的关键工序和主要环节,强化各岗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加强客运管理,明确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研究解决道路运输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校车安全监管,对参加接送学生班线车辆的营运资质、驾驶员资格,途经线路的桥涵、安全设施等进行详细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治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进行整治。
  二、水运安全
  1975~1980年,河东陶乐地区发生多起重大事故,有2艘拖船失火烧毁,1艘拖船船体驮坏,1艘60吨驳船沉落黄河,1艘20吨驳船陷入黄河报废。1990年11月25日,贺兰中学大汽车在头道墩渡口发生翻船沉河特大事故,造成汽车沉河死亡4人。2008年以后,制定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水运安全联组,确定水运安全第一责任人,加强船舶检验和船员考核,清理整顿运输船舶经营资质,严格市场准入管理,打击船证不符、无证上岗及扰乱水路经营秩序等违法行为,强化船户技术档案、岗位培训考核等基础工作。以“保水上安全、保水运畅通”为重点,集中开展无牌、无名、无船籍的“三无”船舶、乡镇渔船、渡口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共取缔“三无”农用船4艘、“三无”渔船25艘,严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2011~2013年,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水上交通安全“三长”责任制,理顺各乡镇对小型船舶的安全监管。重点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滩涂”造船;严厉打击非法载客,严禁客渡船超载;制订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取缔“三无”渔船3艘、种滩农用船舶3艘。
  三、治超工作
  自2004年开始,开展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保障县乡道路、桥梁、涵洞的安全畅通和交通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2008~2010年,出动治超执法人员6500多人次,检测各类车辆21万多辆,其中超限超载车辆11600多辆,收缴罚没款和公路补偿费100余万元,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得到遏制,减缓超载车辆对农村公路的损坏。2011~2013年,强化路面执法工作,采取在重点路段“堵、疏、查”相结合方法,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绕行逃避检查力度,杜绝车货总重20吨以上车辆驶入农村各级主干道路。2013年,投入流动治超2752人次,检测各类车辆30206辆,其中超限超载车辆1317辆。强化源头治超工作,与101家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巡查316次,检查车辆460余辆,对源头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11份,遏制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将货运车辆超限率有效控制在5%以下,遏制和减少超限超载运输带来的危害。
  第三节 公路养护
  民国时期,马鸿逵对包兰公路宁夏段采取的养护办法规定:县设路工队,区设路工队一分队,公路经过之保设路工队一个班,每班定队丁19人,由保长按户口人数抽调,轮班应役,3个月为一期。
  新中国成立后,区、市、县养公路都设置养路道班,实行全线或分段养护。县境内区设养路道班11个,市设1个,县设3个,乡镇设5个。区属109国道,1950年,设小兴墩道班。1960年,设姚伏、新村和黄渠桥3个道班。西汝公路(西大滩平罗火车站至汝箕沟),1958年,在汝箕沟口和化石洞设置道班,1969年,在八一渠和西大滩设道班。贺兰山路(平罗至石炭井),1960年,在平罗火车站设道班。贺兰山路(平罗火车站至大武口),1962年,在羊刺沟口设道班。银汝公路(银川至汝箕沟),1985年,在暖泉村设道班。市属大汝公路(大武口至汝箕沟),1985年,在潮湖公路设道班。县属平陶公路(平罗至陶乐),1972年,在通平桥设道班。平西公路(平罗至西大滩火车站),1973年,在县农牧场设道班。黄宝公路(黄渠桥至宝丰),1975年,在万家营子村唐家庄子设黄宝道班。乡镇道班,1975年,设周城、头闸、灵沙、惠北、通伏5个道班。
  1961年,平罗县养路工区成立,专门负责管理县属道班,养护县养公路,进行路政管理。1994年,平罗县养路工区更名为平罗县公路管理段,下设黄宝、平西、平南、灵沙4个公路管理站,专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养的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同时,县交通部门对乡镇公路采用招聘公路沿线的劳动力,实行“一包三定”(包责任、定线路、定距离、定费用)的办法,对乡镇公路实施养护管理。2005年,将农村公路和维护并入县公路管理段管理,实现农村公路“一县一机构”,推行模拟企业化管理。制定《平罗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大小修工程、桥涵建设、维修等由平罗公路段统一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实行承包养护,部分农村公路采取就近承包给沿线群众,签订追究制责任暨养护承包合同。对列养道路的坑、槽、翻浆、松散、脱皮、龟裂、网裂等及时进行整修,全面履行“养好公路、保障畅通”的基本职能。2005年3月,自治区交通厅将京藏高速公路平罗段(K40+000—K81+000)交县交通局养护管理,属集体性质的京藏高速公路养护站成立,负责该段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实施路政执法人员包片包线责任制,路政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有效处置,全县列养926千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管养道路辐射全县13个乡镇141个行政村。
  2011~2013年,改革养护模式,增大养护人力、物力投入,试点推行养护招投标,采用养护新技术,提高公路养管效能和质量,实现“建即有养,养即到位”目标。在主干道路开展大整治大绿化工程,投入大量资金,改造危桥,修补坑槽、沉陷等路面病害,喷画(刷新)斑马线,栽设各类公路标牌,提高全县各级公路安全通行能力。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高标准创建养护示范路段和养护示范工程。开展常年和预防性养护工作,落实养护技术规范,加强日常养护,开展道路整容工作,整修路肩,清扫路面桥面,确保管养道路路面洁净畅通、路肩平整顺畅、路容路貌美观协调。全县管养公路1058.93千米,县道优良路率66.8%,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75.98;乡道优良路率42.84%,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72.86;村道优良路率37.69%,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68.25;滨河大道优良路率95.3%,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85.83。
  第四节 规费征收
  一、汽车养路费
  汽车养路费由自治区交通厅养路费征稽局驻石嘴山市养路费征稽所下设各征收站征收,所征收的养路费全部上缴自治区交通厅,用于全区公路建设及养护。征收标准:专业运输公司以收入的3%,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体按吨位征收,主车90元/吨,挂车45元/吨。1992年,汽车养路费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90元/吨调整为125元/吨,客车150元/吨。1997年,汽车养路费实行按车类和购置年限分档包交的管理办法,即货车180元/吨·月,20座以上的客车200元/吨·月,6~20座为300元/吨·座·月,5座以下400元/吨·座·月。
  二、拖拉机养路费
  20世纪70年代开始,拖拉机养路费一直由县交通管理站征收,数额不大,征收的费用全部用于修建乡镇道路补贴和公路养护。自1972年开始,按结算单位营运额的1%征收。1984年起,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标准按吨位核定,铁牛拖拉机180元/月,东方红拖拉机126元/月,小型拖拉机全年按3个月征收,两轮手扶108元/月,四轮手扶129.6元/月。养路费分配办法是:征收站留3%,其余部分上缴县工交局、自治区交通厅各50%。1993年,平罗县拖拉机养路费征稽站成立,制定《平罗县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管理办法》,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实行全额上缴县财政,然后返还县交通局,用于养路费征稽人员工资和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征收额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年50余万元逐年增加到百万元以上,2006年达到160余万元。
  2008年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开始征收燃油税,同时停止征收汽车及拖拉机养路费。
  三、运输管理费
  1956年,平罗县群众运输管理站成立后,主要对县城联营的私营大小胶车户按营运额收取1.5%的管理费。
  1972年,恢复平罗县民间运输管理站后,营运车辆管理费按结算单营运额1%收取。1972年收取管理费6288.04元,1977年为13756.75元,1986年为90223.02元。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全县客、货汽车拥有量由1985年的132辆、379辆分别增加到1990年的289辆、1168辆,客、货量由1985年的44万人、122.4万吨分别增加到1990年的118万人、183万吨,管理费由1985年的6.56万元增加1990年的28.7万元。
  20世纪90年代后,对营运车辆管理逐步规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费征收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依据。加强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稽查工作,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打击营运车辆逃费行为,足额完成营运费征收工作,1995年征收92.7万元,2000年为139.5万元,2008年为262万元。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六项收费。至时,停止此费收取。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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