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吴忠日报》 报纸 |
| 唯一号: | 310220020220006945 |
| 颗粒名称: |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公告 |
| 分类号: | C913 |
| 摘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下列机动车已在 2014 年 2 月 10 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相应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予以公告作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并到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逾期将注销其车辆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负。 |
| 关键词: | 社会生活 车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