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华民国时期原洮沙县的政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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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8200202300007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中华民国时期原洮沙县的政权机构
分类号: D033.42
页数: 6
页码: 406-411
摘要: 民国元年,洮沙属狄道州沙泥州判。民国2年.将狄道州沙泥州判改置为沙县,驼沙泥站。民国3年(1914年),改沙县为洮沙县,县址移太石。至民国9年(1920年),县府设兵、户两房,兵房办理兵、刑、工事宜,户房办理吏、户、礼事亢。两房办事人员,各有经承1人,经书2人,帖书3至5人。同年10月以后,户房改为第一科,兵房改为第二科,各科有科员1人,雇员数人。
关键词: 政权 临洮县 政权机构

内容

民国元年,洮沙属狄道州沙泥州判。民国2年.将狄道州沙泥州判改置为沙县,驼沙泥站。民国3年(1914年),改沙县为洮沙县,县址移太石。至民国9年(1920年),县府设兵、户两房,兵房办理兵、刑、工事宜,户房办理吏、户、礼事亢。两房办事人员,各有经承1人,经书2人,帖书3至5人。同年10月以后,户房改为第一科,兵房改为第二科,各科有科员1人,雇员数人。民国15年(1926年)3月,一人改为民政科,有科长1人, 科员2人,书记3人;二科改为徵解处,有主任1人,科员2人,书记3人。另成立总务科, 有科长1人,科员1人。民国16年(1927年)9月,洮沙设沸,沙行政公署,兼理司法事务, 公署设一科、二科,各科有科长1人,科员2人,司书3人。民国17年(1928年),洮沙行政公署复改为洮沙县,至民国25年(1936年),县府机构仍为一、二两科,各科有科长1人,科员1人,办事员1人,雇员3人,另有会计主任1人,又成立经徵处,有经徵员1人。民国27年(1938年),县府机构,增设兵役股,有兵役主任1人,司书1人。翌年冬,兵役股改为兵役科,有科长1人,科员1人,雇员1人。民国29年(1940年),实行新县制, 县府一科改为民政科,二科改为财政科,兵役科改为军事科,各科人员仍旧。民国30年 (1941年),各科办事员改为事务员,县府又成立教育科、地政科。教育科有科长1人,指导员2人;地政科有科长1人,测绘员1人,科员、事务员、雇员、公役各1人。此外有秘民国时期临洮县知事、县长任职表民国时期洮沙县知事、县长任职表书1人,管卷员1人,检定所主任1人,会计主任1人,督学1人,技佐1人,警佐1人,户籍员1人,巡官1人,政警32人。全县基层政权机构有:太石镇、辛店乡、中铺乡、高灵乡、新兴乡。各乡镇总计29保。

知识出处

临洮县志

《临洮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洮县志》上册本志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史志一体,详今略古、立足”为原则;力图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编新志。要求实事求是,体现思想性、性、资料性;要求记述有据、褒贬得宜,达到资政、育人、存史的修志目的。对许多历史问题,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则,基本上作了客观真实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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