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物价委员会成立于1958年,上任由历届县长兼任。每届委员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另设主办1人,负责日常工作。物价委员会机构一直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1984年,随着国民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物资管理的需要,物价机构单独设立,由县政府委任正副主任各一人,办事人员由原来1人增加至9人(含物价检査所4人)。第一节三年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由于认真贯彻这一正确方针,很快改变了旧屮国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混乱局面,使市场物价日趋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利条件。自1949年8月,临洮解放至1950年2月,物价时常波动,在当时也是难以避免的。首先由于多年战乱的破坏,各种物资严重缺乏,其次,由于城乡资本主义势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哄抬物价。政府为使人民不再受物价飞涨的痛苦,一面及时确定了平抑物价的方针、政策,一面积极发展国营商业及合作商业,以国营经济为领导,与资本主义经济势力展开斗争,占领社会主义商业阵地。1950年3月以后,基本上稳定了物价,制止了祸害人民长达十年之久的通货膨胀风。1952年底,由于国家进行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使物价稳定冇了比较可靠的经济基础。
第二节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
1953年,国家开始进入有计划的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的要求,物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继续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比价的“剪刀差”,调整个别不合理的价格。为了掌握货源,割断资本主义在城乡、地区之间、生产和流通之间的联系,在1953年底,全县对粮食和油脂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并执行全省统一的价格。
1954年9月,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县上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固定费率,核定市场批发价和零售价。并对生猪、畜产品等先后实行派购政策,其价格由省上制定。
1955年3月1日,国家发行新人民币,规定每元等于旧币一万元。截止1955年4丿」1日,旧币停止流通使用。此次,发行新币,目的是缩小价格计算单位,以适应经济生活的实际。在发行新币前国家即规定,自2月1日起,商品价格一律不准调高,零售价格有尾数者不作变动。在旧币价格基础上,根据新币折算率,折成新币牌价,一律不准下舍上入。当时为使买卖双方不吃亏对零星小商品,如缝衣针、火柴、水果辘等采用找零办法。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物价趋势是:继续保持了物价的相对稳定,保证了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这期间,除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外,还有计划的提高了一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从而缩小了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
第三节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
经过第一个五年计划,我国社会上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已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社会主义经济已占统治地位,但1958年党在经济工作的领导中,忽视客观规律,凭主观愿望和行政手段,搞高速度、高指标,致使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物资短缺,物价上涨,人民生活陷于困难境地。1961年初,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全县虽开放了八个农村集市贸易市场,而集市贸易价格却高出计划价格数倍,有些商品甚至超过十倍以上。同时,许多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也出现自发上涨和变相涨价的情况。在调整国民经济中,对市场物价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调整统购统销,从1960年至1963年,根据省上规定,临洮对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25.8%,油料统购价格提高19%,生猪收购价格提高29%,家禽、鲜蛋收购价格提高13%。1962年同1957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2%。同时,山于生产发展很快,使集市价格与牌价之间的差距逐步有所缩小。1963年又调整了农村的粮食销价,1965年又调整了城市的销价,使购销价格基本持平。
二、稳定凭证供应价格:1961年8月,根据国务院规定,临洮坚决稳定了占职工、城市居民生活费支出的60%左右的17类重要生活必须品的零售价格。同时,为保障人民生活,并扩大了凭票证和定量供应的范围(当时票证有:布票、粮票、棉票、糕点票、烟票、副食票、工业品券、购煤证、购物证)。
三、高价供应:从1962年起,为了平衡供需,回笼货币,并使购置力较高的人能买到较多的商品,对少数儿种商品,实行高价供应政策。临洮根据上级规定,敞开供应高价糖果、糕点。1962年初,供应的高价商品有:自行车、钟表、酒、针织品,随后又增加了茶叶、砂糖和一部分进口卷烟,高价与平价相比高出1—7倍,其价格参照集市价格,根据卖得出,顶得住的原则确定,为了打击商贩投机,开始定价偏高,然后逐步降低,1965年底,由于物资增多,除高价针织品外,其他品种仍按平价供应。
四、执行价格审查:1964年5月,遵照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报告》,临洮当年6月至次年6月间,对各个企业单位的商品价格逐个进行了审查。根据有价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边查边改,彻底纠正了商品价格标准中的错价和高价,使物价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另外,在进行审价工作时,对各单位的水电费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医疗、邮电等费也进行了审查。
第四节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1966年,国民经济经过调整,各条战线都取得了显著成绩,许多主要经济指标已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市场出现繁荣景象,物价稳定。但在此时却暴发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正确的方针政策不能贯彻执行,必要的规章制度被取消,因而市场物价面临失去控制的危险,为使市场物价尽量不受冲击,以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1967年8月20日,国务院通知“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的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革命后期处理”。次年国务院又通知:“商品价格的调整是涉及全局的事情,各地应持慎重态度,不可任意变动”。根据以上精神。除1973年后,根据国家规定,先后提高了山羊板皮、晒烟叶、绵羊毛、生猪等的收购价(提高幅度为10—25%),降低了西药中的磺安嘧啶,驱虫净等药的销售价(降低幅度为22—28%)外,此后临洮基本停止了对各项物价的调整。
第五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7—198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遵循“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根据上级规定,配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临洮县对整个价格体系进行了通盘的调整与改革。
1979年上半年,提高了粮、棉、油、猪、蛋等的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同年11月9日,又提高了八种副食品中猪肉、牛肉、羊肉、禽、蛋等的销售价格。为使全县职工生活水平不致下降,每人每月又发给5元的副食补贴。至于八类副食品中除牛奶、蔬菜保持原价不动外,其余六种零售价格提高的幅度是:猪肉为39.7%,牛肉为73.3%, 羊肉为62.2%,蛋为36.7%,禽为25%,鱼为40%。
1981年10月,临洮县又提高了烟、酒的销售价格,降低了涤棉布的销售价格。其提高和降低金额分别为:屮级烟平均每条提高二元七角,乙级烟提高八角,丙级烟提高二角。各挡涤棉布零售价每米平均降低六角六分,对用涤棉布加工的制成品每米平均降低10%。
1983年1月20日,根据国家规定,全县又较大幅度的降低化学纤维织品的零售价格。同时,适当提高了棉纺织和针织品的零售价格。化纤布降价的品种和幅度是:涤棉市每市尺平均降价四角,其幅度为28%,中长纤维布每市尺平均降价六角二分,其幅度为30%,涤纶布平均降低幅度为16%,晴纶粗绒毛线平均降低幅度为12%,晴纶弹力袜子平均降低幅度为25%。棉纺织品提高的品种和幅度:各种棉布,每市尺平均提价一角,比原价提高20%。针织品提价的品种和幅度是:毛巾19%,棉毛衫裤16%,卫生衫裤26%,床单14%,木沙团线和纸沙团线20%。棉布和涤棉布的比价是:原来买一尺涤棉布需用买二尺四寸棉布的钱。调价后买一尺涤棉布只需买一尺四寸棉布的钱。
是年,全国统一安排降价的商品还有:手表、闹钟、布胶鞋、照像胶卷、电视机等。其降价幅度约为10—20%。如上海手表由100元降为80元,东风手表由90元降为80元。
1985年4月1日起,根据省粮食厅《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政策和价格的通知》,临洮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对小麦、玉米等14个品种,按“倒三七”比例计算价格,将小麦由原统购价格每百市斤16.4元,调整为22.14元,提高金额5.74元;玉米由原统购价格每百市斤11.30元,调整为15.26元,提高金额3.96元。对农村的粮油实行购、销同价,対城市居民的口粮,仍按原统销价供应。
1985年7月1日,根据省和地区《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临洮调整生猪购销价格为:收购价一等每毛斤七角四分,二等七角二分,三等六角八分,比原平均价提高8.8%,销售价为:每市斤带骨肉一元二角五分,比原价提高28.8%,并将生猪由派购改为议价收购,猪肉由计划定量供应改为议价,敞开供应。同时,为使城镇居民和职工不因猪肉销价上升而影响生活水平,决定从七月份起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肉价5元、居民每人每月3元。
另外,自党的十一届三屮全会后,对现行的物价管理办法除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外,对三类工业品中的500多种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双方协商订价。对小宗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集市贸易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允许有涨有落,发挥价格调节作用。这对活跃市场,方便群众,搞活经济,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