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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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820020230000660
颗粒名称: 卷十八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11
页码: 363-373
摘要: 民国时,临洮无专设的物资管理机构。新中国成立后,于1956年,成立甘肃省木材公司临洗县分公司,始将木材列入国家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划部门统一管理。县分公司,有经理1人,正式职工8人,除收购当地杨、柳杂木外,还从临潭、卓尼收购、调运大量松木,供应临近渭源、康乐、陇西等地。
关键词: 临洮县 经济管理

内容

第一节机构及经营情况
  民国时,临洮无专设的物资管理机构。新中国成立后,于1956年,成立甘肃省木材公司临洗县分公司,始将木材列入国家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划部门统一管理。县分公司,有经理1人,正式职工8人,除收购当地杨、柳杂木外,还从临潭、卓尼收购、调运大量松木,供应临近渭源、康乐、陇西等地。年购销量平均在20000立方米左右,购销额达240万元左右。1961年临洮专署成立物资局,有局长1人,职工20人,经营范围扩大到机电产品、金属材料、玻璃、水泥等建筑材料。1963年8月,临洮专署撤销后,成立临洮县物资供应站,是定西地区物资局的报帐单位。有负责人1名,职工3人。1968年,将木材公司并入物资站,并成立革命领导小组,有组长3人,职工39人。统一管理木材、钢材、水泥、生铁、焦炭、汽车、纯碱、硫酸等28种原材料和24种机械产品等统配物资。由计划部门下达分配方案,物资部门组织供应。1975年6月,物资站更名为物资局。不仅对物资有经营权,而且有行政管理权。具体职责是:贯彻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对重要物资进行全社会的供求平衡,编制指令性分配物资的年度与中、长期计划,保证供应,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物资交流进行调节和指导,统一规划流通网络和重要流通设施的建设等。内设财务、秘书、业务、购运四股,有正副局长3人,职工39人。1984年4月,物资局更名为物资公司。虽属企业性质,但仍有经营和管理双重职能,内设办公空及财务业务两股,有正副经理3人,职工42人。1985年,全公司共有仓库3幢,面积为1394平方米,大小汽车4辆,流动资金32万元,年经营额为200多万元。
  第二节计划物资
  临洗县计划物资供应主要有木材、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产品等类。前四类供应情况如下:
  木材:临洮在清末已有专门经营木材的商人。民国时,木商每年从洮河上游水运至县城西南木厂,集中的木材约为2500-3000立方米左右。除供应本地外,还运往兰州销售。
  解放初期,木厂村有私营木商11家,1956年后,由国家计划安排,按民用、基本建设、维修、生产等项目调拨供应。
  金属材料:金属材料系指钢材、生铁、铜、铝、铅、锌、锡等原料。解放以来,这类材料一直是国家计划统管的物资。五十年代初,临洮只有翻砂社、木器社、镔铁社等几家合作企业,用料不多。1958年以后,虽然增有县农机厂、修造厂等,但用料仍有限。七十年代初,县农机厂已开始生产割晒机、删条犁、手扶犁等。五金厂生产压面机、绞肉机、拌面机、合面机等。修造厂生产空气锤等。至1975年后,不但各公社都相继成立了农具厂,而且基建、维修等项目逐年在增多,因此钢材需求量也逐年在增加。
  建筑材料:临洮在解放初期,所用建筑材料,一般以土坯、砂石、石灰、砖瓦为主。六十年代后,水泥、玻璃、石油、沥青、油毯、机砖、机瓦等逐渐大量使用。八十年代后,农村住房开始由土木结构转向砖木结构,因而建房用材逐年大增。如窗用玻璃的供应量,1985年已达1121标箱。
  机电产品:全县经营的机电产品约有2000多种。其中除统配产品24种(各种汽车在内)和部管产品179种外,尚有各类工具等多种。这些产品自1970年后,因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及社办企业的需要量大,所以购销数量逐年增大。如机电产品销售额1970年为5万元,至1975年已增为27万元。此外,部分化工产品及部分轻工产品如轮胎、三角带、传动带、输水胶管、纯碱、烧碱、电石、炸药、雷管、导火索和甘油、麻袋、麻布、棉纱头等供应量也逐年有所增加。
  第三节计划外物资
  计划外物资是指在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由物资部门在物资流通领域自行组织的物资。1975年,中央号召大办社队企业,要求一般公社都要建立农具厂,井配齐车床、刨床、钻床、旋床及锻、焊等六套机械设备。同时,全县又大办水利和电力提灌十项工程,而国家计划分配物资有限,只能通过其它渠道购进物资。1976年,从外地购进各类设备和机电产品金额达27万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遵照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计划外组织的物资逐步增多,特别自企业自主权扩大后,钢材、水泥等统配物资大量流入市场,国家也相应的组织物资按随行就市原则投放市场。为满足社会需要,自1983年开始,临洮县组织供应了部分议价木材、钢材、汽车、水泥等物资。
  第二章物价管理
  临洮县物价委员会成立于1958年,上任由历届县长兼任。每届委员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另设主办1人,负责日常工作。物价委员会机构一直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1984年,随着国民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物资管理的需要,物价机构单独设立,由县政府委任正副主任各一人,办事人员由原来1人增加至9人(含物价检査所4人)。第一节三年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由于认真贯彻这一正确方针,很快改变了旧屮国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混乱局面,使市场物价日趋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利条件。自1949年8月,临洮解放至1950年2月,物价时常波动,在当时也是难以避免的。首先由于多年战乱的破坏,各种物资严重缺乏,其次,由于城乡资本主义势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哄抬物价。政府为使人民不再受物价飞涨的痛苦,一面及时确定了平抑物价的方针、政策,一面积极发展国营商业及合作商业,以国营经济为领导,与资本主义经济势力展开斗争,占领社会主义商业阵地。1950年3月以后,基本上稳定了物价,制止了祸害人民长达十年之久的通货膨胀风。1952年底,由于国家进行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使物价稳定冇了比较可靠的经济基础。
  第二节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
  1953年,国家开始进入有计划的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的要求,物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继续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比价的“剪刀差”,调整个别不合理的价格。为了掌握货源,割断资本主义在城乡、地区之间、生产和流通之间的联系,在1953年底,全县对粮食和油脂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并执行全省统一的价格。
  1954年9月,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县上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固定费率,核定市场批发价和零售价。并对生猪、畜产品等先后实行派购政策,其价格由省上制定。
  1955年3月1日,国家发行新人民币,规定每元等于旧币一万元。截止1955年4丿」1日,旧币停止流通使用。此次,发行新币,目的是缩小价格计算单位,以适应经济生活的实际。在发行新币前国家即规定,自2月1日起,商品价格一律不准调高,零售价格有尾数者不作变动。在旧币价格基础上,根据新币折算率,折成新币牌价,一律不准下舍上入。当时为使买卖双方不吃亏对零星小商品,如缝衣针、火柴、水果辘等采用找零办法。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物价趋势是:继续保持了物价的相对稳定,保证了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这期间,除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外,还有计划的提高了一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从而缩小了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
  第三节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
  经过第一个五年计划,我国社会上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已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社会主义经济已占统治地位,但1958年党在经济工作的领导中,忽视客观规律,凭主观愿望和行政手段,搞高速度、高指标,致使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物资短缺,物价上涨,人民生活陷于困难境地。1961年初,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全县虽开放了八个农村集市贸易市场,而集市贸易价格却高出计划价格数倍,有些商品甚至超过十倍以上。同时,许多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也出现自发上涨和变相涨价的情况。在调整国民经济中,对市场物价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调整统购统销,从1960年至1963年,根据省上规定,临洮对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25.8%,油料统购价格提高19%,生猪收购价格提高29%,家禽、鲜蛋收购价格提高13%。1962年同1957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2%。同时,山于生产发展很快,使集市价格与牌价之间的差距逐步有所缩小。1963年又调整了农村的粮食销价,1965年又调整了城市的销价,使购销价格基本持平。
  二、稳定凭证供应价格:1961年8月,根据国务院规定,临洮坚决稳定了占职工、城市居民生活费支出的60%左右的17类重要生活必须品的零售价格。同时,为保障人民生活,并扩大了凭票证和定量供应的范围(当时票证有:布票、粮票、棉票、糕点票、烟票、副食票、工业品券、购煤证、购物证)。
  三、高价供应:从1962年起,为了平衡供需,回笼货币,并使购置力较高的人能买到较多的商品,对少数儿种商品,实行高价供应政策。临洮根据上级规定,敞开供应高价糖果、糕点。1962年初,供应的高价商品有:自行车、钟表、酒、针织品,随后又增加了茶叶、砂糖和一部分进口卷烟,高价与平价相比高出1—7倍,其价格参照集市价格,根据卖得出,顶得住的原则确定,为了打击商贩投机,开始定价偏高,然后逐步降低,1965年底,由于物资增多,除高价针织品外,其他品种仍按平价供应。
  四、执行价格审查:1964年5月,遵照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报告》,临洮当年6月至次年6月间,对各个企业单位的商品价格逐个进行了审查。根据有价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边查边改,彻底纠正了商品价格标准中的错价和高价,使物价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另外,在进行审价工作时,对各单位的水电费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医疗、邮电等费也进行了审查。
  第四节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1966年,国民经济经过调整,各条战线都取得了显著成绩,许多主要经济指标已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市场出现繁荣景象,物价稳定。但在此时却暴发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正确的方针政策不能贯彻执行,必要的规章制度被取消,因而市场物价面临失去控制的危险,为使市场物价尽量不受冲击,以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1967年8月20日,国务院通知“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的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革命后期处理”。次年国务院又通知:“商品价格的调整是涉及全局的事情,各地应持慎重态度,不可任意变动”。根据以上精神。除1973年后,根据国家规定,先后提高了山羊板皮、晒烟叶、绵羊毛、生猪等的收购价(提高幅度为10—25%),降低了西药中的磺安嘧啶,驱虫净等药的销售价(降低幅度为22—28%)外,此后临洮基本停止了对各项物价的调整。
  第五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7—198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遵循“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根据上级规定,配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临洮县对整个价格体系进行了通盘的调整与改革。
  1979年上半年,提高了粮、棉、油、猪、蛋等的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同年11月9日,又提高了八种副食品中猪肉、牛肉、羊肉、禽、蛋等的销售价格。为使全县职工生活水平不致下降,每人每月又发给5元的副食补贴。至于八类副食品中除牛奶、蔬菜保持原价不动外,其余六种零售价格提高的幅度是:猪肉为39.7%,牛肉为73.3%, 羊肉为62.2%,蛋为36.7%,禽为25%,鱼为40%。
  1981年10月,临洮县又提高了烟、酒的销售价格,降低了涤棉布的销售价格。其提高和降低金额分别为:屮级烟平均每条提高二元七角,乙级烟提高八角,丙级烟提高二角。各挡涤棉布零售价每米平均降低六角六分,对用涤棉布加工的制成品每米平均降低10%。
  1983年1月20日,根据国家规定,全县又较大幅度的降低化学纤维织品的零售价格。同时,适当提高了棉纺织和针织品的零售价格。化纤布降价的品种和幅度是:涤棉市每市尺平均降价四角,其幅度为28%,中长纤维布每市尺平均降价六角二分,其幅度为30%,涤纶布平均降低幅度为16%,晴纶粗绒毛线平均降低幅度为12%,晴纶弹力袜子平均降低幅度为25%。棉纺织品提高的品种和幅度:各种棉布,每市尺平均提价一角,比原价提高20%。针织品提价的品种和幅度是:毛巾19%,棉毛衫裤16%,卫生衫裤26%,床单14%,木沙团线和纸沙团线20%。棉布和涤棉布的比价是:原来买一尺涤棉布需用买二尺四寸棉布的钱。调价后买一尺涤棉布只需买一尺四寸棉布的钱。
  是年,全国统一安排降价的商品还有:手表、闹钟、布胶鞋、照像胶卷、电视机等。其降价幅度约为10—20%。如上海手表由100元降为80元,东风手表由90元降为80元。
  1985年4月1日起,根据省粮食厅《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政策和价格的通知》,临洮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对小麦、玉米等14个品种,按“倒三七”比例计算价格,将小麦由原统购价格每百市斤16.4元,调整为22.14元,提高金额5.74元;玉米由原统购价格每百市斤11.30元,调整为15.26元,提高金额3.96元。对农村的粮油实行购、销同价,対城市居民的口粮,仍按原统销价供应。
  1985年7月1日,根据省和地区《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临洮调整生猪购销价格为:收购价一等每毛斤七角四分,二等七角二分,三等六角八分,比原平均价提高8.8%,销售价为:每市斤带骨肉一元二角五分,比原价提高28.8%,并将生猪由派购改为议价收购,猪肉由计划定量供应改为议价,敞开供应。同时,为使城镇居民和职工不因猪肉销价上升而影响生活水平,决定从七月份起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肉价5元、居民每人每月3元。
  另外,自党的十一届三屮全会后,对现行的物价管理办法除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外,对三类工业品中的500多种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双方协商订价。对小宗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集市贸易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允许有涨有落,发挥价格调节作用。这对活跃市场,方便群众,搞活经济,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章工商行政管理
  从手工业发展到现代工业,从产品交换发展到现代商品流通,管理本身也随其发展而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应产物。
  第一节机构沿革
  民国时期,工商管理由县政府社会科分管,另设工会和商会。工会管辖各手工业作坊,商会管辖各商业店铺。两会下设各同业工会,按行业及地区管理私营工商业。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成立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在1956年三大改造之前,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国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贯彻执行党対资本主义工商业限制、利用、改造的政策,体现国家行政机关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在管理方面的作用,从而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小手工业、小商、小贩等私营工商业户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1957—1959年,分别成立商业局、工业交通局、供销合作社、手工业联社等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以上単位分别管理。1960年,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商业局合署办公,对外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称工商行政管理股。同时将房管工作划入。1964年,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县工商行政管理科。1968年撤销工商行政管理科,将工商行政管理与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合并为财税金融管理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仅为市场管理一项,其它均处于停顿状态。1973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又从财税金融管理站分出,在商业局成立商政股,房管划归财政局管辖。1979年4月,成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工作是管理城乡市场贸易、工商企业登记、经济合同的签订、商标使用、广吿刊登及打击投机倒把,统称“五管一打”。1981年,房管工作划归城建局,至1985年,县工商局内设一室(办公室)、四股(市管股、个体股、合同股、企业股)、八所(城关、衙下、窑店、站滩、新添、上营、辛店、巴下)、一组(康家崖),共十四个单位,有局长1人,副局长1人。职工85人。
  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是临时组织的领导班子,参加单位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局等单位。由分管县长任主任,工商、税务局长任副主任,其它有关单位抽调人员任委员,以工商局为主。庇季集中统一工作,淡季返回原单位。农村各集市市场管理委员会由乡人民政府领导,以基层供销社、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単位配合组成,由供销社指派专人负责办公。
  第二节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业户于开业登记前,必须加入同业公会,以取得合法经营权。但对停、转、歇业等,则听其自然。新中国成立后,于1952—1954年,曾对私营企业及摊贩,颁发《营业执照》。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停止。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文化大革命中,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削弱,屮断了企业登记工作。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工商企业登2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后,临洮县对企业进行了全面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1984年,进行企业整顿,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并建立了经济户籍档案。
  第三节集市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在较大集市成立了八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I、城关工商所:管理城关、建宇、八里铺、卧龙、玉井、沿川、六个乡镇的工商经营。以城关镇市场规模最大,是全县中心市场,共有个体户2327户。按划行归市办法,分别设城区综合市场,潘家园疏菜、肉食市场,小西门外柴草、山货、农具、牲畜市场,西桥头粮食市场及市街什字、北关什宇、汽车站等饮食、瓜果、蔬菜市场。各市场均按行业编组,固定摊位。工商行政干部和巾场协管员,分片、分组、分段、包干管理。经多次整顿、改进后,呈现繁荣景象,秩序井然。
  2、新添工商所:管理新添、刘家沟门两个乡工商经营,其中有新添和褚家寨两个集市,而以新添集为较大.经営传统产品及百杂货。因无专门交易场地,沿街两旁按行业分片归市,固定摊位,分组分段管理。但集日交逋被阻,秩序不易维持,管理工作上困难较多,需开辟新的场地。
  3、衙下工商所:管理衙下、三甲、潘家集、苟家滩四个乡的工商经营。其中唯衙下市场历史悠久、规模较大,上市传统产品量大,居全县之首。按行业分设为猪羊山货、粮食油料、鸡鸭禽蛋、百货日杂绻市场。采取划行归市,固定摊位,分组管理办法。
  1、站滩工商所:管理站滩、漫洼、云谷、塔湾、连湾五个乡的工商经营。各乡均有集,其中以漫洼集最大。上市物资以牲畜、羊只、粮食、油料为主。
  5、窑店工商所:管理窑店、石家楼、康家集、达京堡、东二十铺五个乡的工商经营。其屮有窑店、康家集、东四十铺三个集市,即以窑店集市历史最久。上市物资主要有传统农副产品、百杂货及药材。其屮以药材上市量:最大,当地党参、当归等药材行销全国各地。划行归市、分段、分片、分组管理。
  6、辛店工商所:管理辛店、改河、上梁三个乡的工商经汴。其屮冇辛店、康家崖两个集市。
  7、巴下工商所:管理太石、红旗、中铺、何家山、马家山、五户六个乡的工商经营。
  8、上营工商所:管辖上营、峡口两个乡的工商经营,两个乡均有集市。
  全县集市的发展,主要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农副业商品生产有了迅速发展。
  二、产品物资管理:
  民国时期,对上市产品物资的管理无统一办法。新中国成立初,仍无规定。1953年后,政府陆续规定为粮食、油料、棉花为国家计划收购(统购)物资,属笫一类。计划收购任务完成后,所余部分,允许农民在国家领导的市场上出卖。烤烟、大麻、茶叶、生猪、羊毛、牛皮、土糖、土纸、废钢、废铁、废锡、废铝和集中产区的重要木材及若干种屮药材等,列为国家统一收购物资,属第二类。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购数量完成后,所余部分允许农民在市场上出售。除第一、二类物资外的其它农产品属第三类物资,在完成国家计划交售任务后,剩余部分,农民可以到农村集市进行交易。1957—1959年,对上述第一、二类物资的管理又规定了进一步从严从紧的政策。由于对上市产品从严限制的结果,上市物资迅速减少,因对农村副业产品的横加限制,有时一些竹木农具在市场上竟然绝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5年遵照党和政府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对粮、油、棉、麻等所有农产品一律准许上市自由交易,从而出现了经济活跃、市场繁荣的景象。但在新形势下,市场上又出现了就地倒卖、牟取暴利的违法活动,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制止就地倒卖活动的通知》。甘肃省政府根据通知精神,遂规定了禁止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为:
  重要生产资料。包括各种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水泥、沥淸、髙压聚乙烯、玻璃、化肥、农药、煤炭、石油、石油制品、木材、汽车、拖拉机和柴油机等十六种。
  紧俏耐用消费品。包括彩电、录象机、收音机、四喇叭双卡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名牌缝纫机、摩托车、名牌自行车、照相机、纯毛毛毯和毛纺呢绒等十二种。
  规定不准上市的商品为。(1)废钢铁、废铝、杂铜、废锌、银、鸭、钳、睇、汞等有色金属。(2)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3)外币、外汇、侨汇、国库券等证券。(4)具有历史、艺术性与科学价值的文物和艺术品、美术品及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按规定携带进口和邮寄进口的免税物品。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员经海关免税放行的公用、自用物品,走私进口的物品。(6)军械、枪支、火药、子弹、雷管、导火索。(7)丧葬迷信用品、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相带。(8)有毒有害、污秽、腐烂变质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9)麻醉品、精神药品、中西毒药、伪劣药品、“1605”、敌百虫、敌敌畏、马拉硫磷、乐果等化学农药。(10)国家保护的一二类珍禽、珍兽及珍稀树种。
  根据上述规定,全县除禁止不准上市物品外,提倡其它产品上市,以促使集市贸易健康发展。三、贸易价格管理:
  解放初期的集市价格,仍沿袭历史习惯,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自愿成交,随行就市,日有升降。1959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中规定,集市的交易价格,应本着有利于多种经营的发展和稳定市场价格的原则。根据这个精神,临洮规定:公社、生产队、社员出售第一、第二类的物资,必须一律执行国家的收购牌价;第三类物资中的主要商品,一般均应按照国家的牌价进行交易。有些商品也可以根据物价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最高和最低的限价,零星细小商品可以在市管部门领导下,由交易双方公平议价。从此,各种物资自由议价即被禁止。但由于对市场物价的严格管理,却出现了黑市价格。1960年困难时期,粮食、油料等主要物资黑市价格为:小麦每斤人民币5元,活鸡每只最大者20余元,大肉每斤15元,青油每斤16元。随后,由于各种被管物资相继上市,使集市交易又趋活跃,市场价格又陆续下降。
  文化大革命中,市场价格虽仍本1959年规定执行,但因管理过严、限制太死,主要农副产品交易仍处于停顿状态,未能发挥产品流通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城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集市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由买卖双方议定,不要强行限价”。临洮遂对上市物资的价格,随行就市,由双方议定,行政不予约朿的原则办事,因而出现了儿年来物价稳定,市场繁荣的局面。
  第四节取缔违法经营
  在商业经营屮违法活动的形式多样,危害甚大,因而,人民政府把查处违法活动始终放在经济管理的重要位置,在各个时期按违法活动所表现的特点及危害程度,适时制定必要的方针政策,确定应予打击的对象。
  1950年,解放初期的私营工商业者利用手中占有的资金,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争夺市场领导权,政府及时即予以遏制。
  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市场供应紧张,投机商人趁机抬高物价,偷税漏税及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情况颇为严重,政府立即予以制止。
  1960年,经济困难时期的市场上违法违章购销活动又抬头,临洮管理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查出了各种投机倒把案件。1965年,全县共查获各种投机违章案件283起,查获物资总值人民币9679.13元。其中:按没收处理215件,没收总值7122.05元,按收购处理57件,收购总值2557.08元;经批评教育原物退还11件。查获的主要物资有:棉布572尺,布证135尺,各种粮食2731斤,粮票53斤,油籽445斤,水烟504包,当归181斤,茶叶757斤,神香3053包,绵羊383只,自行车零件481件,照像机3架,银元229元,线袜142双,其它物资3300余件,自行车20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城乡农贸集市的开放,违法活动又有抬头。甘肃省工商局于1980年4月11日颁发的《城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凡是大量转手倒卖牟取暴利,非法开设地下工厂、商店、包工队、雇工剥削,黑市经营,买空卖空,转包渔利,以假充真,以劣充好,掺杂使假,骗取暴利,出实证明、发県、合同,为投机倒把活动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或者提供银行帐户、支票,从中牟取财物,为投机倒把活动窝藏财物,坐地分赃,以替企业、単位办理业务为名,招摇撞骗,进行非法购销活动,掠取国家和集体财物,伪造和倒卖票证、贩买金银、外币、文物、毒品,走私贩私、牟取暴利,均为投机倒把活动”。工商部门在査处违法活动中,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收购、没收、罚款,以至送交政法部门依法惩处。
  1981年,共查获投机倒把案件57件,查获投机倒把物资.罚没现金1846.75元。查获主要物资:松方木11块、松元木18根,布票22尺,棉票9张。
  1982年,查获投机案件共253起,其屮结案246起。按没收处理的16起,按违章处理的195件,教育放行的35起,共没收现金4617.72元。査获物资中:松元木17031立方米,松木837根,松木檩子91根,松木墩100块,松木板皮1860斤,杨木椽23根,狼票117斤,布票755尺,共罚款8440元。
  第四章审计
  第一节机构沿革
  审计工作,在我国由来已久,两周时由宰夫掌管,秦汉御史大夫掌管,隋唐设有专职机关比部,宋代除朝廷专设审计院外,在全国州以上地区设有经度一路财贼,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的转运便。至元、明、清各代,除在朝廷设有清吏司外,于地方或置廉访使,或命宪臣察检。民国初年,国务院下设审计处,后改为审计院,并颁行《审计法》。1931年,又改设审计部,隶属于监察院,全国解放前,苏区屮央设有审计委员会,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都曾设有审计机构。1934年2月,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新中国成立后,审计职能由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通过各自的业务行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于1982年笫四次颁布的宪法中,始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署),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
  临跳的地方审计机构,可知者为北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曾置转运使于熙河路,元初有辖临洮的肃政廉访使,明有巡察宪臣,明弘治十七年(1504年)又令陕西每年派检宪臣一员,驻扎临洮,巡禁私茶,一年满交代。淸代情况未详。民国时期,于1937年成立会计室,编制为五人,主要任务是审查地方财政,每年预、决卯,各部门报销单据、表册。新中国成立后,至1984年初,始正式设立审计局,编制为10人,至1985年底,实有职工7人。第二节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自1984年后,即边组建、边工作,至1985年已步入正轨。两年来,已先后审计食品、农业、林业、水电、卫生、公路等企事业及行政单位33个。审计各项资金1655.3万元,发现有问题资金97.4万元。其中,违纪资金31.1万元,应上交财政6.8万元,主耍査明了太石乡卫生院院长兼会计对岀纳员打击报复,栽赃陷害案,使长达两年之久的冤案得到解决;对县支农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后,发现虚列决算,帐表不符,对其截留及挪用款予以处理。又结合整党,对部分単位滥发服装、钱、物等情予以清查,制止了不正之风。因成绩比较显著,1985年,被县上评为先进集体。

知识出处

临洮县志

《临洮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洮县志》上册本志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史志一体,详今略古、立足”为原则;力图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编新志。要求实事求是,体现思想性、性、资料性;要求记述有据、褒贬得宜,达到资政、育人、存史的修志目的。对许多历史问题,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则,基本上作了客观真实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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