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税:是对规定应税货物或牲畜于成交后,向卖方或买方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远在西周时,即对六畜征税。临洮在明代有羯羊之贡,在清代有畜税及统捐,民国时期有牲畜营业税。申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对牲畜、粮食、棉花等开征四种交易税:1.牲畜有马、牛、羊、驴、骆驼、猪等向卖方征收交易税,税率为5%。2.粮食于1950年5月开征,向卖方征收交易税,税率为3%,1953年1月后对粮食改征货物税,停征交易税。3.棉花、土布、药材均于1950年5月开征交易税,1951年土布改征货物税。1953年1月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药材交易税停征。4.集市交易税。1962年4月开始对上集市的家禽、家畜、肉类、干、鲜果、上特产品、旧钟表、旧自行车及家庭手工业七类试征交易税,税率分为5—10—15%3种。农民交易额在7—10元以下者免征.1974年将集市交易税停征。
盐税:以经营食盐者为对象,依量计征。民国时期,各地设盐务局或盐务组征收盐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中规定,纳税义务人主要是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公收单位或盐场,以依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为原则,按产区差别实行定额税率,每吨食盐最低为40元,最高为165.8元,临浦县税局曾在1950年上半年和1959年,受盐务机构委托代征过盐税。
牌照税:明、清两代,对商船征税称船料(料是装载重量计算単位),又称船钞、染头税。民国时期有营业牌照税及使用牌照税。
房地产税:是对城市房屋和土地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清康熙时,临洮县即有房田税,民国有房指。捐率为:营业用房,出租者征房价的20%,自用者征房价的2%,家用房出租者征10%,自用者征1%,均由屋主或典权人交纳。地产税在民国时期,按地价征收1.5—5%。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将房、地两个税种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城区和新添街的房屋、上地,按评议价格征税,税率为1%。1951年后,因临洗未划入征区,停征。
屠宰税:民国时猪、牛、羊税率均为6%。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规定屠宰税率为10%,1953年起猪、羊居宰税调整为13%,牛为8%,均按市场平均批价计税。1957年3月起,猪、羊一律定为8%。1959年9月,规定国营企业营业调拨的牲畜,在调拨起运地按收购价格一次征收10%的屠宰税。1979年7月起,对社员和城镇居民出售的猪、牛、羊、肉按实际售价以4%的税率征税,自由或実给国家收购的单位免征。屠宰税收入最高的年份为1964年,计为4110元。最低年份为1973年,仅收502元。经济政策放宽后,1980年增至6017元。
印花税:民国2年(1913年),我国仿行荷兰印花税制。民国35年(1946年),国民政府修订的《印花税法》,规定贴花凭证有发票、帐単、兵役证、学校毕业证、枪支执照等35个类别,税率分别按凭证金额千分之三和万分之三及按件贴花。民国37—38年 (1948—1949年)间,印花税提高了6倍。
1950年,人民政府实行新税制后,印花税将以来30个税目调减为25个。1958年改革税制时,并入工商统一税内。
文化娱乐及筵席娱乐税:(一〉文化娱乐税:民国时,对电影、戏剧等征收娱乐及营业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征收文化娱乐税收电影税率为5-25%,戏曲、话剧、杂技为2-10%。1964年征税5360元,1966年停征。(二)筵席娱乐税:1950年,称特种消费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税率20—30%,1953年停征。
建筑税:1983年10月,全国开始施行,税率为10%,临洮于1984年1月,对人民银行等13个单位共征54908元,1985年共征63000元。
资源税:是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县及其以下单位所办燥矿年产量不到一千吨者免征。临洮海巅峡煤矿,在免征之例。
临洮县工商税征收情况分期表临洮县1949—1985年税收征收情况分年表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发放奖金超过标准工资而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超过两月半至四个月征30%,超过四月至六月征100%,超过六月征300%。对矿产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免征,临洮于1985年1月开征,当年征税两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交纳产品、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新税种。临洮于1985年对城市及城关税务所辖区(除西坪乡外),按每月交纳上述各税额的5%计征,农村按1%计征。此税开征后,对原从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5%,从工商税中提取1%,作为资金的办法,随即停止。1985年共征税额为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