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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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82002023000064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各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326-329
摘要: 工商税收,在明代,狄道县已征的有土盐税及矿税。清朝有地税、商税、土盐税、牙税、契税、磨税、畜税及黄烟、药香、木箱、木板统捐等。民国时期,税捐有普通营业税、使用牌照税、货物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牲畜营业税、屠宰税、特种消费税、烟丝税以及百货统捐、商捐、店捐、桥捐等。
关键词: 临洮县 税收 工商各税

内容

工商税收,在明代,狄道县已征的有土盐税及矿税。清朝有地税、商税、土盐税、牙税、契税、磨税、畜税及黄烟、药香、木箱、木板统捐等。民国时期,税捐有普通营业税、使用牌照税、货物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牲畜营业税、屠宰税、特种消费税、烟丝税以及百货统捐、商捐、店捐、桥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袭民国税制。1950年,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工商业税、货物税、交易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权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八种,并代征盐税,地方附加,战動费及专卖利润等。三十多年来,临洮县税收几个关键年份的情况为:临洮县1919-1985年农业税征收情况和人均负担分年表1956年:207万多元,比1952年增收1倍。
  1959年:262万多元,比1956年增收26.57%
  1961年:75.8万元,比1959年下降141.99%。
  1965年:175万多元,比1961年增收130.87%。
  1976年:203万多元,比1965年增收16.0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3年完成税收245.6万元,比1976年增收20.99%。
  1985年:334.5万元,比1983年增收36.21%,比1959年完成最高年份增收27.67%。
  工商各税简况为:
  一、货物税:狄道州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对黄烟、药香、木箱、木板等即征税金,名统捐。民国时期初名百货捐,后改为特种消费税,货日增至20大类,1224种。民国17年(1928年),开征烟酒公卖费税及烟叶、烟丝税。民国28年(1939年),出境黄烟每担收洋1114元。民国32年(1943年),开征竹木、纸箱等统税及烟酒矿产税,总称货物税。烟叶税率百分之四十,白酒税率百分之百。民国35年(1946年),县商会对黄烟、商号销售货物及驮运的灰盐,征收未成等第的担头捐,最低五分,最高三元。
  新屮国建国初期,1950年元月依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民国时税收项目1136个并为358个。临洮实际征税的货物税率为:烟叶、烟丝40%,青棵酒60%,神香50%, 饴糖25%,甜菜糖35%,火柴21%,植物油12.5%,1953年,又开征货物税,砖瓦8%,粮食4%。1958年9月,停征货物税前,全县共征货物税580万元。其中:1950年为10万多元,1956年为125万多元,比1950年上升11倍多,为开征以来的最高额数。
  二、商品流通税:1953年元月,根据《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对火柴、原木、皮革、酒类等试行,税率为6—10%。至1958年停征时,共征48万多元。
  三、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简化为工商统一税,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划分为108个税目,最低税率为1.5%,最高为66%。至1972年停征时,全县累计征收额为1940.2万多元。1973年,税制改革时,把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全县1950—1958年实征工商业税(营业、所得税)361.4万元。1973—1984年为2456万元,共计2820.4万元。
  四、产品税:1984年10月1日起开始,共有24类,260个税目,税率最高为60%,最低为3%。全县1985年征收产品税72.6万元,占工商税总收入423万元的17.2%。
  五、增值税:是从工商税中划出的新税种。自1983年起在企业中试行,税率为:农业机具及配件为6%,机器机械及配件为10%,缝纫机为12%,自行车为16%,电风扇为25%。开始在农机厂试行,征收税额为:1983年23,406元,1984年17,016元,1985年2.5万元。
  六、营业税:是对固定工商业者按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出。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国营企业,在商品销售或取得营业收入后,按规定税率交纳。我国征收营业税的历史很早,远在西周就有所谓关市之征。明代狄道,征收课钞。清康熙年间征商税、牲畜税、褐税、当税等。民国改为营业税,分特种和普通两种,其税率为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营业税的征收,数经变化。1984年税制改革后,按新的条例,当年全县征收营业税30.5万元,与1952年的30.8万元相比,基本平衡。
  七、所得税:民国时期,开征过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利息,财产租赁,一时营利及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等所得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中有薪给报酬、存款利息和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临洮历年开征的有工商、利息、国营企业三种。

知识出处

临洮县志

《临洮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洮县志》上册本志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史志一体,详今略古、立足”为原则;力图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编新志。要求实事求是,体现思想性、性、资料性;要求记述有据、褒贬得宜,达到资政、育人、存史的修志目的。对许多历史问题,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则,基本上作了客观真实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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