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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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82002023000063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9
页码: 324-332
摘要: 农业税是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交纳的现行赋税,又称公粮。秦、汉、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唐初,把官田称租,秋田称赋。宋代把官田和私田均叫赋。元末明初称“税粮”。
关键词: 临洮县 税收

内容

第一节农、牧业税
  一、农业税
  农业税是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交纳的现行赋税,又称公粮。秦、汉、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唐初,把官田称租,秋田称赋。宋代把官田和私田均叫赋。元末明初称“税粮”。明万历九年(1581年)行“一条鞭法”,将赋和役合并为夏、秋两季征收的田赋税。清初仍沿明制,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推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地丁银”制度。至雍正初年,已在各地施行。因将地丁银与田赋合并征收,又称“银粮”。光绪十三年(1887年),狄道州每亩征粮标准为:川上地粮一合三勺(每合折合市秤0.2斤),银二分五厘(每两折合市秤0.085斤),中地粮三勺七抄,银一分二厘一亳,山地粮二勺一抄,银六厘三亳五丝。银、粮均按一五(即1.5%)加耗,遇闰年每两银另加征一分三厘六毫三丝。民国时期称银粮为田赋。解放前夕,临洮共有民、屯地(屯地:原为军屯地,银粮较民地高一倍以上,如民地每亩征粮三合,屯地则征七合)19153顷,其中实熟地9225顷,除应征地丁粮、草外,另征本色粮(小麦)4050石(每石合市秤200斤)。洮沙县共有民、屯地1029顷,征本色粮621石。
  民国时期临洮洮沙两县三个年头田赋征收情况表
  从上表可看出:洮沙县除民国三十年则数完纳外,其余两年均有尾欠,临洮均有尾欠。如将两县应征数与实数相加,则民国30年实征占应征的83.6%,31年占77.5%,32年占87.9%。当时两县共有户3.3万,人口19.4万,三年平均每户每年1.45石,每人0.233石,三年平均实征数,每户1.134石,每人0.193石(每石折市砰150斤左右)。
  1949年8月16日,人民政权接收临洮县田粮处,从县仓、积谷仓、义仓、农仓等筹办支前军粮,总计小麦4844.8石,马(豆)料2262.3万。因支援西进及南下解放军,又从县城附近及玉井、新添等乡征信小麦5000石,马料2300石。10月,临夏专区分配临洮当年公粮任务4.8万石,地方附加0.96万石,洮沙公粮和附加1.28万石(每石折市秤145斤)。1949年冬和1950年春,两县沿旧制征收公粮和附加粮。1950年秋,按常年产量,以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起征点为每户每人平均常产在150斤以上,税率为5%,人均产量达到1000斤以上,税率为23%,人均产吊达到1500斤以上,税率为30%。1956年,将全县36个乡,划为51个乡镇,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331个.入社农民26211户,217509人,耕地1175262亩,征粮常产(折主粮)81343643斤.个体农民4260户,30107人,耕地110903亩。征税办法改累进税为比例税.以社为单位计算。对个体户,亦采用同一,税制,根据情况适当加征。当年仝县执彳j的平均税率为11.52%。1957年,为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税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合理负担政策,逐步压缩实产与常产的差距。因此全县调整平均税率为13.5%。社员自留地免征。1961年,国家减低农业税征收,分配临洮县任务900万斤,与上年1710万斤相比,降低47.6%。1962年,农业税征收办法,改为采取先分配任务,最后计算负担比例法。1971年,贯彻中央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全县每年公粮任务(正税)为836万斤。1979年,为照顾社员生活,对口粮分配在300斤以下的生产队(即全年每人平均口粮292斤,每天八两),免征农业税。1980年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为减轻农民负担,将农业税任务调整为385万斤。1982年,又调整为475万斤。
  农业税计价,均以中等小麦结算,每斤单价1949年为0.088元;1950年至1954年为0.096元至0.10元,1963年前为0.116元,1966年后为0.135元,1980年调整为0.164元。1985年起,按“倒三七”比价计算,即超购价每斤为0.246元,按70%,统购价每斤为0.164元,按30%。实际每斤公粮价为0.2214元。
  1954年以前,公粮价款全数上解。1955—1958年,按分成比例留县,1959—1985年农业税收入,全部留县。1949—1985年农业税附加、减免和人均负担情况如下表。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两种。农业合作化后,只有灾情减免,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1979年减免指标占任务数的一半以上,是减免最多的一年。历年农业税附加比例,一般稳定在15%左右。1952年停征。因1960年遭遇困难,所以1961—1963年将附加比例降低为5%。
  二、牧业税
  临洮县于1956年开始征收牧业税,范围只限于放牧的马、牛、山羊、绵羊。为便于计价,一律折合为绵羊计算:马每匹折合绵羊八只;牛每头折合绵羊三只;山羊两只折合绵羊一只。1956年牧业税,共折合绵羊14815只,每只计税价9元,共13.3万元,税率3%,共征4000元。占应征数的100%。1956—1958年牧业税收入留县比例为20—47.3%。1959年起,全部划归地方,列为县财政预算收入,至1985年牧业税共入库109961元,平均每年收入4781元。临洮县农、牧业税,年均收入83.6万元。占县地方年平均收入313.7万元的26.65%。
  第二节工商各税
  工商税收,在明代,狄道县已征的有土盐税及矿税。清朝有地税、商税、土盐税、牙税、契税、磨税、畜税及黄烟、药香、木箱、木板统捐等。民国时期,税捐有普通营业税、使用牌照税、货物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牲畜营业税、屠宰税、特种消费税、烟丝税以及百货统捐、商捐、店捐、桥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袭民国税制。1950年,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工商业税、货物税、交易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权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八种,并代征盐税,地方附加,战動费及专卖利润等。三十多年来,临洮县税收几个关键年份的情况为:临洮县1919-1985年农业税征收情况和人均负担分年表1956年:207万多元,比1952年增收1倍。
  1959年:262万多元,比1956年增收26.57%
  1961年:75.8万元,比1959年下降141.99%。
  1965年:175万多元,比1961年增收130.87%。
  1976年:203万多元,比1965年增收16.0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3年完成税收245.6万元,比1976年增收20.99%。
  1985年:334.5万元,比1983年增收36.21%,比1959年完成最高年份增收27.67%。
  工商各税简况为:
  一、货物税:狄道州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对黄烟、药香、木箱、木板等即征税金,名统捐。民国时期初名百货捐,后改为特种消费税,货日增至20大类,1224种。民国17年(1928年),开征烟酒公卖费税及烟叶、烟丝税。民国28年(1939年),出境黄烟每担收洋1114元。民国32年(1943年),开征竹木、纸箱等统税及烟酒矿产税,总称货物税。烟叶税率百分之四十,白酒税率百分之百。民国35年(1946年),县商会对黄烟、商号销售货物及驮运的灰盐,征收未成等第的担头捐,最低五分,最高三元。
  新屮国建国初期,1950年元月依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民国时税收项目1136个并为358个。临洮实际征税的货物税率为:烟叶、烟丝40%,青棵酒60%,神香50%, 饴糖25%,甜菜糖35%,火柴21%,植物油12.5%,1953年,又开征货物税,砖瓦8%,粮食4%。1958年9月,停征货物税前,全县共征货物税580万元。其中:1950年为10万多元,1956年为125万多元,比1950年上升11倍多,为开征以来的最高额数。
  二、商品流通税:1953年元月,根据《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对火柴、原木、皮革、酒类等试行,税率为6—10%。至1958年停征时,共征48万多元。
  三、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简化为工商统一税,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划分为108个税目,最低税率为1.5%,最高为66%。至1972年停征时,全县累计征收额为1940.2万多元。1973年,税制改革时,把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全县1950—1958年实征工商业税(营业、所得税)361.4万元。1973—1984年为2456万元,共计2820.4万元。
  四、产品税:1984年10月1日起开始,共有24类,260个税目,税率最高为60%,最低为3%。全县1985年征收产品税72.6万元,占工商税总收入423万元的17.2%。
  五、增值税:是从工商税中划出的新税种。自1983年起在企业中试行,税率为:农业机具及配件为6%,机器机械及配件为10%,缝纫机为12%,自行车为16%,电风扇为25%。开始在农机厂试行,征收税额为:1983年23,406元,1984年17,016元,1985年2.5万元。
  六、营业税:是对固定工商业者按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出。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国营企业,在商品销售或取得营业收入后,按规定税率交纳。我国征收营业税的历史很早,远在西周就有所谓关市之征。明代狄道,征收课钞。清康熙年间征商税、牲畜税、褐税、当税等。民国改为营业税,分特种和普通两种,其税率为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营业税的征收,数经变化。1984年税制改革后,按新的条例,当年全县征收营业税30.5万元,与1952年的30.8万元相比,基本平衡。
  七、所得税:民国时期,开征过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利息,财产租赁,一时营利及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等所得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中有薪给报酬、存款利息和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临洮历年开征的有工商、利息、国营企业三种。
  第三节其他各税
  交易税:是对规定应税货物或牲畜于成交后,向卖方或买方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远在西周时,即对六畜征税。临洮在明代有羯羊之贡,在清代有畜税及统捐,民国时期有牲畜营业税。申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对牲畜、粮食、棉花等开征四种交易税:1.牲畜有马、牛、羊、驴、骆驼、猪等向卖方征收交易税,税率为5%。2.粮食于1950年5月开征,向卖方征收交易税,税率为3%,1953年1月后对粮食改征货物税,停征交易税。3.棉花、土布、药材均于1950年5月开征交易税,1951年土布改征货物税。1953年1月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药材交易税停征。4.集市交易税。1962年4月开始对上集市的家禽、家畜、肉类、干、鲜果、上特产品、旧钟表、旧自行车及家庭手工业七类试征交易税,税率分为5—10—15%3种。农民交易额在7—10元以下者免征.1974年将集市交易税停征。
  盐税:以经营食盐者为对象,依量计征。民国时期,各地设盐务局或盐务组征收盐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中规定,纳税义务人主要是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公收单位或盐场,以依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为原则,按产区差别实行定额税率,每吨食盐最低为40元,最高为165.8元,临浦县税局曾在1950年上半年和1959年,受盐务机构委托代征过盐税。
  牌照税:明、清两代,对商船征税称船料(料是装载重量计算単位),又称船钞、染头税。民国时期有营业牌照税及使用牌照税。
  房地产税:是对城市房屋和土地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清康熙时,临洮县即有房田税,民国有房指。捐率为:营业用房,出租者征房价的20%,自用者征房价的2%,家用房出租者征10%,自用者征1%,均由屋主或典权人交纳。地产税在民国时期,按地价征收1.5—5%。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将房、地两个税种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城区和新添街的房屋、上地,按评议价格征税,税率为1%。1951年后,因临洗未划入征区,停征。
  屠宰税:民国时猪、牛、羊税率均为6%。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规定屠宰税率为10%,1953年起猪、羊居宰税调整为13%,牛为8%,均按市场平均批价计税。1957年3月起,猪、羊一律定为8%。1959年9月,规定国营企业营业调拨的牲畜,在调拨起运地按收购价格一次征收10%的屠宰税。1979年7月起,对社员和城镇居民出售的猪、牛、羊、肉按实际售价以4%的税率征税,自由或実给国家收购的单位免征。屠宰税收入最高的年份为1964年,计为4110元。最低年份为1973年,仅收502元。经济政策放宽后,1980年增至6017元。
  印花税:民国2年(1913年),我国仿行荷兰印花税制。民国35年(1946年),国民政府修订的《印花税法》,规定贴花凭证有发票、帐単、兵役证、学校毕业证、枪支执照等35个类别,税率分别按凭证金额千分之三和万分之三及按件贴花。民国37—38年 (1948—1949年)间,印花税提高了6倍。
  1950年,人民政府实行新税制后,印花税将以来30个税目调减为25个。1958年改革税制时,并入工商统一税内。
  文化娱乐及筵席娱乐税:(一〉文化娱乐税:民国时,对电影、戏剧等征收娱乐及营业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征收文化娱乐税收电影税率为5-25%,戏曲、话剧、杂技为2-10%。1964年征税5360元,1966年停征。(二)筵席娱乐税:1950年,称特种消费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税率20—30%,1953年停征。
  建筑税:1983年10月,全国开始施行,税率为10%,临洮于1984年1月,对人民银行等13个单位共征54908元,1985年共征63000元。
  资源税:是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县及其以下单位所办燥矿年产量不到一千吨者免征。临洮海巅峡煤矿,在免征之例。
  临洮县工商税征收情况分期表临洮县1949—1985年税收征收情况分年表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发放奖金超过标准工资而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超过两月半至四个月征30%,超过四月至六月征100%,超过六月征300%。对矿产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免征,临洮于1985年1月开征,当年征税两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交纳产品、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新税种。临洮于1985年对城市及城关税务所辖区(除西坪乡外),按每月交纳上述各税额的5%计征,农村按1%计征。此税开征后,对原从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5%,从工商税中提取1%,作为资金的办法,随即停止。1985年共征税额为65000元。

知识出处

临洮县志

《临洮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洮县志》上册本志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史志一体,详今略古、立足”为原则;力图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编新志。要求实事求是,体现思想性、性、资料性;要求记述有据、褒贬得宜,达到资政、育人、存史的修志目的。对许多历史问题,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则,基本上作了客观真实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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