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临洮财政、税务工作,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指导下,从生产入手,合理组织财源、税源,按政策办事。全县财政情况,从支出看,由1953年到1985年三十三年中,经济建设费类和文教社会科学费类,即占总支出的66.83%,从收入看,1985年的工商税收入较1953年留县收入上升32倍。但尽管如此,三十三年来,临洮仍靠上级补助以平衡预算,未扭转差额补贴县的局面,全县地方收入三十三个年度汇总数为10351.8万元,而上级补助收入达12000万元,多于地方收入1648.2万元,高出16%,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大力发展工农业生产,以增加收入,实为当务之急。
第一章机构沿革
第一节局级机构
一、财政
唐、宋、元、明、清,掌管地方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的府、州、县机构称“户曹”或“户房”。清末,临洮县户房,除由县令主管外,房内设有学案一人,主管及学长等人。民国初期仍沿旧制,民国9年(1920年)始将临洮和洮沙县户房事务,归县府第二科管理。民国16年(1927年),改第二科为财务局。民国29年(1940年)实行新县制,将原二科改为财政科,有科长1人、科员、办事员、雇员等人。
1949年8月16日,临洮解放,成立县人民政府。下设财政科(又称二科或财粮科),有工作人员5名,有粮库和柴草站各1。1953年,执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制,财政科设行政、预算、审核、监察四股。1958年,财、税与保险公司合并,成立财政局。设秘书、财政、税务、会计四股,共有职工55人(其中:财政6人)。1959年初,保险业务停止。1961年,财、税分设。1968年春,成立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合财政、税务两局为财税组。8月又将银行、市管、房管并入,称财税金融管理站(局)。1973年,银行分设,市管划归工商局,财、税与房管组成财政局,内设政工、财政、税务、基建四股。1979年,财、税分设,房管划归工商局。财政局设:政工、预算、农财、企财、基建五股(基建股系建设银行前身,对外称建设银行办事处,对内称基建股)。1983年,建行办事处更名为建设银行临洮县支行,经费与财政分立。1985年,财政局设办公室及预算、农财、企财、监察四股,共有职工38人,其中建行7人。
二、税务
税务,淸末由户房管理。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开办统捐,洮、岷、狄为一路,在狄道州设统捐分局。民国11年(1922年),设立狄道征收局。民国17年(1928年),设立临洮印花烟酒分局。民国17年(1936年),设牲畜、屠宰税局,特种消费税局及特种营业税局。民国35年(1946年),设税捐稽征处。民国37年(1948年)以前,临洮曾设立甘宁区税务分局査征所及货物税局临洮分局。同年8月,又合并为财政部临跳县国税稽征局,并在集镇设有卡、所征收机构。
1949年8月,临洮县人民政府成立,9月设置税务局。1958年,税务局并入财政局。1961年,又分设税务局。1968年,税务又并入财政局。1979年,财、税又分设。税务局设办公室及税收、监察、会计、国营企业征管四股。1985年,局内仍为一室四股,共有职工21名(基层在外)。
第二节局属机构
一、财政基层
1950年,全县共13个区,每区有财粮助理员2人,经费会计1人。1955年后,各乡镇(公社)仅有经费会计1人,办理本地区经费报领并代办其他财政工作。1981年,决定各乡镇增设农财员1人。至1983年,全县34个乡镇始将人员配齐,与各地税务所合并办公。1985年农财与税务分设。全县设有城关、八里铺、新添、辛店、中铺、玉井、衙下、东二十铺、窑店及站滩等农村财政管理所10处,共有职工46人。
二、税务基层
1950年,洮沙税局划入临洮,改为辛店税务所。另有新添、中铺、上营、漫洼、窑店、衙下等6所(或驻征处)和1个城关稽征组。1959年初,将渭源所属会川、庆坪、麻家集税务所划归临洗。全县共有所、处、组11个。1961年,将由渭源划入的3个税务所又划出。1973年至1985年,共有城关、八里铺、新添、辛店、屮铺、红旗、上营、站滩、窑店、玉井、衙下及东廿铺12个税务所,职工共60人。
第二章税收
第一节农、牧业税
一、农业税
农业税是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交纳的现行赋税,又称公粮。秦、汉、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唐初,把官田称租,秋田称赋。宋代把官田和私田均叫赋。元末明初称“税粮”。明万历九年(1581年)行“一条鞭法”,将赋和役合并为夏、秋两季征收的田赋税。清初仍沿明制,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推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地丁银”制度。至雍正初年,已在各地施行。因将地丁银与田赋合并征收,又称“银粮”。光绪十三年(1887年),狄道州每亩征粮标准为:川上地粮一合三勺(每合折合市秤0.2斤),银二分五厘(每两折合市秤0.085斤),中地粮三勺七抄,银一分二厘一亳,山地粮二勺一抄,银六厘三亳五丝。银、粮均按一五(即1.5%)加耗,遇闰年每两银另加征一分三厘六毫三丝。民国时期称银粮为田赋。解放前夕,临洮共有民、屯地(屯地:原为军屯地,银粮较民地高一倍以上,如民地每亩征粮三合,屯地则征七合)19153顷,其中实熟地9225顷,除应征地丁粮、草外,另征本色粮(小麦)4050石(每石合市秤200斤)。洮沙县共有民、屯地1029顷,征本色粮621石。
民国时期临洮洮沙两县三个年头田赋征收情况表
从上表可看出:洮沙县除民国三十年则数完纳外,其余两年均有尾欠,临洮均有尾欠。如将两县应征数与实数相加,则民国30年实征占应征的83.6%,31年占77.5%,32年占87.9%。当时两县共有户3.3万,人口19.4万,三年平均每户每年1.45石,每人0.233石,三年平均实征数,每户1.134石,每人0.193石(每石折市砰150斤左右)。
1949年8月16日,人民政权接收临洮县田粮处,从县仓、积谷仓、义仓、农仓等筹办支前军粮,总计小麦4844.8石,马(豆)料2262.3万。因支援西进及南下解放军,又从县城附近及玉井、新添等乡征信小麦5000石,马料2300石。10月,临夏专区分配临洮当年公粮任务4.8万石,地方附加0.96万石,洮沙公粮和附加1.28万石(每石折市秤145斤)。1949年冬和1950年春,两县沿旧制征收公粮和附加粮。1950年秋,按常年产量,以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起征点为每户每人平均常产在150斤以上,税率为5%,人均产量达到1000斤以上,税率为23%,人均产吊达到1500斤以上,税率为30%。1956年,将全县36个乡,划为51个乡镇,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331个.入社农民26211户,217509人,耕地1175262亩,征粮常产(折主粮)81343643斤.个体农民4260户,30107人,耕地110903亩。征税办法改累进税为比例税.以社为单位计算。对个体户,亦采用同一,税制,根据情况适当加征。当年仝县执彳j的平均税率为11.52%。1957年,为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税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合理负担政策,逐步压缩实产与常产的差距。因此全县调整平均税率为13.5%。社员自留地免征。1961年,国家减低农业税征收,分配临洮县任务900万斤,与上年1710万斤相比,降低47.6%。1962年,农业税征收办法,改为采取先分配任务,最后计算负担比例法。1971年,贯彻中央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全县每年公粮任务(正税)为836万斤。1979年,为照顾社员生活,对口粮分配在300斤以下的生产队(即全年每人平均口粮292斤,每天八两),免征农业税。1980年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为减轻农民负担,将农业税任务调整为385万斤。1982年,又调整为475万斤。
农业税计价,均以中等小麦结算,每斤单价1949年为0.088元;1950年至1954年为0.096元至0.10元,1963年前为0.116元,1966年后为0.135元,1980年调整为0.164元。1985年起,按“倒三七”比价计算,即超购价每斤为0.246元,按70%,统购价每斤为0.164元,按30%。实际每斤公粮价为0.2214元。
1954年以前,公粮价款全数上解。1955—1958年,按分成比例留县,1959—1985年农业税收入,全部留县。1949—1985年农业税附加、减免和人均负担情况如下表。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两种。农业合作化后,只有灾情减免,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1979年减免指标占任务数的一半以上,是减免最多的一年。历年农业税附加比例,一般稳定在15%左右。1952年停征。因1960年遭遇困难,所以1961—1963年将附加比例降低为5%。
二、牧业税
临洮县于1956年开始征收牧业税,范围只限于放牧的马、牛、山羊、绵羊。为便于计价,一律折合为绵羊计算:马每匹折合绵羊八只;牛每头折合绵羊三只;山羊两只折合绵羊一只。1956年牧业税,共折合绵羊14815只,每只计税价9元,共13.3万元,税率3%,共征4000元。占应征数的100%。1956—1958年牧业税收入留县比例为20—47.3%。1959年起,全部划归地方,列为县财政预算收入,至1985年牧业税共入库109961元,平均每年收入4781元。临洮县农、牧业税,年均收入83.6万元。占县地方年平均收入313.7万元的26.65%。
第二节工商各税
工商税收,在明代,狄道县已征的有土盐税及矿税。清朝有地税、商税、土盐税、牙税、契税、磨税、畜税及黄烟、药香、木箱、木板统捐等。民国时期,税捐有普通营业税、使用牌照税、货物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牲畜营业税、屠宰税、特种消费税、烟丝税以及百货统捐、商捐、店捐、桥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袭民国税制。1950年,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工商业税、货物税、交易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权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八种,并代征盐税,地方附加,战動费及专卖利润等。三十多年来,临洮县税收几个关键年份的情况为:临洮县1919-1985年农业税征收情况和人均负担分年表1956年:207万多元,比1952年增收1倍。
1959年:262万多元,比1956年增收26.57%
1961年:75.8万元,比1959年下降141.99%。
1965年:175万多元,比1961年增收130.87%。
1976年:203万多元,比1965年增收16.0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3年完成税收245.6万元,比1976年增收20.99%。
1985年:334.5万元,比1983年增收36.21%,比1959年完成最高年份增收27.67%。
工商各税简况为:
一、货物税:狄道州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对黄烟、药香、木箱、木板等即征税金,名统捐。民国时期初名百货捐,后改为特种消费税,货日增至20大类,1224种。民国17年(1928年),开征烟酒公卖费税及烟叶、烟丝税。民国28年(1939年),出境黄烟每担收洋1114元。民国32年(1943年),开征竹木、纸箱等统税及烟酒矿产税,总称货物税。烟叶税率百分之四十,白酒税率百分之百。民国35年(1946年),县商会对黄烟、商号销售货物及驮运的灰盐,征收未成等第的担头捐,最低五分,最高三元。
新屮国建国初期,1950年元月依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民国时税收项目1136个并为358个。临洮实际征税的货物税率为:烟叶、烟丝40%,青棵酒60%,神香50%, 饴糖25%,甜菜糖35%,火柴21%,植物油12.5%,1953年,又开征货物税,砖瓦8%,粮食4%。1958年9月,停征货物税前,全县共征货物税580万元。其中:1950年为10万多元,1956年为125万多元,比1950年上升11倍多,为开征以来的最高额数。
二、商品流通税:1953年元月,根据《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对火柴、原木、皮革、酒类等试行,税率为6—10%。至1958年停征时,共征48万多元。
三、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简化为工商统一税,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划分为108个税目,最低税率为1.5%,最高为66%。至1972年停征时,全县累计征收额为1940.2万多元。1973年,税制改革时,把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全县1950—1958年实征工商业税(营业、所得税)361.4万元。1973—1984年为2456万元,共计2820.4万元。
四、产品税:1984年10月1日起开始,共有24类,260个税目,税率最高为60%,最低为3%。全县1985年征收产品税72.6万元,占工商税总收入423万元的17.2%。
五、增值税:是从工商税中划出的新税种。自1983年起在企业中试行,税率为:农业机具及配件为6%,机器机械及配件为10%,缝纫机为12%,自行车为16%,电风扇为25%。开始在农机厂试行,征收税额为:1983年23,406元,1984年17,016元,1985年2.5万元。
六、营业税:是对固定工商业者按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出。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国营企业,在商品销售或取得营业收入后,按规定税率交纳。我国征收营业税的历史很早,远在西周就有所谓关市之征。明代狄道,征收课钞。清康熙年间征商税、牲畜税、褐税、当税等。民国改为营业税,分特种和普通两种,其税率为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营业税的征收,数经变化。1984年税制改革后,按新的条例,当年全县征收营业税30.5万元,与1952年的30.8万元相比,基本平衡。
七、所得税:民国时期,开征过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利息,财产租赁,一时营利及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等所得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中有薪给报酬、存款利息和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临洮历年开征的有工商、利息、国营企业三种。
第三节其他各税
交易税:是对规定应税货物或牲畜于成交后,向卖方或买方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远在西周时,即对六畜征税。临洮在明代有羯羊之贡,在清代有畜税及统捐,民国时期有牲畜营业税。申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对牲畜、粮食、棉花等开征四种交易税:1.牲畜有马、牛、羊、驴、骆驼、猪等向卖方征收交易税,税率为5%。2.粮食于1950年5月开征,向卖方征收交易税,税率为3%,1953年1月后对粮食改征货物税,停征交易税。3.棉花、土布、药材均于1950年5月开征交易税,1951年土布改征货物税。1953年1月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药材交易税停征。4.集市交易税。1962年4月开始对上集市的家禽、家畜、肉类、干、鲜果、上特产品、旧钟表、旧自行车及家庭手工业七类试征交易税,税率分为5—10—15%3种。农民交易额在7—10元以下者免征.1974年将集市交易税停征。
盐税:以经营食盐者为对象,依量计征。民国时期,各地设盐务局或盐务组征收盐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中规定,纳税义务人主要是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公收单位或盐场,以依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为原则,按产区差别实行定额税率,每吨食盐最低为40元,最高为165.8元,临浦县税局曾在1950年上半年和1959年,受盐务机构委托代征过盐税。
牌照税:明、清两代,对商船征税称船料(料是装载重量计算単位),又称船钞、染头税。民国时期有营业牌照税及使用牌照税。
房地产税:是对城市房屋和土地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清康熙时,临洮县即有房田税,民国有房指。捐率为:营业用房,出租者征房价的20%,自用者征房价的2%,家用房出租者征10%,自用者征1%,均由屋主或典权人交纳。地产税在民国时期,按地价征收1.5—5%。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将房、地两个税种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城区和新添街的房屋、上地,按评议价格征税,税率为1%。1951年后,因临洗未划入征区,停征。
屠宰税:民国时猪、牛、羊税率均为6%。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规定屠宰税率为10%,1953年起猪、羊居宰税调整为13%,牛为8%,均按市场平均批价计税。1957年3月起,猪、羊一律定为8%。1959年9月,规定国营企业营业调拨的牲畜,在调拨起运地按收购价格一次征收10%的屠宰税。1979年7月起,对社员和城镇居民出售的猪、牛、羊、肉按实际售价以4%的税率征税,自由或実给国家收购的单位免征。屠宰税收入最高的年份为1964年,计为4110元。最低年份为1973年,仅收502元。经济政策放宽后,1980年增至6017元。
印花税:民国2年(1913年),我国仿行荷兰印花税制。民国35年(1946年),国民政府修订的《印花税法》,规定贴花凭证有发票、帐単、兵役证、学校毕业证、枪支执照等35个类别,税率分别按凭证金额千分之三和万分之三及按件贴花。民国37—38年 (1948—1949年)间,印花税提高了6倍。
1950年,人民政府实行新税制后,印花税将以来30个税目调减为25个。1958年改革税制时,并入工商统一税内。
文化娱乐及筵席娱乐税:(一〉文化娱乐税:民国时,对电影、戏剧等征收娱乐及营业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征收文化娱乐税收电影税率为5-25%,戏曲、话剧、杂技为2-10%。1964年征税5360元,1966年停征。(二)筵席娱乐税:1950年,称特种消费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税率20—30%,1953年停征。
建筑税:1983年10月,全国开始施行,税率为10%,临洮于1984年1月,对人民银行等13个单位共征54908元,1985年共征63000元。
资源税:是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县及其以下单位所办燥矿年产量不到一千吨者免征。临洮海巅峡煤矿,在免征之例。
临洮县工商税征收情况分期表临洮县1949—1985年税收征收情况分年表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发放奖金超过标准工资而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超过两月半至四个月征30%,超过四月至六月征100%,超过六月征300%。对矿产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免征,临洮于1985年1月开征,当年征税两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交纳产品、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新税种。临洮于1985年对城市及城关税务所辖区(除西坪乡外),按每月交纳上述各税额的5%计征,农村按1%计征。此税开征后,对原从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5%,从工商税中提取1%,作为资金的办法,随即停止。1985年共征税额为65000元。
第三章财政管理
财政管理工作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现阶段我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方法是:按计划办事,即收入按制度,支出按预算。
第一节财政收入
中国历代王朝财政收入的管理方法,一般是规定年初或年终作一次总计算(即今之预决算),称为“计书”。计书是统计薄册的雏形,如“计帐户籍法”和“会计录”.均采用自上而下逐级汇编的方法,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制度。隋、唐至宋、元,大抵相同。明朝的会计录法式,将夏税、秋粮、户口、征课等,分表统计,岁计出入。清初,除沿用明制外,并采用“地丁制度”,除地丁银在田赋中缴纳外,还交纳“漕粮”,以供中央和地方官兵俸饷之用,如: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狄道州地丁连同闰银(闰年多加之银)共为9603两,耗羡银1400两,实征粮食4158石,耗羡粮623石,实征草404束,实征额外杂赋银427两。沙泥州(狄道分州),实征地丁连同闰银510两,耗羡粮83石,实征草64束,额外杂赋银18两。
地方财政收入: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狄道州实收统捐数1634.8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为1868.7两。宣统二年(1910年)为2340.5两。宣统三年为1704.1两。民国初年,临洮县粮草共折价银洋31607.172元,流沙县2385.641元。民国16年(1927年),规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有12个项目,其中:田赋为第一项收入,如民国21年(1932年)应征田赋折色粮临洮8973元,洮沙2376元,康乐4052元。民国24年(1935年),临洮应征33300元,实征35113元,超收1813元。洮沙县应征4860元,实征44元元,未完成364元。民国25年(1936年)临洮8573.584元,洮沙2218.62元。民国29年(1940年)临洮39034元,洗沙3898元。民国30年(1941年)下半年,将田赋折价改征实物,实行分成*中央和省五成,留县五成。其次为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房捐等收入。
新屮国建国三十多年中,临洮财政收入管理形式,曾经数次变更,其具体情况为:1949年9月后,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制度。至12月.收入税款为旧人民币52028298临洮县1953-1985年财政收入地方预算分年统计表元,折合新币5202元,列入临夏专区统收款内。
1951年起,实行分类分成管理制度。如1954年工商业税收入留县90%,1955年7月至12月,工商营业税利县80%。农、牧业税分成留县比例,1955年农业税为30%,1956年及1957年农、牧业税均为20%。
1958年实行总额分成管理制。凡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农、牧业税及公债等收入,临洮县财政分成均为47.3%。
从1971年起,实行财政包干制。临洮县属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由上级按差额分年补贴。
从198。年起,改变统收统支制为划分收入,分级包干,权责结合,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地方企业利润归地方,工商各税、地方税和农、牧业税归县财政收入。当年工商税和农、牧业税共收入266.4万元,全数包干到县。临洮因国民经济结构变化缓慢,迄今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农业仍占90%以上,工业仅占10%左右,若无上级补助,财政预算即难平衡。
1953年至1985年临洮县地方财政当年实收数和±级当年补助数如上表。
三十多年来,县财政工作是在遵循国家财政法令政策的基础上进行的。但1958年,由于五风盛行,使财政收入仅完成202.6万元,占预算数323.9万元的62.5%。特别在十年动乱中,“左”的借误冲击了财政工作中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这一阶段(1966年至1975年)县的财政总收入仅为3685.2万元(不包括上级补助),占预算总数6351.2万元的58%。
下表所列其他収入的主要内容为:
契税收入:此制始于东晋,沿至民国,以买六典三的税率课收。民国26年(1937年)契税额为144。.元,实收为2048元,可看出当时临洮山县贫苦农民向富户典卖田地者骤增。新中国建立后,临洮于1951年结合土改,宣传了契税暂行办法,当年及次年的契税全部上交,1953年起归县,1958年后停征。
公产收入:民国时,全县共有学田117553.5亩,城市教产铺面110间,铺基地24.67亩,城台地36.88亩。1949年秋,山临洮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收公产。1951年,县成立公产淸理委员会,共清理出庙产、学田等312064而。至1980年前,二十二个年度内共收入156312元。其后,房产划转城建部门,大部分公地转归生产队,少部分由机关単位占用。1980年后,已无公产收入。
罚没收入:是公安、法院、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对犯法、违章案件,经判处后,上交财政的款项。从1959—1985年的二十七个年度屮,共收入罚没款330966元。但因执行政策中有失误,平反后又退款者亦不少,如1973年与1978年共退库金额达14405元。
杂项收入:除上述三项的收入外,均列入此项,如退回赃款、赃物及规费收入(公安、民政、エ商等部门所发的各种证照簿册,向冇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上交財政,称费收入)等。自1953—1984年二十六个年度中,共收909396元。其屮对文化大革命查抄的物资,通过落实政策,平反纠正,1978年退还13782元;1979年退还29673元,共计43455元。基本上将原抄査单位上交财政部门的款数,大体退还清楚。临洮县1953年至1985年(三十三年)财政决算收入总表临洮县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表
年度用余回收:即县财政按指标拨款后,当年未用完的款,于下半年又上交财政者。十三个年度共上交125546元。
上述数项收入均为县财政预算内收入。另有预算外收入,如工商税附加1%,农业税附加15%(1953年起,附加部分留县70%,1958年留县85%,1968年起全部留县)及上级拨给企业少量的预算外资金等。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如上表:
第二节财政支出
临洮财政支出项目,民国16年(1927年)有:党务费、立法费、行政费、司法费、公安费、财务费、教育费、公用事业费、农矿工商费、卫生费、地方工程费、债款偿还费和救恤费等。但支出详细情况,无从查稽。民国21年(1932年)财政支出简况。如下表:
民国21年临洮、洮沙及康乐县财政支出简况表
抗日战争时期,临洗员工薪粮,随同当年实征田赋帯征三成,留县上解各半。教师薪粮每亩摊派一公升(约二市斤),随赋带征。民国32年(1943年)共带征小麦9795石(每石约150斤左右)0民国37年(1948年),带征小麦留县数为1801石。公教人员每人月支九市斗,工役每人每月支五市斗。民国35年(1946年)五月份,提高员工薪粮:公教人员每人月支一石三斗,兵警夫役及乡镇人员月支七斗。另外,公教人员每人每月加生活补助费基数200元,加成数100倍.兵警、夫役等每人每月加生活补助费100元,加成数80倍。临洮县田粮处此时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的基数为450元,加成数140倍。职工待遇虽屡次调整,但因物价日趋上涨,生活仍很艰苦。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支出,依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针,1953年至1985年,如从总支出中减去上解数,实际支出共21147.6万元,年均支出640.8万元,其情况见下表。临洮县1953年至1985年财政支出数分年统计表表列历年决算支出,大多数年度是介理的。但十年动乱时期.县文革办公室曾提请支付3000万元作活动、串连、接待等费用.财政部门虽坚持未给,但各行政、事、企业单位仍私自开支此项经费约20万元以上。1966年到1976年十年中,财政预算支出为5812.5万元,实支为6263万元,超450万元,占指标总数的107%。
全县三十三年支出汇总统计情况如下表:
三十多年来,全县财务支出管理情况,有如下几个主要方面。
行政财务:
1949年8月至12月份,向临夏专区财政科实际报销行政人员供给制经费(包括办公费),共计旧人民币59177454元,折合新币5917元(其中:临決4024元,洗沙1893元)。
1950年上半年:县供给制伙食分大、中、小灶.临洮和洮沙享有中灶的干部,仅为县委书记和县长。
伙食标准:大、中灶,毎人每日面粉2.4斤(16两秤),中灶全供细粮。菜金:大灶每人每月平均约2.3万元(折新币2.3元),屮灶菜金加倍。
服装规定:毎人年发灰军服(带帽)两套,鞋袜各两双,灰棉衣(带棉帽)一套,衬衣长短袖各--件.裤衩两条。另外,每三个人共发灰棉大衣一件。
生活津贴:县、区级干部每人每月3万元(折新币3元),勤杂人员减半。
医药费:每人毎月5200元(折新帀0.52元元妇女另发卫生费,每人每月3千元(折新币0.30元)。
1950年下半年:在供给制行政总人数中按百分之二十实行工资制,先评定工资分, 每个工资分按面粉、白洋布、油、盐、柴各种定量价款计算出各人所评定金额总分,逐月发给。
1951年,将实物供给制改为现金包干供给制,不再逐月计算工资分。1953年,全县一部分人员已实行定级工资制。
全县行政、党团人员级别情况如342页表:
1954年,行政党团人员由供给制改工资制者460人,县、区尚余199人,仍为供给制。另外97个乡,有干部289人发固定工资(未定级),每人月支32元,公杂费每乡1.7元。1956年起,全部改为工资制,相应提取福利费。
1956—1985年,临洮几个主要年度职工人均收入情况如343页表:
事业财务:
1953年起,各项事业费资金,执行定额管理,按事业计划的正常需要,核定开支项目、范围、界限。对差额补助单位,如县医院等,另加核实补差。事业费的拨款中,如教育支出是培养人才的费用,所以支出较大。如344页上表。
表列教育支出屮,如1984年底,全县由财政拨款学校共553所(其中:师范1、中学29,小学523),中学教职员工(包括师范)815人,学生17728人,小学教职员工1526人,学生76912人,当年支用经费490.1万元,中、小学生共94640人,平均每个学生为52元多。
卫生事业费:1978年前公费医疔包括在卫生支出中。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临洮县1953-1985年财政决算支出汇总情况表临洮县1953年行政党用人员级别情况统计表临洮县建国后行政党团工资、福利费主要年度统计表临洮县教育经费几个主要年度开支情况表
临洮县在几个阶段中公费医疗等支出情况表
公费医疗开支标准,1980年前,每人毎月1.5元,全年18元,1980年后,每人每月2.5元,全年30元,而实际年年超支,至1985年止,垫补约在120万元以上。县医院差额补助,以1984年最为多,达18.2万元。计划生育经费1965年仅支200元,但1983年达,10万临洮县在“一五”至“六五”期间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元,说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计划生育十分重视。
农业财务:
将资金无偿支援农业,严格检查使用效果,讲求实效,是管好农业财务的原则。如1959年和1960年国家给临洮县无偿投资共165万元,分配给全县10个公社54个大队中的402个生产队。其中:在水利工程方面,购置抽水机、水泵5个、柴油机2台、汽油机1台、水车29部及钢钳、炸药等。在农业设备方面,购拖拉机3台、播种机28部、收割机15部、双轮双铧犁12部、山地步犁437部,其他农具344件,胶皮轮胎车14辆,包胶车137辆,木轮大车157辆,架子车263辆。在耕畜方面,购买骡8头,马35匹,牛201头,驴131条。在副业方面,购买母猪50头,种牛41头,羊3012只,鱼苗112万尾,蜂56窝,种马4匹,种驴36条。
1984年投资94·4万元,主要用于:扶持社、队企业6个,13.1万元,支援生产队(组、户)18.1万元,补助穷困生产队42组中179户6.1万元,补贴生产贷农行利息11.5万元,还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害5.5万亩,防治林木20亩等的费用。
临洮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列如86页表:
基建财务:
在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历年均有安排。从1956—1985年底,临洗县拨出预算基建款(包括支农基建)共2314.3万元,其中行政44.6万元,文教、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基建247.5元,农、林、水、牧等事业基建1699.1万元,工交、商业、农、林、文教企业基建323.1万元。基本建设预算内拨款每年平均86.8万元,占财政年度每年平均支出数640.8万元的13.5%。另有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包括自筹)共支出127.7万元,其中:城市公用事业街道住宅等拨款20.6万元,支援农业拨款26.1万元 (主要是农村道路开支23.1万元),文教卫生拨款42.7万元(包括小学基建21.9万元),企业自备和财政自筹等拨款25.8万元(包括车队购汽车款12.6万元),行政拨款6.5万元,预算外,每年平均拨出50.1万元,占预算外平均支出数的30.5%。
预算内外相加共为2442万元,年均使用基本建设投資款81.4万元。截止1985年,在基本建设资金投放屮,以水利为最大,仅洮惠渠工程一项,县财政拨出基建资金达700万元。
企业财务:
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财政预算中始有企业收入科目。至1985年底,全县企业收入共2188.3万元,平均每年收入78.2万元,占财政年度每年平均收入313.7万元的25%。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流动资金是保证企业生产和商品流转的必要条件。从1958-1985年(其中:1960年、1961年、1962年、1964年、1968年、1969年、1971年共七个年度未拨),财政部门共拨给各企业流动资金122万元,其中工交比重最大,占用流动资金64.6万元。
1958年由于大办地方工业亏损较大。1961年,财政决算所反映的情况如下表(包括盈利企业):1961年临洮县大办工业的决算情况表
1961年临洮工业亏损情况统计表
从上列两表可看出大跃进使财政增添困难。为弥补企业亏损,付出,金额共233705元。其中:13个单位1960年亏损44511元,1961年亏损189194元(1958年新办地方工业, 不久相继下马。至1962年底仅余五个工业单位和一个交通单位)。
预算外资金管理原则是:按饯办事,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当年留冇结余,可转下年继续使用。自1953—1985年共支出468.9万元。其中主要用于企业114.7万元,支援农业51万元,文教等134.7万元,城市公用事业修建53.9万元。至1985年,历年累计结余此项资金96万多元,作为发展地方事业的后备资金。为60年以前,曾由历年结存地方自筹经费(即预算外资金)内支出50多万元,修建电影院、人民剧院及临洮饭店。
其他上述未包括的支付情况,列入此项。如1958年大跃进屮.出现一平二调等严重问题。1961年和1962年县财政负责退赔,其情况见下列两表。
1962年临洮县处理退赔情况表1961年临洮县财政平调退赔处理情况表第三节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的方式有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
1953年至1954年对太石、衙下两个区的会计人员因重大贪污案经查明后给予刑事处分。
1978年,财政、税务两局配合,当年检査出各类企业中漏税者145户,补交税款64594元。
1978年至1980年县财政局监察股对行政公社,文教等90个单位的医药费开支,经过全面检查,发现有4272人超支。
1980年起,财税积极配合,分别对国营、工商和基层供销社作重点检查,发现18个单位违犯财经制度,不应开支而开支53401元,最后收回44077元。
1983年9月,对行政、事、企业、学校等120个单位进行检査,至1984年査出违章情况为:
1、乱挤成本,乱摊费用17423元。
2、不按政策规定,多提各项专用资金2318元。
3、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1940元。
4、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4519元。
5,漏税123543元。
6、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4946元。
7、计划外基建62375元。
8、铺张浪费50元;
9,贪污挪用3588元。
10,违犯社会集团购买商品规定29230元。
11、职工长期欠款77460元。
12、小钱柜8828元。
13、乱列营业外支出117元。
14,其他204065元。
以上共计540402元,均处理清楚。
另外,还查出县建行投资给单位的历年工程结余款36270.元,财政对农业财务投资的小水利工程材料变价款及知青点财产变价款共1402元,总计37672元,均如数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