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粮运输
民国时,临洮县粮食外运主要是军粮。如《临洗县.三十三年度运送军粮暂行办法》规定:“于民国三十四年元月至二月底往兰州运送军粮29273石”。其分配办法是:“1.凡本县居民除赤贫户外,遵照义务劳动法每户必须运送七斗(即老市斗七升),全县共应运送15132.6石。2.其余14140.4石再按照人民富力标准公平配运:(甲)各乡农民完纳田赋在四斗(老斗4升)以上的户,自四市斗一升起,按应纳用赋多寡配运九成(即每纳田赋一石,运粮九斗),自四市斗以下的户,全数准予免运。(乙)县城区地价税人民,每人纳地价税一元,配运军粮八市合(即老升八勺),共计八百市石。(丙)未纳地税及田赋之纯粹商民配运二百石,由商会按商号等第公平分配”。此外,对运费发放、领粮地点、运粮期限及交粮验收等事项,并规定为:
运费:省外规定官价,每石每公里五角二分五厘,计本县距兰州一百公里,每石粮应发运费52.5元,均于领粮时当场发放。实际运费差价,每市石粮自本县运至兰州需费600元,按照里程:由窑店仓领粮乡镇,每市石规定差价700元,由青天镇仓领粮乡镇,每市石差价500元,由城区仓领粮乡镇,每市石差价600元。
领粮:窑店、瑞潭、漫洼三乡镇在窑店仓领粮,熙宁、三甲、卧龙、玉井、益民五乡镇在城区仓库领粮,新民、青天镇、好水上营四乡镇在青天仓领粮。
运粮:以人民自运为原则,但最少每甲应联成一个组,由甲长催运,各户可公推一人为组长,负接洽交粮及领取手据之责。
交粮:粮到兰州仓库后,即由县处派驻兰州办事人员交涉验收,不得延压。当时运粮,多系委托私营运输行户承运,仅靠驴驮马载或牛挽铁木轮车颇为艰苦。
新中国成立后,军粮运输,由部队上级掌握,根据需要,制定计划,经过审批,统一调拨。
二、统一调拨
195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中规定,粮食实行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存库的“四统一”管理制度。在粮食调运中,地方必须服从中央,局部必须服从全局。对国家下达的调拨任务,包括品种、数量、质量、时间,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保证国家对粮油的统筹安排。同年,中央粮食部规定霉坏、变质、虫粮不杼发运,否则应负一切损失责任。1964年补充规定,凡经检定为一级以上虫粮,不论是否原发带有,或途屮繁殖,或为运输工具感染,不论收方是否防治,均由发粮方负担固定整理费每万斤八元。临洮县粮食局为分清粮油外调责任,早在五十年代即严格按中央规定执行。
(一)合理运输:历年来,县粮食局在组织合理运输方面,采取的办法是:结合征购入库,合理布置粮源;选择经济合理路线,跨界交粮,就所、就站调拨,直线运输,减少中转环节,減少集运量,避免迂回及相向运输。
(二)接收作价:1、接收,收货单位组织卸车时,除要做到“五检查”(即车辆是否完好、苫盖有无异状、粮包冇无移动、有无破漏雨湿、车厢有无异味)外,并要 .注意“三分开”(即好包、好桶与破包破桶分开;污染霉变粮油与好粮、好油分开,定量包桶与非定量包桶分开)。对接收的粮油,如发生货票分离,货票不符,短件丢失, 破损被盗,兩湿汚染,霉坏变质等情况,接收单位必须同运输部门查明原因,严格划清责任,做出记录,按冇关规定处理。2、作价:省间和省内粮油调拨作价办法几经变动后改为一律实行“送货制”。即由发货方组织运输工具,将粮油运至收货地点,由收货方组织御车。费用负担划分,以最后发货地为分界线,发货地在车、船开动前的一切费用由发货方负担。对各种粮食、油脂的调拨作价,均按发运地统销牌价或按到达地的统销牌价加经营管理费作价。
(三)运输工具:1951年,全县有四条公路,东至渭源、南至岷县、西至康乐、北至兰州。外调粮油,以木、铁轮车为主。1952年后,随着公路建设的发展,运输工具逐步由拖拉机及货运车所代替。1985年,粮食局有汽车六辆,短途运输主要由汽车和拖拉机承担。
(四)调运地区:1、县内调运,主要是外调集运,或站、所间的供应调拨、种籽调拨、及面粉厂的加工调拨。2,省内调运,主要是调入本县所需的优良籽种,饲料,或调出支援省内其他城市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粮油、籽种等。3、省间调运,主要是从外省调入的军供物资,议价粮油、优良籽种及供应灾区群众的回销粮,或调出供应大城市部队所需,或支援受灾、缺籽种的省及外贸出口。临洮与外地每年都有粮食调运。1955年前,部分地区受灾减产,每年都要调进粮食。1956年至1977年间,除个别年份外而常常缺粮,使多数人民不得温饱,需要国家给调运粮食。1978年后,因国家扶助甘肃中部干旱地区,不但减少征购任务,并每年调入部分粮食,供军需民用。
1953年至1985年临洮县粮食局历年粮食调入、调出统计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