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临洮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292820020230000568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农房建设管理 |
分类号: | F303.3 |
页数: | 1 |
页码: | 258 |
摘要: | 解放前,因土地私有,农民建房,有权自由选择。解放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建房是由用户申请,经小队、大队讨论,然后由乡(公社)转县上审批。县人民政府规定:新宅基每户用地,川区二分五至三分,山区三分至三分五。由于对农房建设管理不严,在大块地划宅基或不经审批在自留地建房,以及占公地或侵占道路等情况时有出现。1981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后,1982年县政府即予纠正,并决定暂停市批宅基地。 |
关键词: | 临洮县 城乡建设 农房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