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灌溉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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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82002023000048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灌溉管理
分类号: F303.1
页数: 2
页码: 202-203
摘要: 清代至民国时期,临洮水利事业虽有官办、民办之分.但管理制度不外自由灌、记时灌和分股灌等三种。
关键词: 临洮县 水利建设 灌溉管理

内容

清代至民国时期,临洮水利事业虽有官办、民办之分.但管理制度不外自由灌、记时灌和分股灌等三种。
  自由灌亦称"乱水",按灌区地亩多少修好固定分水口,自行分流,不能随意挖、堵,如清光绪元年,柳林沟渠因灌水发生纠纷,上诉后,州牧潘效苏亲临履勘察,断令改为四渠,照地分水,固定渠口,任水自行分流,每年惊蛰引水,轮流灌溉,周而复始。
  记时灌是按水量确定单位时间(一小时或一昼夜)的灌溉面积,然后依地亩分定时间,轮流灌溉。如德远渠初成时,即按照地形分为若干支渠*其斗口以方尺为准,然后依各支渠地亩多少,按钟点(每点钟灌地一垧
  ,即二亩半)启闭斗口。
  分股灌是按投工多少,规定分水股数及轮灌时间,并编成歌词以便记忆,如漆家河泉水渠的轮灌歌为:"张漆皆三陈独当,裴四郭三张两双,陈二税二杨四方,王五作对何二强,张魏一六裴祖二,四季泉水点寸香"。大水沟泉水的轮灌歌为:"陈二石五王一双,马五作对税七藏,辛四韩三轮流灌,最后裴姓按八方"。对违犯水规者,定有罚款,打柳棍送官究治等规章。但实际仍以霸王水为多。
  新中国成立后,为更好地发挥水利设施效益,完善水利管理方法,从机构设置,工程配套,维修,清淤,轮灌,水费,人员报酬等规章制度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在组织方面,建立了县、乡、村三级管理机构,对较大灌溉渠道由县上设立专管机构一水利管理(处)所,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外,并从各受益村、社抽调人员组建专业队辅助管理。对有些提灌工程,不便设立专管组织的,则由受益乡负责组织领导小组管理。对小型沟、泉水渠,小提灌等,由村社确定专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轮灌、按时灌水、清理渠道和工程维修等。在工程配套方面,大型渠道配建了固定式斗门,支斗渠配套齐全,并在斗口安装启闭机控制水量。水费征收标准,在1949年至1977年每亩四角、五角、六角、七角不等,水费主要用于工资和工程维修,当时各灌区基本可以自给。随着管理人员的增加及维修费用的增多,水费也随之增高,到1985年每亩增为一元五角至三元。乡、村自管水利工程,一般采用征收钱、粮相结合的办法,征收标准较低。为减轻农民负担,有条件的灌区还开展多种经营,如用水力发电,或搞农副产品加工等,以增加收入。

知识出处

临洮县志

《临洮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洮县志》上册本志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史志一体,详今略古、立足”为原则;力图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编新志。要求实事求是,体现思想性、性、资料性;要求记述有据、褒贬得宜,达到资政、育人、存史的修志目的。对许多历史问题,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则,基本上作了客观真实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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