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业经济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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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82002023000046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农业经济体制
分类号: F303
页数: 2
页码: 166-167
摘要: 新中国成立前,土地均为私有。建国后,临洮从1951年初至4月底,进行了减租减息。同年10月至1952年5月底,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1956年,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后,土地变为农业社集体所有。
关键词: 临洮县 农业经济 经济体制

内容

第一节土地制度
  新中国成立前,土地均为私有。建国后,临洮从1951年初至4月底,进行了减租减息。同年10月至1952年5月底,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1956年,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后,土地变为农业社集体所有。
  第二节生产体制
  互助组:1952年、全县按照白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建了临时性、季节性、常年性互助组。1953年底,全县有季节性、互助组3212个,常年互助组508个,参加农户21414户,占总农户的55.19%。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在承认农民对自己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原则下,实行联合劳动,统一经营。办法是社员以土地入股,按股分红,劳六股四。可保留自己土地的5%作为自耕地。社员牲畜及农具,折价入社,统一使用,价款逐年从提留中偿还。到1955年底,全县共有农业社627个,36258户.占总农户的91.17%。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全县分期分批试办高级社。1956年秋收后,掀起高级农业合作化高潮。年底,全县共建立高级社341个,39513户,占总农户的98.67%。高级社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基本生产资料折价归社,社员共同劳动,产品除交纳农业税和提取6-10%的公共积累外,其余按劳分配。高级社下设生产队,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土地、劳力、耕畜、农具"四固定"和"三包一奖"制(包工、包产、包投资、超产奖励),在劳动管理上实行定额计酬制。
  人民公社:1958年9月7日,全县将33个乡改变成政社合一的7个人民公社,改高级社为生产大队。当时最大的红旗公社(城关)有12638户,77928人,最小的红光公社 (站滩)有3145户,19172人。人民公社化后,对高级社的土地、劳力、资金、粮食、车马、农具等实行无偿平调,并取消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及农村集市贸易。同时由于浮夸风和劳力全部参加大炼钢铁及引洗上山工程,使农业受损而面临困难。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以恢复经济。1963年,按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重新划分自留地,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开垦少量荒地,并开放了农村集市贸易。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革委提出"三年建成大寨县" 的要求,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上,加速向大队所有制过渡。将自留地、自留羊、自留树及家庭副业等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而被割掉。在分配上,推行"标兵工分",以思想表现为主,反对定额计酬。由于社员多劳不能多得,使农村经济濒临破产的边缘。
  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党工作重点转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批判了 "用专政的办法办农业"的错误。1979年,全县试行作业组责任制。1981年,全县实行了包产到户的责任制后,使农民有了经济自主权,调动了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知识出处

临洮县志

《临洮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洮县志》上册本志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史志一体,详今略古、立足”为原则;力图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编新志。要求实事求是,体现思想性、性、资料性;要求记述有据、褒贬得宜,达到资政、育人、存史的修志目的。对许多历史问题,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则,基本上作了客观真实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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