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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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临潭县志》
唯一号: 292634020220001418
专题名称: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
文件路径: 2926/02/object/PDF/290010020220000003/001
起始页: 0546.pdf
专题类型: 政策法规、税收

专题描述

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残疾军人,由临潭县民政局发给残疾抚恤金和护理费。护理费标准由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因战、因公一等革命残疾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残疾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县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发给残疾抚恤金,保证他们生活。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残疾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残疾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残疾军人享受卫生部门公费医疗待遇。在乡三等革命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县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县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革命残疾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知识出处

临潭县志

《临潭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潭县志(1991-2006)》做到了把握原则、客观真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遵循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秉笔直书,客观记载,突出了详近略远,着重反映了1991至2006的16年中取得的突出成就,脉络清楚,重点突出,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篇目有所创新,突出了地域和资源特点,彰显地方文化,突出地方特色,使志书具备了很强的资料性、科学性、可读性和学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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