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草原火灾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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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1996-2010》
唯一号: 292534020220000167
专题名称: 碌曲县草原火灾
文件路径: 2925/01/object/PDF/2925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0169.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碌曲县是甘南州的纯牧业县之一,草场面积大,草原防火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甘南州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每年11月至第二年4月为草原防火期。1996—2001年,碌曲草原牧区未发生过重大火灾,2002年以来,碌曲县发生以下5起草原IV级火灾。 2002年3月18日,尕海乡其尕、阿才等三户牧民所在草场失火,造成33.33公顷冬季草场贮备的近20万千克饲草料被烧尽,失火原因为阿某倾倒炉灰,余火经风吹燃点燃该处草场。经乡政府组织人员扑救,火势得以及时控制,经县草原监理人员现场勘验,按照火灾造成的损失,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款规定,依法对阿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阿某对其尕等3户牧户造成的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2002年11月6日16时30分,尕海乡加仓大队213国道边发生草原火灾,形成约600米长、150米宽的失火带,涉及加仓三队的桑吉加、卡毛、周忠尕、早绕、拉毛草等5户牧民群众的草场,过火面积达9.33公顷,使5户牧民的近17010千克越冬牧草饲料被燃烧殆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3元。在县公安局干警、县草原监理人员和周边牧民群众的自发奋力扑救下,大火被及时扑灭。后经现场查验,失火原因为桑某某野外煨桑用火不慎而引起。按照火灾造成的损失,根据《草原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款规定,依法对桑某某予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使其承担火灾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004年3月17日13时45分,玛艾镇加格村4组所在的隆崆沟发生草原火灾,草场过火面积达55.33公顷,为牧民久丑的夏季草场。失火原因是该处草场灌木丛生,影响到畜群正常放牧,久丑自行烧荒所致。火灾被及时扑灭后,玛艾镇有关领导和县草原监理人员现场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2005年12月4日17时许,玛艾镇加格村一组牧户看召的冬季草场发生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达20公顷。失火原因为野外用火不慎所致,由于扑救及时,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 2010年1月21日17时40分,碌曲县尕海乡秀哇三队一处冬季草场突然失火,火情发生后,县畜牧局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火情调查工作组,进行现场取证调查,由县公安人员以及县畜牧兽医局、县草原站专业技术人员、周边群众380人组成扑火队立即开展扑救工作;州草原防火办及州草原监理站组织人员也赶赴现场支援。经过近3个小时的扑救,火情全面扑灭。经初步核查,这次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达87.7公顷,受灾牧户13户、69人,各类牲畜1952头(只、匹),未造成人员牲畜伤亡。据估算火灾造成该地点网围栏2400米损坏,每米15元,计3.6万元,冬春季贮草全部烧毁,共计损失14.92万千克干草,每千克干草按1.2元计算,损失17.9万元,以上两项损失共计21.5万元。按照《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规定,属草原重大火灾。 2010年12月5日,在国道213线371千米处,尕海乡尕秀村发生草原火灾,草场过火面积为8.4公顷,失火草场涉及4户牧民。因扑救及时,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1996-2010

《碌曲县志1996-2010》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上限1996年,下限至2010年。内容包括:概述、大事记、自然环境·建置区划、畜牧业、农林业、工业、旅游业、商业、粮油购销、供销、招商引资、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工商管理、城乡建设、国土管理碌曲县人民政府、群众团体、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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