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非法刑讯致死人命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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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唯一号: 292532020230000837
事件名称: 1964年非法刑讯致死人命案
文件路径: 2925/01/object/PDF/290910020230000005/001
起始页: 027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4年10月
结束时间: 1964年10月
发生地点: 卓尼县

事件描述

1964年10月,卓尼县那子卡乡(现阿子滩乡)坐车首村一头耕牛被盗,由此而引起刑讯逼供,打死本村妇女邱月荷,手段之残,目不忍睹,在当时影响很大,从发案到全案审结完毕,历时二年零三个月。该案在历年所审各类刑事案件中,实属典型的重大案例。 案情:1964年10月6日,坐车首村一头集体的骗雌牛被盗。7月由本村队长范元昌、会计王卓巴去临潭旧城调查。据调査:旧城的马曼亥、赵武银等提供线索,二人怀疑盗牛案系邱月荷丈夫王积德所为,王卓巴返村后,首先查阅劳动岀勤登记册,当查到王积德在牛被盗的前4天不在家,其妻邱月荷后5天不在时,便一口咬定说:“贼窝子保险是王积德家”,即王积德就是盗牛贼,并向支部书记王存阳一一作了汇报。王存阳于11月4日晚召开队干部会议,讨论处理王积德,最后作出了两项非法决定:一是由张振祥、王福个去车巴沟修路工地将王积德捆绑押在普藏山(距坐车首3华里),另由王卓巴带领民兵张本成、牛尚贤审讯;二是由范元昌、张振声带领辛来花(女)、张玉英(女)、鲁金环(女)等7人刑讯王积德之妻邱月荷。会上王卓巴说道:“这次把王积德、邱月荷叫来要下决心,不能和上次一样(骡子被盗),让乡上给我们撑腰。” 张振祥、王福个2人将王积德捆绑带回,行至大卧车森林处,由王卓巴喝令将王带入僻背林内,捆绑拷问,在3人的酷刑拷问和王卓巴根据假证明指名刑讯下,王积德只好任其摆布,一一招供。结果致王胸部疼痛、右手骨折,一路上连续晕倒过3次,无人过问,并在普藏山关押囚禁7天之久。范元昌、张振声等又在队办公室刑讯邱月荷,审问时,邱胆正气壮,又拉范元昌到她家中搜查,范说:“搜出钱算盗牛,罚上加罚”!邱问范元昌搜不岀钱怎么办?惹怒了范元昌,便下令让人用麻绳将邱月荷捆绑,悬在门上逼供。邱理直气壮的答道:“说的没有”。范又下令让鲁金环拿来碗渣砸碎烧在火盆里,并由辛来花脱去邱月荷的裤子,张振声压住邱的头部,鲁金环、赵日车草压住两腿,由张玉英从火盆里夹出烧红的碗渣在邱的屁股上烧烫。邱忍受不了惨疼,只好违心承认,说她去古战村遇见拉直村的马沙力合,问过这头牛的情况,可能是他偷去了。范元昌说:这不老实,接连又将用勺子炒烧的碗渣碎末倒在邱的臀部烙烤,邱疼得直呼喊青天大老爷,冤枉……,说她已怀孕7个月。范听后,不但不收敛,反而尕取更加毒辣的手段,从仓库取出镰刀,烧红后在邱的阴部周围烙烤,其状惨不忍睹。此时有那子卡村的牛善河保进来,再未敢动刑,但此人刚出门,张振声又叫辛来花拿来靠背椅,将邱放在椅子上,腹部担空(怕掉胎),又把碗渣倒在邱的臀部,继续严刑逼供。他们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被驻队干部胡宗荣发现,进行了制止。邱月荷共遭酷刑5次,长达4小时,其臀部被烙得黄色一片,阴部周围血肉模糊,并被关押7天。这期间,其夫王积德并未幸免,继续承受着刑讯逼供,在铁棍、绳子等刑具面前只好照前供认。11月8日,由王存阳主持队干会议,讨论没收王积德、邱月荷夫妇家产,决定通过了让王积德倾家荡产,也得赔牛。次日进行搜査,没收衣、具等物26件,房屋5间,折款1000元。 同年11月10日晩将邱月荷又批斗了一夜,11日整理了所谓“四类分子邱月荷的单行材料”,内容有打死人命、盗牛和骡子等罪行,报乡要求法办。12日将其夫妇释放,并让其作出保证不再重犯。那子卡乡根据所谓罪行材料的性质,于11月20日派当时乡行政负责人包述义到坐车首进行为期6天的摸底调查。在此期间,该包已掌握了邱月荷被烙烤惨遭酷刑受害等问题,表明乡上决定先做安排工作。但他又召开了那子卡坐车首两个公社共76人参加的群众批斗大会,并在会前会后进行动员,于11月27日至28日两个晚上又对邱月荷进行了残酷斗争,在批斗会上对邱乱打、扯辫子,利用同邱素有宿怨的辛来花、张玉英等再次趁机拳打脚踢,致邱腹部疼痛加剧,不能行走,其夫向队干部请求时,王存阳却答复:“死也得参加会议”。不得已,便由两个孩子搀扶邱月荷至会场。会后,邱月荷在回家途中,连续晕过去3次,倒卧路上,到家后,腹部疼痛难忍,直翻身打滚,呼叫连天。天亮时,对丈夫说:“我不行了,你把娃娃抱来,(两岁孩子,当时在其外婆家),叫我看上一眼"。后经医生抢救无效,于29日下午含恨死去(怀有7个月的男婴)。30日晚上,包述义又同王存阳等人策划,召开了66人参加的群众大会,对含冤而死的邱月荷又进行了 “罪大恶极”、“一贯偷盗”的批判等攻击,并宣布“四类分子邱月荷畏罪自杀”。接着又由王存阳、范元昌等搞了一个所谓“四类分子邱月荷的19条罪状”,包述义亲自作了修改,以此来愚弄群众,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 案件的审结:案件发生后,县委非常重视,陆续派了5名干部破案,经过解剖分析,终于查明了前因后果”赵永清、包述义草草向县上电话报告:说死者是畏罪自杀,并且立即进行了掩埋。死者的大女儿王录目草哭诉到临潭县法院,临潭县法院感到案情重大.让其在卓尼县法院诉告。当办案人员到达发案地点,了解情况时,他们为了逃避罪责,上下左右进行封锁,谁都不吐实情,连死者的丈夫王积德都不敢说实话,经再三动员,才说出了案情的详细经过。更为恶劣的是,他们一口咬定死者是畏罪自杀的。张振声还说:“从死者脸色来看,保险吃了鸦片”。范元昌在背面给社员徐九女说:“政府调查时,你就说邱月荷没有怀孕”。还恫吓死者家属,把无孕说成有孕,这是诬蔑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因死者死得太冤屈,家属一再申请解剖,明辨屈直,最后请来州公安处法医张红德对尸体进行了解剖。 经登门访问,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和法医解剖的结果证明:死者邱月荷是被打致死,死者肠出血坏死及脾脏破裂岀血而造成死亡。对邱的胃内溶物也经省公安厅两次化验,确定与毒物一概无关,死者腹内确有一7个月的男性死婴。 该案先以违法乱纪报县委,后经县委、州委批示,定性为报复杀人案。1964年12月17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7名罪犯逮捕。12月29日,县公安局对7名罪犯执行逮捕。1965年7月120,以法刑91号报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州中级法院以(1965)法刑字第345号文件批复:对案件中有关问题,需进一步查清发回重审,后经调查审理,报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又退回,几经反复,最后于1967年4月27H,经中共卓尼县委第137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对坐车首“严重违法乱纪、致死人命” 一案的判刑决定: 案犯包述义判处有期徒刑18年;范元昌判处有期徒刑18年;王存阳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卓巴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福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赵永清、张振声、张振祥3人免于刑事处分。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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