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尕秀村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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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尕海镇尕秀村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653
颗粒名称: 附录三 尕秀村村规民约
页数: 13
页码: 413-425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牧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推动长治久安和小康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村规民约。第二章社会治安
  第四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遵照“平安村”创建要求,做到不偷盗、不抢劫、不参与赌博、不敲诈勒索、不毁坏公物,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要树立勤劳致富光荣,赌博偷盗可耻的社会主义良好风尚。
  第六条严禁参赌或为聚众赌博提供条件,违者没收赌具赌资及责令检查,并处以罚款。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包括打麻将、打台球、玩电子游戏、玩扑克等赌博活动。参与赌博人员以初犯或重犯按情节轻重处以2000~2500元的罚款,如赌资大、情节重的送交上级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对赌博为首者和摆设赌场、聚众抽头、为赌放哨,除没收赌博用的物品以外,按情节轻重处以1000一1500元的罚款,对检举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并给予保密。
  第七条严禁打架斗殴,邻里发生纠纷应由村民委员会下属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准备调解前,双方不得再次滋生矛盾。纠纷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1)打架斗殴者若携带凶器罚款500元。(2)一方先打人,对方不还手,造成他人伤害,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并写一份检讨交给调解委员会。(3)一方在言语上进行诬蔑,引起双方吵架,发展到一方先打导致双方对打,视情节轻重作出双方处理意见。(4)个别村民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有意毁坏家庭财产及人身安全等报复行为,应及时查处,查完后应从重处理,并补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5)为使打架双方吸取教训.不再重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处理。
  第八条严禁任何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
  第九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对于制作、贩卖、组织传播、观看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村委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0~1500元的罚款。
  第十条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违法乱纪行为,不损坏他人名誉,不搞宗派活动,不参与非法游行、聚集活动,不调戏妇女,不以强欺弱,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学校、村委办公室等地方及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对参与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治安防范,落实“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凡包庇犯罪并为犯罪岀具伪证,尚未构成犯罪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举报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第十二条举办民俗、民间各类活动时必须上报村委会备案,村委会进行风险评估后,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反映意见或建议,要逐级向上反映,严禁越级上报或集体上访,凡集体上访不听劝阻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按照新农村建设“二十四”方针,搞好环境卫生,保持村容整洁,严格按照州、县环境卫生整治标准,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杜绝垃圾乱扔、粪便乱排、柴草杂物乱堆乱放等现象。按要求定期开展大扫除工作,异地搬迁牧民定居点或原定居点牧民对自己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进行大扫除,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对打扫不彻底、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罚款50元,对不参加环境卫生大扫除者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按照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标准要求,要保持家庭卫生干净整洁,室内做到窗台、灶台、炉台、炕台干净整洁。严禁院内违规建筑,杂物乱堆乱放,做到厕所无异味。新建卫生间、沐浴室完成后,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洗头、勤换衣服,注重个人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吐痰,穿着打扮大方得体,塑造良好个人精神面貌。第十六条扎实开展“两清一建一确保”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两清”即清除国道213沿线4个加水点和2座公厕,整治无序经营和乱搭乱建行为,取缔辖区内的加水点,严控新的违规建筑产生,逐步整改拆除旧加水点及公厕;“一建”即以行政村为单位新建三个规范化村级服务场所(集超市、厕所、加水点于一体)。“一确保”即广泛动员辖区内全体干部职工及广大牧民群众,专项集中整治清理国道沿线两侧、河道、沟渠、草场等区域的垃圾,确保沿线环境整洁、河道无垃圾杂物,营造良好的村容环境秩序。
  第十七条自觉养路护路,维护道路畅通,严禁在村道、国道边搭建违章建筑或侵占路面,不准向街面上排放污水,堆积杂物。维护公共设施,损坏广场围栏者赔偿一模一样的围栏并以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罚金用于环境卫生治理经费。
  第十八条切实抓好“五户联保”环境整治工作。“五户联保”即将牧民群众按1户党员户、1户精准扶贫户、1户低保户、2户普通牧户为一个小组,将辖区内的环境区域分摊给每个小组。
  第十九条保护村容村貌改造成果,村民有义务对自家区域进行保护,不得乱涂乱画,造成破坏风貌整体美观的要恢复原状(包括:墙面、屋顶、大门、排水渠等)。
  第二十条牧户不准随意搭建房屋,因需建设的必须报村“两委”班子审核评议,在不影响村容村貌整体的基础上审批是否同意修建,牧户不得擅自乱建乱搭。
  第二十一条牧户需保持户内外卫生、邻居间村道卫生整洁,屋内家具摆放整齐,院落内不乱堆乱放、堆积杂物,院落外及时清扫,及时清除门前牛、羊等牲畜之粪便。村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每月督查2次,对卫生脏、乱、差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商铺经营者需维持商铺门前卫生整洁,不能堆放杂物,乱扔垃圾,督查期间如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自觉爱护村级基础建设(文化广场、花园、围栏等),如发现故意损坏者要按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人居环境卫生,牧民新村居住牧户要做到人畜分离,不能在新牧民定居点饲养牲畜,如有饲养牲畜者,需在规定时间内狠抓整改,对于不执行者处以1000元罚款。对规定不服或不遵从者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巩固全村环境卫生成果,牧户在牧场搬迁之际,驱赶牲畜不能从牧民新村道路经过,要从后排绕行,拒不执行者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章十户联防
  第二十六条根据尕秀村十户联防责任制,联防家庭应积极支持村“两委”班子工作,按照“平安家庭”创建标准做到学法用法不违法、文明理家讲规范、自我防范讲安全、崇尚科学守公德、敬老爱幼帮弱势、富而思源讲奉献。
  第二十七条积极配合镇、村工作人员和十户长的工作,住户家中来外来人口时要及时汇报,有出租房屋的业主必须得掌握出租屋内的治安状况,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村委会、派岀所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房主对房屋出租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住宿人员必须登记过后才能住下来,不得向身份不明的人员岀租房屋。
  第二十九条房主出租门店做到合法经营,不得酗酒、打麻将等禁止、违法的活动。如发现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或与派出所联系。
  第三十条房主要对租住人员使用的煤炉进行安全引导,烟道安装要合理、畅通,严禁使用小铁皮炉子或不规范炉具,防止煤气中毒。
  第三十一条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
  第五章土地草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土地法》,服从村镇总体规划,不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准乱占国有及他人私有土地,不准在未经村委会研究批准下搭建房屋,不准在承包草场里乱盖房屋或破坏草场植被,违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坚持村民治安联防,搞好森林草山巡逻,保护村民财产安全。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否则查处一次每人罚款100元;巡逻守山情况要向村组干部汇报,不准盲目行动或擅自处理。
  第三十四条严禁在林区、草场生火,滥挖虫草药材破坏植被,不准随意砍伐林木,盗卖木材,对造成森林、草场火灾和破坏植被的视情节处以500一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畜牧管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牲畜管理,故意到他人草场放牧或管理不严、挑衅滋事者由村委会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严禁外村(包括外村亲戚)牛羊在本村草场放牧,若有违反者罚款2000元,并驱逐出本村。
  第三十六条不准捕杀野生动物或从事野生动物买卖,及时注射春秋两季牲畜疫苗,违者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且交到相关执法单位处理。
  第三十七条人畜分离,牛、羊、马、狗等牲畜不得圈养在牧民新村,因散放在村内广场等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七章消防安全
  第三十八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第三十九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在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四十条加强村户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四十一条对户内、村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四十二条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意识和水平。
  第八章婚姻家庭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婚姻法》,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坚决反对买卖、包办婚姻,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原则。反对家庭暴力,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破除婚丧嫁娶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嫁娶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持证生育,对弄虚作假、强生、超生、包庇窝藏计划生育对象,谩骂侮辱计生人员,干扰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按计划生育条例处罚。
  第四十五条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准虐待老人、妇女、儿童。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违者除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外还将处以500-1000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若婚姻关系破裂,家中有女婿(包括入赘女婿)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包括草场)由户主决定。
  第九章邻里关系
  第四十七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和睦相处,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八条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四十九条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五十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十章奖惩措施
  第五十一条凡违反本规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委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村民,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或通过村广播向全村通报),并以村委会的名义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该家庭及所有家庭成员不得享受各项优惠待遇,同时不能参加省、州、县、村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活动。对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取消低保、五保等资格。
  第五十四条对坚持勤劳致富、争创“文明家庭”“文明青年”的牧户,村委会要在参军、划宅基地、入党、培养村后备干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五条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和先进个人,在年度表彰中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在民生项目、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
  第五十六条“好婆婆”评选标准
  1.崇尚科学,身心健康,精神状态好。
  2.遵纪守法,关爱家人,婆媳关系处理好。
  3.治家有德,教子有方,邻里关系处理好。
  4.讲究卫生,勤俭持家,左邻右舍声誉好。
  5.处事公道,为人正派,村里村外威望好。
  第五十七条“好媳妇”评选标准
  1.遵纪守法,勤俭持家。
  2.尊重公婆,孝敬老人。
  3.夫妻恩爱,相互尊重。
  4.优生优育,教子成才。
  5.妯娌团结,姑嫂和睦。
  6.邻里互助,团结友爱。
  第五十八条“好丈夫”“好女婿”评选标
  1.遵纪守法,准责任心强。
  2.家庭和睦,孝敬长辈。
  3.品德高尚,事业有成。
  4.吃苦耐劳,无不良嗜好。
  5.邻里友爱,忠厚老实。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24日,经支委会、村民大会等会议讨论决定,村规民约新增环境卫生等部分相关规定。

知识出处

碌曲县尕海镇尕秀村志

《碌曲县尕海镇尕秀村志》

出版者:四川师大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

《碌曲县尕海镇尕秀村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实事求是,客观记述网秀村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大成就,反应时代变化,突出地方特色,为存史、资政、育人提供服务。 《碌曲县尕海镇尕秀村志》为尕秀行政村的村志,志中的本村指尕秀行政村。志中的尕秀村包含尕秀一组、尕秀二组、尕秀三组。 《碌曲县尕海镇尕秀村志》采取章、节、目、子目层次记述。时间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2020年12月底。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按时序纵述大事、要事、新事。历史纪年以年号后加括号注以公元纪年,1949年后一律用公元纪年。 《碌曲县尕海镇尕秀村志》体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并用,概述以叙为主,大事记以事件发生的时间先后为序。人物本着生不立传的原则,采取以事记人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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