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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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05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干部队伍
分类号: D630.3
页数: 9
页码: 118-126
摘要: 卓尼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干部队伍经历了4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逐步成长壮大,其结构亦逐渐趋于合理。
关键词: 卓尼县 干部队伍

内容

第一节干部结构
  卓尼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干部队伍经历了4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逐步成长壮大,其结构亦逐渐趋于合理。见下表:1949年〜1990年卓尼县干部结构表
  第二节机关编制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年10月〜1956年12月)
  1949年卓尼和平起义到1956年的7年间,政权系统经历了工作组、分区、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卓尼县人民委员会三个阶段,其间的机关编制亦随之增改健全。
  1949年9月11日,岷县分区派杨培才等19名干部,以工作组名义来卓尼开展工作。由于卓尼是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新的组织形式和政权机构尚未确定,干部按下列行业职能作了大概分工:负责组织、青年、妇女工作的干部各1人;民政、文教工作各3人;财政2人;秘书2人;公安5人;干训班2人。
  1954年,卓尼按规定应属丁等县,编制定为300人,实有在编人数376人,超编76人。
  1955年,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关于党派人民团体整编工作计划》贯彻“整顿机构,紧缩编制”的精神,本着“紧缩领导机关,加强基层组织,精简非生产和非业务人员”的整编方针,卓尼属辖境约一万平方公里,人口一万以上的县,按规定定为丙等县,县人民委员会编制为66人,按行业职能分别是:办公室10人,财政12人,民政8人,粮食12人,工商5人,建设7人,畜牧3人,文化教育8人,卫生3人,监察、计划、统计、公安、税务、法院、检察院编制人数不详。
  区级编制:48旗编为9个区,每区编制15人,牧业区13人。
  县委编制38人,按部门分别是:组织6人,财贸3人,宣传6人,生产合作7人,监委和办公室共8人,统战2人,团县委7人,妇联8人。超编9人。
  1956年,根据甘肃省编委(56)编字第675号文件规定:卓尼县编制人员总数为593人,其中:区级以上220人,条块编制141人(税务16人,粮食12人,公安42人,民警50人,法院12人,检察院8人),乡级编制232人。与此同时又遵照省委(56)会编字第995号文件,“卓尼县总编制增加76名”的通知精神,区乡级总编制增加到452名。
  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7年1月〜1966年5月)
  期间卓尼县政权建设不断完善,政府工作日趋正规。为了适应政治形势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对机构设置和行政区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变更。1957年撤并了县人委的部分科室,将精简干部充实到农业社工作。全县总编制为741人,实有487人,缺编254人,其中:县人委编制245人,实有223人,办公室21人,民政11人,公安92人,统计6人,财政11人,税务22人,工商8人,粮食12人,畜牧6人,建设8人,水利7人,文化4人,教育6人,卫生4人,交通5人;缺编22人。
  新增设机构:政协6人,检察3人,纠纷1人,转业建设委员会1人,保卫世界和平民族事务委员会1人,计划委员会1人,林业科6人。
  区公所63人,乡(镇》260人。
  1958年,全县编制总数为1185人,实有861人,其中:县处级4人,科部级70人,一般干部787人。缺编324人,占应有编制数的24.6%。
  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1979〜1990年)
  1984年卓尼国家机关编制情况:县级机关编制210人,实有人数205人。其中人大常委会编制27人,实有人数21人;政府工作部门编制183人,实有人数184人;政协编制16人,实有人数16人;人民团体编制17人,实有人数16人;乡(镇)编制254人,实有人数254人;人民检察院编制15人,实有人数14人;人民法院编制27人,实有人数27人;司法行政部门编制13人,实有人数13人;公安部门编制64人,实有人数61人;武装民警编制28人,实有28人;工商银行编制33人,实有人数31人;建设银行编制10人,实有人数10人;农业银行编制46人,实有人数46人;邮电局编制71人, 实有人数71人;气象局编制8人,实有人数6人。全县缺编5人。
  1990年卓尼县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情况:总计编制478人,实有506人,超编28人。其中党委编制88人,实有156人;人大常委会编制22人,实有20人;政府编制281人,实有330人。部门中:公安、司法、民族宗教、民政编制115人,实有118人;审计、物价、工商、土地管理编制25人,实有29人;牧机、交通、商业、粮食、乡镇企业、林牧业编制53人,实有61人;文化教育、卫生编制27人,实有20人;办公室、档案、扶贫编制31人,实有51人;人民法院编制29人,实有25人;人民检察院编制24人,实有23人;政协编制17人,实有15人;人民团体编制17人,实有19人;乡(镇)编制313人,实有316人。县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数585人,实有584人。其中教育事业单位编制217人,实有217人;文化艺术事业单位编制31人,实有31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编制23人,实有23人;卫生事业单位编制126人,实有126人;农林牧水事业单位编制149人,实有149人;机关附属事业单位编制6人,实有6人;交通事业单位编制10人,实有10人;公检法事业单位编制5人,实有4人;其他事业单位编制18人,实有18人。
  第三节干部管理
  一、干部录用
  1950年10月1日,根据省委批示,成立了中共卓尼工作委员会。从1951年开始,结合卓尼农区、半农半牧区和牧区的不同社会状况,分期分批慎重稳进地建立了9个区和10个乡(镇)的党政机构。选拔录用了25名少数民族干部分别担任了各级领导职务,充分发挥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1951一1954年共选拔录用干部25名,其中:县级1人,科级24人,藏族10人,蒙族1人,汉族14人。与此同时,还通过干校干训班培养了藏族干部110人,占干部总数的36%,选拔了8名少数民族中上层人士分别担任了县、区两级政府的领导工作。
  1958年,选拔录用干部18人,其中:科级2人,区级16人,内有藏族干部5人。
  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建置,至1965年,全县干部发展到824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203人,占干部总数的24.6%。
  1976年10月,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使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转折。遵照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落实干部政策,调整领导班子,加强党的建设,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落实政策工作中,选拔了61名知识分子担任了县、科级领导职务。
  1970一1980年,根据干部录用政策,全县对录用人员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由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分区考试择优录用了国家正式干部70人。
  1983年,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指示精神和干部队伍实现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对各级领导班子进行了整顿和调整,调整后的六届县委正副书记4人,平均年龄由原来的44.5岁下降到41岁,其中:大专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干部各占50%;十届县人民政府的正副县长5人,平均年龄由原来的47岁下降为39.6岁,其中:大专文花程度占60%,专业技术干部占40%;各乡(镇)书记、乡长共61人,平均年龄由原来的44.7岁下降到36.9岁,其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0%。
  为了使干部的选拔录用和调配任用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对干部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其重点是:减少审批层次,简化选拔、调配和任用手续,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调配和使用方式促进干部特别是专业技术干部的合理流动,并实行了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力求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1980年以来,录用了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以下的男女待业青年和村级优秀干部85人为国家正式干部。至1984年底全县干部发展到1133人,其中:县级19人,科级221人,一般干部893人。
  1985年2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对全县189个党组织2476名党员自上而下,先县级,后乡级,再村级分三批进行了整顿,至1987年1月结束,通过对各级领导班子的整顿,选拔录用了一批优秀中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
  至1990年底,全县干部总数达1697人,其中:县处级20人,科级234人,一般干部1443人。
  1986年,根据州人事局(82)38号通知精神和1986年7月全省人事局长工作会议精神,1962年至1986年全县168名以工代干人员根据吸收录用干部的条件严格审査,并经过群众评议,统一考核的办法,对能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人员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
  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82)66号通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足干部,应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中调配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的精神。从1983一1990年,县人事部门共分配历届大中专毕业生383人,其中1983年分配139人;1984年分配3人;1985年分配52人;1986年分配30人;1987年分配33人;1988年分配33人;1989年分配44人;1990年分配49人。
  三、干部调动
  自1980年以来,遵照省人事局(80)23号、省劳动局(甘劳配)122号、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71号、州民政局(80)民劳35号文件精神,对夫妻长期分居,年老多病,身边无子女,生活上有困难的干部,本着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逐步给予解决。据1980年的粗略统计:调动干部54人,其中:外省12人,省内42人。解决州内夫妻分居户11户。
  1983年以来,根据(83)甘人字33号文件精神,人事工作的重点也集中到人事制度的改革方面。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把干部管理和调配工作搞活;引进人才,促进技术转移;改进了干部流向的正常性,专业技术干部分布的平衡性,结构的合理性。特别注重简化改进了专业技术干部的调动手续,采取协商调动、借调、对口支援、承包项目、订立合同、省内跨地区跨行业调动等方式。1980一1990年累计调动干部人数为1200人。第四节在职干部待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薪饷制
  民国时期,土司衙门实行军饷制,每年国民政府拨发2千多元军饷费(白洋)。民国31年(1942年)卓尼设治局实行保警制和员工生活补助,每年保警经费旧币44398元,员工生活补助费18270元。1943年保警费为70428元,员工生活补助费34380元,至民国34年(1945年)保警费达到118230元(旧币),员工生活补助费921400元。此外,新增国民教师费(都是薪金)68916元,民国35年(1946年),警察队经费高达368772元,员工生活补助12525600元,教师费137833元。
  二、现行工资
  新中国成立后,卓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即包干制),对接管留用人员则采取保留原薪的政策。因而,出现了供给制与工资制(也称薪给制)并存的局面。当时,全县共有职工322人,其中享受供给制的有43人,占总人数的13.35%,享受薪金制的250人,占77%,其它29人,占9.1%。
  1952年3月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高供给制待遇标准的同时,把过去一个津贴标准适用于多种职务,改为一个职务占一个或几个津贴标准。1952年3月原政务院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标准(试行)方案划分为10等24级,基本是按职务分等,再按正副职务分级。至1952年7月经修改后,又将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增加到29级,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职务等级制。
  经过供给制津贴标准的提高,职务等级的增加,扩大了高低差距给实行工资制创造了条件。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工资制的命令”中指出:“为进一步贯彻按劳付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现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实行的供给制(包干)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至此,结束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统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三、工资区类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按当地的物价指数折算,以地区物价津贴形式给以核发,实行计分制。1956年工资改革时,将全国工资标准改为十一个工资类区,另加生活补贴的办法,卓尼划为十一类区。1956年生活补贴为31元,地区补贴为10元。1958年9月至1959年2月,甘肃省又进行了新的调整生活补贴为27元,地区补贴为5元。1962年劳编委调整合并地区补贴和生活补贴共为27元,1963年国务院调整为32元,1965年国家劳动部通知为32元,卓尼现行工资类区,基本是1956年划定的,自1958年以来,虽进行过改革和调整工资区类仍按32%执行。
  1965〜1990年卓尼县全民所有制各部门职工工资总额表单位:万元
  第五节不在职干部待遇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干部退休后,工资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直至去世为止。符合国发(78)104号文件第四条(一)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符合第四条(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能自理的按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根据甘政发(1985)2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退休职工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30年以上和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以上的退休者,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补助20%;工作年限25年不满30年的补助15%;20年不满25年的补助10%;15年不满20年的补助5%。不论补助比例规定高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标准和本规定计发标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第六节精简队伍
  1957年,根据中央和省精减机构紧缩编制的精神和甘南州编委方案,结合卓尼实际,将县人委教育科、文教科、建设、林业、水利、畜牧等19个科室,按职能撤并为8个,精简单位部门11个,占总数的1.3%。
  根据县委1958年组织部档案16卷47页《组织和干部工作综合报告》记载:1958年共精简下放干部124人,占干部总数的14.4%,其中:县级单位69人,区级57人。除工人送合作社农场外,余均回乡生产,其中在农村安家落户的有68人。是年为了充实基层,又抽调150人,在农牧社担任会计工作。
  1960年,根据甘肃省办公厅《关于60年精简退职职工若干问题暂行处理补充规定》的精神,精简下放29人。
  1961年共精简干部3次,总数达412人。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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