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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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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434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11
页码:
541-551
内容
草场边界协议
甘发(60)1051
甘肃省委文件省委关于执行甘肃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的协议问题致青海省委电
青海省委:
我们同意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同青海省黄南、果洛两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两省在西宁商谈所达成的协商。如果你们也同意的话,我们准备通知甘南藏族自治州有关各县立即遵照执行。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希望双方都能真正体现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的原则,使有关地区的边界争执问题,迅速获得解决。
甘肃省委
1960年9月3日
附:1、青海省委复电
2、甘青两省委关于解决有地区边界争执问题的协议。甘肃省委并黄南、果洛州委:
九月三日的来电收悉,我们同意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同青海省黄南、果洛两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两省在西宁商谈所达成的协议。并通知我省有关州、县委认真贯彻执行。
另外,希两省所委托有关州、县负责处理这一问题的同志迅速取得联系,以便早日彻底解决。
中共青海省委
1960年9月9日
甘肃、青海两省委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同青海省黄南、果洛两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的协议
为了彻底解决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所属德乌鲁市、洮江县同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所属循环,河南、泽库、及果洛藏族自治州所属玛沁、甘德、久治等县之间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甘肃省委委托王秉祥、豪定军、谢占儒等同志。青海省委委托袁任远、冀春光、杨西林、景生明、费钧等同志,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和互尊互让的精神,于1960年8月28日至31日在西宁经过充分酝酿交换意见,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地界问题:
一)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所属有关县同黄南藏族自治州所属有关县的地界问题:
1、德乌鲁市同循化县在碾豆汤(尼道堂)地区的争执问题,商定的以1958年度双方公社党委所划界线为界;
2、德乌鲁市同泽库县在完乎尼哈、卡马尼哈地区的争执,商定仍以原泽库县委书记郭民同志1955年给原夏河县检察长杨鼎涛同志的信中所述完千尼哈为界。即界线以东属德乌鲁市桑科公社,以西属泽库县多禾茂公社;
3、关于朱(周)可河地区,商定仍按历史习惯由洮江县西仓公社和河南县赛尔龙公社按年轮流放牧;
4、洮江县同河南县在王文钦科与耶盖什那休马地区的争执,商定以耶盖什那休马沟为界。界线以东属洮江县尼玛公社;以西属河南县国营农牧场。
二)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所属有关县地界问题:
1、洮江县同玛沁县在得可河地区的争执,商定得可河地区属玛沁县河南公社;
2、洮江县同甘德县在下藏科地区(包括西柯河)的争执,商定北起西柯河主流入黄河处(即西柯河下滩南沿),南至木拉水(即木拉寺以西之木拉沟)入黄河处为界。界线以西属甘德县西娘、江千两社;以东属洮江县欧拉、群强两公社;
3、洮江县同久治县在俄后滩地区的争执,商定俄后滩属久治县青年农场。界线北以南起第一道黄河为界;俄后滩以东界线,暂以俄代河为界。至于岗个儿滩是否系俄后滩下滩,由双方工作组查清,如属俄后滩下滩,即属久治县青年农场;如非俄后滩下滩,即属洮江县齐哈玛公社。
二、在上述有关地区的争执中,双方群众互相赶去的牲畜、拿去的农具等物,由各有关州、县委切实认真追查清楚,严肃对待。原物如数退回对方。至于久治县俄后滩地区扣押去的阿万仓公社19人,应即释放送回阿万仓公社。
在1959年平叛斗争中,久治县国营牧场在俄后滩地区,收容之牲畜和玛沁县大武羊场在西柯河地区收容之牲畜属阿万仓、欧拉等公社者应彻底查清,迅速退还阿万仓、欧拉公社。在确实数字未最后查实前,应将现已查清的三个牲畜退给阿万仓公社。
三、为了迅速坚决贯彻执行本协议,进一步加强团结,各有关地区必须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加强协作,处理有关问题,以防反、坏分子乘隙进行破坏。玛沁县扣押欧拉公社之二名嫌疑犯交由洮江县依法处理,有关俄后滩等地区的死人问题,双方组成工作组,认真彻底追查清楚,专案处理。
四、除上述地区的问题,按本协议严格执行外,其他未发生问题地区,也必须严格遵守原习惯界线。双方均应教育干部、群众、约束自己、严禁越界、打架闹事。
为认真贯彻执行本协议,黄南由费钧、尕布龙、果洛由景生明。甘南由赵子康、马负图、胡培玉等同志,分别负责上述地区的划界、互退牲畜、农具等具体事宜。
本协议报请甘肃、青海两省委批准后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王秉祥
中共青海省委 袁任远
1960年8月31日于西宁
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江县和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若尔盖两县接壤地区问题的协议
(一)会议情况
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江县和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若尔盖两县接壤地区纠纷和草场界线问题于1960年9月26日在成都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商谈。会议由中共甘肃省委统战部蒙定军部长和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黄觉巷副书记共同主持。参加会议的甘南方面有中共甘南藏族自治州委员会书记赵子康同志、洮江县县长彭振江同志;阿坝方面有中共阿坝藏族自治州委员会书记郜志远同志、中共阿坝县委员会书记路林同志、中共若尔盖县委员会书记陈殿卿同志。会议自9月26日至28日共进行了3天。整个会议过程是团结的、融洽的,体现了互相让步,互相支援的精神。
鉴于两州接壤地区的纠纷问题曾在双方州、县之间先后进行了多次商谈,但因意见分歧而未获得结果。为了把此次会议开好、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首先经过了会前的充分酝酿,双方肯定了解放以来在平叛、改革等各项工作和物资方面,彼此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情况是很好的,干部之间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团结的、融洽的。双方认识到在今后必须本着把方便给予别人,把困难留给自己的共产主义精神,坚持团结,搞好协作,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对于大半年来接壤地区发生的纠纷问题,双方认为各自所属的一些干部中都存在着缺点和错误,而甘南所属的某些干部中缺点、错误则是相当严重的。双方都本着自我批评精神,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检查。
双方认定:解决接壤地区纠纷问题,应本着下列原则进行:
1、坚持团结友爱、相互商量,互相让步,互相支援,互相协作以有利于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共同开展和繁荣。
2、避免纠缠历史,作无休止的争论。根据解放以来双方实际管辖区域的情况和群众放牧的习惯,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根据上述原则,就接壤地区的纠纷问题达成了完全一致的协议。
(二)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
一、齐哈玛问题
原齐哈玛部落居住在黄河以南,1948年被华尔功臣烈压迫,各部落的大部分约300余户到了黄河以北,其余约40户左右散居在求吉马、麦尔马草场。解放后十余年来齐哈马部落在黄河北的群众一直属甘南领导。而在黄河以南的齐哈马草场一直为阿坝方面管辖和使用。1956年原国务院三省边境工作团曾就此问题与甘南和阿坝方面进行商讨,当时只确定齐哈马部落要搬回黄河以南原草场居住,但搬回后的归属问题未解决。是年2月甘南洮江县未和阿坝方面商量即把齐哈马公社搬来黄河以南。
经此次商谈,双方本团结互让精神,阿坝方面决定把原齐哈马草场全让出来,以很好地安排齐哈马公社的生产;至于现在原齐哈马草场放牧的阿坝公私合营牧场。阿坝方面决定搬出另行安排。甘南方面意见:现在原齐哈玛草场放牧的阿坝公私合营牧场可以不搬,仍在该草场放牧。最后由于阿坝方面坚持让出的意见,会议同意了阿坝的意见,齐合玛公社的归属问题确定仍归洮江县领导,散居在求吉马、麦尔马草场的数十户,仍归阿坝县领导。
关于洮江县齐哈马公社和阿坝县具体草场界线,双方议定:西界以吉柯河、希脑山梁为界,以西属阿坝,以东属洮江。东界:以贾曲河为界,河西属洮江,河东属阿坎。东南以夺倾家南山梁为界,西南以吉柯河和邓扎柯之间的山梁为界,在夺倾家南山梁和吉柯河与邓扎柯之间的山梁中间顺着自然山梁划一条界,以北属洮江,以南属阿坝。
二、关于若尔盖的幕俄藏地区与洮江的色卡哇的草场问题。
鉴于色赤卡哇有在幕俄藏地区放牧的事实。双方确定这个地区的界限是:以夏当沟口的小山仓为基点,向北至山梁,向南约6公里处至小河,并沿小河向西至入黑河口处为界,界西、界北属甘南洮江县。界东、界南属阿坝的若尔盖县。
界线划定后,甘南方面在若尔盖境内开荒人员,应予撤回。
三、关于黄河、黑河三角地带(甘南称“阿尕马者”、阿坝称“玛底甲拉井”)的问题。
解放以来,由若尔盖县嘎基卡部落和洮江县的尼玛部落共同在此放牧。此次会议,双方议定这里两州的界限是:从黑河、黄河汇合处向东约3公里处,在黑河的第一大弯曲部,向正南方向划界至黄河,界西属甘南洮江县,界东属阿坝的若尔盖县。
四、关于若尔盖县的甲秀、浪架、达摩沟、温泉沟地区与洮江县的界线问题。
经会议确定,这个地区的界限以华尔干山分水岭为界,北属洮江县,南属若尔盖县。现在甘南方面在界限以南探矿的人员均予撤回。
以上四点意见,应由双方共同组成工作组本着团结互让的精神,到实地察看,划定界限,坚决贯彻执行。
(三)善后工作问题
鉴于齐合玛公社搬过黄河南岸以来,发生了一些闹事问题,这些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为了教育干部和群众,挽回党的政治影响,认真地作好善后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双方议定:在双方县委的领导下,并由双方县委同志各一人,共同负责组成工作组,对发生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于闹事中拿走阿坝牧场的东西应清理退还。为了消除隔阂,增强团结,应在工作组领导下,分别召开干部和群众的联欢会,团结会等,广泛深入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团结互让的教育,对发生闹事问题有责任的干部,应向群众进行检讨认错。
今后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和互让互助的精神,经常地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严格遵守此次会议的协议,今后对边界上发生的问题,应本此精神互相商量及时解决。 蒙定军 黄觉巷 赵子康 郜志远 彭振江 路林 陈殿卿
1960年9月30日
协议书
甘肃省碌曲县李恰如牧场与青海省河南蒙旗县、青海省种马场接壤地区,由于草场界线不够明确,近两年来曾先后不同程度的发生过纠纷,影响了两县两场之间的团结与畜牧业生产。鉴于上述情况,通过联系,甘肃省碌曲县委指派马负图同志率领工作组,青海省河南蒙旗县委指派乔治国同志率领工作组,于1962年6月22日,同时前往争执地区进行协商。
在听取双方群众和有关人员对该地区历史界线与放牧习惯介绍后,两县工作组,根据利于畜牧业生产发展,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本着互让互谅的精神,经过磋商,提出初步界线处理意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通过群众和有关人员的酝酿,而后达成协议。
界线协定:南起毛特角合若特山顺水(秋季有水)流入莫尔藏水(大水)至石帽山脚,(卫格日土尔河下山咀)沿石帽山顶,北伸至克毛山脚(以东为碌曲县所有;以西为河南县所有)。
本协议书自签字日生效,双方必须加强基层干部和放牧员教育,严格遵守本协议界线,不准越界放牧,严禁大小纠纷发生。
中共甘肃省碌曲县委工作组马负图
中共青海省河南蒙旗县委工作组乔治国
1962年6月27日
碌曲县阿拉乡和夏河县麦西乡之间草山纠纷协议书
碌曲县阿拉乡与夏河县麦西乡的草山之争,主要是周老和鲁乃合沟。州、县工作组和两乡的代表根据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适当照顾历史界线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周老沟属麦西乡的吉藏黄日,日合洛沟从阳山的才公玛以上划归阿拉乡的吉藏乃合日,鲁乃合沟阳山夏乃合藏为麦西管辖,阴山那吾鲁为阿拉管辖,阴、阳二山均以所述地名为界。
双方必须向各自的干部、群众大力宣传本协定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越界放牧,对少数牲畜偶尔越界现象,双方必须从团结出发,协商处理,不得借此扩大事态。如有意破坏协议时,将依法处理。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生效,碌曲、夏河县人委,麦西、阿拉乡人委各持一份,并报请州人委备案。 碌曲县代表 田举柏 王化书
夏河县代表次知木来布甲
州工作组代表李延锋赵绍武
1963年8月31日
碌曲县玛艾公社玛艾、加格大队与夏河县牙利吉公社尼玛龙大队草山纠纷协议
碌曲县玛艾公社玛艾大队,加格大队与夏河县牙利吉公社尼玛大队的草山纠纷问题,在州委工作组主持下,会同碌曲、夏河两县于1963、1964、1967年先后作过三次调处,八、九年来,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两社队人民群众按照协议精神,团结放牧,革命和生产都有显著发展,但1973年以来,由于阶级敌人的破坏,个别基层干部路线觉悟不高,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违犯协议,聚众械斗,致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州委和碌曲、夏河两县对这一纠纷十分重视,由州委派负责同志主持,在两县交界处举办学习班,参加学习班的有两县委常委、革委会付主任2人,公社党委书记2人,大队干部及群众代表18人,于1974年4月9日至6月9日,历时60天,现已达成协议,完满结束。
学习班以批林批孔为纲,开展基本路线教育,深揭了草山问题上的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联系草山纠纷实际,深入批判了林彪孔老二“克己复礼”妄图复辟资本主义的罪行,通过揭发批判,大家认清了草山纠纷的阶级根源和历史根源,草山纠纷是阶级斗争在草山问题上的反映,是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遗留下来的“怪物”,它向来是剥削阶级制造的,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解放20年多来,在毛主席和党中央领导下,广大贫下中农翻身得解放,当家作主人。在贫下中牧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自然也没有发生纠纷的理由。但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阶级敌人人还在,心不死,他们在我们队伍里寻找代理人,并利用旧传统观念、旧的习惯势力、挑拨离间、制造纠纷、破坏团结,迎合林彪“克己复礼”复辟资本主义的政治需要,亡图达到复辟的罪恶目的。“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经验证明,只有坚持执行毛主席为我党制定的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执行党的团结胜利的路线,本着互谅互利的原则办事,才能妥善地解决好草山纠纷问题。两县社的同志在批林批孔,揭露敌人的罪行,提高阶级斗争、路线斗争觉悟的基础上,比大寨精神,比龙江风格,从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出发,在1963年、1964年、1967年三次协议的原则基础上调正放牧区域,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碌曲县玛艾公社玛艾大队将所属然高老以上至九头山对面以下阴山沿梁一带借给夏河县牙利吉公社尼玛龙大队放牧。具体界限是下界以然高老座向左岭沟口山咀直对阳山加木可沟口左向加木可知会陶(石咀);上界以九头山大石咀对直阴山郭盖石卜浪座向左岭第一条小沟左向小岭山下。
然高老以下原由尼玛龙借牧的草山归还给玛艾公社加格大队放牧。
第二条:夏河县牙利吉公社尼玛龙大队将所属得合西沟口座向右梁山咀以上达木那柔(又名纳格昂)、得合西哈兰木,隆哇掌堡以沟脑沿梁借给碌曲县玛艾大队放牧。
双方在所属借牧地区阳、阴山均不要驻扎帐房,玛艾大队搬进夏季牧场,尼玛龙方面应允许玛艾畜群通行,但玛艾必须提前告知尼玛龙,过路畜群亦应当日进入所属地区,在借牧地区不可宿夜,亦不再剪毛,药浴。
第三条:牙利吉公社尼玛龙大队根据1964年协议在加格大队西兰木沟放牧的两千只羊,不再继续放牧,关于西兰木草山的界限仍应维持1964年“东北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西北以得吉河西兰木河交叉为界”的协议。(注:当时指的西兰木河即现在已枯涸的河道)。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越界,防止摩擦,尼玛龙所属的折更尼傲一带不要驻扎帐房,加格大队在所属西兰木沟座向左梁以下至西兰木便道兹乌姆那卡以北不要驻扎帐房。
第四条:随着农牧业学大寨群众运动的蓬勃发展,牧业生产发展很快,牲畜头数不断增长,虽然经过这次调解,互相借用,草山紧张局面有所缓和。但解决草山紧张的根本途经,在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持续不断地开展农牧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坚持大干快变,大力建设草原,扩大利用面积。为此,尼玛龙、玛艾两大队,各自对所借草山负有建设责任,公社、大队应将借用草山的建设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研究,安排,认真抓好。
以上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严格遵守,不得违反,不得越界放牧。
两社队干部群众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自觉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加强团结,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展人民公社集体生产,在党的团结胜利路线指引下,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参加学习班的成员:
夏河县:赵建基(县革委会副主任)
赵学清(牙利吉公社党委书记)
解广田(夏河县农牧组组长)
豆格甲(尼玛龙大队副主任)
桑吉扎西(尼玛龙大队三队队长)
桑吉扎西(尼玛龙大队六队队长)
阿叉(群众代表)
索南木(群众代表)
旦正扎西(尼玛龙大队二队队长)
马占彪(公社工作人员)
碌曲县:张学文(县革委会副主任)
达延礼(玛艾大队党委书记)
豆绕(玛艾大队支部书记)
尕尔藏才让(加格大队支部书记)
加羊(加格大队副主任)
那木吉(群众代表)
尕尔藏(群众代表)
切知布(群众代表)
贡保扎西(玛艾大队二队队长)
旦之加布(群众代表)
那目交(加格大队革委会委员)
桑吾(群众代表)
金巴(群众代表)
王蔼然(县工作人员)
巴尕(公社工作人员)
州工作组:杨应忠(州委副书记) 王建业(州生产部民政组组长)
李茂(州工作人员) 肖剑(州工作人员)
加羊(州工作人员)
1974年6月10日
关于西兰木草山协定书
碌曲县玛艾乡加格村与夏河县牙利吉乡尼麻龙村之间西兰木草山历史界限是清楚的,东北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西北以德吉河西兰木河的交叉为界,但以往牙利吉尼麻龙群众通过亲朋关系在加格村西兰木草山零星放过牧,1962年以来由于双方没有即时解决以致引起该地纠纷,1964年6月16日至18日3日,由州县和玛艾、牙利吉乡工作组在玛艾乡调解最后共同认定西兰木确系碌曲县玛艾乡加格村草山,但考虑到牙利吉乡尼麻龙村草山较窄狭,经过协商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互让互谅的精神,玛艾乡同意牙利吉乡尼玛龙村可在西兰木沟放2000只羊以及放牧人员随带正常的骑、驮、奶牛西兰本沟口以界限为准,双方不得越界放牧,但在放牧季节前双方必须联系商量统一安排 日进 日出交叉放牧,以保障牲畜正常吃草。
此协定从签定之日起有效,双方必须向各自的干部和群众大力宣传协议的规定,严格遵守,不得有违,如有违犯者由违犯的一方负全部责任,但同时双方必须严防坏人从中煽动群众破坏协议,如果发现有意破坏者必须严肃处理。
本协议一式五份分别由碌曲县人委、夏河县人委、玛艾乡、牙利吉乡各保存一份,并报州人委备案。
州代表 辛风辉 郭锦华
夏河县代表 丁炳林 姚文
碌曲县代表 田举柏
牙利吉乡 杨佐清
玛艾乡 索南木
1964年6月18日
碌曲县出席全国、省、州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1954年8月-1995年)
一、碌曲县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出席全国第四.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才让卓玛。
碌曲县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拉久美。
二、碌曲县出席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届:阿才
第二届:阿才(藏) 金巴(藏)
第三届:金巴(藏)
第五届:才让卓玛(女、藏) 金巴(藏)
第六届:旦木尕(女、藏)朱秀次力(藏)
注:1986年4月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罢免了朱秀次力甘肃省第六届人大代表资格
第七届:万玛吉(女、藏) 陈克勤
第八届:代茂(藏)
三、碌曲县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届:张宗发、李守仁、康镇、董宏杰、白忠义、李珍,才巴郎杰(藏)、花木吉尔(藏)、拉麻古尔(藏)、俄项(藏)、旦知加(藏)、才旦加(藏)、花尔旦(藏)、阿才(藏)、卓瓜旦增(藏)、炔加(藏)、拉毛(女、藏)、旦增僧盖(藏)、西宝(藏)。
第二届:阿才(藏)、花木吉尔(藏)、卓瓜旦增(藏)、西宝(藏)、尔旦(藏)、周克加(藏),杨佐清(藏)、吴正祥、旦知加(藏)。
第三届:彭振江,金巴(藏)、王占彪(藏)、王明善、旦增僧盖(藏)、王柏林、杨佐清(藏)、王耀山(藏)、李荣(藏)、卓玛(女、藏)、马忠章(回)、召耐(女、藏)、江巴道(藏)、花尔藏(藏)、老者(藏)、青增(藏)、尕尔藏(藏)。
第四届碌曲县和玛曲县于1959年初合并为洮江县代表共48名。
第五届:田举柏、尕尔藏(藏)、尕藏草(女、藏)、王耀山、旦增桑盖(藏)、加参(藏),王明善、鲁姆才让(女、藏)、张敦厚(藏)、贾进录(藏)、青增(藏)、尕瑞玛(藏)、金巴(藏)、德考(藏)、七毛他(藏)。
第六届:田举伯、任成斋、金巴(藏)、赵惠太、卓玛(女藏)、麻交(藏)、龙仁桑盖(藏)、尕尔藏草(女、藏)旦正王甲(藏)、旦木知吉(女、藏)、拉麻才让(藏)、丁木去乎(藏)、卓玛吉毛(女、藏)、尕尔藏(藏)、德考(藏)、完玛草(女、藏)、七毛他(女、藏)、依路(藏)、南木吉(藏)、王尼格(藏)。
第八届:敏作宾(回)、张芙蓉(女)、拉毛草(藏、女)、老哇(藏)、西热堡(藏)、杨旦(藏),达尕(藏)、王秀(藏),罗绕(藏)、塔义(藏),义绕(藏)、加木参(藏)、拉毛草(女、藏)、尕加木(藏)、拉玛才让(藏)、方世荣、王旦(藏)、格绕(藏)、其周(藏),公保(藏)、高老(藏)、阿草(女、藏)、桑杰克(藏)、拉毛加(藏)、云旦(藏)、李秋芳(女)、徐英(女)、宗木兰(女、藏)、桑旦(藏),佴占海(藏)、朱秀次力(藏)、其绕(藏),贡保草(女、藏)、王焕新、李成义、罗布藏(藏)、丛华云(女),杜文忠、金德哇(藏)。
第九届:仁欠道尔吉(藏)、王庭选、祁尔江、豆格加布(藏)、才让扎西(藏)、安贡(藏)、拉毛草(女,藏)、卓玛加布(藏)、耳多(藏)、贡保甲(藏)、才让刀吉(藏)、高来(藏)、其周(藏)、东知布桑盖(藏)、才让卓玛(女,藏)、久西道尔古(藏)、周挂秀(藏)、才巴郎杰(藏)、依拉久美(藏)、郭发永、庞俊茂、王国民、辛凤辉、苏全忠(藏)、杨镇刚(藏)、尕考(藏)、南考(藏)、席热堡(藏)、卓玛(女、藏),贡保(藏)、阿迈(藏)、王兰英(女)、金玉莲(女)、周耀华、龙仁桑盖(藏)。
第十届:才项(藏)、安贡(藏)、贡保才让(藏)、道老(藏)、道尔吉才让(藏)、年登峰(藏)、才保甲(藏)、万作良(藏)、吴考(女、藏)、陈来(藏)、陈克勤、杨镇海(藏)、贡卜扎西(藏)、拉毛加(藏)、席热堡(藏)、龙仁桑盖(藏)。
第十一届“名:代茂(藏)、贡卜扎西(藏)、德哇仓(藏),其绕(藏)、万作良(藏)、杨镇海(藏)、安贡(藏)、切尔江(藏)、尚治中(藏)、才让道尔吉(藏)、道尔尕(女、藏)、吴考(藏)、达绕(藏)、贡保如(藏)、道布旦(藏)。
中共碌曲县委文件
县委发(1985)2号
中共碌曲县委、碌曲县人民政府关于牧区牲畜无偿归户的决定
(1985年1月18日)
各乡党委、乡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县牧业生产实行了大包大干责任制,将集体牲畜全部承包到户经营,1984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又将冬春草场全面承包到户或联户,促进了牧业生产的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逐步改善。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牧业生产责任制,调动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县委组织县乡两级干部,点面结合,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1985年全省农村工作的安排意见的精神,从我县实际出发,决定对原有承包到户的集体牲畜,一律实行“分畜到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
分畜到户工作1月上旬又经6个乡的试点,于1月17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试点工作座谈会,对一些具体问题又作了如下决定:
(一)坚持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作为分畜到户工作,即以村民小组大包大干时的户、人、牲畜为大稳定的基础,对当时因各种原因未承包牲畜的户及承包后迁入的户,要深入到本户调查,并和群众认真研究,分别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对待,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作必要的小调整。
(二)为了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团结,对1958年以后的迁入户,不能另眼对待,要一视同仁。
(三)分畜到户,原各生产队向各户的承包畜作价,一律宣布无效,收回原承包作价通知,由乡政府换发给分畜到户的通知。各级组织对原来的承包资料及这次分畜到户的资料,要作为历史档案,不得销毁。
(四)现牧民各户自留畜及原承包集体牲畜增值数,均属私有,不在此次分畜到户范围之内。
(五)国家正式干部、职工、城镇人口不分给牲畜。
(六)各项畜产品任务(包括指令性、指导性)本着服从于生产的原则,从1985年起,逐年随着各户牲畜饲养量及畜种的变化,逐级落实到户,改变以往一定几年不变的作法。
分畜到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望各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指导。领导亲自动手,抽调得力干部,抓紧抓好,力争在春节前全部搞好,将总结和花名册报县委。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请州委、州人民政府指正。
中共碌曲县委员会碌曲县人民政府
1958年1月11日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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