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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卷 土地城建环保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207
颗粒名称:
第十五卷 土地城建环保志
分类号:
X-124.2
页数:
8
页码:
263-270
摘要:
本卷记述的是碌曲县土地城建环保志情况包括土地管理机构、碌曲县土地城建环保局、非常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籍管理、四项建设用地管理,城镇建设、碌曲县城建设、集镇村庄建设等。
关键词:
土地
城建
环保
内容
第一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机构
一、碌曲县土地城建环保局
碌曲县土地城建环保局1987年12月成立。1987年以前,没有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有关土地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县政府直接处理,一般性问题则由经计委、农村人民公社或乡政府管理。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后设立土地股,配备专职土地干事1名,开始依法管理国土资源。1991年在全县7个乡政府配备了兼职土地管理员。
二、非常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县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每逢重要的土地工作任务下达后,县政府及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城建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自1988年到1995年,先后设立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有:碌曲县清理清查非农业用地领导小组(1988),碌曲县开展土地管理宣传月领导小组(1991年),碌曲县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领导小组(1991年),碌曲县地籍调查领导小组(1992年),碌曲县土地估价委员会(1995年),碌曲县土地详查数据变更领导小组(1997年)等。这些临时性质的各类领导小组,对于开展一些需要突击完成的土地管理工作,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土地管理
一、地籍管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始于1989年。1989年下半年,根据省、州土地管理局要求,县政府抽调机关干部28人,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发证工作,到1990年,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批307户,发证率达到71%以上。1992年,在全面开展对非农用地清理清查的基础上,全县城乡单位和个人共累计发证473件,占应发数的90.47%,其中国家集体单位发证240件,占应发数的85.50%,个人发证233件,占应发数97%。1993年在县城开展了地籍调查工作。1994年经省局批准再次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这次发证是在地籍调查基础上,回收了以前所发的使用证,重新核实补发。到年底全县更换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442宗地,其中国家机关单位换发226宗地,私人住宅更换补发181宗地。到1995年,全县应发各类土地使用证2294户,实际发放1475户,其中国家单位应发260户,实发219户,发证率84.23%;个人应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30户,实际发放224户,发证率97.39%;集体所有土地证应发1720户,实发948户,发证率55.12%;临时土地使用证应发84户,实发84户,发证率100%。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6户,办理转让手续26户。1992年配合州地籍调查队完成了县城620宗地的权属调查、勘丈6处新增地的补测外业工作,绘制宗地图626幅,使县城的每宗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和用途得到普查确定。通过十年工作,初步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地籍档案,为规范化地籍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四项建设用地管理
四项建设用地是指国家建设、集体建设和农业、个人建设用地。四项建设用地管理,坚持指标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控制用地标准,以达到保护和节约土地的目的。从1989年到1995年,全县四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1292.5亩,实际批准使用1250.20亩,节约土地42.30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计划494.28亩,实际审批使用474.0亩,集体建设用地计划150.0亩,实际使用140.0亩;农业建设用地计划97.0亩,实际使用97.0亩;个人建房用地计划508.92亩,实际使用496.71亩。全县四项建设用地中95%以上是牧民宅基地,因此,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将牧民宅基地的清理审批作为重点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严格审批程序,宅基地用地必须以个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委会审查、乡政府核定、县城建局批准的规范化程序进行,二是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三是跟踪检查,防止违法占地。
三、监督执法管理
做好监督执法管理,通过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认真清理清查各类非农业用地,规范土地转让行为,二是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自1988年到1995年,全县范围开展的非农业用地清查2次,局部性的清理清查2次,对城镇(县城)土地市场的调查和隐形市场的清查3次,其中1992年清理出县城转让地88宗,占地面积23002.34平方米,金额450503元,其中出让土地(房屋)54户(宗),占地面积2185.61平方米,出让金额60253元;转让土地34户(宗),占地面积20816.73平方米,转让金额390250元(其中机关单位7宗,个人住宅27宗)。1994年12月,再次对1993年、1994年新发生的土地隐形市场进行清理,据统计两次清理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共计137宗,对其中国营单位的7宗进行了补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私人转让的27宗,20宗做了处理,处理国营单位和个人出租的103宗.三项合计处理率达94.89%。在清理整顿非农业用地的同时,对违法案件严肃查处。1990年到1992年,全县发生违法占地案件4起。1992年,郎木寺乡7户个体户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阻碍国家建设,县城建局强行拆除非法建筑物,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的进行。1988年到1995年,全县共发生违法土地案件32起,处理结案32起,结案率100%。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为加强基层土地管理,全县开展了创建“三无”(无违法用地、无违法管理、无违法批地)乡活动。1994年创建“三无”乡2个,1995年创建3个,使全县三无乡在1995年达到5个,占应评选乡的总数的71.4%。
四、土地定级估价
碌曲县的土地定级估价工作从1995年8月开始,9月底完成,历时两个月。定级测算出了级别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完成各类成果图11份,文字材料6份,各类调查表、过渡表、汇总表23种。碌曲县城城区范围东至玛艾乡砖瓦厂,西至藏中菜地,北至玛艾乡政府,南至变电所,总面积3.17平方公里。城区基准地价共分四个级别,各级差每平方米价格为:商业用地一级258.19元,二级87.03元,三级43.52元,四级27.50元;工业用地一级91.67元,二级63.44元,三级53.47元,四级11.23元;住宅用地一级129.41元,二级45.46元,三级23.48元,四级15.05元。专家认为,碌曲县城区的四种土地价格基本适应碌曲县的实际情况。
第三节 土地所有制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县境内土地所有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和寺院所有制。碌曲藏族部落土地的所有制表现为对土地的部落公有制,这种公有是封建宗法式集体所有,草场分为大部落所有,小部落所有和村庄所有三种形式。部分集体所有制首先在双岔部落形成,各部落起初以势力大小占据一定数量的草山,随后界限分明,互不侵犯,否则就会引起草山械斗。土地虽为部落集体所有,但在部落内部,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并非处于均衡状态,部落的大头人、小头人等上中层统治者,首先拥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尤其是在耕地方面部落成员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存在着明显差别。
寺院土地所有制。郎木寺建立后,一些藏族部落便成为该寺的“拉德”,“拉德”部落的土地所有权归寺院所有。郎木寺为政教合—寺院,寺院大温布和所属的色赤部落土官由同一人担任。郎木寺拥有耕地1397亩,其次还拥有大量草场。郎木寺所属部落的牧场为部分公有,部分私有。到20世纪50年代初,占有土地295亩。
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20世纪50年代初,县境内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土地的所有制依然保留着封建所有制原状,党在民族地区贯彻执行“不分不斗,牧工牧主两利,扶持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的方针政策,保持了碌曲藏区的大局的基本稳定。合作化运动时期,在互助组合作社还未得到发展时,1958年9月成立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对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对土地的具体管理和使用由生产队进行。改革开放后、1983年改人民公社为乡镇,各行政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境内的草场、耕地逐步承包到户使用。对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对土地使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节 土地利用
一、封建部落对土地的利用
1956年,双岔部落有耕地面积约7200亩,其中川地4320亩,坡地2880亩,草山面积1040平方公里,其中寺院占有土地287亩,占4%,上等户占有1873亩,中等户占有3240亩,占45%,下等户占土地1800亩,占部落耕地面积的25%,土官占有100亩,占部落耕地面积的1.38%,头人(29户)占耕地699亩,占9.7%。农业区对耕地的使用,由头人和年长老人议定,规定每年轮歇区轮歇时,任何人不得耕种。收割季节将全村庄稼划分为若干块,规定收割先后次序,不论青黄,全村必须按次序一起收割,在耕地周围放牧一定要在庄稼全部收割后才能进行,一季庄稼施肥一次。农作物播种的面积,一般是70%播种,30%轮休,对草山的管理和使用非常简单,既不划界轮牧,也不联群放牧,各家将自己的牲畜赶到本部落的草场随便吃,哪里草长那里放,没有长草啃草根,白天放牧,夜晚收回帐圈,在春季将幼畜另放,冬季合群,秋收后,牲畜少者可回家在村子附近放牧,牲畜多者仍然在帐房放牧。共同使用部落公有草场时,牲畜多的牧民就较多地使用了草场,形成了劳动者对土地使用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封建部落对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使用,还局限于原始粗放的落后状态,这种近乎原始公社后期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只所以在境内存在,主要是由于边远闭塞的自然环境所造成。寺院对土地的使用一般采取租佃方式。
二、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利用
据统计,1959年全县4个国营农场播种粮食34712亩,单产40斤,时农场共有农工4632人。1958年到1959年上半年,农作物种植密度、面积.播种时间、劳力与耕畜调配等权力均由人民公社决定,1959年6月25日,洮江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将上述5项权力下放到生产队决定。对土地使用违背了自然规律,既破坏了生态平衡,又导致了生产力水平的下降。到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农场下马,经垦荒破坏的牧场逐步得到恢复,沿洮河的西仓、双岔、阿拉实行半农半牧,其余玛艾、拉仁关、尕海和郎木寺为纯牧业乡。“文化大革命”中“农业学大寨”,牧业赶贡巴,水土保持整修农田,提高了农田质量,在牧区推广贡巴经验,提高了牧草产量,使农田和草场得到良好的使用。
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土地承包使用,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推广科学使用农田和草场,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据1994年详查,全县耕地(净)面积45467.9亩,占总面积的0.58%,主要分布在玛艾、西仓、双岔、阿拉四乡,以种植青稞、油菜和饲草料为主,旱地梯田分布在玛艾乡,以种植饲草料为主,川旱地分布在西仓、双岔、阿拉三乡,播种耐寒的油料作物,产量不高,亩产粮食在200斤左右。林地面积620513.8亩,占总面积的7.97%,天然乔木森林主要分布在东部的双岔、阿拉、西仓、拉仁关乡,灌木林遍及全县各乡,生长在高山的阴坡地段,多为薪柴使用。草地面积6892985.9亩,占总面积的88.57%,以天然草地为主,占草地面积的99.94%。天然草地由六个类型组成,亚高山草甸草场、亚高山灌丛草场分布最广,面积最大,其中可食牧草568种,占总数的90.16%。按照全国草场资源等级划分标准,县内没有劣等草场,二等草场占37.35%,三等草场占45.19%,四等草场占17.48%,中上等草场占82.52%。草场亩产鲜草300~400公斤的四、五级草场占总面积的4.04%,亩产鲜草400~800公斤以上的三级草场占草场面积的22.57%,六、七级草场仅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3.39%。
第二章 城镇建设
第一节 县城建设
一、县城概况
1954年到1957年下半年,县直机关于西仓新寺办公。从1956年起,县政府在玛艾根萨建设碌曲县城,到1957年秋,在秀龙沟口的高地上,即现县城主街道粮食局以东到玛艾砖瓦厂之间,建设起一批瓦房建筑。1957年冬,县委、县政府与县直机关进驻新址。起初之所以将县城建在高坡地带,是因建政之初武装叛乱时有发生。1960年,县治迁往尕海。洮江县撤销后,1964年,机关单位迁回玛艾根萨。从1964年起,县政府开始在洮河以北的开阔地带建设县城。到上世纪70年代末,碌曲县城初具规模,县城建筑都是土木或砖木结构的瓦房建筑,改革开放以后,县城建设步伐加快,到1995年,县城街道总长6.8公里,以一个“丁”字形主街构成城区的基本框架,东西长3公里,南北宽0.45公里,总面积1.35平方公里,各类用房建筑面积达3.6万平方米。
主要建筑物有:县委统办楼、县政府统办楼、畜牧局办公大楼、县中学教学楼、县藏族中学教学楼、县农业银行营业楼、旅游宾馆、电信大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人民医院门诊楼等20余幢现代化建筑。城区建有小水电站一座,企业单位有肉联厂、水泥构件预制厂、牧业机械修配厂、干酪素厂、副食加工厂、建筑公司等。1985年,县政府委托白银建筑设计院对碌曲县城进行了总规划,规划指出,鉴于碌曲县是以畜牧业为主的牧业县,应该把碌曲县城建设成为一个以畜产品加工工业为主,具有草原风光和民族特色的新型城镇。
二、房产管理
碌曲县房管所1980年成立,原隶属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碌曲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后,隶属县城建局。县直管公房总建筑面积为7394平方米,大部分修建于六七十年代,其中8幢为砖木结构,其余为土木结构,每间建筑面积18~25平方米,收房产租金0.03~0.07元/㎡/月。根据1985年城镇房屋普查资料统计,县城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1154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公房6538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产房83500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产房4299平方米,私有产权房屋6817平方米。为加强房产管理,确认房屋产权,及时掌握房产变化,防止私自转让产权,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于1990年9月对县城的房产进行登记发证。截至1993年共发房产所有权证256本,占应发证的94.5%。
三、供水防洪
以前,县城居民生活饮水主要是靠从城东的一眼泉水取水,部分人饮用未经处理的洮河水,工业生产及单位用水靠打井取水。1978年城区修建了一座10立方米的水塔,仅供少数机关单位及居民生活用水,1988年5月,利用玛艾乡人畜饮水水源在城区铺设了管道,设11个供水点,工程总投资94万元,日供水200吨。城区排水,在勒尔多东、西、南路两侧建有总长为6000米的排水渠,排水采用自流排放,直接排入洮河。
根据碌曲县水文站记载,洮河洪水位宽50~70米,最高洪水流量为500立方米/秒。1970年,政府对城区河岸采取了简易防护措施。1978年洮河上游出现了20年一遇的洪水,原筑河堤被冲毁,1979年开始,县政府组织力量,重新修筑防洪堤1.6公里,经过十多年修复后的河堤在洪水的冲击下,铁丝石笼开始坍落破坏,部分砌石堤岸勾缝剥落,砌体开缝下沉,局部崩塌。1995年投资98万元,重新修筑,提高了过洪能力。
四、县城绿化
碌曲县城属高寒阴湿地带,冬季长,春秋短,无夏天,自然条件恶劣,但南北两山,河谷滩地皆为绿色植被覆盖,洮河由西向东从城区蜿蜒流过,青山环绕,绿水长流。1964年以前,城区没有树木,1964年以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在勒尔多东、西、南路两侧种植了2行白杨树,由于该树秋天白毛飞扬,树叶脱落,污染了城区环境卫生,1987年到1988年,砍伐了主街道两侧的杨树,种植了云杉,并统一用钢管围栏。自1989年以来,加强了城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县城南北两山及河心岛开辟了160亩新的绿化地,种植了5.8万株云杉和白杨。各机关单位院落内种植了松柏、白杨及季节性花草,家庭院落有条件的都栽种花草树木。城区绿化覆盖面积20公顷,人均占有绿地面积9.2平方米,植被覆盖率17%。
第二节 集镇村庄建设
碌曲县7个乡政府所在地均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设施和乡镇企业,由于受自然条件和交通因素影响,各乡镇建设发展速度和规模有一定差距,但乡政府驻地一般有中心小学,乡卫生院、商店、乡办厂、畜牧兽医站和乡属单位,各乡均已修通地方道路,通汽车,通邮路,通电话,郎木寺乡和双岔乡都建有自己的小型水力发电站,大部份乡镇建有人畜饮水工程,建筑大多为土木或砖木结构的瓦顶平房。碌曲农牧村民房屋建筑有其独特的地方特色,牧区因游牧生产大部分村庄只是用于冬季居住,建有简陋的土木结构房屋,夏季离开房舍,携账篷等生活用具逐水草搭账迁徙,过着游牧生活。半农半牧区木材资源丰富,每座民房除四周用土石打起围墙外,其余全为木质结构,上下四周用木板装修,无窗户,在屋顶中间开有70厘米左右的小洞采光,住屋与畜棚连成一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府对改善牧民住房条件十分重视,农牧民住房观念也不断转变,农牧村新建住房已有部分得到改造和更新,在农业区域住屋与畜棚分离,卫生条件得到改善,牧民定居点建设大部分由原来的土房改为砖木瓦房,一些民房还配备了太阳能,玛艾乡花格村于1988年搬迁到县城洮河南岸既改善了居住环境,又方便了牧民生活。
第三节 环境保护
1987年成立碌曲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后,环保工作得到重视,1992年城建局设立碌曲县环境监理站。县境内的污染主要表现在,一是金矿的废矿渣对地下水源和草地及附近空气的放射性污染,二是对黄剌根及药材的乱挖,破坏了草原植被,对加工黄剌根的废水过滤沉淀后排出,三是森林资源的过量采伐,四是锅炉排放的废气、废渣、废水,城镇街面的饭馆、店铺倾倒的废水、垃圾等。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后,环境保护部门向各单位印发了《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法法规和科学知识学习手册》,并采用“6·5世界环境日重点宣传等办法,开展多层次的环境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1991年,县政府制止了黄刺根的采挖和黄连素加工。县环
境监理站成立后,结合碌曲实际紧紧围绕草原保护资源保护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制定了以1222工程(保护一个城市,管好两条河流,两个自然保护区,两个金矿)为内容的监理方案,使监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对全县的排污企业及16台锅炉排放“三废”建立了监测档案,及时掌握排污情况,并对排污单位实行了排污超标收费制,对产生排污的新建项目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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