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婚姻
建国前,妇女被看作私有财产,可以交换,转亲,换亲,可以金钱买卖,干涉、包办、强迫婚姻,抢婚、养媳、典妻、押妻等时有发生。富豪之家,可以一夫多妾,盛行早婚,一般结婚年龄:男18岁,女15岁或16岁,也有12、13岁结婚的。
建国后,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结婚年龄普遍推迟。50年代,结婚一般是男20岁,女18岁;60年代,男22岁,女20岁;70年代末,实行晚婚,男25岁,女23岁。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未婚64312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数228473人的28. 15% ,女性未婚率为24. 56% ,男性未婚率为31. 68% ,高于女性7. 12个百分点;有配偶151412人,占66.27%,女性有配偶率67.63%,男性有配偶率64.94%,低于女性2. 69个百分点;丧偶11433人,占5%,女性丧偶率7. 55%,男性丧偶率2. 5%,低于女性5. 05个百分点;离婚1316人,占0. 58%,女性离婚率0.26%,男性离婚率0.88%,高于女性0. 62个百分点。1 9 9 0年人口婚姻状况项 目 小 计 男 女 人口数 (人) 比重 人口数 (人) 比重 (%) 人口数 (人) 比重 (%)15岁及15岁以上 228473 100 115170 100 113303 100未婚 64312 28. 15 36487 31. 68 27825 24.56有配偶 151412 66. 27 74788 64. 94 76624 67. 63丧偶 11433 5 2878 2. 5 8555 7. 55离婚 1316 0. 58 1017 0. 88 299 0. 26在农村一些地方,存在早婚、近亲结婚,干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问题。
第二节 家庭家庭规模受人口增长的制约和户数增长的影响。家庭规模情况:西汉,元封三年(公元前108),每户平均4.2人;东汉,永平十八年(75),户均5.4人;三国,户均5人;晋,隆安五年(401),户均4人;南北朝,户均4人;隋,仁寿二年(602),户均5人;唐,武德五年(622),户均3.8人;元,至元十七年(1280),户均6.9人;明,洪武,户均2.3人;清,嘉庆,户均5.9人;清,宣统,户均5人;民国8年(1919),户均5人;民国18年(1929),户均5人;民国30年(1941),户均6.7人;民国36年(1947),户均7.6人;1949至1958年,户均5. 5人;1959至1968年,户均5. 2人;1969至1978年,户均5. 3人;1979至1988年,户均4. 6人;1989至1993年,户均4人。
家庭模式,几代同居的扩大家庭与联合家庭在减少,由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在扩大。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一对夫妇户、一代户和其他亲属、非亲属为3906户,占家庭总户数75587户的5.17%;二代户、二代户和其他亲属、非亲属,55166户,占72.98%;三代户、三代户和其他亲属、非亲属12280户,占16.25%;四代户、四代户和其他亲属、非亲属225户,占0. 3%;单身户与其他4010户,占5.3%。
家庭人口,6人以下户增多,6人以上户减少。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1至3人户为30372户,占总户数的40.18%;4至6人户41675户,占55.13%;7至9人户3421户,占4.53%;10人及10人以上户119户,占0.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