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人民政府和永昌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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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3197
颗粒名称: 凉州区人民政府和永昌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分类号: K296.7
页数: 5
页码: 820-824
摘要: 本文为凉州区人民政府和永昌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关键词: 永昌县 区域界线 协议书

内容

第一部分 勘界工作概况
  第一条
  为了实现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和科学化,确保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勘定省内行政区域界线规划》、《甘肃省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及武威、金昌两市“关于武威市和永昌县联合勘界实施方案”的精神,在省勘办和两市联合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凉州区、永昌县联合勘界工作组于1992年5月6日,在武威市举行首次联合勘界会议,经协商对4段边界线走向达成一致意见,并核定了武威地区革命委员会武地革发〔1978〕048号文件所划定的一段行政界线。1993年6月24日至25日,两县、区政府代表在金昌饭店召开协商会议,对“小三段”的边界线走向达成了协议。1999年6月28日,武威、金昌两市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在永昌县召开了勘界协商会议,双方代表按照事实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和国勘办〔1996〕32号文件关于“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精神进行了认真、坦诚的协商,最后就朱家墩至石佛崖地段、原省上准备裁决的边界线达成了协议。自此,凉州区、永昌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全线勘定。之后,两县区组织技术人员完成了栽桩测绘工作。2001年9月在兰州集中进行了资料汇总,按照《甘肃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编写了本协议,并标绘了边界协议书附图,绘制了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形成了完整的勘界资料。省勘办对其勘界成果予以检查验收。
  第二条
  凉州区与永昌县的边界线全长73公里。自西向东呈西偏西南、东偏东北延伸,西起凉州、永昌、肃南3县(区)交汇点的石佛崖山顶,东到周家弯子西南约500米北河沙滩中心小路上的凉州、永昌、民勤3县(区)交汇点。共涉及2县(区)的9个乡镇,59个行政村。即:凉州区洪祥乡3个行政村,金山乡的1个行政村,双城镇的5个行政村,青林乡的5个行政村,四坝乡2个行政村。永昌县六坝乡的13个行政村,水源镇的11个行政村,朱王堡镇的13个行政村,南坝乡5个行政村。全线共埋设5个界桩,其编号为0—1—2—3——。边界线和界桩位置标绘在4幅1∶5万地形图上作为本协议的附图。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详细记载了各界桩的情况,作为本协议的附表。附表内的经纬度、平面直角坐标、距离、磁方位角均在图上量取。磁方位角的量取采用16个方位。即:
  348°45′—11°15′北 11°15′—33°45′北偏东北
  33°45′—56°15′东北 56°15′—78°45′东偏东北
  78°45′—101°15′东 101°15′—123°45′东偏东南
  123°45′—146°15′东南 146°15′—168°45′南偏东南
  168°45′—191°15′
  213°45′—236°15′西南
  258°45′—281°15′西
  303。45′—326°15′西北
  191°15′—213°45′南偏西南
  236°15′—258°45′西偏西南
  281°15′—303°45′西偏西北
  326°15′—348°45′北偏西北
  第二部分 重要问题处理结果
  第三条
  一、石佛崖东南、牧场沟西南凉州区境内一侧原永昌东大河林场管辖的林区、仍归永昌县,并作飞地处理。其范围特征点坐标为:
  1.X=4215180 Y=18244910
  2.X=4215450 Y=18245860
  3.X=4214900 Y=18246540
  4.X=4214250 Y=18245750
  5.X=4214560 Y=18245150
  二、边界勘定后,双方群众原在小口子沟内的放牧点及放牧设施,如水井、泉、牲口圈、棚、应维持1990年底前的状况,可继续放牧,但划到对方境内的不得扩大和新增。双方要教育当地群众,相互提供方便,不得干扰对方群众的正常放牧。
  三、永昌方面原在小口子沟东面开采的小煤窑,仍维持现状,可继续开采。
  四、凉州方面原在小口子沟西面有一处老君庙遗址(图上未注明老君庙名称),永昌方面应允许武威群众搞祭奠活动。
  五、永昌、凉州、肃南三县(区)交汇点山崖涉及有石佛崖文物古迹,随着这次勘界正式划归凉州区文物部门管理,由凉州区方面保护、开发。具体管辖范围确定为有石佛崖文物古迹的山头到山根。凉州方面要做好该范围内植被保护工作,不得乱砍滥伐。
  六、界线勘定后,凡涉及到水源时,原两县(区)签定的有关《用水协议》继续有效,同时要共同保护好水利资源,不得破坏。
  七、凉州区贾家庄西南有永昌县李福家岸村耕地40亩,界线勘定后,仍属永昌县所有,继续耕种使用。
  八、武威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27日随撤消武威地区行政公署,设立武威市人民政府(地级市)现更名为凉州区人民政府(县级),因此,原武威市人民政府与永昌县人民政府在勘界中达成的有关边界协议书仍然有效。该协议书加盖凉州区人民政府印章。
  第三部分 边界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第四条 边界线的走向
  凉州区、永昌县的边界线自石佛崖西山顶起,向东北沿山脊蜿蜒延伸,经3109高程点,马莲大坂南鞍部,石头沟脑三角点(2996.0米),2950高程点,泉滩子沟南鞍部,2668高程点,转东南沿小沟下,经干河床翻山梁入小口子沟,沿小口子沟中心下到坐标点X=4217570,Y=18254350,转北到坐标点X=4217750,Y=18254350,转东到坐标点X=4217790米,Y=18254560,转南边界线入干沟,转东北沿干沟延伸到小路,转北偏东北沿小路延伸到土墩(1957米)东北约120米小路岔口,转北经朱家墩破坏房屋西60米处,水闸东到1号界桩。距0号界桩19.5公里。
  自1号界桩起边界线向北偏东北延伸,过大车路,经水渠岔口西200米处到坐标点X=4223750、Y=18257230,转东偏东北边界线入沙沟一直延伸到2号界桩。距1号界桩7公里。
  自2号界桩起,边界线向东北延伸,过兰新公路,北濠沟到坐标点X=4225310,Y=18261000,边界线转东到坐标点X=4225425,Y=18263800,边界线仍向东直线延伸到坐标点X=4225400,Y=18265050,折向北到坐标点X=4226240,Y=18265055,边界线大致转东偏东北在戈壁滩延伸,过兰新铁路到土墩(1641米)南150米处(坐标X=4226990、Y=18269150),逐渐转东南经1623米高程点东190米处到3号界桩。距2号界桩16.5公里。
  自3号界桩起,边界线向南延伸约450米转东南到坐标点X=4223080,Y=18273040,逐渐转东在戈壁滩延伸到坐标点X=4223270,Y=18275760,逐渐转北偏东北延伸入干河床,经小路岔口(1534米)西北40米处入北河,顺北河主河道延伸,经1509,1501,1493高程点到边界线的终点,即凉州、永昌、民勤三县区边界线交汇点。
  第五条 界桩位置说明
  0号界桩(凉州、永昌、肃南三县区交汇点)为单立三面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石佛崖西山顶上。在磁方位角69°18′,距离450米为3109高程点;在磁方位角208°42′,距离550米为3191高程点;在磁方位角337°12′,距离114米为马莲泉。
  1号界桩为单立双面型青石界桩。位于朱家墩北550米,大车路南5米处,东距张家庄约700米。在磁方位角59°54′,距离1070米为牲口圈;在磁方位角192°18′,距离1075米为土墩(1957米);在磁方位角206°00′,距离800米为路岔口。
  2号界桩为单立双面型青石界桩。位于李家庄西约800米,兰新公路桥东南,公路南5米处,依路算起距丰乐堡约10公里。在磁方位角355°02′,距离1225米为1798高程点(路岔口);在磁方位角63°30′,距离1330米为1776高程点(路岔口);在磁方位角118°02′,距离900米为1783高程点(路岔口)。
  3号界桩为单立双面型青石界桩。位于新河林场东约500米小路岔口西5米处。在磁方位角38°38′,距离1675米为马头墩三角点(1598.9米)在磁方位角87°18′,距离1500米为1592高程点(大车路岔口);在磁方位角207°00′,距离750米为水渠与大车路岔口。
  0号界桩(凉州、永昌、民勤三县区交汇点)为单立三面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蔡旗乡周家弯子西南500米处的北河床中心沙滩小路上。其界桩登记表在永昌与民勤边界线资料内。
  第四部分 边界线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双方县(区)政府对界桩应加以管护,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自然或人为对界桩方位物的移动、损坏或毁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或其它边界线标志。
  第七条
  为了有效保护界桩和边界线标志,双方分担负责如下:
  一、单号界桩及至下一个界桩间的边界线标志,由凉州区方面负责,双号界桩及至下一个界桩边界线标志由永昌县方面负责。
  二、任何一方如发现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坏,应立即通知另一方。由负责维护界桩的一方,在另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处恢复、修缮和重建。如果由于自然原因,界桩不能在远处恢复,应在不改变边界线走向的原则下,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方树立。
  三、对于界桩的恢复、修缮和重建的界桩,双方应就此签定文件,按照《技术规定》填写界桩登记表。上述记录、文件经双方签字后,即成为本协议的附件,并报省勘界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双方县(区)政府对于任意移动、损坏、拆毁界桩及边界线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追究处理。
  第九条
  双方县(区)政府对于作为边界线的道路、沟渠、田埂和堤坝等,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使其不受破坏或改变位置。如因自然或其它原因而改变的,除双方另有协议外,该地段的边界线走向仍维持原位不变。
  第十条
  为了使边界线易于管理和辨认,防止出现骑线村庄和建筑物,以保持边界线走向清楚和稳定,在边界线两侧各5米的地带内,严禁建立新的房屋和其它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县(区)人民政府每隔三至五年对边界线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经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或只对边界线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由于某种原因,经一方要求并报告省勘界办公室审核后,双方可对边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每次联合检查后,都要写出检查报告并报告省勘界办公室备案。联合检查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80年出版的第一版1∶5万地形图,共4幅。图号为:10—48—61一丙、10—48—61一丁、10—48—62一甲、1048—62一丙。
  第十三条
  协议书中边界线走向的叙述与附图不尽一致时,以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
  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各次会议纪要、参加会议人员名单、草签的协议书及其附图等。原件报省勘界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照勘界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从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及附图、附表共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别由两县(区)金昌市、武威市、省政府、国勘办各存一份。
  附件:
  1.凉州区人民政府、永昌县人民政府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
  2.界桩登记表。
  3.界桩成果表。
  凉州区人民政府 代表:蒋海
  永昌县人民政府 代表:常家有
  二〇〇一年九月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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