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昌县委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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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3189
颗粒名称: 中共永昌县委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页码: 808-811
摘要: 本文为1998年8月22日中共永昌县委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键词: 永昌县 人民政府 规定

内容

(1998年8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和义务,放活土地使用权,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积极稳妥地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发包权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村经济联合社,村经济联合社要按照本规定条款,认真行使土地发包权。
  第三条 新一轮土地承包原则上在原社(组)的范围内进行,已承包到户的耕地(不包括机动地),采取“大稳定,小调整”和“动帐不动地”的办法,完善集体与农户的承包关系。
  第四条 完善土地承包制度要与建设高产高效田紧密结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农作物轮作区和高产高效田耕作方,统一区域布局、统一作物品种、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生产服务。农户种植计划与耕作方“四统一”发生矛盾的,农户必须无条件按村(社)统一的规划和土地调整办法执行。
  第五条 新一轮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对土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村社,可进行土地小调整,但调整间隔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第六条 在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中,对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调出其承包地:1.无特殊理由拒绝完成和拖欠集体提留、农业税、教育费附加、国家定购任务和“两工”义务一年以上的人员;
  2.农村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或现役军人已提干的人员;
  3.办理“农转非”已经就业的人员;
  4.招工招干人员(不含农民轮换工和乡供干部)和民办教师已转正的;
  5.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员;
  6.由集体供养的“五保户”;
  7.计划外超生未交清罚款的;
  8.擅自出售耕地或掠夺性经营土地的人员;
  9.对私婚或早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10.个别家庭主要劳动力呆傻或病残,无力经营土地,自愿退包者。
  上述承包地调出后,可以承包给人多地少户,也可以转为集体机动地,实行竞价承包。其中对呆傻、病残户转出的土地,在保留原户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联社负责招标承包,收取的承包费要保证原户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承包土地的人口计算和土地调整截止时间。承包人口计算一律以调整土地当年10月31日的在册人口为准。个别特殊情况应由各乡镇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土地调整时间也应同时以10月31日为准。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划给承包地:
  1.凡未办理农转非外出当招聘工、招聘干部、合同工和临时工。
  2.农村户和农村户结婚,未办理农转非的(包括失偶后重新组合家庭所带来的未婚子女)。
  3.在服役期间的现役义务军人。
  4.在校大中专学生(包括从学校直接考取的研究生)未分配工作前。
  5.农村户口青年和城市户口青年结婚,户口未转入城市的(包括计划内所生子女)可划给承包地,但自己提出不要或自己从事他业无力耕种请人代耕的,可不划或只划给口粮田。
  6.土地调整前刑满释放的人员(在劳改单位就业的除外)。
  7.农村男青年到女方家庭落户的。
  8.长期在外从事二、三产业的,经村、社同意,确保承担各种义务的前提下,可划给承包地。
  9.有女无儿户的老人,本人要求让已出嫁的女儿赡养,户口可转女儿所在乡、村、社落户,并由该乡、村、社划给承包地,与本村、社社员一视同仁。
  10.户口“农转非”之后,又将户口转为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居住的,可划给承包地。
  11.早婚和私婚人员,按《婚姻法》规定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受到处理的人员,可划给承包地。
  12.凡土地调整中涉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具体问题,要严格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对违犯计划生育条例者,在接受处理后,可划给承包地。
  13.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可多划一口人的承包地。但在承包期内,对已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后,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除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进行处罚外,按土地承包期内土地收益的2倍处以罚款,并收回多划的承包地。
  第九条村社在给农户发包土地和延长土地承包期之前,要按村镇规划留出农业基础建设、村组道路、村民住宅建设和公益设施建设用地。这部分用地按机动地对待,但规划预留的面积不得超过总承包面积的5%,并由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十条 承包土地内的公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必须保证完好和正常运行,承包土地的农户有维护设施安全的义务。农户承包地上的树木,由土地发包方调出、调入方用经济办法协调处理,坚决制止变地就伐树和乱砍树木的问题发生。
  第十一条 调整土地应坚决服从中央关于“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土地调整的面要严格控制在人地矛盾突出的户之间进行,不得打乱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重新发包。
  第十二条 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果园,原则上稳定原承包关系,如确需完善承包合同的,应由村、社和农户双方协商解决,其承包期再延长30年,承包费实行“长包短定”,每5年按照市场行情调整一次。在承包中要兼顾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鼓励承包者新植和更新林木,承包期满后,集体需要收回由集体按发展情况补偿其投资。对造成损失或搞掠夺式经营的,要收归集体重新承包,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凡承包户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过程中,经村、社同意,在集体耕地上发展的经济林木,这次调整土地时不作变动,继续维持其原承包关系。
  第十四条 集体统一开发,已承包到户的荒地,稳定原承包人的使用权,合理确定承包费,延长土地承包期。
  第十五条 对农户自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预留的农业基础建设和住宅建设用地、机动地、集体新开发的荒地、集体农林场的耕地和林木,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承包。
  第十六条 要坚持土地所有权。社员承包集体的土地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社员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土地,不得擅自买卖出租,不能在承包地上私自建房、葬坟、起土等。
  第十七条 为了防止对承包地、机动地搞掠夺式经营,稳定土地承包期工作开始后,要以村联合社为单位成立地力评定小组,评定各类土地标准,建立土地评等进级制度,纳入承包管理,凡不按标准进行管理,或造成土地荒芜和地力严重下降的,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土地评等进级的制度,集体有权予以处罚或者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
  第十八条 农户承包土地,必须履行承包责任和义务,并实行土地承包权与承包土地应尽义务挂钩的管理办法,对不履行土地承包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取消土地承包权,收回承包地,以保证土地承包义务的落实。
  农户承包土地的责任: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私自出售耕地;不随意弃耕撂荒耕地;不断改造耕地,提高地力。
  农户承包土地的义务:缴纳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完成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定购任务;按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或租金;按劳承担“两工”任务。
  第十九条 农户承包土地应尽义务按下列原则确定:
  1.农户承包土地缴纳的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按国家规定的农业税收政策和计税办法执行。
  2.土地承包费(三提五统)以村为单位,以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限额计提。
  3.承包费的收取在维护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一年一兑现,拖欠承包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承包义务,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他人。
  4.“两工”按户籍在村的所有劳动力平均分担。标准是:劳动积累工每劳年均15~20个工日;义务工每劳年均5~10个工日。“两工”以投劳为主,允许以资代劳。
  第二十条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允许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实行使用权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农户对其承包地转包时必须处理好以下问题:
  1.土地进行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时必须经集体同意,在本社内转包给有能力经营的农户,并由双方协商,村社同意,确定转包转让条件。
  2.对国家和集体按土地分摊的负担和义务一律由转出户负责承担,并按时足额交纳。
  3.原承包户在承包期间对土地的加工、投资或掠夺经营使土地地力明显提高或造成地力严重下降的,转出转入户要互相进行合理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社地力评定小组和转出、转入户三方协商确定。
  4.土地的转包转让,必须通过村社同意,并签订转包合同,不经村、社集体同意,承包户不得私自转包转让土地。
  第二十二条为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必须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和《甘肃省农业合同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合同实行依法签订、公证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中,要明确以下界限:
  1.实行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从新一轮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是指农户承包土地的使用权30年不变,而不是农户承包土地的责任和义务30年不变,两者之间是“长包短定”的关系,即土地长包;承包土地应交纳的国家税金、土地承包费和应承担的主要农产品定购任务,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发展的需要确定。
  3.集体机动地、荒地、果园、农林场承包费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不计入国家规定的5%的标准之内,不作为考核农民负担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过去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政策中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县政府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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