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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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315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668-6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1年~2005甘肃省永昌县境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展情况,包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
关键词: 最低保障 社会保障 永昌县

内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永昌县被国家民政部确定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县,县政府成立永昌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办公室,制定《永昌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因重大残疾,年老多病无人赡养,或因遭突发灾害(难)等,年人均收入不足70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农村低保。1998年,各村、社、乡镇根据摸排情况逐级申报,经县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布,确定低保人数。其资金来源依照市、县有关政策实行三级负担:即县财政承担50%,乡(镇)负担30%,村负担20%。但在当年实际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其资金只有县、乡(镇)两级政府进行了承担,村上并未落实。2001年开始,农村特困救助资金的承担份额比例中,逐步加大了县财政的承担比例,减少了乡(镇)承担比例。2001年至2002年,县、乡(镇)承担比例是60∶40,即县财政承担60%,乡(镇)承担40%。2003年县财政承担70%,乡(镇)承担30%。2004年对农村特困救助资金承担比例为县财政85%,乡(镇)15%。
  1998年,全县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35户、756人,合计低保金额17.3万元,人均年低保为229元。1999年,全县享受农村低保的有410户、1346人,合计低保金额19.92万元,人均年低保148元。2000年,农村低保改为农村特困救助,全县享受农村特困救助人数521户、1722人,合计救助金额14.77万元,人均年救助86元。2001年,全县享受农村特困救助的521户、1785人,全年发放农村特困救助资金32.11万元,人均年救助180元。2002年,享受农村特困救助620户、2085人,全年发放救助金40万元,人均年救助190元。2003年,享受农村特困救助639户、2205人,全年发放救助金31.3万元,人均年救助150元。2004年,全县享受农村特困救助708户、2499人,全年发放农村特困救助金34.99万元。2005年,全县享受农村特困救助的1477户、5205人,全年合计发放救助金36.52万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1年至1997年,县城镇困难居民由各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统计申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给予适当补助,逢年过节,发给面粉、食油、衣物、现金等,对贫困市民进行慰问。1998年,市政府先后颁布《金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县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市、县规定的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应保尽保”的原则,对户籍在本县城镇的居民,采取“深入调查、准确测算、逐级申报、严格把关、审批备案、张榜公布、发证领卡、领取发放”的流水线运作方式进行申报、评议、审核。1998年,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327户、828人,实行现金保障和粮油卡保障两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供给,首先保障粮、油供应,不足部分发给现金。1998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人月平均100元,1999年为110元,2002年提高到130元,2004年提高到143元,2005年调整提高到全省同一水平157元,当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给的2540户,4936人,全年共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66.97万元。从1998年至2004年,全县累计为26044户(次)、54094人(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452.45万元。1998年至2002年,人月均补差为40.8元,2003年人月均补差为42元,2004年人月均补差为54.6元,2005年人月均补差为72.3元。2003年以后,全县城镇居民生活费用在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已基本上达到最低生活保障供给,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标。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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