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失业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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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315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失业保险
分类号: F842.615
页数: 3
页码: 666-66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6年~2005甘肃省永昌县境内失业保险发展情况,包括保险政策沿革、保险金征缴和发放、保险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
关键词: 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 永昌县

内容

保险政策沿革
  永昌县待业保险金征缴始于1986年10月,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企业待业保险金的征收。1992年,待业保险扩大到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按本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凡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工,每月每人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1元。1994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开始实施。待业前在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发给12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90元;满5年不满10年,最长发给18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100元;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最长发给24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110元。1995年6月后,待业保险改称失业保险。1998年7月1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并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2000年11月,《失业保险条例》开始贯彻实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时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补助金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发2个月生活补助;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3个月生活补助,以此类推。以上失业金标准为每月每人205元,医疗补助10元,共计215元。
  保险金征缴和发放
  2000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4466人,覆盖面为72%,共收缴失业保险金150万元,为71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8.16万元。2001年,全年扩面新增71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3142人,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185万元,征缴率达到97.4%,为140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费14.5万元。2003年,全年扩面新增87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2307人,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240万元,征缴率达到74%,为620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费88万元。2004年,征缴失业保险费261.4万元,为514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费87万元。至2005年底,全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139家,其中行政事业71家、国有企业56家、集体企业11家、私营及其他1家;参加失业保险11914人,其中行政事业746人、国有企业10580人、集体企业498人、私营及其他90人,失业保险参保率100%;征缴失业保险金331.84万元,失业保险金累计结余1050万元,为458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129万元。1999年至2005年,先后为2759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共计391.7万元。
  保险金管理和使用
  1991年至2005年,对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地税收入户、财政过渡户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三个专户组成了完整的社保基金管理的账户体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用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等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实现了基金的安全管理和稳步增值模式,在社保基金的管理监督方面,主要实行内部监督功能,实行经常性的财务内审和年审制度,对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社保基金流失和乱支乱用情况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定期向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各参保单位公开基金收支运行、保值增值等情况,并自觉接受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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