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养老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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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315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养老保险
分类号: F842.612
页数: 3
页码: 662-66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0年~2005甘肃省永昌县境内养老保险发展情况,包括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永昌县

内容

永昌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前身为永昌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与县就业局合署办公,隶属县劳动局管理,负责全县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发放及失业金核定、征收、发放和待业证发放等工作。1999年3月,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单设,为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人事劳动局领导,负责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参保单位登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征收、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核定、发放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等工作。2000年1月,社会保险费改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和委托当地银行按时代为扣缴改由地税部门组织征收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不再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2002年7月,撤销县社会劳动保险局,组建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归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核定事业编制8名。
  参保登记
  1980年后,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1991年,全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1997年,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1998年2月,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覆盖到各类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基金筹集
  1993年12月起,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委托银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1994年,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金使用基金的政策。1996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劳动合同制职工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1996年、1997年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3%缴纳。1998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及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进入社会统筹,12%进入个人账户。从1998年1月起,按照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9%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进入个人账户。对于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从托管安置费中按其实发基本生活费的20%缴费,其中11%进入个人账户,9%进入社会统筹,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截至2005年底,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210户,参保职工11692人,其中在职职工9228人、离退休职工2464人,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6774万元,总支出1442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2579万元,清理欠费1836万元,累计欠费3357万元。
  个人账户管理
  1996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并公布记账利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转移,1997年12月31日前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1月1日起,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本金和利息)。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关系。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和续接,企业改制、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消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采取多种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休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享受待遇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即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周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周年者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养老金调资待遇。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算退休待遇,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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