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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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315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13
页码: 662-674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91年~2005甘肃省永昌县境内社会保障发展情况,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与社会救济、残疾人保障的情况。
关键词: 社会保障 永昌县

内容

第一节 养老保险
  永昌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前身为永昌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与县就业局合署办公,隶属县劳动局管理,负责全县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发放及失业金核定、征收、发放和待业证发放等工作。1999年3月,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单设,为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人事劳动局领导,负责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参保单位登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征收、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核定、发放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等工作。2000年1月,社会保险费改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和委托当地银行按时代为扣缴改由地税部门组织征收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不再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2002年7月,撤销县社会劳动保险局,组建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归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核定事业编制8名。
  参保登记
  1980年后,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1991年,全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1997年,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1998年2月,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覆盖到各类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基金筹集
  1993年12月起,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委托银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1994年,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金使用基金的政策。1996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劳动合同制职工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1996年、1997年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3%缴纳。1998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及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进入社会统筹,12%进入个人账户。从1998年1月起,按照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9%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进入个人账户。对于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从托管安置费中按其实发基本生活费的20%缴费,其中11%进入个人账户,9%进入社会统筹,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截至2005年底,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210户,参保职工11692人,其中在职职工9228人、离退休职工2464人,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6774万元,总支出1442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2579万元,清理欠费1836万元,累计欠费3357万元。
  个人账户管理
  1996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并公布记账利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转移,1997年12月31日前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1月1日起,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本金和利息)。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关系。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和续接,企业改制、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消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采取多种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休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享受待遇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即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周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周年者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养老金调资待遇。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算退休待遇,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节 医疗保险
  2001年7月,永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运行。8月,成立永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人,同时设立永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河西堡办事处,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股级建制,隶属县人事劳动局管理。2002年4月,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凡居住永昌县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
  参保情况
  2001年,参加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137家,职工4882人,其中:县直单位109家,职工3265人;垂直管理单位11家,职工808人;城关、河西堡两镇17家,职工809人。2002年,参保单位170家,职工7025人,其中县直单位109家,职工3895人;乡镇49家,职工2628人;垂管单位5家,职工271人;企业7家,职工231人。扩面参保单位40家,扩覆职工2628人。2003年,参保单位181家,职工9432人,其中:县直单位114家,职工4140人;乡镇49家,职工2556人;垂管单位6家,职工291人;企业12家,职工2445人。扩面参保单位11家,扩覆职工2234人。2004年,参保单位194家,职工总数12596人。其中:县直行政事业单位137家,职工5742人;乡镇29家,职工711人;垂管单位6家,职工290人;企业16家,职工4483人;省属单位3家,职工798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3家,职工572人。扩面参保单位5家,扩覆职工2934人。2005年,参保单位201家,职工总数13155人,在职10702人,退休2453人。其中:县直行政事业单位139家,职工5911人;乡镇29家,职工711人;垂管单位6家,职工290人;企业16家,职工4483人;省属单位4家,职工1061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7家,职工699人。
  截至2005年底,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各项基金2751.97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收入1107.34万元、个人账户基金收入1448.14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收入196.49万元。支出各项基金2100.5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641.92万元、个人账户基金支出1398.65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支出59.97万元。结余各项基金651.43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465.42万元、个人账户基金结余49.49万元、大病互助基金结余136.52万元。
  基金征缴使用
  2001年,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征收71.74万元,支出56.1万元,结余15.6万元;统筹基金累计征收65.7万元,支出2.96万元,结余62.74万元;大病互助基金累计征收10.5万元,结余10.5万元;三项基金共计结余88.9万元。2005年,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征收491.93万元,支出491.93万元,结余0元;统筹基金累计征收385.82万元,支出273.57万元,结余112.25万元;大病互助基金累计征收74.5万元,支出23.68万元,结余50.82万元;三项基金共计结余163.07万元。
  截至2005年底,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各项基金2751.97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收入1107.34万元、个人账户基金收入1448.14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收入196.49万元。支出各项基金2100.5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641.92万元、个人账户基金支出1398.65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支出59.97万元。结余各项基金651.43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465.42万元、个人账户基金结余49.49万元、大病互助基金结余136.52万元。
  “两定点”管理
  2001年7月,永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运行,采取逐年扩面“两定点”(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办法。截至2005年底,已有32家医疗机构和药店取得了定点资格,其中定点医疗机构20家(市级医院2个、县级医院3个、妇幼保健站1个、计生站1个、基层卫生院10个、厂矿企业卫生所3个)、定点零售药店12家。县医保中心每年都组成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卫生、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考核小组,分年度进行全面考核。每年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督促各定点医院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的结算依据《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审核,出具的住院发票统一为计算机打印的票据。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使用
  县医保中心实行月结算制,各定点医院每月结算一次。对转外就医参保患者,制定了转外就医的有关审批程序和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等制度,对确因无法取得费用明细清单或病历复印件的住院费用予以50%报销。截至2005年,共计为2331人报销医药费511.6万元,人均报销2194.6元。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实行按月拨付的方法,部分人持卡购药,部分人持折购药。所有参保单位均办理登记手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参保人员必须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时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卡,由医院接诊医师出具住院通知单,患者持“医疗保险证”和住院通知单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地点登记办理人院确认单后,再到医院医保办办理住院手续,方可住院治疗;参保人员因病情须到外地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接诊医师出具转外诊断证明,科室主任、医院医保办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在诊断证明上签署转外意见,再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换取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转院证,方可转外治疗。2005年共申报门诊特殊疾病271人,经病检和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委员会研究确定98人。
  第三节 失业保险
  保险政策沿革
  永昌县待业保险金征缴始于1986年10月,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企业待业保险金的征收。1992年,待业保险扩大到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按本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凡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工,每月每人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1元。1994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开始实施。待业前在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发给12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90元;满5年不满10年,最长发给18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100元;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最长发给24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110元。1995年6月后,待业保险改称失业保险。1998年7月1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并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2000年11月,《失业保险条例》开始贯彻实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时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补助金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发2个月生活补助;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3个月生活补助,以此类推。以上失业金标准为每月每人205元,医疗补助10元,共计215元。
  保险金征缴和发放
  2000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4466人,覆盖面为72%,共收缴失业保险金150万元,为71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8.16万元。2001年,全年扩面新增71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3142人,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185万元,征缴率达到97.4%,为140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费14.5万元。2003年,全年扩面新增87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2307人,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240万元,征缴率达到74%,为620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费88万元。2004年,征缴失业保险费261.4万元,为514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费87万元。至2005年底,全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139家,其中行政事业71家、国有企业56家、集体企业11家、私营及其他1家;参加失业保险11914人,其中行政事业746人、国有企业10580人、集体企业498人、私营及其他90人,失业保险参保率100%;征缴失业保险金331.84万元,失业保险金累计结余1050万元,为458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129万元。1999年至2005年,先后为2759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共计391.7万元。
  保险金管理和使用
  1991年至2005年,对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地税收入户、财政过渡户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三个专户组成了完整的社保基金管理的账户体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用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等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实现了基金的安全管理和稳步增值模式,在社保基金的管理监督方面,主要实行内部监督功能,实行经常性的财务内审和年审制度,对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社保基金流失和乱支乱用情况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定期向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各参保单位公开基金收支运行、保值增值等情况,并自觉接受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四节 工伤保险
  1996年,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7年底,县劳动局开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至2003年,共认定工伤51人。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工伤认定工作由金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也交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2004年12月,市政府印发《金昌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规定》、《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和《金昌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三个配套规定(办法)。2005年,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活动,工伤保险开始启动。
  第五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永昌县被国家民政部确定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县,县政府成立永昌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办公室,制定《永昌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因重大残疾,年老多病无人赡养,或因遭突发灾害(难)等,年人均收入不足70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农村低保。1998年,各村、社、乡镇根据摸排情况逐级申报,经县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布,确定低保人数。其资金来源依照市、县有关政策实行三级负担:即县财政承担50%,乡(镇)负担30%,村负担20%。但在当年实际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其资金只有县、乡(镇)两级政府进行了承担,村上并未落实。2001年开始,农村特困救助资金的承担份额比例中,逐步加大了县财政的承担比例,减少了乡(镇)承担比例。2001年至2002年,县、乡(镇)承担比例是60∶40,即县财政承担60%,乡(镇)承担40%。2003年县财政承担70%,乡(镇)承担30%。2004年对农村特困救助资金承担比例为县财政85%,乡(镇)15%。
  1998年,全县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35户、756人,合计低保金额17.3万元,人均年低保为229元。1999年,全县享受农村低保的有410户、1346人,合计低保金额19.92万元,人均年低保148元。2000年,农村低保改为农村特困救助,全县享受农村特困救助人数521户、1722人,合计救助金额14.77万元,人均年救助86元。2001年,全县享受农村特困救助的521户、1785人,全年发放农村特困救助资金32.11万元,人均年救助180元。2002年,享受农村特困救助620户、2085人,全年发放救助金40万元,人均年救助190元。2003年,享受农村特困救助639户、2205人,全年发放救助金31.3万元,人均年救助150元。2004年,全县享受农村特困救助708户、2499人,全年发放农村特困救助金34.99万元。2005年,全县享受农村特困救助的1477户、5205人,全年合计发放救助金36.52万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1年至1997年,县城镇困难居民由各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统计申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给予适当补助,逢年过节,发给面粉、食油、衣物、现金等,对贫困市民进行慰问。1998年,市政府先后颁布《金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县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市、县规定的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应保尽保”的原则,对户籍在本县城镇的居民,采取“深入调查、准确测算、逐级申报、严格把关、审批备案、张榜公布、发证领卡、领取发放”的流水线运作方式进行申报、评议、审核。1998年,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327户、828人,实行现金保障和粮油卡保障两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供给,首先保障粮、油供应,不足部分发给现金。1998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人月平均100元,1999年为110元,2002年提高到130元,2004年提高到143元,2005年调整提高到全省同一水平157元,当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给的2540户,4936人,全年共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66.97万元。从1998年至2004年,全县累计为26044户(次)、54094人(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452.45万元。1998年至2002年,人月均补差为40.8元,2003年人月均补差为42元,2004年人月均补差为54.6元,2005年人月均补差为72.3元。2003年以后,全县城镇居民生活费用在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已基本上达到最低生活保障供给,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标。
  第六节 救灾与社会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
  1991年,永昌县遭受旱、风、冰雹等灾害,农业受灾面积38万亩,受灾人口22568人,粮食减产21973吨,省、市、县拨救灾款15.7万元。
  1993年5月5日,全县遭受特大沙尘暴侵袭,1200亩农作物地膜、667个蔬菜大棚被毁。秋季,东、西河部分地区遭受涝和冰雹,群众8间房屋倒塌,380亩小麦遭冰雹袭击颗粒无收,洪水冲垮高标准渠道11千米。9月,西河地区又遭受了冻灾。由于各种灾害,全县13.56万亩农作物受灾,其中减产5~8成的5.49万亩,减产8成以上的3.45万亩,直接经济损失3341.71万元。当年市、县共拨救灾款35万元,救灾化肥20吨、地膜3吨、柴油22吨,发放救济口粮款7.83万元。
  1994年3月,西河地区发生大牲畜流感。5月,全县发生冻灾。8月初,东寨乡、城关镇、焦家庄乡发生雹灾。各类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37万元。全县共拨救灾款25.3万元,救灾物资64吨,为250户受灾群众发放口粮款11.8万元。
  1995年春季持续干旱。秋后,部分地区遭受洪水和连阴雨,致使农作物大幅度减产,部分已成熟未来得及收割的小麦、大麦发芽霉变,发芽霉变总面积为1.87万亩,直接经济损失446.44万元。秋后的洪水使焦家庄乡和城关镇的24户养鱼专业户鱼池被冲毁,冲走鱼3.65万千克,经济损失73万元。冲毁群众房屋139间,公路18千米,损失达63.5万元。全年市、县拨救灾款35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25万元,县财政拨款10万元。
  1996年全县春夏季节大旱,秋收期间遭受持续的连阴雨灾害,致使3615户、14468人因受灾而缺粮。当年全县共拨救灾款19万元。
  1998年秋收之际,水源乡、南坝乡、新城子镇相继遭受洪水、冰雹袭击,南坝乡遭受百年不遇的泥石流。全县受灾面积达4.74万亩,成灾面积3.58万亩,受灾人口17430人,直接经济损失1975万元。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救灾工作。全年省、市、县共拨救灾款99.5万元。全县各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共募集资金42.93万元,水泥84.5吨,面粉1.5万千克,小麦6.47万千克,捐赠款物总价值62.58万元。市、县各单位投入救灾机械、车辆540多台(次),劳动力2400多个,帮助受灾群众生产自救,恢复家园。
  2001年,全县遭遇自1955年有气象资料记载以来的特大干旱,农作物受灾27.9万亩,成灾26.6万亩,减产8256.4万千克,直接经济损失9907.7万元,有10979户44456人缺口粮、种子。针对以上灾情,县政府制定《永昌县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县民政局制定《2001年救灾工作实施意见》,县委、县政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进行救灾抗旱。当年,省、市、县财政共拨救灾款180万元。1998年至2002年,全县共投入救灾款740.5万元,社会捐赠衣物5万余件。
  2003年,红山窑乡、新城子镇、河西堡镇遭受洪、涝灾害,有1606亩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11.34万元,灾情涉及1073户、4521人。同年10月25日20时,山丹、民乐发生6.1级地震,波及永昌,全县494间民房裂缝,3栋楼房开裂,45座矿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578.1万元。灾情发生后,县政府制定《永昌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当年,省、市、县共拨救灾款、物等折合人民币149万元。县政府发动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帮扶救助,为受灾群众366户7457人捐助现金13.85万元,种子5000千克,化肥123.33吨,捐助救灾物资折价1.55万元。
  2004年春天,沙尘暴及大风的袭击使朱王堡镇、水源镇的6个村、27个社受灾。部分农田被风沙淹没,已播的种子、肥料被大风刮走,春耕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入秋之际,全县又普遍缺水,造成粮食减产。当年省、市、县共拨救灾款135万元。
  2005年,全县发生干旱、沙尘暴、洪涝灾害,受灾面积27.06万亩,成灾面积10.96万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33.1万元。省政府拨救灾款203万元,按受灾情况全部发放到灾民手中。
  农村扶贫
  扶贫政策与方式 1991年后,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永昌县基层党组织与农村贫、特困户结对子实施办法》和《关于在全县各部门、单位中建立村户联系点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的通知》,形成“政府搭台,全社会唱戏”的社会化扶贫帮困格局。全县农村扶贫工作主要采取政策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扶持、结对帮扶、财政补助等五种方式进行。对农村的贫、特困户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如减免农业税、水费,对在校的中、小学生减免学杂费等。扶持对象中有劳力搞种植业、养殖业而缺乏资金的人,由政府和民政部门出面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到期后,资金使用人只偿还本金。对部分经济条件差,生活困难而又有一定劳动力的农户,政府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针对家庭的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发展某种项目,如种植业、养殖业、食品加工、日用商品销售及组织到外地务工的劳务输出等。市、县各机关、经济条件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的贫困村、社结成对子,由一个单位包一个村,机关单位深入“联系点”进行摸底排查,了解社情民意,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县委、县政府、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全县重点的特困社、特困户“结对子”进行重点帮扶,帮助他们出谋划策,解决实际困难,脱贫致富。对于那些生活贫困,劳动力缺乏,无力劳动致富的特困户,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至1997年,全县109个行政村与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结成了“一帮一”扶贫帮困对子,每个基层党支部扶持1~2户,全县326个基层党支部共扶持农村521户特困户。此外,县政府先后从各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派67名优秀干部到贫困村挂职扶贫。
  扶贫成果 1991年,全县有贫困户765户、特困户379户,当年投放扶贫资金26.3万元,帮助扶持1084户贫、特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生产项目。1993年,有贫、特困户1410户,投入扶贫资金39.3万元,扶持种植业1308户、养殖业55户、农村产品加工业22户、饮食服务和商业服务业25户。1996年,全县有贫困户688户、2166人,特困户512户、1689人,当年投放扶贫资金68.31万元,共扶持种植业941户、3172人,养殖业153户、570人。各机关、单位为“联系点”贫困户投入钱物价值达16万元,其中化肥686吨、种子2100千克、面粉2700千克、衣物4624件、现金3.9万元。为贫、特困户和优抚对象、困难户减免水费、农业税,以及为特困户子女减免学杂费等,减免金额达41.8万元,当年有50%的贫困户脱贫。1993年至1997年,县、乡(镇)两级政府下拨扶贫资金304万元,“两会”(农村扶贫救灾基金会和农村储金会)累计投放171.6万元。社会各界在5年中累计捐款、捐物折合186万元。到1997年底,全县除部分家庭劳动力缺乏和其他有特殊原因的家庭外,大部分贫困家庭基本脱贫。1997年7月,农村扶贫工作移交新组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传统的扶贫方式转换为开发式扶贫。
  五保(孤儿)供养
  乡镇敬老院供养 1991年前后,全县各乡镇陆续修建敬老院。到1998年,各乡镇全部建起敬老院。由于多方面的条件限制,到2001年,大部分乡镇敬老院停办。2005年,全县有乡镇敬老院3所,即城关镇敬老院,供养五保对象10人;河西堡镇敬老院,供养五保对象20人;水源镇敬老院,供养五保对象3人。其他乡镇五保户均采取分散供养和代养的形式供养。
  县福利院供养 永昌县福利院初建于1986年。1992年,县政府拨款新建一幢砖混结构三层楼房,建筑面积1324平方米,另建砖混结构平房9间,建筑面积180平方米。2005年,供养城乡孤寡老人、残疾人19人,有工作人员7人。院内除供养对象的宿舍外,还有伙房、餐厅、娱乐室、图书阅览室等。供养标准1990年为每人每月200元,2004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有专人照料,伙食标准逐年提高,换季时节能随时更换衣服。
  供养办法与经费筹措 1998年以前,农村五保供养的经费由各村、社统筹,县财政给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至150元,供养标准略等于各乡(镇)一般农民的生活标准。各村每年在公益金中统筹各供养人员的经费和口粮,由村委会统一管理;集中供养的人员,村上将他们的口粮、经费交敬老院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的由村委会与愿意供养五保户的村民签定“供养合同”,村委会将被供养人的口粮、经费一次性交付给供养户。1998年开始,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经费由各乡镇统筹。2001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各乡镇的五保供养经费改为税费转移中支付,当年全县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为247人,每人每年生活费1300元。2004年,全县将原来应保未保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全部纳入五保,经费由市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50%,标准为每人每年生活费1300元。2005年,县政府发布《永昌县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将全县农村五保供养人员514人(其中分散供养478人、入院供养36人)转为城镇户籍,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第七节 残疾人保障
  残疾人权益保障
  1991年后,县政府先后制定颁布《残疾人康复扶贫八项优惠政策》、《关于对残疾人的优惠办法》和《永昌县优惠扶助残疾人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采取“以宣传为龙头、以督查为手段、以落实为目的”的办法,将残疾人工作的法规政策与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2001年,与金昌市维正律师事务所达成残疾人法律援助协议。至2005年,先后印发宣传材料3.8万份,出动宣传车辆30多台(次),悬挂张贴横幅标语3080多条(幅),举办专栏、墙报、图文展览70多期,召开残疾人亲属座谈会20多场(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54人(次),解决实际问题417件。县残联严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严格办证标准,审查办证等级,规范资料管理。通过法律援助、政策扶持、主管部门牵头、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使残疾人个体从业、因病就医、子女入学、农税减免、义务工照顾等“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残疾人康复
  1998年、1999年、2002年、2004年,分别配合“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成功治愈白内障患者554名,脱盲率达95%以上。2001年至2005年,配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实施的“长江新里程计划”和“台湾曹氏基金会残疾人轮椅捐赠活动”,为全县膝关节以下装配假肢的38名肢残人员,免费装配普及型假肢46具,成功率达100%,为264名下肢瘫痪和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补贴性发放轮椅。2001年,著名肢体矫形专家秦泗河,在全县实施肢体矫治手术42例,每例减免手术费1000元。2000年后,培训聋儿家长12名,训练聋儿12名,输送到市聋哑学校接受特教的儿童32名。为22名低视力和听力障碍患者配戴助听器和助视器及盲人手表。2002年,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授予永昌县“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先进县”称号。
  扶残助残活动
  至2005年,先后发放小额贴息信贷资金32万元,扶持14户残疾人发展生产。结合致富项目入户工程和其他项目扶持工作,投放资金4万余元,扶持11户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从事养殖、加工和个体经营,发放临时生活困难补助3万余元。县政府出台《永昌县“一元钱”助残捐赠积累工程实施方案》,全县“新长征接力赛扶残助学工程”顺利实施,扶持26名残疾儿童继续在校就读。全县278名城镇贫特困残疾人和516名农村贫特困残疾人纳入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县总工会每年安排4000多元资金,专项用于下岗、特困残疾职工生活慰问和补助。县妇联、团县委组织开展“巾帼助残”、“红领巾助残”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等助残活动。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和卫生医疗部门认真执行《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在场地划分、办证手续、降低费用、减免税收等方面依法发挥了助残优势。全县致富项目入户工程、党支部结对帮扶、部门联系村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口联系,也都积极倾斜残疾弱势群体,全县困难残疾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一定保障。
  残疾人就业和教育
  永昌县采取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的形式,采取先易后难,先行政后企业,先经济效益好的部门后经济效益差的部门,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至2005年底,全县1388名城镇残疾人中,从事固定职业的652人,个体从业的347人,享受社会保障的278人。11366名农村残疾人中,从事农业生产的7384人,个体从业的317人。残疾人就业率达68%,享受社会保障率95%,残疾儿童入学率保持在90%以上。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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