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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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313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事务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636-63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1年~2005甘肃省永昌县境内民政部门社会事务发展情况,包括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区划管理、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社会事务 永昌县

内容

婚姻登记
  2004年10月1日前,婚姻登记工作由各乡镇进行,婚龄人员在户口所在乡镇登记申请领取结婚证书。各乡镇成立婚姻登记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和处理婚姻登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对违犯婚姻法规的人员,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登记程序、手续、收费统一公开。1991年,全县登记结婚2434对。2004年,根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成立永昌县婚姻登记中心,将原来在各乡镇承担的婚姻登记工作,归属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集中登记。当年全县登记结婚1535对,其中补办登记294对,登记离婚78对。2005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1410对,其中补办登记304对,办理离婚登记127对。1991年至2005年的各年中,县民政局对当年婚姻登记工作以及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情况都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
  收养登记
  1991年后,全县收养他人子女的群众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收养人本身无子女;二是收养人婚后只生女孩,未生下男孩;三是收养人婚后只生男孩而未生下女孩,而收养他人的女孩。被收养的孩子有的是孤儿,有的是被人遗弃的弃儿。所收养的孩子大多数并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收养人也不希望自己收养的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更不希望他人知道详情。1992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制定《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以上两个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收养登记的程序等。按照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的收养行为大多是不合法的,只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互相承认他(她)们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未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由于收养人不愿公开进行登记,或不具备收养的法定条件,自“收养法”和《收养登记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后,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甚少。至2005年底,全县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人数只有34人。
  殡葬管理
  1997年,国务院颁发《殡葬管理条例》,市政府制定《金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明令禁止机关干部和国家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进行土葬,一律实行火葬;干部、职工死亡后,如强行进行土葬,其遗属不得享受生活补贴,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该细则还要求彻底改变丧葬陋习,提倡“厚养薄葬”,节约办理丧事,杜绝借丧葬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农村各乡镇、村委会普遍成立“红白理事会”,以倡导和推动农村移风易俗、丧事简办。1991年后,干部、职工死亡后进行火葬的约85%,在农村,土葬仍然是主要的丧葬方式。2001年5月,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局转发市民政局、市人事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的通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的丧葬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干部、职工死亡后,基本进行火葬。
  区划管理
  永昌县行政区域自1985年至1992年无变动。1993年,原北海子乡撤并于城关镇,所辖村委会、居委会地域不变,全县由11个乡镇变为10个乡镇。2000年6月,水源乡、东寨乡撤乡建镇,两镇所辖地域、村委会、人口不变,全县共有6镇4乡。1991年,全县有村委会110个,即新城子镇14个、红山窑乡12个、焦家庄乡11个、北海子乡10个、东寨乡11个、六坝乡11个、南坝乡5个、水源乡11个、朱王堡镇13个、河西堡镇12个。1992年12月,全县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新城子镇刘家庄、柴家庄、南湾三个村因人口过少,合并为南湾村,镇农林场从镇政府直管分离出来,成为镇政府管辖的村委会,新城子镇下辖13个村委会,全县共有109个村委会。1998年12月,全县进行第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因六坝乡五坝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且灌溉分属五干、六干两条渠系,县政府批准将原五坝村分为五坝、上六坝两个村,六坝乡管辖的村增至12个,全县村委会增加至110个。1999年,将焦家庄乡楼庄子村六社从楼庄子村分出,设立骊靬村,焦家庄乡管辖的村变为12个。全县共辖村委会111个。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社团登记工作是政府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民间非企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社团登记工作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进行。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只要具备“有规范的名称,有独立固定的住所、符合社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即可给予登记,成为合法的民间社团组织。1996年后,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县民政局每年进行一次例行年检,审查社会团体执行法律和政策情况、开展业务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是否合法,运行是否规范。1998年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全县组织了一次全面的复查,对已登记的社团组织进行清理整顿。2000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作为农民进入市场重要组织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运而生。2002年,县政府制定《永昌县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方案》,再次对全县已登记在册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全面复查登记,依法确认了合法、证件齐全规范的社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对擅自成立,未经登记注册,证件不全的社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予以清理。2003年10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市下发一系列关于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性文件。随后,全县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快速发展,县民政局依法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至2005年,全县共登记注册民间社团组织83个,其中农村专业经济协会61个,其他社会团体22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门原承担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扩大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等。2003年6月,县民政局对在2003年4月30日前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共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11个,主要分布在教育和法律服务行业。至2005年底,全县共有登记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5个。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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