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价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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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307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价格工作
分类号: F726-62
页数: 8
页码: 500-507
摘要: 本篇记述了永昌县昌县物价工作由县物价委员会承担,归口管理县物价检查所。价格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永昌县 价格 工作

内容

1992年前,永昌县物价工作由县物价委员会承担,归口管理县物价检查所。1992年5月,县物价委员会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归口管理县物价检查所。1997年3月,撤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委员会,组建永昌县工商物价管理局,内设物价股。永昌县物价检查所隶属永昌县工商物价管理局。1999年10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垂管后,物价检查所独立运行,并受县政府委托代行物价行政管理职能。2001年8月,物价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县发展计划局,内设物价股,归口管理县物价检查所。2004年9月,县政府批准设立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与永昌县物价检查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检查所所长兼任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价格
  1981年开始,国家逐步放开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部分药品、日用杂品等1846种商品价格。至1991年又将服装、鞋帽等商品价格和卷烟零售价格放开,同时撤销7项控价措施。原来规定提价申报的品种也不再申报,由企业按照市场供求灵活作价。1992年,国务院出台粮食等基础产品价格调整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原油、钢铁、铁路货运和粮油等调价项目的出台工作。同时放开石油化工、电器设备、工程机械、煤炭等26种省管部分重工产品价格,纺织品、针织品、毛纺织品、糖酒副食、五交化商品、日用杂品等64种省管轻工商品的价格。农产品中的大豆、谷子(小米)、糜子(黄米)退出定购,购销价格同时放开;中药材中的党参、红芪、大黄实行市场调节价格。1992年6月,根据省物价委员会通知精神,将第二批90种省管重工商品价格的定价权下放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同时,为防止市场物价过快上涨,采取一系列加强宏观调控和抑制通货膨胀的有关价格改革措施,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菜篮子”、“米袋子”、“火炉子”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动态实行监测,必要时,依法实施有关价格干预措施。
  关系国计民生的极少数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粮食价格1992年4月1日,省政府决定适当提高粮食购销价格。1993年1月1日起,省政府决定全面放开全省粮油购销价格,取消国家粮油统销价格和定量供应。1993年3月8日,国务院决定城乡粮食销售全部放开。永昌县取消城镇居民口粮平价供应,改按市场价销售。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县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的粮食
  购销政策。
  水、暖、电价格农业水价按照“逐步到位、适时调整、成本收费”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实行两部制价格,即计量水价加基本水价。1992年4月起,永昌县自流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从斗口计算,计量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01元调整为0.02元,同时收取每亩每年1元的基本水价(含井灌区)。1995年农业计量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0.03元,基本水价不做调整。1999年农业计量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0.065元,基本水价由现行的每亩每年1元调整为2元(含井灌区)。自来水价格,1992年7月统一由现行的每吨0.12元调整为0.30元。居民用水实行定量供应,即每人每月1.5吨,超用水量部分加价50%。1995年,调整为每立方米0.50元。1997年,实行分类计价的方式。即: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0.6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0.7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0.80元;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00元;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20元。2000年,又作了适当调整,即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15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1.3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35元;服务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60元;建筑行业用水每立方米2.00元;新增特种行业(洗浴、洗车、制作纯净水)用水价格定为每立方米2.80元。同时规定,除了建筑业和没有排污管道的平房居民用水以外的其他各类用水每立方米新增0.20元的排污费。
  永昌县供热收费面积统一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阴、阳台面积减半。1992年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2.40元,行政事业单位供热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县供热价格实行财政补贴,对县属行政单位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职工由财政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70元,个人承担0.70元。1994年所有采暖用户执行统一供热价格,单位面积供热价格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3.10元。县属行政单位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职工由财政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10元,个人承担1.00元。1997年供热价格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3.80元。县属行政单位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职工由财政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30元,个人承担1.50元。2000年供热价格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4.40元。财政补贴办法也作了相应调整,由过去的统补改为职级补贴,即每个供热期县级干部补贴450元,科级干部补贴350元,一般干部补贴300元。上述财政补贴,双职工家庭只补贴一方。
  电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属国家发改委和省级物价部门。甘肃省用电价格类别如下: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商业用电价格、非工业用电价格、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大工业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趸售用电价格。从2004年7月起,农村中小学用电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电价。1999年至2000年,全县农村电网进行了彻底改造,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即每千瓦时统一执行0.47元。2005年7月份,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9元。从1999年开始,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每年对全县农业排灌机井提水扬程进行测量,严格执行深井电价政策,减轻农民电价负担。
  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政府定价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中央定价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专利药品及一、二类新药药品,政府规定的售价为最高零售限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实行省级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最高统一零售价格。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其零售价格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加一定比例的价差确定。上述价格通过物价公报、中国经济信息网、中国价格信息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大多数药品,由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定价。全部药品必须明码标价,并逐步推行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刷最高零售价格的办法。2003年,国家对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特需服务价格三大类。医疗服务价格是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实行省、地(市)两级审批制度和价格听证会制度。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化肥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化肥零售价格。2004年,国家对化肥出厂价和零售价进行了价格干预,重新制定了作价办法。化肥含税出厂价由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核定,化肥零售价等于含税出厂价加流通差价率和实际运杂费,流通差价率不超过7%。1988年,中央将农药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1997年,国务院颁布《农药管理条例》,对生产或进出口的农药分品种列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其余为允许)。国家对农药的生产、进出口实行商品目录管理,价格根据供求情况由市场调节。农用薄膜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政事业性收费1988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实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收费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计划)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物价(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收费管理制度主要有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年审制度、收费票据制度、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收费公示制度等。1998年10月,永昌县出台《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平均降幅达20%。2004年6月,永昌县全面清理整顿县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编写《永昌县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价格)目录汇编》。共编入执收部门和单位81个,收费项目1213项,收费标准3171个。
  价格指数
  永昌县编报的价格指数有两类:一是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二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原则国家价格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价格管理是指价格的制定、调整、执行、协调和监督等行为。价格管理形式主要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三种。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国家计委定价目录》和《甘肃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国家、省、市、县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
  价格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制度主要有:明码标价制度、放开价格的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价格检查统计报告制度、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价格事务价格事务工作始于1994年。业务工作一直由县物价检查所承担。2004年9月,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成立,其业务范围是: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的价格鉴定,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价格纠纷调解。1994年至2005年,价格认证件数共计337件,估价金额1051万元。其中:刑事案件(经济)202件,估价金额280万元;民事案件133件,估价金额770万元;行政案件2件,估价金额1万元。
  监督检查
  1992年后,永昌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紧紧围绕“清费、治乱、减负”这个中心,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05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12件、价格举报案件147件,实施经济制裁135.44万元。其中退还用户1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6万元、罚款6.84万元。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040起,查处违法所得562万元,实现经济制裁414万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130万元、退还232万元、上缴财政52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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