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环境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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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30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环境监察
分类号: X83
页数: 6
页码: 402-407
摘要: 本篇记述了永昌县环境监察、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环境污染事件查处的情况。
关键词: 永昌县 环境 监察

内容

排污申报制度
  1992年,永昌县开始逐步推行排污申报制度。1996年,建立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对各污染企业进行排污控制,逐步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对县境内的磷肥业、砖瓦业、造纸业、煤炭业、选矿业、麦芽业、铁合金冶炼业等十多种排污行业申报登记和发放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城关镇、河西堡镇的餐饮业、建筑施工噪声行业进行排污申报并发放排污许可证。1998年,首次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列入全县国民经济计划中执行,并分解到各乡镇考核管理。1999年到2005年,全县共发放排污许可证1167户,其中,餐饮业434户,磷肥业88户,砖瓦业89户,造纸业18户,建筑噪声51户,铁合金冶炼业5户,煤炭业28户,选矿业14户,麦芽业27户,其他413户。
  排污收费
  1984年起,永昌县依据国务院1982年2月批准执行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补助资金80%集中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其余部分主要用于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环境保护业务活动补助费等。至2001年,先后经历了宣传动员、征收、强制执行征收等过程。2002年,国家对排污收费进行改革。2003年1月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条例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规范排污收费申报——核定——下达征收通知——缴费的工作程序。
  环境污染事件查处
  1985年以来,金昌化工集团公司、永昌电厂、华通铁合金厂、八一磷肥厂、县给排水管理所等工业企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污染周边生活环境和农作物、林木。受污染单位和农户、居民及时报告县环保部门,并接受调查处理。1985年8月至2004年7月共发生污染事故25期,县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20年来,排污单位向受污染危害单位、农户、居民赔偿经济损失金额66万元。1998年,县给排水管理所城市生活污水溢流,造成城关镇北海子村三社饮用水取水井污染而水质变味,投资10.4万元(给排水所投资5.2万元,县财政补贴2.0万元、村社农户自筹3.2万元)为该社农户安装了自来水。2004年7月县兴荣水业公司生产废水亦污染北海子村三社农户饮用水源,为其解决了饮用水问题。1995年至2005年8月,烟台麦芽厂永昌分厂工业废水、城关镇北街清真牛肉面馆油烟异味噪声、个体户自备热水锅炉废气、朱王堡镇刘正村再生造纸厂工业废水排放污染周围环境,引起群众纠纷,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纠纷原因,妥善处理轻度污染纠纷6起。1991年至2005年,全县共查处违法案件54起,其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类51起,违反排污收费法规类3起。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污染源现场监管
  县环保机构成立后,加强污染源现场的环境监督管理。1991年,污染源现场监管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对其废水、废气、废渣进行监督管理。1996年,将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纳入现场监管范围,环境现场监管范围不断扩大。2005年7月,对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处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及其他容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排查,调查企业23家,其中,造纸业6家,硅铁合金业4家,麦芽业5家,萤石选矿业3家,液化气供应业2家,加油站1家,供排水业1家,化工业1家。调查企业中有大气污染事故隐患的点源10个,有水污染事故隐患的点源4个,有固体废物污染事故隐患的点源2个,有噪声污染事故隐患的点源2个。
  生态环境监管
  2002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日益重视。根据省、市环保要求,永昌县开展生态环境试点监察,环境现场监管重点也由工业企业向城市环境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多头管理、综合管理转移。2002年起,每年市环保部门、县人大、县政府、县环保部门都对国家级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南部草原、东大河、西大河、金川河流域进行现场监察,重点对水、矿产、森林、土地等资源进行现场监察。
  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中严格按管理权限(即建设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属县级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八五”期间,环保工作业务范围局限于建设项目管理、排污收费和宣传教育。1995年乡镇环保员设立后,建设项目管理采取市、县、乡镇三级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先由乡镇环保员审查后上报县环保局审批。县属企业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上报进行环评审批。市环保局每年都对所批项目进行督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步入了正规,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将各类项目(包括生态类建设开发项目)纳入管理范围。各项目按污染轻重程度上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评价与审批分离制度,评价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环境评价文件由主管环保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由环保部门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批。所有建设项目一经环保审批,其污染防治设施就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管,并纳入环境现场监察,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企业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其环保设施运行稳定后(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可延期)申请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各项污染物监测并经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召集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看,严格按照项目验收规范进行环保设施验收。1998年9月,组织开展永昌县东部工业示范区环境影响评价,委托西北矿业院环境资源研究所编制完成“国家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永昌工业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工业区现状环境做出评价,并对1999年至2010年环境污染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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