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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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96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财政体制改革
分类号: F812.7
页数: 4
页码: 228-231
摘要: 本篇记述了永昌县永昌县财政局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适度倾斜,自求平衡”的原则,继续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体制,严格审核开支标准和范围,认真执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财政体制改革的情况。
关键词: 永昌县 财政 体制改革

内容

第五节 财政体制改革
  1991年,永昌县财政局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适度倾斜,自求平衡”的原则,继续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体制,严格审核开支标准和范围,认真执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1992年,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1986年乡镇成立本级财政以来实行的“定收定支,超收分成,差额补贴,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改为“定收定支,核定基数,上缴递增,补贴递减,超收全留,超支不补,一定三年不变”的新体制,其中对四个补贴乡实行“补贴递减,限期三年扭补”的办法。县财政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脱钩自养”和“经费包干”办法。对有固定收入的粮食局、水利局与财政脱钩,行政经费由本单位自理;对有一定收入的农机监理站等13个全额预算单位改为差额预算,实行“经费包干,差额自负”的管理体制;对县医院等25个差额预算单位实行“定额补助,包干递减”的管理体制;对供热公司、种子公司两个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管理体制;对商业局等四个企业主管部门实行所属企业经济效益与行政经费挂钩分配的办法,并组建企业总公司,兴办实体,经营创收,实行经费与财政脱钩。
  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县属企业所得税、农业各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划为县级固定收入;消费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增值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为75%,县级为25%,不含金昌供电局、永昌电厂、金化集团3户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划为市、县共享税(市级为30%,县级为70%);城维税和资源税划为省县共享税(其中:城维税省级30%,县级70%;资源税省级70%,县级30%)。以1993年为基期计算,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基数为1275万元,超基数部分按1∶0.3比例返还,一般税收返还基数为375万元。
  1997年,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隶属县财政局管理。1998年,出台《永昌县乡镇财政“三保一挂”责任制暂行办法》,对河西堡镇、城关镇实行“划分税种、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财政包干体制;对其他8个乡镇实行“划分税源,补贴递减,限期扭补”的财政包干体制。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决定》、《关于开展“乡镇财政年”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调动乡镇政府生财、理财、聚财的积极性。各乡镇建立金库,使乡镇财政规范运行,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财政管理体制。1999年,成立永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隶属县财政局管理。同年,根据《永昌县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成立永昌县委派会计管理委员会。2002年,根据县委《永昌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精神,撤销永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永昌县会计委派管理委员会。
  2003年6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市政府出台《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进行了明确划分。增值税由原来中央分成75%、县级分成25%,调整为按属地原则征收,中央分享75%、省级分享17.5%、市级分享2.5%、县级分享5%;营业税由原来市级分成30%、县级分成70%,调整为按属地原则征收,省级分享30%、市级分享20%、县级分享50%;企业所得税由原来中央分成60%、县级分成40%,调整为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县级分享20%;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由原来中央分成60%、县级分成40%,调整为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县级分享20%;教育费附加,县境内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不包括永昌电厂新增1个百分点)缴入县级,永昌电厂由原来新增2个百分点的部分缴入省级调整为1个百分点的部分缴入市级,另1个百分点的部分下划县级;资源税由原来省级分成70%、县级分成30%,调整为县级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原来省级分成30%、县级分成70%,调整为县级收入;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县级管理的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排污费收入,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县级固定收入。同时,确定体制调整返还基数为1383万元。
  同年10月,县政府按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和“维持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整”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将固定收入划分为县级固定收入和乡镇级固定收入。县级固定收入为县境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县级管理的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排污费收入,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乡镇级固定收入为各乡镇征收范围内的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增值税:河西堡镇区内的金昌供电局缴纳的增值税,75%为中央级收入、17.5%为省级收入、7.5%为市级收入;供电局下属集体企业、永昌电厂、康发电力公司、农垦公司、金泥集团、奔马农用化工有限公司、商业总公司以及供销社下属企业、河西堡盐站、河西堡铁厂、金化集团、河西堡粮油仓库、河西堡面粉厂等企业及其下属集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75%为中央级收入、17.5%为省级收入、2.5%为市级收入、5%为县级收入。其他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以及征收大厅开票征收的零散增值税,75%为中央级收入、17.5%为省级收入、2.5%为市级收入、5%为乡镇级收入。城关镇环城路以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和环城路以外的烟台麦芽厂永昌分厂缴纳的增值税,75%为中央级收入、17.5%为省级收入、2.5%为市级收入、5%为县级收入;镇区内的乡镇企业(不包括其他乡镇所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环城路以外除烟台麦芽厂永昌分厂以外的国有、集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75%为中央级收入、17.5%为省级收入、2.5%为市级收入、5%为乡镇级收入。东寨镇区内的八一麦芽厂、中农草业、天寿面粉厂、东区轻工业园区、树脂厂、金属镁厂、液化气站、富康磷肥厂、振昌饲料公司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75%为中央级收入、17.5%为省级收入、2.5%为市级收入、5%为县级收入;镇区内的其他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不包括其他乡镇所办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75%为中央级收入、17.5%为省级收入、2.5%为市级收入、5%为乡镇级收入。其他乡镇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包括各乡镇在城关镇、河西堡镇、东寨镇辖区内所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75%为中央级收入、17.5%为省级收入、2.5%为市级收入、5%为乡镇级收入。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2003年以后,对乡镇招商引资和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经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年终结算返还乡镇。同时以2002年决算数为基数,乡镇上划省市级增值税收入数,作为以后年度县级对乡镇的定额返还基数。农业税:县级分享50%,乡镇级分享50%。契税:县级分享50%,乡镇级分享50%。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乡镇不予分享。
  2004年,市财政根据市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全额县级留成调整为以2002年为基数,新增收入市级分享30%、县级分享70%。2002年基数上划市级部分,由市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县级。同年,设立永昌县政府采购中心(加挂永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牌子),为事业单位,隶属县财政局管理。2005年,取消农(牧)业税及附加,农牧业生产环节实行零税赋。
  第六节 税务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起,税收征管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历两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要求,对税收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一是流转税的改革:改革后的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少量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新的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二是所得税的改革:将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调整了部分应税项目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计税方法。三是其他税种的改革:取消盐税(并入资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这次改革,在总体税制结构上经过合并、弃留、改革和新设,税制体系大大简化,税种设置和分布更为合理。
  为保证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的严格划分,国务院决定省和省以下各级地方设立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两套税务机构。1994年8月,永昌县国家税务局(简称县国税局)和永昌县地方税务局(简称县地税局)分别挂牌办公。为适应新税制的需要,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都对税收征管制度和征管方式进行改革,并逐步完善。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强化征管,细化责任,完善纳税服务,净化税收环境。
  1996年,县国税局“以票管税”全面推开。1997年,对增值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1999年,县国税局制定《管户、管税、管查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制定责任追究制,实行专管员分片、划段管理,税收任务落实到纳税户、专管员。采取分管合查的办法,既体现管户制下的管事制,又体现片管或段管制下的分工协作。2000年,根据省、市国税局的安排,全县国税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质量年”活动,在户籍管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计算机应用、税务稽查、优化服务、规范业务、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2002年,进行征管、机构、人事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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