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困难补助和丧葬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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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961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困难补助和丧葬抚恤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
页码: 21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人事困难补助和丧葬抚恤的情况。
关键词: 永昌县 人事 困难补助 丧葬抚恤

内容

困难补助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去世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由死者生前单位对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一是一次性发给死者生前3个月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二是给遗属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从1991年至2005年,国家先后3次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002年至2005年的标准按甘人事〔2002〕121号文件执行。即:城市户口的配偶、父母每人每月200元,农村户口的配偶、父母每人每月180元;城市户口的子女、弟妹每人每月160元,农村户口的子女、弟妹每人每月140元。截至2005年底,全县共有困难补助对象398人,其中,城市户口的配偶、父母198人,农村户口的配偶、父母148人;城市户口的子女、弟妹41人,农村户口的子女、弟妹11人。
  丧葬抚恤
  按照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其丧葬费,其标准为:1994年前500元,1994年至2001年为800元,2002年至2005年为1200元。还要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与丧葬费标准同步予以提高。2005年底的标准为: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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