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干部离退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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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95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干部离退休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213-21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干部离退休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离退休政策、离退休待遇等。
关键词: 永昌县 人事 干部离退休

内容

2005年底,全县共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1330人。其中离休干部68人、退休干部853人、退休工人377人、退职人员32人。
  离退休政策
  1991年后,永昌县干部退休,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退休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家公务员退休,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
  离退休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4〕15号)文件执行。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工资改革后基本工资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其中按一定比例发放的部分,可按省政府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1952年前参加工作,工作满30年的,按100%计发;195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工作满30年的,按9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在乡镇工作满30年,并在乡镇退休的,可按100%计发;满30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亦按100%计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退休,其条件、退休后待遇与干部相同。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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