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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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95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干部工资
分类号: D630.3
页数: 6
页码: 208-21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干部工资福利制度,先后经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调整工资标准等几次较大变动。
关键词: 永昌县 人事 干部工资

内容

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干部工资福利制度,先后经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调整工资标准等几次较大变动。
  1993年工资改革
  1993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开始实施。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4〕15号),永昌县于1994年进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级别工资按工作的资历和能力确定。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
  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人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
  还按国家规定,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实行职级工资制后,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
  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对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在国家计划内招收,统一分配到本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的毕业生,见习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非统配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仍执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见习期满后,职务工资在规定标准上高定二档。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套改后职务工资或级别(岗位)工资低于同等学历人员工资定级水平的,按同等学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工资。复退军人安置后,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军龄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执行相应年限学徒期工资待遇;满三年以上的,按同期技术工人确定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的升级。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时,按晋升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情况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干部,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亦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离休干部,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与副厅(局)级相对应,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与正县(处)级相对应,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与副县(处)级相对应,分别增加离休费。离休前虽有职务,但所任职务低于本条规定同期参加工作人员对应级别的,可按照本条规定对应的级别增加离休费。经组织批准享受县级、地级、省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分别按副县级、副地级、副省级增加离休费。
  退休干部退休前有职务的,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满三十年的,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满三十年的,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5%增加退休费;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施办法》规定比例(即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职务和职务不明确的退休干部,退休时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对应正科级,20年至29年的,对应副科级,19年以下的,对应科员级,相应增加退休费。退休前虽有职务,但所任职务低于本条规定退休时工作年限所对应级别的,可按照本条规定对应的级别增加退休费。
  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按技师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生活费。1993年9月30日前已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技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后退休的工人,按已取得的技师等级增加退休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退休时仍执行8级工资制的退休工人,原工资等级为1级至3级的,对应初级工,原工资等级为4级至6级的,对应中级工,原工资等级为7级至8级和加了倒级差的,对应高级工,分别增加退休生活费。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退休时没有确定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按工资额对应,即基础岗位工资合计为114元及以上的,对应高级工,89.5元、96.5元、104.5元的,对应中级工,82.5元及以下的,对应初级工,分别增加退休生活费。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退职前有职务的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无职务的干部均按科员级对应,工人均按初级工对应,按在职平均增资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调整工资标准
  1997年工资调整标准1997年7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人均增资20元。机关工人相应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奖金部分按照工资构成中原有比例相应提高,人均月增资20元。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管理人员,均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人均月增资20元。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技术工人和执行等级工资的普通工人,调整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人均增资20元。同时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新录用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现行的工资结构比例不变,按国家规定中小学教师和护士职务工资提高10%的部分,也按此调整后的工资标准相应的提高,这一政策规定在以后的五次调整标准中都相应的执行。
  1999年工资调整标准1999年7月1日,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180元,人均增资7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原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按全县的工资档次计算,人均增资50元,两项合计120元。机关工人调整了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奖金部分按照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的提高,岗位工资人均增资20元,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部分人均增资70元,合计增资90元。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管理人员,均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人均月增资110元。
  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工人和执行等级工资的普通工人,调整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人均月增资102元。
  离休人员按同职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地(厅)级170元、县(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1993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干部,退休前个别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凡退休时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110元增加退休费,19年以下的按9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即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并按月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2001年工资调整标准2001年1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其实施范围、人员对象和1999年7月增资的范围、对象完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具体增资的标准不同。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人均月增资5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原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按涉及全县的工资档次计算,人均增资68元,两项合计118元。调整了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高级工100元,中级工80元,初级工60元,人均月增资42元。调整了岗位工资,人均月增资38元,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资80元。调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含活的部分),职务工资每人每月增资80元,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每人每月增资80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资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地(厅)级180元,县(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级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讲师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工80元。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并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1年10月1日,机关公务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每人每月增资100元。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含奖金部分)也给予调整,每人每月平均增资80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含活的部分)也进行了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平均增资100元,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每人每月平均增资80元。
  离休人员在现行工资制度和标准的基础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地(厅)级185元,县(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人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工55元。
  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并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3年工资调整标准2003年7月1日,机关公务员各职务层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100元至最高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每人每月平均增资50元。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含奖金部分)也给予调整,每人每月平均增资40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含活的部分)也进行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平均增资50元,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每人每月平均增资40元。
  离休人员在现行工资制度和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级165元、地(厅)级120元、县(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并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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