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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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952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4
页码: 204-217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昌县人事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干部队伍、干部管理、干部工资、干部继续教育、干部离退休、机构编制管理、人才交流、困难补助和丧葬抚恤等。
关键词: 永昌县 人事 人事工作

内容

永昌县人事局是县政府综合管理全县人事人才资源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职能部门,为正科级行政机构。永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永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县委、县政府主管全县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职能部门。永昌县人事局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93年3月,人事局下设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永昌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996年,县政府机构改革时,县人事局和县劳动局合并,成立永昌县人事劳动局,统管人事和劳动各方面的业务。2001年11月,编委办下设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永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2002年5月,根据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县人事劳动局分设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内设办公室、公务员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股、工资福利股、机构编制股5个股室,下设永昌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第一节 干部队伍
  1991年,全县共有干部3065人,其中:男性2492人,女性573人;行政机关838人,事业单位1866人,企业单位211人;少数民族干部11人。1995年,干部队伍增加到3301人,占当时全县总人口的1.4%。2000年,增加到4086人,占当时全县总人口的1.6%。2005年,全县共有干部4358人,占当时全县总人口的1.7%,其中:男性3131人,女性1227人;党群系统235人,政府系统2104人,乡镇系统2019人;少数民族干部20人。
  第二节 干部管理
  干部录用
  1991年至1999年,永昌县补充录用干部的渠道主要是分配大中专毕业学生,招聘乡社干部和回乡知识青年。2000年至2005年,补充录用干部的途径除分配一些紧缺急需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外,事业单位补充干部主要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党政机关主要通过参加省级公务员统一考试来补充录用干部。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是补充干部的主要渠道之一。1991年至1999年,每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所学专业分配到需求单位。2000年至2005年,因压缩编制、精减人员、高校扩招,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带来一定的压力,就业途径主要是市场配置,双向选择。1991年至2005年,全县共接受本科生及大中专毕业生4214人,其中非师范类1973人、师范类2241人,已就业的本科生及大中专毕业生2571人,其中非师范类1084人、师范类1487人。
  招聘干部1991年后,永昌县坚持“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原则,把具有农村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经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乡镇招聘干部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聘用期内,不转户口,保留责任田。聘用期满不再续聘或中途解聘的,仍回原工作或生产岗位。乡镇招聘干部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实际困难,可以在本乡镇进行岗位轮换,也可以在本县乡镇之间交流,还可以选调到县以上国家机关任职。1996年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招聘干部36名,1997年乡镇畜牧兽医站招聘干部25名,1998年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招聘干部22名。1991年至1999年,共有89名招聘干部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其中1996年有45名民办教师和招聘教师转为国家正式教师。2005年8月,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乡镇机关招聘干部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全县133名乡镇招聘干部以过渡审批的方式成为国家公务员。
  聘用干部根据《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实施办法》,“五大”毕业生就业安置主要采取聘用制的办法,由用人单位考察,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后报市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审批。1991年至2005年,全县从“五大”毕业生中聘录用干部257名。
  公务员录用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完善,以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录用干部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县、乡党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省人事厅统一审批录用。至2005年,全县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68名,其中乡镇司法助理员6名、公安系统41名、法检系统9名、乡镇机关12名。
  干部考核
  干部管理工作注重干部的宏观管理,在不断充实壮大干部队伍的同时,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狠抓干部的考核与培训工作。考核工作中不断完善考核程序和办法,将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对全县各级各类干部统一配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平时考核手册”,由单位负责对干部的日常考核,人事部门对日常考核情况不定期抽查,每年年底对干部统一考核。1991年至2005年,共有18名干部因考核不称职被诫免或延迟晋升职务(职称)。
  职称评聘
  1991年后,永昌县将竞争激励机制引进职称评聘管理中,将年度考核同晋升、评审、聘任、续聘、解聘等结合起来,逐步改进宏观管理办法。在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达的职务限额内,经过测算、调整,下达全县事业单位职务数额,保证各单位正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为新建和扩编单位核定职务数额;对破格晋升、外省引进、军队转业等部分人员下达专项限额;对优秀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职称人员在聘任时,不占用单位限额。在事业单位中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将各单位编制、职工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及职务限额、评聘情况、高中级人员增减变化情况集中反映在管理册上,实行定期填报审核制度。组建和调整各类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工作规程和办法,每两年对各类初评会进行一次换届调整和复核。2005年,全县共有专业技术人员3068人,其中高级职务70人,中级职务938人,初级职务1676人,未聘职务384人。
  干部调配
  永昌县在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干部交流调配制度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干部调配管理办法,于2000年4月出台《永昌县人事调配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经进一步修订完善,出台《永昌县干部职工人事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永昌县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干部职工交流调配的范围、对象和具体办法。在干部调配中,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重发挥干部的专业特点,兼顾生活困难,在编制限额内按编配人,保证干部职工在部门、行业之间的合理分布及内部结构的合理配置等基本原则。在调配程序上一律采用报批制度,由本人提出书面请调报告,经调出(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同意调出(入)的公函,同时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动审批表》,报人事局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为更好地坚持“凡进必考”原则,2000年4月,县政府出台《永昌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考试选用办法(试用)》,先后为城关一小、二小考试选调教师72名,为其他事业单位考试选调工作人员32名,为机关单位考试选用工作人员27名。1991年至2005年,县内干部调配交流958人(次),县内调出干部166人,县外调入干部127名。
  机关作风建设
  永昌县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昌县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处理违纪人员,先后有26名干部因违犯工作纪律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14名干部被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在全县推行政务公开,各级各单位均统一制作悬挂政务公开栏,公开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及时限要求,实现公开、公正、高效目标。
  第三节 干部工资
  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干部工资福利制度,先后经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调整工资标准等几次较大变动。
  1993年工资改革
  1993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开始实施。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4〕15号),永昌县于1994年进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级别工资按工作的资历和能力确定。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
  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人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
  还按国家规定,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实行职级工资制后,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
  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对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在国家计划内招收,统一分配到本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的毕业生,见习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非统配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仍执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见习期满后,职务工资在规定标准上高定二档。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套改后职务工资或级别(岗位)工资低于同等学历人员工资定级水平的,按同等学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工资。复退军人安置后,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军龄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执行相应年限学徒期工资待遇;满三年以上的,按同期技术工人确定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的升级。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时,按晋升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情况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干部,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亦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离休干部,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与副厅(局)级相对应,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与正县(处)级相对应,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与副县(处)级相对应,分别增加离休费。离休前虽有职务,但所任职务低于本条规定同期参加工作人员对应级别的,可按照本条规定对应的级别增加离休费。经组织批准享受县级、地级、省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分别按副县级、副地级、副省级增加离休费。
  退休干部退休前有职务的,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满三十年的,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满三十年的,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5%增加退休费;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施办法》规定比例(即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职务和职务不明确的退休干部,退休时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对应正科级,20年至29年的,对应副科级,19年以下的,对应科员级,相应增加退休费。退休前虽有职务,但所任职务低于本条规定退休时工作年限所对应级别的,可按照本条规定对应的级别增加退休费。
  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按技师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生活费。1993年9月30日前已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技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后退休的工人,按已取得的技师等级增加退休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退休时仍执行8级工资制的退休工人,原工资等级为1级至3级的,对应初级工,原工资等级为4级至6级的,对应中级工,原工资等级为7级至8级和加了倒级差的,对应高级工,分别增加退休生活费。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退休时没有确定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按工资额对应,即基础岗位工资合计为114元及以上的,对应高级工,89.5元、96.5元、104.5元的,对应中级工,82.5元及以下的,对应初级工,分别增加退休生活费。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退职前有职务的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无职务的干部均按科员级对应,工人均按初级工对应,按在职平均增资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调整工资标准
  1997年工资调整标准1997年7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人均增资20元。机关工人相应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奖金部分按照工资构成中原有比例相应提高,人均月增资20元。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管理人员,均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人均月增资20元。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技术工人和执行等级工资的普通工人,调整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人均增资20元。同时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新录用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现行的工资结构比例不变,按国家规定中小学教师和护士职务工资提高10%的部分,也按此调整后的工资标准相应的提高,这一政策规定在以后的五次调整标准中都相应的执行。
  1999年工资调整标准1999年7月1日,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180元,人均增资7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原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按全县的工资档次计算,人均增资50元,两项合计120元。机关工人调整了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奖金部分按照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的提高,岗位工资人均增资20元,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部分人均增资70元,合计增资90元。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管理人员,均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人均月增资110元。
  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工人和执行等级工资的普通工人,调整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人均月增资102元。
  离休人员按同职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地(厅)级170元、县(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1993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干部,退休前个别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凡退休时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110元增加退休费,19年以下的按9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即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并按月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2001年工资调整标准2001年1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其实施范围、人员对象和1999年7月增资的范围、对象完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具体增资的标准不同。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人均月增资5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原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按涉及全县的工资档次计算,人均增资68元,两项合计118元。调整了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高级工100元,中级工80元,初级工60元,人均月增资42元。调整了岗位工资,人均月增资38元,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资80元。调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含活的部分),职务工资每人每月增资80元,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每人每月增资80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资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地(厅)级180元,县(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级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讲师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工80元。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并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1年10月1日,机关公务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每人每月增资100元。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含奖金部分)也给予调整,每人每月平均增资80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含活的部分)也进行了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平均增资100元,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每人每月平均增资80元。
  离休人员在现行工资制度和标准的基础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地(厅)级185元,县(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人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工55元。
  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并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3年工资调整标准2003年7月1日,机关公务员各职务层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100元至最高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每人每月平均增资50元。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含奖金部分)也给予调整,每人每月平均增资40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含活的部分)也进行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平均增资50元,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每人每月平均增资40元。
  离休人员在现行工资制度和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级165元、地(厅)级120元、县(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并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第四节 干部继续教育
  1991年后,永昌县每年都举办不同类型的干部培训班,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165期,培训干部4.98万人(次)。1993年开始,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选派128名机关干部到村级组织和企业挂职锻炼。1999年开始,选派87名新分配的大学生到乡镇村级组织挂职锻炼,挂职期满后根据德才表现,重新定岗。2000年以来,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先后在全县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行政管理、WTO基础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依法行政、项目管理知识与实务等培训。采取统一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把接受培训情况与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结合起来,加大培训力度,取得良好效果。2003年至2005年,共举办WTO基础知识培训班24期,参加培训人员4403人。2004年,在45岁以下公务员、职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共举办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班28期,其中,公务员、职员共参加培训846人,专业技术人员3031人。2005年参加项目管理知识与实务培训人员3454人。通过卓有成效的培训教育,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转变。
  同时,永昌县还积极鼓励干部在职进修、脱产学习,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1991年至2005年,有1573名干部通过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提高了学历层次,有748名干部参加对口的业务进修,提高了专业技能水平。2005年,全县干部中有研究生16人、本科学历的1294人、大专学历的2123人。
  第五节 干部离退休
  2005年底,全县共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1330人。其中离休干部68人、退休干部853人、退休工人377人、退职人员32人。
  离退休政策
  1991年后,永昌县干部退休,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退休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家公务员退休,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
  离退休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4〕15号)文件执行。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工资改革后基本工资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其中按一定比例发放的部分,可按省政府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1952年前参加工作,工作满30年的,按100%计发;195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工作满30年的,按9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在乡镇工作满30年,并在乡镇退休的,可按100%计发;满30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亦按100%计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退休,其条件、退休后待遇与干部相同。
  第六节 机构编制管理
  永昌县机构编制管理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91年后,县机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金昌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印发了《永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全县各级机构的单位名称、级别建制、隶属关系、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编制数额、人员结构、各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工资基金、经费来源等实行强化管理。凡涉及机构增设、撤并、升格、更名或改变隶属关系、调整人员编制,一律实行专题报告、经编委办严格审查核实后,报请编委会议“一支笔”审批的程序,不允许单位和个人自行设立机构、随意变相增加编制。党政机关的人员编制,严格按照省、市下达的编制数额执行,事业单位按“全国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结合本县实际核定编制,并对各级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进行了规范,实行了临时用工报批制度。
  1991年,全县共有县级行政机构58个。其中县委机构8个、县政府机构38个,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的其他机构7个、群众团体5个。全县行政机关(不含公、检、法、司)共有人员编制606名,其中行政编制465名、事业编制141名;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编制203名。全县共有乡镇11个,设置的主要行政机构有6个至10个,县直有关部门延伸到乡镇或派驻乡镇的单位21个,共有人员编制434名(其中行政编制285名、事业编制149名)。
  1992年,县委、县政府印发《永昌县机构改革方案》和《永昌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按照转变职能、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县级机构13个(撤销7个,合并6个),收回编制36名。新成立事业机构1个,创办经济实体15个。压缩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共收回和削减编制144名。在乡镇机构改革中,通过合并岗位、压缩编制、合理设置乡镇办事机构,削减编制70名(其中行政编制20名、事业编制50名)。对学校、乡镇卫生院等部分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以乡镇为主的管理体制,将人、财、物权下放乡镇管理。此次机构改革后,县级各机关部门核定编制468名,其中领导干部160人、工作人员231人、工勤人员77人;公、检、法、司机关核定编制203人,其中领导干部54人、工作人员128人、工勤人员21人。乡镇核定编制364人,其中行政编制265人、事业编制99人。
  1996年,县委、县政府印发《永昌县县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开展新一轮机构改革。改革后,县委设工作部门5个,县政府设工作部门26个。通过改革,县直非常设机构由改革前的68个,压缩到46个;县级党政机构由40个精简为31个,其中,县委工作机构由9个减少到6个,县政府工作机构由31个减少到25个。撤销党政机构11个,合并3个,改变设置形式7个,新组建11个。县级党政群机关的编制由462名压缩到450名,减少12名。在编制分配上,县委工作部门占19%,县政府工作部门占66.5%,县人大占4.2%,县政协占2.9%,群团机构占2.7%,协助工作人员专项编制占4.7%。全县10个乡镇除南坝乡以外,均统一设置财政所;城关镇、河西堡镇、朱王堡镇设置党政办公室和村镇建设办公室;各乡镇保留或设置经济联合委员会、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计划生育工作站、文化广播电视站、学区委员会、卫生院等事业单位。并进一步压缩编制,共核定乡镇行政编制219名,比改革前的267名减少48名。
  2002年,县委、县政府进行新一轮机构改革,对县级党政机构进行调整,共设置县级党政机构26个,其中县委6个、县政府20个。县委保留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将中共永昌县县级机关委员会更名为中共永昌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县政府保留办公室、教育局(体育局)、科学技术局(科协)、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爱卫会)、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统计局。撤销计划经济局、人事劳动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矿产资源管理局、电力局。新组建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将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更名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局更名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文化局、交通局改为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上,核定县直党政群机关编制334名,精简22%;核定县政法系统行政编制245名,精简10%。乡镇机构改革中,全县10个乡镇统一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财政所、司法所(综治办)。河西堡镇、城关镇设立环境卫生管理所。核定乡镇机关行政编制175名、基层司法专项编制1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9名,其中行政编制精简20%。
  第七节 人才交流
  1991年至2005年,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永昌县引进人才管理办法》、《永昌县科技功臣奖励办法》、《永昌县高层次急需人才引进办法》、《十万农民培训规划》等政策办法,设立永昌县高层次急需人才引进资金、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在东部工业示范区建立瑞鑫科技示范园区作为人才创业开发的基地,采取优惠政策引才、柔性流动借才、依托项目聚才、营造环境纳才等一系列措施办法,紧紧抓住高校扩招后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的实际,改革传统户籍管理制度,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实行“零门槛”接受,提出“建设一流环境、提供一流服务、造就一流人才、争做一流贡献”的目标,实行“迁户自由”的户籍制度改革,吸引一批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到永昌工作创业。打破传统的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观念束缚,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按照培育战略先导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化的思路,设置永昌县“特设首席专家”和“特设首席教授”岗位,对引进的人才发给永昌县引进人才证书,凭证书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有关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时可不受用人单位编制的限制;对担任经济顾问、咨询专家和临时来永昌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办理特聘工作证,给予相应的报酬。并依托特色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能源开发、化工等产业优势,以优厚的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到本县工作。1991年至2005年,共引进专家86人、大学本科以上人才157人、大中专毕业生458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21人、管理人员112人。同时,主动与共青团甘肃省委等部门积极联系,接收支援西部大学生45名,按照生活待遇从优、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安排工作的原则,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根据国家和省上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挂职锻炼的政策,全县安排48名高校毕业生到村级挂职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和主任助理。按照加快培育一支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一支熟悉世贸组织,懂经营、善管理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一支带动全县经济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一支县乡村实用人才队伍的要求,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培养“555创新人才”(“十五”期间,全省实施“555”创新人才工程,即:5年内培养造就5550名不同层次的中青年创新人才。第一层次,选拔50名45岁左右的尖子人才,经过重点培养,使其成为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进入科技前沿领域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杰出中青年专家。第二层次,选拔500名40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经过培养使其成为全省各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居领先地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选拔5000名35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培养使其成为本行业、部门知识、技术创新的骨干)10人。“5218创新人才”(2004年,《金昌市“5218”创新人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提出用三年时间,重点培养50名工商管理、公共管理、项目管理、信息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及工程类等专业的硕士或进修生;选派20名中青年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到国外进行为期半年或一年的培训;选派100名优秀青年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进行培训进修;对全市现有的8000名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普遍进行一次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使全市现有人才队伍整体水平得到全面提高)5人。至2005年底,全县共有各类人才14550人,其中党政人才909人、专业技术人才4101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509人、乡土人才9030多人。
  第八节 困难补助和丧葬抚恤
  困难补助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去世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由死者生前单位对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一是一次性发给死者生前3个月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二是给遗属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从1991年至2005年,国家先后3次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002年至2005年的标准按甘人事〔2002〕121号文件执行。即:城市户口的配偶、父母每人每月200元,农村户口的配偶、父母每人每月180元;城市户口的子女、弟妹每人每月160元,农村户口的子女、弟妹每人每月140元。截至2005年底,全县共有困难补助对象398人,其中,城市户口的配偶、父母198人,农村户口的配偶、父母148人;城市户口的子女、弟妹41人,农村户口的子女、弟妹11人。
  丧葬抚恤
  按照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其丧葬费,其标准为:1994年前500元,1994年至2001年为800元,2002年至2005年为1200元。还要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与丧葬费标准同步予以提高。2005年底的标准为: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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