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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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940
颗粒名称: 第十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6
页码: 193-198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昌县司法行政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法制宣传、律师事务、人民调解、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
关键词: 永昌县 司法 行政

内容

永昌县司法局是县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担负着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等项司法行政任务。1996年8月,县委、县政府在县司法局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办公室。2000年4月,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增加司法行政编制2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2005年,内设股室有办公室、法宣股、基层股,内设机构“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证处。下辖10个基层司法所、1个律师事务所和7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机关工作人员12人、公证人员5人、执业律师3人,全县配备司法助理员23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6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
  从1991年起,按照中央、省、市、县的安排部署,县、乡镇两级和企事业单位均成立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将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实施“二五”、“三五”、“四五”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受教育人数达46万多人次,全县公民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法制观念逐年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已成为从事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
  “二五”普法
  1991年,开始实施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普法,突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1993年,结合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在农村开展普法和重点整治活动,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部分热点、难点问题。同年,在朱王堡镇陈仓村开展依法治村试点工作。1994年,配合“严打”等专项斗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995年,县属中小学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39人,全县20所中学开设法制课,130所小学在思想品德课中进行法制教育。“二五”普法期间,全县共有135761人参与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有135210人参加考试,普及率为90%。
  “三五”普法
  1996年8月,县委、县政府制定《永昌县“三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县五年规划》,此后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和《关于实施〈永昌县依法治县五年规划〉的决议》,全县开始全面实施“三五”普法工作。通过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全面实现县委、县政府“依法治县”的战略决策。全县共建立普法教育领导机构214个,普法办公室67个,人员达980人。共举办各类培训百余期,培训法制宣传骨干4000余人次,征订发放普法教材37080册,印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维护社会稳定等法制宣传资料50000余份,订阅法制报刊杂志4800余份。共落实各类普法对象17683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3%,参加普法学习167994人。1997年,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司法干警和行政执法人员共1484人进行考试。1998年,组织参加首次全省干部统一法律知识考试,6788人参加考试。同年,进行全县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有12所学校的5000名学生参与答卷,38名学生获奖。1999年,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参加考试的副科级以上干部1328人。1998年起,各学校在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聘请法制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三五”普法期间,全县共有156814人参与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有156101人参加考试,普及率为90%。2001年6月,县司法局法宣办被评为全省“‘三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
  “四五”普法
  2001年至2005年,全县组织实施“四五”普法,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普治结合,向广度拓展,向深度推进,使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2001年9月,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在全县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调整充实了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永昌县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在干部队伍中实行“普法考核证”制度,每年层层签订普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全县共制定不同层次的“四五”普法规划106个,建立组织领导机构106个,专兼职工作人员500多人,投入普法经费50多万元。共有普法对象18755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6%。2002年,首次与10个乡镇签订普法依法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开始在朱王堡镇三沟村进行依法治村、以德治村试点工作。同年10月,选择全县42个村推广朱王堡镇三沟村的试点经验。2003年,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创建率达30%以上,推动了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底,在农村普遍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和“法律进万家”活动。“四五”普法期间,共征订发放各类普法教材101355册,订阅法制报刊杂志3800余份,印发各类宣传资料45000余份,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37场(次),参加4700多人(次),组织大型宣传活动120多场(次),出动宣传车860台“三五”普法总结暨“四五”普法动员大会会场(次),散发宣传资料4万余份,农村专项宣传活动3次,组织法律知识竞赛150多场(次),受教育人数18万人(次)。全县参加普法学习的人数达167690人,占普法对象的90%。有15091名干部职工参加不同层次的年度普法考试,考试合格率达98%以上。
  第二节 律师事务
  永昌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1991年,律师首次开始代理行政诉讼案件。1993年,担任企业法律服务工作,为企业依法治理服务。1995年10月,更名为金昌大正律师事务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司法局管理,开始实行“国办所”和“合作所”的“一所两制”管理体制,内部管理运行体制开始转换。1997年,进一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权,开始对贫困当事人和犯罪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1998年,已基本建立起以主任负责制为主的合作制律师所。2000年,更名为甘肃骊靬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财务、业务、人员、名称等方面与县司法局脱钩,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承担司法局的任何职能,实行自主管理、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运作机制,成为独立执业主体和经济组织。1991年到2005年期间,共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227家次,刑事案件辩护395件,民事代理912件,行政代理12件,调解纠纷92起,代写法律文书689份,解答法律咨询4746人(次)。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员主要从事民间纠纷的化解工作。1991年到2005年,全县建立乡镇司法所10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10人,有人民调解组织161个,其中乡镇调委会10个、农村调委会111个、城镇社区调委会10个、企业调委会30个,有兼职调委会成员694人、调解人员1600多人。2004年3月,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改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积极探索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方针,坚持重在防范、及早防范,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矛盾纠纷普查排处,有重点地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重大和疑难纠纷实行排查调处责任制,定时间、定任务、定人员,挂牌消号。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社会动向,及时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信息做到早报告、早控制,把影响稳定的和苗头事端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991年到2005年间,共调解民间纠纷11722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11497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1994年6月,朱王堡镇郑家堡村调委会被司法部命名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2001年9月,城关镇司法所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司法所”,受到省司法厅的表彰。2005年9月,水源镇司法所被评为“全国先进司法所”,受到国家司法部的表彰。
  第四节 公证
  永昌县公证处成立于1980年,主要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业务,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1991年后,公证工作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而进行自身改革,其单位性质由国家证明机关向社会中介组织转化。公证工作坚持围绕“拓展业务、注重宣传、强化管理、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采取上门办证、定点办证等方式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以“服务为本,质量第一”的工作原则,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开展公证质量大检查,积极开拓证源,寻求发展。1991年,开展计划生育公证合同公证业务。1992年,开展招投标公证及建设合同的公证活动。1994年,公证业务开始进入房产登记领域。2003年,开展金融、房地产、招投标等公证业务,实行主办公证员制和要素式公证书,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1991年至2005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4969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8117件,占公证总件数的54.2%;民事类公证2230件,占14.9%;其他公证事项4622件,占30.9%
  第五节 基层法律服务
  1989年,新城子镇成立全县第一个法律服务所。到1999年,各乡镇均成立法律服务所,全县法律服务所达到10个。2001年,县司法局对全县9个农村法律服务所进行整顿,保留6个法律服务所。2005年,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城关法律服务所、城关北街法律服务所、河西堡法律服务所、六坝法律服务所、水源法律服务所、朱王堡法律服务所和新城子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17人,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以及城乡低收入群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乡镇(街道)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代理诉讼、协办公证、宣传法律,业务领域逐步拓展,是一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1991年至2005年,全县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政府、企业常年法律顾问401家,调解纠纷4236件,协办公证185件,诉讼代理2578件,代写法律文书4655件,见证102件。
  第六节 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主要是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为了贯彻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意见》精神,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重新犯罪,按照中央、省、市、县的安排,全县从1995年起建立县乡两级的领导机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共建立帮教组织157个,形成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网络机制,完善了解除劳教与安置帮教的衔接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从1996年起,转入正常的接茬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开始全面摸排、调查、登记、监管“两劳”(劳动教养、劳动改造)释解回归人员。对所有刑释解教人员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积极拓宽安置渠道,鼓励、扶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或及时调整划分责任田,对有一技之长的给予重点扶持。2002年,又对1998年以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集中排查,制定工作措施,与乡镇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所有“两劳”人员从释解开始,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要求,责任到人,定期检查。1996年,帮教“两劳”回归人员185人,全部予以安置。到2005年底,全县共接茬帮教669人,帮教率达100%,安置649人,安置率97%;重新犯罪10人,重新犯罪率在1.5%以下。
  第七节 法律援助
  “148”法律服务
  “148”即“要司法”的谐音,是司法行政机关为了便民利民而开设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主要负责接待来访群众、义务解答法律咨询、普及和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组织和协调相关的法律工作。永昌县“148”法律服务中心于1999年建立后,先后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机制、职责,建立回访制度和调解制度。同时,为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和案件分流职能,“148”法律服务中心以自身为枢纽,纵向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建立联动体系;横向以信访办等部门为协作单位,做好案件分流;向上与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等单位建立联系渠道,发挥“148”深入群众、接触面广的优势,及时反馈重大信息,提出司法建议,当好党政参谋助手,形成完整有效的“148”服务工作体系和网络。“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开通以来,累计解答电话咨询600多次,接待来访群众2000多人(次),主动上门调处纠纷100多次,分流受理案件200多件,为县委、县政府决策反馈信息50多条。
  法律援助中心
  永昌县法律援助工作开始于1999年,2001年与“148”法律服务中心整合,正式设立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法律援助制度的执行,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对法律援助基金的管理。2001年至2003年,全县法律援助工作任务主要由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义务承担。2003年9月《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县财政每年安排2万元法律援助经费,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公证工作人员支付办案、办证补贴。1999年至2005年,累计为全县社会弱势群体担任刑事辩护30起,提供民事诉讼代理72起,代写法律文书72份,解答法律咨询1492人(次),共免除当事人法律服务费用6万多元。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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