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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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935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8
页码: 186-193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昌县审判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等。
关键词: 永昌县 审判 审判工作

内容

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审理。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91年,县法院分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四大审判体系,立案、审判、执行为一体。有内设机构6个: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派出机构5个:城郊法庭、河西堡法庭、清河法庭、东河法庭和西河法庭,另辖1个企业法庭即八一法庭。核定编制52人,实有干警50人。1996年,增设告诉申诉庭和司法警察大队。2001年3月,撤销城郊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对审判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把经济审判纳入民事审判中,形成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实行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制度。2002年7月,县法院进行机构改革,内设10个职能部门,即政治处、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执行局)和司法警察大队。设立4个基层人民法庭,即河西堡法庭、清河法庭、东河法庭和西河法庭。
  核定编制64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专职纪检监察员1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8人,基层法庭领导职数5人,工作人员33人,事业编制4人。2004年,增设副院长1人,增设非领导职数2人(副科级审判员)。2005年底,县法院共有干警61人。1991年至2005年,院长先后由董天生、李绍富、王军担任。
  审判委员会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判案件,但有权对案件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成员由院长及主要庭、室负责人组成。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审判委员会议,并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均由各庭、室和合议庭负责执行。永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先成立于1952年,后其职权均被行政会议、主管领导的指示所代替,案件的处理由县委决定,院内事务由院务会议和领导决定。1979年2月,县委决定设立永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法院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及资深庭长为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1991年至2005年,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般有5~7人组成。董天生、李绍富、赵万录、陈有礼、党彦明、赵生鹤、薛学信、杨有俊、张富年、王军、石多英、梁俊天、何正学、贾勇、王胜天、王建福、王顺魁、周瑞荣、李琰等先后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1954年开始,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63年开始,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城镇或人民公社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恢复,在县人民法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大都是被选举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决定,人民陪审员依据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参加审判,与法官同权。2005年4月,县人民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杨有才、高福存、张学龙、许德福、张琴云、李桂兰、刘惠敏、张连忠、童永生、刘扬、张永刚、朱金礼、肖希荣、安殿文、王小龙、陆志明、侯有斌、田彦翔、唐永宏、张典忠、徐奎、王发俊、金齐堂、刘绍沛、刘建禄、柴百森、祝旭、许多钰、曹永奇等29人为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从5月1日起,全县29名人民陪审员经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岗前培训后正式上岗,开始履行职责。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在刑事审判中,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1991年至2005年,县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933件。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41件,占38.3%;侵犯财产罪630件,占31.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62件,占13.1%;危害公共安全罪216件,占10.8%;其他刑事案件84件,占4.2%。
  15年中,各种刑事案件变化较大。以5年分段相比,案件平均数呈下降趋势:1991年至1995年审结刑事案件617件,年均123.4件;1996年至2000年审结刑事案件715件,年均143件;2001年至2005年审结刑事案件601件,年均120.2件。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81年3月,县法院经济审判庭成立后,一直实行民商审判分离制度。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将经济审判纳入民事审判中。2002年7月,县法院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设立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房地产及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人身权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在原经济审判庭的基础上设立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期货、票据、破产等商事案件。至此,民商合一的现代审判制度开始建立。
  在民事审判中,贯彻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息矛盾纠纷,调节经济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文明建设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1年至2005年,县法院审结民事案件25193件,占同期审结的各类案件的92.5%。其中:合同纠纷18164件,占72.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4567件,占18.1%;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2462件,占9.8%。办案中,适应民事审判特点,突出诉讼调解,注重社会效果,不断提高诉讼调解水平。1991年至2005年调解、撤诉结案18887件,占已结民事案件的75%。
  第三节 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中,县法院坚持保护当事人诉权和请求权,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1991年至2005年,共审结行政案件98件,其中:资源34件,占34.7%;公安27件,占27.6%;交通13件,占13.3%;城建15件,占15.3%;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其他9件,占9.2%。
  第四节 执行工作
  1999年之前,县法院未完全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庭和各基层法庭办理的案件由本庭审判人员负责执行,只有各办案庭当年未执结的案件才由执行庭执行,执行案件的立案、统计等工作不够规范。1999年,县法院机构改革开始施行,全面实行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执行工作逐步趋于规范。此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把解决“执行难”作为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方面,从人员的调整配备、车辆、经费的保障以及执行会战的实施等多方面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集中清理积案,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1991年至2005年,共执结各类案件8384件,执结标的总金额8999.26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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