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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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928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182-18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昌县检察机关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反贪污贿赂等。
关键词: 永昌县 检察 检察工作

内容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司法活动实施监督。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92年8月,县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为内设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编制31人,领导干部职数13人,工作人员12人,工勤人员6人。1995年8月,设立永昌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为副科级派出工作机构,新增编制6人。1998年3月,县检察院内设反贪污贿赂局、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法纪技术检察科、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监所检察科,编制44人,核定领导职数3人,其他科级干部职数13人,工作人员27人,工勤人员1人。1999年3月,增设政工科。2005年,内设反贪污贿赂局(挂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牌子)、政工科(归口管理纪检监察组、法警大队)、办公室(挂法律政策研究室牌子)、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挂检察技术室牌子)、监所检察科(挂驻所监察室牌子)、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合署办公),核定编制44人,其中,正、副检察长职数3人,科室局领导职数12人,纪检组长1人,工作人员24人,工勤人员4人。
  1979年5月,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至2005年,先后由索玉成、徐茂仁、李永祖、张崇生、张战兵、卢连山、王兴祥、杨林元、毛志成、赵天山、王建福、杨有荣、徐金国、王青云、马玉润、王胜天、姚国瑞、魏兆辉、张鹤新等人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1991年至2005年,检察长先后由李永祖、赵天山、徐金国、马毓润担任。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之一,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法履行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以及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等工作。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刑事检察工作要实行批捕、起诉机构分设,以利于相互监督、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的要求,于1998年8月将原刑事检察科撤销,新成立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2002年9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县编委核准的县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分别更名为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
  侦查监督工作
  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或移送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并对其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并且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立案。1991年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以维护稳定为首要任务,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坚持贯彻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和“稳、准、狠”的原则,与公安等侦查机关密切配合,依法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及“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坚持并完善介入侦查制度,建立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强化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1991年至200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283件205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63件1821人。其中,批准逮捕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689件1115人,批准逮捕贩卖毒品案件55件76人。依法监督立案1件,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03件203人。对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捕后任意改变强制措施以及执行批捕、不捕决定中的违法行为都能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和协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
  公诉工作
  公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履行审判监督职能,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起或提请抗诉;对执行刑事判决或裁定的活动进行监督。1991年后,县检察院公诉工作与公安、法院等密切配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原则,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推行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公诉人实行量化动态考核,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办案质量有了新的提高。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县检察院公诉人由过去法官为主的纠问式庭审模式改变为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控辩式庭审模式,保证及时
  县检察院办公楼
  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1991年至200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637件2500人,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372件2036人,报送市检察院起诉66件170人,依法决定不起诉58件91人。其中,依法提起公诉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943件1449人,依法提起公诉贩卖毒品案件56件83人。
  第二节 民事行政检察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1992年8月,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经县编委批准设立,因人员不足,一直未开展工作。1995年8月,正式组建民事行政检察科。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的指示;负责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受理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并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时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定等行为进行监督。自1995年民事行政检察科组建后,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和以办理提请抗诉案件为重心,以抓好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办案效果三个基本环节为目的,大胆摸索办案经验,注重办案社会效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至2005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37件,立案120件,提请抗诉34件,发检察意见书13件,息诉6件,终止审查171件,法院再审9件,改判6件,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在受理、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据法律规定,说服、教育申诉人服判息诉,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三节 渎职侵权检察
  渎职侵权检察科原为法纪检察科,重点查办五类案件,即徇私舞弊案、刑讯逼供案、非法拘禁案、玩忽职守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1997年后,其职能定位在专门负责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上。2002年9月,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与公安、工商、税务等15个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深入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作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点,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991年至2005年,共受理渎渎职侵权案件线索164件,经初查依法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24件45人,其中,查办玩忽职守案5件5人,重大责任事故案9件15人,非法搜查案1件3人,刑讯逼供案4件10人,非法拘禁案4件11人,破坏选举案1件1人,移送起诉率81.8%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县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由该院的刑事检察部门承担,依法对监狱、看守所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1995年8月,成立监所检察科和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并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县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直接负责县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工作;受理监管场所移送的案件和劳改人员及家属的控告申诉案件;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渎职侵权案件进行侦查;协助主管部门教育、改造罪犯。至2005年,共提起公诉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46件49人,对看守所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配合看守所加强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及时对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较好地维护了金昌监狱和看守所秩序的稳定。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科主要负责受理和复查公民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负责受理和管理涉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举报线索,并进行督办和反馈;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控告。1991年至2005年,共受理群众控告、举报、申诉474件,其中控告申诉245件、举报224件,均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分流转办;受理刑事申诉2件,刑事赔偿3件,对符合赔偿条件的1件依法给予了赔偿;共接待来访来诉群众1205人(次),都及时依法予以办理和答复。
  第六节 反贪污贿赂
  反贪污贿赂
  反贪污贿赂局的前身是经济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成立于1980年,主要负责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同时对该院的派出机构即税务检察室的工作进行指导。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化,体制的转轨、经济的转型和社会分配形式的日益多样化,经济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原经济检察的基础上成立反贪污贿赂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经县编委批准,县检察院于1997年9月撤销经济检察科,成立反贪污贿赂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县范围内科级(包括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结合办案分析、研究本地区各类职务犯罪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991年至2005年,共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24件,其中,贪污149件,贿赂21件,挪用公款40件,职务侵占14件。经初查后依法立案侦查71件,其中,贪污47件,贿赂11件,挪用公款13件。移送起诉率96.9%。在所立案件中属重大案件的16件,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46万余元。
  职务犯罪预防
  2002年,永昌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设在县检察院。先后与金融、税务、电力等行政执法机关和国有企业签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议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结合办案开展重大建设工程专项预防、发案单位个案预防、运用检察建议同步预防、以案释法警示预防,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初级形式向系统预防、从检察机关部门预防向社会化大预防的转变。此外,还通过编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讯、撰写调查报告、开展举报宣传周和召开警示大会等各类预防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预防职务犯罪氛围,对教育、警示和保护干部起到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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