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户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92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户政管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2
页码: 166-16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公安户政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常住人口管理、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
关键词: 永昌县 公安 户政管理

内容

1991年4月,县公安局设立户政股,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非农户、农业户、暂住户、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2002年7月,户政业务归治安大队,户政股继续保留。
  常住人口管理
  1991年,县公安局户政股负责管理全县常住人口户籍,各乡镇派出所负责管理本乡镇的人口户籍,实行“人以籍定”的办法,每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1992年6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试行城镇集资户口办理工作,建立以计委牵头,公安、粮食、劳动人事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审批制度,出售一批“农转非”户口指标,以收取城市人口增容费。外县到永昌城关镇入户的每口人为2万元,本县农村来城关镇入户的每口人为1万元,职工子女入户的每口人为5000元。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于7月10日停止办理,共办理迁入人口817人,筹集资金464.5万元。1997年,对全县城乡路、街、村、居民户进行统一登记、编制,逐村设立村牌,逐路、街命名,逐户安装核发门牌,全面推行村、街、门牌制,实行一户一簿(户口簿)、一牌(门牌)、一表(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一村一图(自然村平面图)、一标(地名标志)。1999年,城关镇、河西堡镇的户口实行计算机管理。2001年9月,各乡镇的人口信息统归县公安局集中管理,为刑事案件侦破提供人口信息。2003年1月,县政府印发《永昌县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行户口迁移准入制度,凡在本县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手续。对办理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和户籍迁移过程中的各种收费。2005年7月,全县户籍管理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
  暂住、流动人口管理
  1991年至2005年,全县暂住、流动人口主要依照1985年12月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通告》予以管理。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县的外来人口,在本县暂住三日以上,均属登记范围。登记对象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以上政府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合同书,由本人或用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逐人填写“暂住户口申请表”和“集体暂住户口登记表”,分别向暂住地派出所申请登记,领取“暂住证”,暂住期满离开本县,向发证机关缴销“暂住证”。各乡镇派出所均建立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和稽查队,形成较完整的管理体系。1996年,全县登记暂住人口2764人,其中2267人发放“暂住证”。2005年,全县登记暂住人口3698人,其中3610人发放“暂住证”。暂住人口所从事的职业,以务工、经商和服务业为主。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91年后,永昌县继续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办理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16~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县政府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1991年10月,县公安局被公安部表彰为颁发居民身份证先进单位。1999年开始,身份证号码由原来的15位升为18位。2003年7月开始,未满16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身份证。至2005年12月,为全县171920人更换和重新颁发了居民身份证。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永昌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