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三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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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843
颗粒名称: 卷三十三 附录
页数: 27
页码: 1083-1109

内容

第一章 历代修志记略
  永昌县地方志编纂工作始于明万历年间,至1980年约370余年,共编纂永昌地方志书10种,即:县志4种,附于州府或地区志者3种,专志3种。兹就历次修志作简要记述。
  一、县志
  1、明万历《永昌卫志》
  明万历三十九年(1611)由指挥同知赵光远(顺天香河人)修就,由行都司佥事南魁(永昌人,祖籍顺天香河)捐资锓邑志版藏于家。清乾隆五十年(1785)《县志》载:“今万历以前事历录然存者,皆其力也”。可见此书记载了万历以前的主要历史。惜此志已失。
  2、清乾隆《永昌县志》
  十卷。乾隆五十年知县李登瀛(陕西蒲城人)鉴定,南济汉编次,方毓伦参订,谢弼翰、郭兴尚等参与编纂。
  首卷绘图13幅,即疆域总图、水利图、县城图各1幅,建筑图2幅,风景图8幅。卷一,地理;卷二,建置;卷三,风俗;卷四,祠祀;卷五,兵防;卷六,官师;卷七,人物;卷八,选举;卷九,杂志;卷十,艺文。
  本书内容详备,但偏重于官师,人物中的节义·贞烈等。约7.9万字。现存乾隆五十年(1785)刻本和民国七年(1918)石印本两种。
  3、嘉庆《永昌县志》
  八卷。(附续编一卷)。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南济汉纂辑;勾钟瑞、王国宾、阎英、南棠参与编纂。
  卷一,地理;卷二,建置;卷三,水利;卷四,兵防;卷五,官师;卷六,人物;卷七,选举;卷八,艺文。
  此志编修距乾隆《县志》31年,内容与前志多有重复,无图表,志中人物、艺文占较大篇幅,约6.8万字,现存嘉庆二十一年(1816)绿云山房刻本和民国七年(1918)石印本两种。
  4、民国《续修永昌县志》
  八卷,于民国六年续修,县知事阎权任鉴定,王裕基任编辑,马东壁、张植福、萧鸿泰,郭树桢等参与编纂。分地理、建置、水利、兵防、官师、人物、选举、艺文,共67目,约3.7万字。现存民国七年(1918)石印本。
  此志对清末地方人物和忠孝节烈记述较多,余均简略。
  以上三种《县志》,国立北京图书馆、南京大学图书馆,成都图书馆、甘肃省图书馆尚有收藏,地方上留存甚少,1983年照原版重印合订本1000册。县档案馆收藏100本。
  民国三十五年(1946)县长李兆瑞曾组织编纂县志,由陈世增主编,未成书,仅存2本志稿(1本誊写稿,1本草稿)。
  1959年县委书记王虎法组织编修县志,至1960年停止,志稿全部丢失。
  二、附于州、府、地区志中的《永昌县志》
  1、清顺治十四年《丁酉重刻凉镇志》
  共8卷,是顺治十四年(1657)西宁道苏铣在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蒲坂杨公、西平王公编修的凉州旧志数册的基础上,求遗补阙重新编撰的,仅有本板孤本存北京图书馆,善本特藏阅览室。永昌县县志办公室从北京图书馆拍摄全书图相,存全书胶卷。
  全书分地理、建置、官师、兵防、岁计、人物和疏赋诗及“重刊凉镇志序”、“凉镇总图”8卷共36目,按凉州(今武威)、永昌、镇番(今民勤)、古浪三卫一所分写,有的卫志缺节,其内容或缺,或入凉州卫志总述。永昌卫志“物产”、“忠烈”、“流寓”、“仙释”四节入凉州卫志中。“地理”、“兵防”二志较详。
  2、清乾隆《五凉考治六德集全志》
  设七篇,全书分智、仁、圣、义、忠五集,为木刻版本,版存武威县文庙;于乾隆十一年(1746),由凉庄道张之浚等任鉴定主持修编。除凉镇卫志较详,余均略。《永昌县志》属于第三卷圣集,由永昌知县李炳文任鉴定,由张玿美、沈绍祖、张绍训、谢瑾等编纂。体例与《凉镇志》略同,前有疆域示意图,内分地理、建置、风俗、官师、兵防、人物、文艺七志,与总篇目同,其中地理、兵防二志较详。全书约7万字,现存永昌县文化馆。县志办公室复印五本。
  3、《河西志》上编初稿
  《河西志》(上编)初稿,1958年由中共张掖地委抽调河西各县有关人员组织编写,分上下两编,采用新体例,分章节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河西地区十五县资料,贯通古今编写,已成上编初稿,是综述河西各县的第一部地方志,此书编于“大跃进”中,未经严格审核。其内容多有失真。该志稿现存县文化馆。
  三、专志
  1、《永昌县赋役全书》
  共3册,系官方所编。原书存甘肃省图书馆历史文献部。全书记述清道光三年(1823)至清咸丰二年(1852)前后约30余年永昌县屯科和更名地亩以及额外、杂税、应征实征粮草、地丁、银两数额和开支项目。是研究清代赋税收支情况的重要资料。1983年经永昌县县志办公室复印合订为1本,存档备用。
  2、《永昌县乡土志》
  系手抄本。清宣统元年(1909)杨鼎新编著,北京图书馆柏林寺分馆只有书目,备考栏注,书存台湾省台北图书馆。
  第二章 文告 协议
  永昌县人民政府布告
  顷奉
  甘肃行政公署建字第十号通令:“自解放后,有不少农民及地富对我土地政策及各项措施尚不了解,怀疑恐惧立即土改平分,加以特务匪徒谣言恫吓,遂发生卖杀耕畜及羊群与浪吃浪喝之现象。又因部分屠户,乘机取巧,而我各级政府未能及时加以注意纠正,致其日趋严重。耕畜为西北农业生产主要动力,羊群在人民生活中又占极大比重。例如羊粪可以肥田,羊皮、羊毛为衣着之原料,以前由于蒋马匪帮长期压榨剥削,农村畜力及养羊极端不足,耕作粗糙,肥力缺乏,已为普遍之现象,若再任意宰杀耕畜与母羊,人民生活势必蒙受莫大影响。”
  希各界人民一体通知自布告之日起严禁宰杀耕畜与母羊,若再故意违犯,定予严惩不贷。凡本县屠户,应即日向人民政府第一科登记,以便稽核为要。此布。
  县长:惠彦祥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日
  永昌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林木、制止滥伐森林的布告
  森林是国家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且有蓄水保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重大作用,对促进农业生产有着重要意义。解放以来,在各级党政的正确领导,经过全县人民积极努力,历年来在造林、保护祁连山森林和保护农区新植幼树等方面,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自去冬今春以来,由于我们对党的政策贯彻不够,林权不清,权益不明,有些地区出现了乱伐祁连山林区和乱砍农区林木的现象,并有些社、队在林源地区开荒种地,造成水土流失,这些情况不仅严重的影响了林业生产,更影响了农业生产。为了严格制止毁林事件。进一步加强对林木保护,本会特作如下布告,希全体人民切实遵照执行。
  一、我县南部祁连山森林系水源林,均为国家森林资源,林权归国家所有,全体人民必须爱护,不得破坏。沿山社、队或个人,如需入山采取小型把柄类农具,少量修建用材,驮取烧柴,以及其它副业等,必须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由农业科发给入山证,有组织、有领导入山,任何部门或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入山乱砍滥伐林木。
  二、沿山社、队和机关、工矿等部门,应积极整顿和健全群众性的护林组织,加强和恢复护林委员会,护林小组和护林员,发动群众订立护林公约,共同遵守,对山林应划片分段认真监督,严防森林火灾和砍伐林木问题的发生。
  三、对农区的国家、集体、个人树木,必须加强保护,不得乱伐和刮剥树皮。社队干部应以身作则的向广大群众宣传“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私人所有的政策,公社化前后所栽的各种树木(包括果树),都必须坚持“谁种谁有”的原则,划清林权。
  四、对水库、泉眼、大小渠道等处,起水土保持作用的各种林木系全民或集体所有,人人必须保护,不得任意砍伐,并不得在渠旁、泉旁开荒种地,已开的如影响渠道、泉眼应停止耕种,桥梁、渠闸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损伤。
  五、坚决贯彻“护林者受奖,毁林者受罚”的护林政策,一切毁林案件,林业部门会同政法部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地、富、反、坏分子,纵火破坏或滥伐林木,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严惩。
  六、保护森林树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全体人民都应自觉地树立护林、爱林思想,干部、工人、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和社队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的林业政策和法令,积极协助保护好现有林木。
  县长:张治邦
  副县长:王宗仁
  公元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永昌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开放农村粮油集市贸易的通告
  永会议字第2号
  目前我县粮油购销业务已经完成,为了利于群众互通有无,余缺调剂,活跃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县人民委员会决定:从现在起,开放农村的粮油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望全县人民切实遵照执行。
  一、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个人余粮(油)可以到集市粮食交易所进行交易,买卖双方都不要证明。交易的数量,粮食不准超过三十市斤,油品不准超过三市斤。
  二、受灾严重的地区,允许社员在本县和毗邻县附近的范围内互相买卖调剂。在收成较好的地区上市的粮油,群众互相调剂之后,所有剩余,粮食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议价收购。
  三、粮油交易市场为:城关、水磨关、新城子、红山窑、六坝、朱王堡、河西堡、宁远堡、陈家沟九个地区。
  四、粮食交易市场每十天开放一次。开放时间定为农历每月的初一、十一、二十一。
  五、粮油市场开放以后,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在当地党政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工作,保护农民的正当交易。卖粮食的必须是自产自销,买粮的必须是自购自食,不准转手买卖,不准私商插手。对于黑店、黑市以及投机倒把活动,要严予打击。
  旅店、居民和社员,均不准窝藏、包庇投机商贩进行粮油黑市交易。
  六、机关厂矿、团体、学校、部队与集体单位,一律不准到集市上购买粮油。
  七、有经营熟食执照的商贩、合作店、组,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核定的粮油用量由粮食部门按议价供应,不得到集市上采购。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国家批准,不得下乡串户收购和换购粮油。
  九、工商行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粮油贩运的缉查工作。严禁粮食外流。群众探亲访友只准携带粮食十五市斤。凡携带粮食超过十五市斤的一律由粮食部门平价收购。情节严重者,给予没收和罚款处分。
  十、凡违犯本规定者,按照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县长:张治邦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日
  永昌县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布告
  珍贵稀有的野生动物,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自然财富。保护珍贵稀有动物,对于开展科学研究,丰富人民生活,建设社会主义,以及贯彻毛主席的革命外交路线等都有重要
  意义。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混乱,甚至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乱打乱捉随意猎取被保护的动物,使我县境内的珍贵稀有动物遭受严重的人为破坏,数量大大减少。为了落实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严明法纪,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经营狩猎业“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护、养、猎并举方针,大力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生活的自然环境,根据省、地革命委员会关于划定珍贵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县管理办法,特此布告:
  一、我县境内祁连山区的西大河、新城子、夹道、河沟、南坝等自然林区、草原的马鹿(白臂鹿)、雪鸡(草鸡、岳鸡)、蓝马鸡(马鸡)、雪豹(土豹)、麝(香子)、猞猁、石貂、水獭等和北部山区草原的盘羊(大头羊)是珍稀动物,都是保护的对象,严禁狩猎。河沟林区面积约四十平方公里,是我县境内的重点禁猎保护区,由武威地区森林管理局东大河林场设有专人进行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制度,制定措施,保证野生鸟兽资源不断增长。西大河、新城子、夹道、南坝自然林区、草原和北部山区草原等地是禁猎保护区,区域内所在各公社革命委员会应建立规章制度,指定大队、生产队负责管护,县农林部门选派熟悉地理情况,具有一定专业常识的人员配合林管站进行管理工作。
  二、严禁狩猎保护区域内的珍稀动物。重点保护区禁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枪和携带其它猎具进入。凡属禁猎保护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不利于珍稀动物生长繁殖的生产和非生产性活动。如发现非法猎取珍稀动物者,除没收猎具和猎获物外,按国家“珍稀动物保护费标准”,分别按50%至150%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惩处。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坚决地进行打击。
  三、在禁猎区内不仅要注意保护好各种珍贵动物,还应做好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工作。努力开展封山育林、卫生抚育以及加强护林防火,防止病虫害、消灭病虫害、消灭害兽、设置珍稀动物招引措施,积极采取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措施,努力把禁猎区建设成利于珍稀动物生长繁殖的良好场所。对于保护珍稀动物有贡献的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四、如因科研、展出等特殊需要猎取珍贵动物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收取保护费,以此补充珍贵动物的保护宣传费用。
  五、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县林业局、东大河林场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此布
  永昌县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九月
  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的布告
  为了保护建国以来全县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搞农田水利建设的胜利成果,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存在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歪风,使之更好地发挥促进工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特发布布告如下:
  一、渠道、水库、闸坝、堤防、机电井、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水利资源,都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工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必须严加管护,不得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管好用好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绝没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丝毫权利。
  二、各社、队、各级水管单位在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水利管理责任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除国家专业管理的水库、渠首、总干、干渠等工程外,社队管理的支、斗、农渠等各项水利工程设施,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和办法,都要逐条、逐段、逐座、逐眼地把管理任务落实到队、到户、责任到人。真正做到谁用、谁管、谁维修,彻底改变目前工程有人用、无人管,常年失修的状况。
  三、各社队、各用水单位,要全民动员,组织力量,大张旗鼓地清查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一切事件。对于查出的问题,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什么时间,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原物在的退原物,原物不在的,按原工程造价赔偿。并要限期修复工程,修复工程所需材料费,由当事人负责。不论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水源地带、泉眼周围围泉种植、挖草皮开荒,违犯者责令弃耕,并按每挖一平方米草皮罚款五元,进行处罚。对于对抗上述经济制裁者,还应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加重处理。公安司法部门,对历年和现在申诉的水利案件,要彻底清理,一一查处。对破坏水利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给以打击,以严肃水利法治,保障工程建设。
  四、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利资源,事关大局。全县人民要紧急动员起来,发扬主人翁精神和高度的革命责任感,自觉地维护在大搞农田水利建设这一伟大的创造性事业中用汗水和心血凝成的胜利成果,同一切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坏人坏事作坚决的斗争,努力开创我县工农业生产等各项事业建设的新局面。
  永昌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元月十日
  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集永昌县地方史志资料的通告
  永政通字(1983)1号
  定期编修地方志,是我国文化特有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应用新观点、新方法、新资料编修全新的地方志书,是摆在我们面前义不容辞的历史任务。它对承前启后,延续历史,继承和发扬先辈们热爱祖国、艰苦创业的精神,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科学研究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永昌的历史上,曾有过多部县志。从一九一七年(民国六年)最后一次续修县志至今已有七十余年。在这期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以及地域地貌等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历史记载上却还是一段空白,这和永昌悠久的历史、丰富的自然资源、发展了的新形势是不相称的。
  为了编写好一部新的《永昌县志》,全面系统地记述社会全貌,在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文明建设中,借鉴历史经验,扬长避短,兴利除弊,激励全县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永昌的高度热情,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了县志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开始进行《永昌县志》的编纂工作。为博采广询,宁多勿漏地征集所急需的地方史志资料,县政府迫切希望得到全县各界能人志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帮助。号召踊跃提供情况,积极贡献地方史志资料,齐心协力,共同完成《永昌县志》编纂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文字记载材料有图书:解放前后发行、发表的个人手抄传阅的各类著述、著作,如通志、县志稿、文史资料、汇编等。报刊:建国前的各类报刊、杂志以及地方性刊物等。档案:建国前后的官方文件和私人收藏的资料,如公报、政报、政策、法令、赋税表报以及契约、牒谱、图象、诗文集、传记、游记、笔记、日记、书信、字画等。还有国家机关或个人编写的各类非正式出版物,如人事沿革、大事记、工作日记、回忆录、复印材料,宣传材料、标语、传单等。
  2、实物材料有历史遗迹、遗址、各类历史文物。如化石、金石、建筑物、墓葬、碑刻、工用具、旧武器、纪念塔、纪念章、图谱、工艺品、照片、拓片以及帐薄、家谱、合同、借帖、当票、旧币、烟具、赌具等社会流传物。
  3、口传材料有遗闻轶事、如口碑、传说等;民间歌曲,如山歌、小曲、郿鄠、贤孝、念卷等;民间文艺:如顺口溜、打夯歌、诗歌、猜迷等;谚语民谣;如方言、俗语、成语、农谚、典故等。
  4、其他一些与社会历史进程有关的资料。
  二、征集办法
  1、所征集的资料,主要是建国前后约六十多年间包括新、旧或正反两方面的永昌史志资料以及灾疫、丰歉、匪乱、兵燹等有关永昌历史的资料。因此,切望广大干部、群众消除思想顾虑,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将自己珍藏的有关史料贡献出来。县政府对在征集贡献资料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2、对于汇报资料线索,提供情况或专程运送资料实物的,可以报销邮寄费、车费及来县城的食宿费。对于个人整理撰写的文史稿件,将给以适当的稿酬。
  3、对私人收藏的有价值的文献资料,若自愿捐赠者,可给予适当的表扬奖励;愿出示借用者,可出借据借用,保证有借有还;若提出价让者,可以议价收买。
  4、凡属对征集地方史志资料工作及编写县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与县志编纂办公室联系。
  永昌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
  永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发(1985)81号
  关于命名保护红西路军总部等革命历史遗址、遗迹、遗物决定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一九三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徐向前、陈昌浩等同志组成的红西路军军政委员会率领总部直属队偕五、九、三十军的两万一千余名红军曾转战于我县境内。在此期间,他们积极组织发动群众,宣传革命道理,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歼击了装备精良的马家敌军。在数十次的战斗中,许多战士为人民解放事业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红西路军渡河西征,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我党我军革命斗争史上的重大事件,是一段悲壮的里程。现在遗留下来的当时开展革命活动和进行战争的许多遗址、遗迹、遗物,为我们研究红西路军历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提供了极其珍贵的资料和教材。为了缅怀红西路军烈士和他们的英雄业绩,教育青少年一代继承发扬先烈们的光荣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经县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遗址、遗迹、遗物命名,列为首批县级重点保护革命历史文物:
  天主教堂红西路军总部遗址(位于城关镇驴市街南侧);
  钟鼓楼红军守城战斗军事瞭望指挥所遗址(位于县城中心),
  南沿沟滩阻击战红军烈士墓(位于焦家庄乡南沿沟村);
  宦家庄红军“大沽政治部”宣传标语墨迹(位于新城子乡新庄村);
  红西路军供给兵工厂遗址出土的三十一种七百一十六件枪械等遗物(现收藏于县文化馆)。
  为了切实做好革命历史文物清理、保护工作,县文教局、文化馆接此通知后,要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好记录档案。务必于年底前设立保护碑标,处理好收买宦家庄私房和维修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搞好南沿沟烈士墓堆筑、修饰,房管部门负责在下半年做好天主教堂居民的搬迁安置。文化馆拟定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争取尽早完成西路军总部遗址纪念陈列室维修工作。文化馆还要做好出土枪械防腐技术处理,以便陈列展出。
  革命历史文物是祖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珍惜革命历史文物,人人有责。各乡、镇党委、政府,特别是革命历史文物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教育群众尊重革命斗争历史,珍惜和爱护革命历史文物,严防破坏革命历史遗址、遗迹、文物,并用红军的英雄业绩来教育和鼓舞广大人民,尤其是青少年一代,继承革命传统,发扬更大光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保护文物有功者应予表彰奖励,对违犯文物保护规定、破坏文物者,要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使重点革命历史遗址、遗迹、遗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西北军政委员会〔函〕
  事由:抄转中央政务院政政李字第一三六号批复希即照查由
  (52)会厅秘字第587号
  主送机关:甘肃、青海省人民政府,
  抄送机关:山丹军牧场。
  “关于山丹军牧场与牧民草原纠纷的处理办法”本会曾于十月十五日(52)会厅秘财第502号报告中央政务院,并抄致你们一份,顷接政务院政政李字第136号批复“同意你们关于山丹军牧场与牧民草原纠纷的处理办法”,望即督促执行。今后在处理军民关系上,必须贯彻民族团结的根本政策,并随时注意群众反映,予以适当处理,你们的报告和政务院批复,均可转发当地军政机关,特函查照。
  西北军政委员会〔印〕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送:山丹军马场
  山丹军牧场与门源、永昌、山丹、民乐等县牧民放牧协议书
  山丹军牧场与牧民间发生草原纠纷,已经一年有余。在此期间,因闹纠纷,直接间接地造成军民牲畜不应有的损失。一九五二年二月,西北军政委员会曾派工作组前来调处,由于双方意见距离过大,只成立了临时协议。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复由西北军政委员会、西北军区、甘肃、青海两省人民政府组成工作团前来大马营进行处理,本着西北军政委员会、西北军区关于处理纠纷的决定,加强民族团结与军民团结,照顾国防军马任务的完成和群众畜牧事业发展等原则,会同有关各县代表及牧民代表和军牧场等,经过民主讨论、充分协商,获得如下协议:
  一、重新议立界线:
  1、山丹军牧场与永昌、门源两县新界线——北自蒿太坡西大口子的井井沟,向南至九条里墩(九源墩四十五里墩)再向东南直经三面庄子,沿岔沟东南行入头道沟(在下站北约三百公尺),顺头道沟南上入头坝河,沿头坝河南上至黑林沟口,经黑林沟、水灌脑子直至三个墩为山丹军牧场与永昌牧民放牧新界线:其以西以南归山丹军牧场,以东以北归永昌牧民;复自三个墩以经北岔通烂泥塘子西路为界,经烂泥塘子至大红沟沿水而上经黄牙素疙瘩东边的水,再沿水而上至天罗坝掌南海子由北折向南,直经天罗坝两掌上的南海子至祁连山为山丹军牧场与门源县牧民放牧新界线:其以西以南归山丹军牧场,以东以北归门源。军牧场其它诸界维持原状(西至童子坝河,南至祁连山分水岭、北至大黄山根)。
  2、门源与永昌牧民放牧界线以马营沟内至小东石门北梁对白水泉子以北第一煤窑作一直线至柴房沟顶向北直至三个墩为两县牧民放牧界线:其以东以北归永昌,以南以西归门源,其它地区两县放牧界线维持原状。
  二、现在该区以内放牧之山丹、民乐两县牧民牲畜由山丹军牧场草原管理委员会在新场界以内进行适当安排,但在夏季得进祁连山内放牧,山丹合作社羊只新场内阳神庙一带放牧。
  三、头坝河及黑林沟水供山丹军牧场及永昌牲畜共同饮用,烂泥塘子、大红沟、黄牙素疙瘩东边等河水以及天罗坝掌之南海子由山丹军牧场与门源牲畜共同饮用。
  四、山丹军特场允许门源牧民羊群于夏季由区乡政府派人带领沿祁连山根、通过脑儿墩口进入祁连山内放牧。
  五、永昌允许山丹军牧场头坝管理站马匹上下掌时经过黑林掌,但必须先通知永昌三区政府商妥通过路线,山丹军牧场马匹不得有意逗留,并应尽可能的不从该处通过。
  六、成立草原管理委员会——以山丹军牧场为主,邀请永昌、门源、山丹、民乐等县县长组成草原管理委员会总会。军牧场政委为主任委员,各县县长为委员,负责领导场内民牧一切事务,各分场邀请有关各区区长及牧民代表,成立山丹军牧场草原管理委员会分会,各分场场长分别担任分会主任委员,区长为副主任委员,在总会领导下,分别管理草原组织放牧,处理日常有关事务。永昌、门源两县牧民地区,亦应组织草原管理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组织下,负责管理有关两县牧民牲畜事务(各草原管理委员会办事细则另行订定),以便适当利用草原,杜绝纠纷。
  七、协议成立后,在山丹军牧场新场界以内放牧之山丹、民乐两县牧民牲畜,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发展,不得自场外购入或揽别人牲畜在场内放牧。
  八、在新场区内放牧的牲畜,无论军马、民马、驴骡等,均须由山丹军牧场进行检疫,如发现患有鼻疽等传染病的牲畜,其属于山丹军牧场的,交场方处理;属牧民者,由草原管理委员会负责交送地方政府处理,均不得在场界以内再行放牧。
  九、山丹军牧场在新场界以外的牲畜,必须在本协议生效日起,十日内迁至新场界以内放牧;现在新场区以内放牧之永昌、门源两县民畜,亦须于同一日期内迁出新场区至划定地区放牧;山丹军牧场留在新场外待处理之羊只,必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处理完毕。
  十、山丹军牧场今后应以发展军马为主,现有牛羊应逐渐减少。
  十一、为保护军牧场草原,山丹军牧场新场区内,无论军牧场或当地群众,一律禁止挖哈拉,场内野草亦不得任意割。
  十二、无论军牧民牧地区,今后一律禁止开荒。
  十三、头坝河河水为永昌三区农民命脉,军民双方应共同保护该河堤岸。军牧场头坝管理站除种植自食蔬菜外,不得种植其它农作物,军牧场头坝管理站并得派人员参加头坝水利协会,以便协商用水事宜。在用水方面,应尽量节约,以免影响永昌三区的农田灌溉。
  十四、军民双方应共同保护森林,不得任意砍伐。
  十五、军牧场今后必须保持部队的光荣传统作风,经常教育干部爱护群众,根绝打骂群众现象,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军民团结,按照民族政策办事;在地方政府方面,应与山丹军牧场取得经常联系,尽量帮助军牧场完成国防建设上的军马任务,并应教育牧民群众,使其对军牧场有正确的认识,提高其爱国主义思想,以加强军、政、民亲密团结。
  十六、新界线划定后,军民双方不得越界放牧。
  十七、本协议军民双方均应切实遵照执行。如有任何一方违犯协定,另一方应将实际情况报请各该草原管理委员会处理,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处理。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以前成立的临时协议作废。
  十九、本协议之解释权属西北军政委员会。
  西北军政委员会代表兼工作团长乔备果
  西北军区代表兼工作团副团长陈玉山
  西北军政委员会代表旗海田赵鹏九
  甘肃省人民政府代表刘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代表张逢旭
  武威专署代表刘楚樵李知中
  门源县人民政府县长郭力中
  永昌县人民政府代表谢翔云
  民乐县人民政府代表姚国才
  山丹县第五区区长王正廷
  门源县第五区区长王廷印
  山丹军牧场政委王承先
  副场长张允义
  门源县牧民代表张富有哇麻行才化科加雷先泰郭成业马成骏丁振鉴
  永昌县牧民代表吕锡瑞王嘉有吴永礼陈达天祁占奎
  民乐县牧民代表李起凤杨毓溪马遇芝周广恩马宪德
  山丹县牧民代表徐自明陈性善王登弟徐崇熊杨兆元赵得位
  一九五二年九月六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武威区专员公署调解高头、乌牛、徐信、小沙、梅杞五坝与三岔坝、蔡旗堡、上下驿沟水利纠纷协议书
  一、历史情况:北沙河流经永昌、武威、民勤三县边界。沿河两岸,开有灌溉渠道,以灌农田。计有高头、乌牛、徐信、小沙、梅杞等上游五坝及三岔、蔡旗、上下驿沟等下游三坝。在过去若干年代;上游五坝于每年农历五月初一日起,必须全面闭口七日,泄水灌溉下游三坝,但上游五坝地多水少,故每当泄水期间,迭起纠纷,自解放后曾两度调解。一九五一年在经过详细调查研究实际情况后,肯定乌牛坝缺水最甚,仍经会议决定,上游五坝仍于农历五月初一日起泄水两昼夜给下游三坝,以一九五一、一九五二年两年为限,至一九五三年得根据该两年灌溉实际情况,重新调解协议,以求彻底解决。
  二、调解经过:一九五三年五月廿日由武威专署、武威、永昌、民勤三县县政府及灌区所属的永昌七、八区区公所、武威六区区公所、民勤三区区公所等单位所派之负责干部及上下游各坝之群众代表,在永昌八区区公所开会,初步交换意见,彼此了解情况,得知两年来灌溉结果:永昌乌牛坝等地缺水地达四千余亩,民勤上、下驿沟缺水地约二百余亩,蔡旗堡基本上不缺水,武威三岔坝缺水地约四百余亩。仍决定先解决上下驿沟及三盆坝缺水问题,再进一步解决泄水问题。依此当即决定进行实地查勘。查勘结果,我们一致认为在北沙河南北河湾一带,原有上下驿沟泉源地方,进行疏通旧泉,增开新泉,基本上可以解决上下驿沟缺水问题;三岔堡在南沙河所筑之新坝,如加改善巩固,三岔缺水问题亦可基本解决(三岔新沟所关连之其他问题由武威六区负责解决),干地缺水问题,非新坝所可解决。依据上述情况仍于五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两日,经过干部研究、代表讨论等细致工作,对此历史性的水利纠纷,仍获得一致结果。
  三、协议事项:(一)自一九五四年起,所有上游五坝(即永昌所属之小沙坝,永昌、民勤两县所属之乌牛坝、梅杞坝及武威所属之高头、徐信两坝)永远再不给下三坝(即武威所属之三岔坝及民勤所属之蔡旗堡、上下驿沟)泄水。
  (二)一九五三年决定由徐信、小沙、梅杞三坝各泄水一次计两昼夜给武威三岔坝,以解决本年三岔坝泄水问题。泄水注意事项如下:
  甲、泄水时间:自五月一日日出时开始,到五月三日日出时截止,徐信、小沙、梅杞三坝同时泄水及闭水。
  乙、泄水时有徐信、梅杞、小沙水利代表(委员)保证准时到场监视泄水,由三岔水利代表(委员)保证领导群众按照下列丙丁两款泄水。永昌七、八区区长及武威六区区长必须准时到场,指导泄水。
  丙、泄水时的泄水门口宽度,以全坝泄水尽的原则,开口的位置应在河身中间,以照顾到泄水期满容易复堵。
  丁、泄水期间同各渠口以不打倒坝为原则。如有细水入渠,得在该渠口筑一土埂,土埂高度厚度以堵塞细水入渠为原则。
  (三)一九五三年起,乌牛坝、高头坝即不泄水。上下驿沟不得引用泄坝水,自行在三坝以下南北河湾挖泉,但乌牛坝须出工五百名,高头坝出工一百名,帮助上下驿沟挖泉,以解决该沟缺水及人力不足之困难。
  甲、上下驿沟在开泉时,其所开新泉距三岔沟渠之水平壹拾叁市丈伍尺,惟旧有泉沟距三岔坝渠身较上述距离为近者,则保持原有位置不动,现在已经开垦耕种之河离地中,不得开挖泉眼。
  乙、乌牛坝、高头坝帮助上下驿沟挖泉,以本年此一次为限。
  丙、乌牛坝、高头坝此次帮工挖泉细节问题,由永昌七、八区,武威六区,民勤三区区公所及代表另行协议。
  (四)自一九五三年起,蔡旗堡不再坚持要求泄坝水,惟在北沙河中,该沟旧有之泉源,须自行疏浚,增加水量。
  上下驿沟新开泉源,如水量充沛时,亦得给蔡旗堡调剂一部分。
  (五)三岔、蔡旗、上下驿沟三坝,应即教育群众,自一九五三年以后即应彻底取消泄水浇地思想,自行负责挖泉筑渠,以解决各坝灌溉问题。
  (六)本协议所列诸项,经各坝代表、各级干部共同讨论,一致通过。以后本灌区内有关各方,皆须切实遵守,不得违犯。如违犯上述协议,而使他人受有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将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控诉。
  四、附语:(一)本协议经各有关干部及群众代表通过并签名盖章,送武威地区专员公署备案后,由专署印发有关各县各区各坝遵照执行。
  (二)本协议书成立以后,凡各坝以前所有关于此项问题之一切判决执据等统归无效,以后不得持旧有判决以作起兴之由。
  (三)对本协议书之解释,如发生不同意见时,由甘肃省人民法院武威分院作统一之解释。
  出席代表,武威高头坝:高志远、宋永和;徐信坝:梁学儒、姚世兴、赵立邦、吴澍;三岔坝:郭文举、王成堂、邓春生;永昌乌牛坝:曹万元、罗宗善、赵世基、李福奎、李龄山、郭如清、王明山、马得壁、赵永福;小沙坝:刘尚文;梅杞坝:辛国材、安基章;民勤蔡旗堡:冉多武;上下驿沟:朱开元、陈万玉;武威专员公署:李生桂;甘肃省人民法院武威分院:陈廷义;武威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张万镒、六区区委吴海元、六区副区长董大田;民勤四科科员石玉福、水利协会武继祖、三区书记李长庚;永昌县四科科员谢翔云、七区区长牛来聚、八区区长张万善;省水利局:刘登济。
  时间:一九五三年五月廿三日
  地点:武威六区三岔堡
  甘肃省人民政府武威专员公署调处永昌县董郑乡郑家堡民勤县野猪湾乡野站沟北草滩问题协议书
  为了便利双方发展生产、在团结互让的原则下,经双方代表会同双方县区乡干部根据具体情况,经充分酝酿讨论,达成如下协议:
  一、草滩位置范围与界线划分:
  1、位置范围:该草滩位于郑家堡与野猪湾村庄北面,东与小西沟草滩分界,西与新城堡草滩分界,南与双方耕地接界,北与边墙相连。
  2、界线划分:南从范钦天生地东埂筑第一界堆起至第二界堆间以原有沟为界,从第二界堆向北至汤香山窝铺与张伯录窝铺中间的界堆止,共界堆二十堆,以界堆西为郑家堡草滩,界堆东为野猪湾草滩。
  二、双方草滩各自保护,不能越界拔柴铲草放牧牲畜。至于汤家窝铺与张家窝铺住户,仍须自由居住为生,但窝铺上住牧牲畜可以在该处井内互相饮水,并予来往通行之便,而不得越界放牧。
  三、为了照顾野猪湾砂患,郑家堡在野猪湾耕地北边靠河沿沙滩地(东滩)东从范作玉沙地西埂起向西南100步,西头南从斜(包括公有河身)向北90步,东头南从斜沟(包括公有河身)向北150步,让于野猪湾自由栽树压柳,防护风沙,但野猪湾原有羊路不能西移。
  四、自协议达成之日起,各守各界,并遵照执行,两方保证不发生任何纠纷。
  参加协议代表:
  民勤野站沟代表:孙光儒、马学盛、赵亨基、杨承议、马学铎、汪恒山、马时相、香若千。
  永昌县郑家堡代表:王龙山、杜靠源、王罗山、王之贤、王之良、祝嵩山、王之杰、刘国信。
  民勤县政府建设科科员马毓彪、区干部(民政助理员)胡燕业、(公安助理员)王俊文。
  乡长:杨恒万。
  永昌县民政科副科长张珍、区干部副区长赵国安、建设科干部陈访贤。乡长:樊振伦。
  武威分院朱存山
  武威专署张敬廉
  时间一九五三年九月五日
  地点民勤野猪湾乡麻家湾俞家庄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同甘肃省武威、张掖、酒泉专区有关旗、县行政界线问题的座谈纪要
  (一九六五年二月八日)
  (节录)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本着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两省、区主要负责同志于一九六五年二月八日,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同甘肃省张掖、武威、酒泉专区有关旗、县的行政界线问题,在呼和浩特举行了座谈,座谈会由乌兰夫同志主持。参加座谈的,内蒙古方面有乌兰夫、奎壁、王铎、周明、乌力图;甘肃方面有汪锋、王子庄、吴思宏。座谈中,乌力图、王子庄同志介绍了边界地区有关情况和问题。双方本着互谅、互让、解决问题的共同愿望,经过充分协商,就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同古浪、武威、民勤、永昌、临泽、肃北各县的争议地区行政界线,达成了协议。
  一、界线划分
  (略)
  3、阿拉善右旗同永昌的界线:
  由小山子起直线到红洼(呼兰呼都克),向南达陈山大掌(撑山掌)的分水岭为界点,顺分水岭经陈山大掌到黄鹤狼大沟沟脑与干涝池沟脑中间定点,沿干涝池沟达青羊口接山丹县界。(下略)
  关于勘察划定永昌县与阿拉善右旗行政界线的协议书
  阿拉善右旗在一九六九年以前,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领导,同我区永昌县毗邻。长期以来,两县(旗)之间对行政界线有严重争议,并且发生过多次纠纷,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为了明确划分甘、蒙两省、区有关县(旗)行政界线,两省、区从一九六三年开始,就组织力量,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多次协商,终于一九六五年二月八日由两省、区主要负责同志在呼和浩特达成了协议,并经乌兰夫、汪锋二同志报中央批准。协议规定永昌县同阿拉善右旗的行政界线是:由小山子起直线到红洼(乌兰呼都克),向南达陈山大掌(撑山掌)的分水岭为界点,顺分水岭经陈山大掌到黄鹤狼大沟沟脑与干涝池沟脑中间定点,沿干涝池沟达青羊口接山丹县界点。协议经中央批准后,两省、区于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十日在兰州就标界工作具体问题举行了座谈,取得了一致意见。接着,从六月份开始,由两省、区组织力量到实地逐段标界。到永昌县和阿拉善右旗一段,由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经开始,标界工作没有完成,纠纷仍然不断,自从阿拉善右旗划入我区领导以来,纠纷虽然有所缓和,但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根据最近省、地委领导同志的指示,在地区行署白雪峰副专员的主持下,于六月五日至八日召集两县(旗)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就贯彻落实一九六五年甘、蒙协议,划定永昌县与阿拉善右旗行政界线问题进行了协商。参加会议和标界工作的永昌县代表:县革委会副主任王宗仁、民政局副局长张俊儒和干事张佑功、农林局副局长李国升;阿拉善右旗代表:旗革委会副主任李秉忠、乌日娜,革委会办公室负责人那木德格、民政局局长呼和及干事庄宝珍、科委副主任池万珍;地区民政局参加的是李全厚副局长和田世昌、石善福同志。会议根据一九六五年甘、蒙协议的规定,对两县(旗)行政界线的具体走向和各界点的具体位置等达成了协议:即从小山子起,向南偏西45°30′直线到红洼(东西两处井之间定点),再向南偏西46°15′,直达陈山大掌东南方向的小南沟顶(高程2956.2米),再向西偏北43°30′,直线达陈山大掌分水岭,经陈山大掌主峰(以三角架为界点,高程3052.4米),沿分水岭经黄大板(即陈山大掌马鞍形底部),向西直线到烧火头梁,再向西经狼口顶(高程3638.4米),至干涝池台上的三盆路口(高程2386.6米),再向西偏南11°,沿老路进入干涝池沟,到青羊口(从沟口向北数第二井与第三井之间定点)。具体走向详见附图。线北、线西属阿拉善右旗,线南线东属永昌县。
  为了落实两县(旗)行政界线的具体走向和各界点的具体位置,由上述人员参加在现场共同完成了标界工作,共树界桩九个,其名称及位置、座标等详见附表。界桩用水泥浇铸,一面用蒙、汉字字标永昌字样,一面用蒙、汉文字标阿拉善右旗字样,两面标1979,注明树桩年代。
  界线划定后,双方在线外的房屋、水井、棚圈、耕地、树木等不动产,均应原封不动,无偿地交给对方。其余有关具体问题均按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一日乌力图、王子庄同志《关于贯彻中央对划定内蒙古、甘肃两省、区行政界线的批示的座谈纪要》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界线划定后,双方在牧业生产上都有一定困难,建议省、地专项下达草原、水利建设投资。
  界线划定后,双方要互相帮助,互相支援,增强民族团结,搞好睦邻关系,为实现“四化”而贡献力量。
  本协议文字与附图、附表同等有效。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名:
  武威地区行政公署白雪峰
  阿拉善右旗革委会李秉忠乌日娜
  永昌县革命委员会王宗仁
  武威地区民政局李全厚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1979)10号
  关于解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张掖、武威地区行政公署、肃南、武威、永昌县革委会、山丹军马场、皇城种羊场、省农牧局、兰州军区后勤部:
  根据一九五八年十月十四日甘、青两省达成的《关于加强两省毗邻地区相互协作的协议》,于一九五八年底甘肃省委决定,肃南县原住在托勒、友爱、八字墩三个地区的裕固族群众有二百八十八户,二千一百零九人,连同十万余头(只)牲畜搬迁皇城,在搬家途中,中央发现后,周总理指示,立即停止搬家,就地安置。已搬到皇城的裕固族牧民,在原青海门源县皇城区移交的范围内,成立了三个公社。之后,又将天祝藏族自治县所属泱翔,铧尖两公社一并划归肃南,设置皇城区。但由于当时行政区域界线交接不清,致使与毗邻的武威、永昌县、省农牧局皇城种羊场,山丹军马场等经常发生纠纷,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在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的影响下,不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纠纷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这个地区的安定团结和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多年来,肃南县多次向中央、省、地报告,同时有许多牧民上访要求处理纠纷,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省委也多次派工作组调查了解,与有关县、场协商解决。但由于这个地区的行政区划多次变更,以往形成的各种协议前后矛盾,情况复杂,迄今未得到解决。
  为了彻底解决皇城区的问题,一九七九年十月在省委召开的民族政策再教育会议上,经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在尊重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维护自治地方区域界线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划定了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并经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省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现予下达,望有关地县和单位,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关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区与武威县的行政界线,从西康路沟脑(牙乎)起,向西北沿山梁,经二千七百九十高程,继续沿梁向西北沿土塔河东侧山梁交武九公路,过路沿西营河向东,至大早房沟口向北上山,经二千五百八十七高程沿梁向西北而上,再经虎林顶(三角点绝对高程三千零四十一点三),沿主脊继续向北,过沙泉沟,经二千五百八十二高程,沿梁折向西北,由东经一百零二度零九分,北纬三十七度五十七分五十秒,转向北过无名沟,顺梁向西北转正北,过丫乎折向西北沿主脊交石佛崖(绝对高程三千一百七十九),线以东属武威,以西属肃南。
  二、关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区与永昌县的行政界线
  1、皇城区泱翔公社与永昌县的界线
  从石佛崖三千一百七十九高程起,向西接一九七二年总参测绘局编绘的十万分之一地形图标绘的县界线,经东大坂,头龙沟山,西大坂、石羊洞。交三千一百四十四高程。沿梁继续向北,经过二千八百五十一高程,沿主脊转西北,过二千五百五十高程,
  继续向西北,交东大河,沿河而上到洞子沟口,转向西顺洞子沟南梁经过二千八百七十八高程,沿梁过丫乎,顺倒序沟北梁继续向西交三千三百七十高地沿梁转三道漫湾西梁,过丫乎再顺六沟西梁到盖掌大坂(三千八百二十一高程)。
  2、皇城区马营公社与永昌县界线
  从盖掌大坂三千八百二十一高程起沿梁向西,经过冰沟大坂三千七百六十九高程,顺梁继续向西,过三千八百零五高程,转向正西交三千六百九十一高程再转西北,交沙顶三千七百八十二点八高程,沿梁转西南,由丫乎转西南接三千一百七十七高程,再交三千一百九十五高程(刘家花山),再转西北,顺梁而下,沿西水滩沟向西北而上,至和松岭丫乎,再沿梁转西南,经过三千二百四十五高程。过丫乎沿梁交小东石门北梁(三千二百六十五高程),转西南沿主脊经二千九百九十五高程,继续沿梁过路交河,沿河而下至第一煤窑沿脊向西南转东南交三千一百零一点五三角点,继续沿梁向西南经柴房沟顶转向西北直至三个洞掌。
  三、关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区与省农牧局皇城种羊场的放牧界线
  种羊场是科研单位,要进一步办好,充分发挥绵羊改良的示范作用,全场现有羊二万一千四百七十五只,马五百一十匹,牛一千三百一十头,折合成羊单位三万一千五百九十五只,按每只羊单位平均五亩计算,划给种羊场草原十五万亩,最多不要超过二十万亩。根据上述原则,双方四次协商未达到协议,由省农牧局派负责同志,与肃南县皇城区继续协商,具体划定界线,求得解决问题。
  四、关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区与山丹军马场的放牧界线仍应维持一九六九年以前西大河一片(三十七万亩)的放牧状况。
  五、关于肃南县皇城区与武威、永昌县的行政界线,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一九六九至一九七〇年出版的1∶5万地形图,于一九七二年编绘,一九七二年第一版1∶10万地形图标定。
  凡省内过去与本决定有矛盾的决定、通知、协议,接交书等不再生效,以此决定为准。
  具体界线见附图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甘肃省测会局甘肃省民政局文件
  甘测发〔1980〕055号
  甘民发〔1980〕101号
  关于“甘肃省地图集”不作划界依据的函复
  永昌县革命委员会:
  你县永革发(1980)80号给省人民政府的关于要求更正《甘肃省地图集》中错划永昌与山丹县界的报告已悉,现函复如下:
  1、《甘肃省地图集》不作划界依据,在图集前言中已有说明。为明确起见,现重申《甘肃省地图集》中,省、地、县的境界线鉴于我省与邻省(区)之间,省内各地、县之间,在某县地段画法不一,故不作划界依据,仅供参考。
  2、发现《图集》境界表示有出入的,凡属争议地段,由双方协商签定协议书,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民政局向省测绘局提供资料。如非争议地段,仅属编绘所误,则通过专区,直接向省测绘局提供资料,以作该图集再版的修改依据。
  一九八〇年七月十四日
  中共甘肃省委文件
  省委发(1981)69号
  关于贯彻落实甘政发(1979)10号等文件的座谈会议纪要
  武威、张掖地委、行政公署、武威、永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委、省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五日至九日在兰州召开会议,再次座谈讨论了贯彻落实甘政发(1979)10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与武威、永昌县划界后的遗留问题座谈纪要》的问题。会议由省委常委、副省长王秉祥同志主持。参加的人员由:副省长黄正清,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窦述、省农委副主任高鹤龄,省民政厅长卫屏藩,副厅长贾田夫,武威地委代理书记金克仁,副专员蔡志清,张掖地委副书记兼专员王林,副专员景庆云,武威行署副专员兼武威县委书记刘毓汉,县长刘尔能,永昌县委副书记马天鹏,县长梁有功,肃南县委书记郎天荣,县长索高年,以及省民委、省畜牧厅、肃南县皇城区的同志共三十人。省委书记、省长李登瀛同志几次听取会议情况的汇报,并到会讲了话。现将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纪要如下:
  一、与会同志共同认为,甘政发(1979)10号《关于解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在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和兰州军区党委联席会议纪要中,对如何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并报告了党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时,在批语中指出“解决地区之间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界纠纷,是有关地区各族人民群众和干部的迫切要求,也是保证安定团结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个批语进一步给我们指明了解决民族地区边界纠纷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会议要求,在贯彻落实10号文件时,双方都要充分理解和认识到这一点。
  会议认为,肃南裕固族是我省独有的一个少数民族,由于一九五九年大搬家的错误决定。不仅给裕固族人民在生产上造成很大损失,而且使他们在精神上也受到不应有的压力,二十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草原问题一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处理这个问题草拟10号文件时,充分考虑到了这一情况,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边界纠纷的有关规定,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经过调查研究,反复协商,并经省委常委多次讨论最后决定的。因此,对这个文件采取怀疑拖延,犹豫,甚至动摇而不去坚决贯彻执行的想法和作法都是错误的,都会给这个地区的安定团结,发展生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与武威,永昌县划界后的遗留问题座谈纪要》即甘政发(1981)61号文件,是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10号文件,专门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制定的,对贯彻执行10号文件作出了具体安排,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二、在划界后,对武威、永昌两县草原不足的实际困难,会议确定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搬出武威地区永昌种羊场,交由省畜牧厅接收,另选场址进行搬迁,羊场的草场归永昌县放牧使用,羊场现有的职工,原则上随场搬迁,具体交接手续由省畜牧厅同武威行署商办,移交事宜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办理,争取在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前基本搬迁完毕。
  (二)为了保护水源,保持生态平衡,照顾下游用水,肃南县皇城区要有计划地安排弃耕还牧部分耕地;省畜牧厅皇城种羊场,除留少量耕地外,大部耕地应弃耕还牧,他们弃耕还牧后所需的口粮和饲料粮,由省粮食厅研究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武威、永昌两县要尽快提出草原建设规划,抓紧进行建设,所需经费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解决。武威、永昌进行草原建设规划时,省上要组织并派出工作组前去进行帮助。
  (四)根据甘政发(1981)61号文件规定,武威、永昌两县在规划建设草原过程中,原在肃南县皇城区境内放牧的牲畜,可在三至五年内逐步撤出,具体时间从产生61号文件之日即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算起。三年内,即到一九八三年底争取撤出大部分,在此期间,武威、永昌两县的放牧范围,以10号文件下发前放牧牲畜的头数和放牧的地区为限,不得超过。根据10号文件规定的界线。经过实地勘查划线时所栽的界桩(共二十八个)。双方均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保护。如发现有意毁坏和拔走,挪动界桩的个别人和背后组织煽动者要坚决查清,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了尽快落实上述四个问题,拟由省上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同地、县一起,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三、会议强调指出,两个地区和有关县的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都要结合传达党的六中全会精神,从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出发,采取极积态度,自觉维护和贯彻10号文件,61号文件和本纪要决定。讲团结,讲纪律,顾大局,发扬互谅互让精神,要经常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搞好睦邻关系,任何一方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制造事端,否则要追究领导和肇事者的责任。尤其是党员干部,更要模范地执行党的纪律,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违者要从严处理。
  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9186)70号
  批转关于解决山丹县与永昌县自大青羊口至大干沟接壤段行政区界线和草山争议问题会议纪要
  张掖地区行政公署、金昌市人民政府、山丹县、永昌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关于解决山丹县与永昌县自大青羊口至大干沟接壤段行政区域界线和草山争议问题会议纪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妥善解决大青羊口至大干沟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维护这一地区安定团结政治局面,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需要。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和金昌市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贯彻落实《纪要》工作的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提高对解决这一边界争议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在划界栽桩过程中,要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讲风格,通过划界栽桩,进一步搞好睦邻关系。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当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积极态度,认真落实《纪要》,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挑起事端。
  省政府希望,通过解决大青羊口至大干沟行政区域边界历史遗留问题,更进一步加强各族人民团结,促进这一地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
  抄送:民政部、国家民委、省委、省顾委、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统战部、省财政厅、民委、民政厅、边办、测绘局。
  关于解决山丹县与永昌县自大青羊口到大干沟接壤段行政区域界线和草山争议问题会议纪要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省边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兰州召开了解决山丹县与永昌县自大青羊口到大干沟接壤段行政区域界线和草山争议问题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张掖地区副专员华镇,民政处副处长吕振华、副科长郑世德,山丹县副县长贾天尧、农办主任王俭;金昌市副市长陆沛,民政局局长蒲治源、技术员李光俊,永昌县县长曹长庚、民政局副局长石培友;省边办主任贾田夫,副主任高登霄、景庆云,副处长张玺等同志。省委副书记卢克俭、副省长年得祥、省政府秘书长王平等同志,多次听取汇报,指导会议。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与会同志共同努力,经过多次交换意见,反复协商,由省边办提出了解决争议问题的方案。现纪要如下:
  (一)
  山丹县与永昌县自大青羊口到大干沟接壤段发生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问题,已十几年,双方因在争议地区打庄盖房、增建牧点和草原设施,多次发生拆毁房屋、圈棚、围栏、驱赶羊只等冲突,给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这一地区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争议的形成,有历史的原因,山丹县与永昌县的行政区域界线从未正式规定。随着两县人口的增长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双方对草山的需求不断增加,加上两县境内部队和地方各种农、牧场占去了大面积的草山,致使草山放牧问题越加突出。
  为了解决争议问题,省、地、县各级政府曾多次进行了调查和协商,做了大量工作,为这次会议作了充分准备。
  (二)
  这次会议,学习了国务院(1981)9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4)183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于今年十一月五日对处理边界争议问题的重要讲话。会议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反复听取汇报,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研究了解决问题的方案。
  会议本着参照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互谅互让,有利于各族人民团结,有利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两县建设的原则,对双方提出的各种理由和依据,一一作了反复研究,采纳了合理部分,对双方在争议区的现实、给予了应有的照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具体方案。其走向是:
  北从大青羊口甘、蒙界点起,顺下至X=4282550.0,Y=17726000.0,由该点起再与X=4278550.0,Y=17723100.0,X=4275800.0,Y=17723650.0,X=4272900.0。Y=17721150.0。X=4272200.0,Y=17719650.0点。以上各点直线相连。由该点偏东南沿沙沟而上至老双井子X=4265550.0,Y=17722300.0折转西沿梁经2671.9三角点,2697.5高程点、顺梁下到东西长沟汇合点,过沟后沿西长沟东梁经2580.1.2744、2801高程转向东沿梁经大闸子大板2781高程顺梁下至大闸子X=4261300.0,Y=17720600.0点与甘新公路389.5公里处连一直线,该点再与X=4256700.0,Y=17717000.0点连一直线,从该点偏向西南逆大干沟脑(鞍部)分水岭处止。该界线以东属永昌县,以西属山丹县。至于从鞍部往南两县的行政区域界线,亦应及早调查研究,全面划定。
  (注:上述界线标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测绘局1980年第一版1∶5万地形图上,若文字说明与图上界线不符时,应以图为准)
  (三)
  本纪要所确定的山丹县与永昌县的行政区域界线,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贯彻执行。由张掖地区和金昌市主管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划界联合工作组,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底前到实地认点认线、划界栽桩。凡划到对方界线以内的房屋、羊舍、草原设施等,由两县清理登记,计价转让或自行处理。凡属原来共同饮用的水井,不管划到那一方,均仍共同饮用。划界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边办作出预算,报省财政解决。此项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报省备案。
  附:《山丹县、永昌县自大青羊口至大干沟行政区域界线图》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1989〕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独山子滩草场放牧问题协议的通知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永昌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你们两县关于独山子滩草场放牧问题的协议,望按照协议认真执行。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抄送:民政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张掖行署、金昌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边办、省土地局、省测绘局、省民委。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独山子滩草场放牧问题的协议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区马营乡与永昌县新城子镇接壤,其行政区域界线已经甘政发〔1979〕10号《关于解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确定并实地划界栽桩。但是,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界内独山子滩草山至今仍由永昌县新城子镇放牧。为了解决永昌县在放牧方面的实际困难,省委、省政府曾多次召集有关方面开会协商,继甘政发〔1979〕10号文件之后,于一九八一年又发了甘政发61号、74号文件和省委发69号文件,决定拨款给永昌县建设人工草场。但由于自然条件差和财力不足等原因,均未得到贯彻落实。
  十年来,有关地、市、县多次向省委、省政府写报告,呈述各自的意见和要求。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遗留问题和加强民族团结,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省委召开第十六次常委会议,专题进行研究。根据省委常委会关于在行政界线不变动的情况:独山子滩草山仍由永昌县放牧的原则精神,三月下旬,穆永吉副省长带领工作组前往有关地、市、县。传达省委的指示,给双方做了工作。在此基础上,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至十一日在兰州召开了有关双方地、市、县负责人会议进行协商,现协议如下:
  一、独山子滩草山仍按甘政发〔1979〕10号文件决定,归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所有。
  二、为了解决永昌县新城子镇在放牧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独山子滩草山由永昌县新城子镇放牧。其界线走向是:从西水滩沟10号文件22号界桩起,沿浪水峡干沟下至X=4213575,Y=17738950处
  ,转向东北沿长沟上至东大梁X=4216475,Y=17741125处,向北沿图上县界上至X=4220350,Y=17741950处后,向西沿10号文件线至西水滩沟22号界桩与起点闭合,省财政拨付给肃南县皇城区一次性草山建设补助费200万元,用于改良草场和提高载畜量。
  三、永昌县新城子镇有义务管理好、建设好、利用好独山子滩草山。在这块草山上除了修建放牧使用的住处、棚圈、围栏、水井、药浴池、配种点等畜牧业生产设施外,不许迁住居民和修建其他永久建筑物。
  四、如发现独山子滩草山范围内有地下矿产资源,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采。
  五、双方乡、镇共同商量成立协调小组,妥善处理草山管理中的防疫、病虫害等具体事宜。
  六、协议双方有责任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安定,双方要教育干部和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协议和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不准任何一方和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挑起新的争议。否则,一切后果由挑动者一方负责。
  七、本协议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七月四日永昌县新城子镇与肃南县马营乡发生草山放牧冲突中经济损失的赔偿协议》
  附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独山子滩草场放牧问题的协议》的附图。本协议界线附图标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一九六九年出版的1∶50000地形图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贺敬农(签字)
  永昌县人民政府曹长庚(签字)
  参加协商和出席签字仪式的有:
  甘肃省副省长:穆永吉
  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关铭涵
  甘肃省边界工作办公室主任:胡培玉
  甘肃省边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高登霄
  甘肃省边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春发
  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马长义
  张掖地区行政公署民政处副处长:杨益润
  金昌市副市长:陆佩
  金昌市民政局局长:赵云峰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政局副局长:王岩松
  永昌县民政局局长:石培友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于兰州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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