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永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292020020220002770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人民调解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1 |
页码: | 945 |
摘要: |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人民调解,包括了人民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组织流于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人民调解工作。1982年,进行试点。1983年在农村全面进行了整顿重建工作。1984年开始在城镇厂矿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了调解组织,培训调解员1101人次,共有乡镇调解领导小组35个,调解委员会155个,成员575人;车间调解小组81个,成员193人;村民小组调解员898人。1983年至1985年,共调处民事纠纷3606件。1986年至1990年,共发生邻居之间,生产争水、宅基地、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3590件,经过调处,95%的得到和解,从而预防了矛盾激化,减少了犯罪,增强了安定团结,维护了社会秩序。 |
关键词: | 永昌县 人民调解 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