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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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76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审判
分类号: D916
页数: 4
页码: 940-943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昌县审判,包括了审判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
关键词: 永昌县 审判 审判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审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全面实行公开、合议、陪审、辩护、回避、上诉、二审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调解为主等审判制度和方式。
  人民法院基本实行三级二审制。三级:即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省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分庭,县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二审:县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1954年改为四级二审制,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必须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1952年,审判中开始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由于当时机构人员不够健全,后又受到“左”倾错误的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冲击,这些制度一度被迫停止。粉碎“四人帮”后,司法制度逐步恢复。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重大案件的审判,不再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如遇重大疑难案件,可由法院提请县委政法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建议或意见,再由法院依法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49年至1953年,在剿匪、减租反霸、镇反、土改和“三反”、“五反”运动中,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709件,其中反革命案占49.5%,恶霸及不法地主破坏案占34%。依法惩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恶霸地主、反革命分子、土匪头子、一贯道道首,维护了人民民主政权。1953年至1957年5年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60件,其中一贯道案占11.06%,不法地主案占6.6%,抗拒改造和脱逃案占8.64%,伤害案占6.97%。依法处决了几个反革命分子和一贯道首犯。1957年至1966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74件,其中反革命案占52.2%。对那些反革命集团首要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或长刑。但在1958年至1961年四年中,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没有全面体现中央“三少”(即少捕、少判、少杀)政策,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经复查,仅在东河、城关、西河三地区共捕判的255件刑事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和错捕错判的就占56.5%。特别是在1960年召开的全县万人大会后,陆续捕判的28人,经复查全系错判。
  “文化大革命”中,以“公安工作六条”为依据,重点打击以“恶攻”和“走资派”为主要对象的“刑事犯罪”活动,带着派性办案,以派性定罪科刑,致使这一时期的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粗糙,差误严重。
  1986年至1990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58件,作案人犯739人。其中盗窃案占26.6%,伤害案占15.7%。依法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等处分。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事案件中以债务土地和婚姻纠纷为主。1950年5月1日,国家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广泛宣传工作,号召深受封建包办、买卖、早婚等迫害的广大妇女,大胆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支持其正当要求。因此,这一期间,离婚案和其他民事纠纷,主要靠各区、乡政府的民政和司法助理员处理。一些重大疑难的民事纠纷,由县法院成立的临时人民法庭或派出的流动审判组或巡回人民法庭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兼顾处理。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民事案件有所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机构遭到破坏,民事纠纷主要靠群众专政组织或民兵小分队处理。尽管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又不愿去告状,也不敢告。1970年以后,婚姻纠纷仍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0%左右;同时,因打架斗殴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开始增多。1980年后,为争林木,水利、粪土、宅基地等引起的打架赔偿案件增多。1986年至1990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433件,其中:离婚案占41%,赔偿案占25%,债务案占14%。
  第四节 经济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县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而贪污、妨害公务及破坏经济建设的案件,仅占当时4年各类刑事案件的3.1%。对这类案件,根据《惩治贪污条例》,给予严肃处理。1980年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集体和国家财物等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明显增加,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对危害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严加处理。全县挽回经济损失10.96万元。自1979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经济法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本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着重调解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权、利职责关系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调处各类经济纠纷,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到1985年底,共审理调处各类经济案件47件,诉讼标的金额达39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00件。其中:购销合同案占27%,拖欠货款案占16%。
  另外,1988年至1990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5件,其中:治安行政占60%,土地管理行政占40%。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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