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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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72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5
页码: 890-9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民政工作,包括了选举、优待抚恤、复退军人安置、生产救灾救济扶贫等。
关键词: 永昌县 民政工作 经济

内容

第一节 选举
  民国时期的选举民国三十年(1941)以前,县长由省政府委派,县政府所属科、室的科长、主任,各区、乡、镇长由县政府委派,保甲长由乡民直接推选。
  三十年(1941)十月,由保民大会直接选举乡镇民代表,一保一人,出席乡镇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选举县参议员,成立县临时参议会。三十三年(1944)六月正式成立县参议会。三十六年(1947)秋依照甘肃省按国民党、三青团、妇女、教育等系统分配名额,由县政府组织各乡、镇、机关单位的选民直接选举了国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和候补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选举办法。1949年11月25日,永昌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99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选出了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0年6月30日,按照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召开了永昌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代表132人,选举产生1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自1949年11月至1953年2月,永昌县共召开了九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3年,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年4月3日又发布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永昌县县、乡、街于6月13日成立选举委员会,历时10个多月,在49个乡(街)进行了第一次普选,选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25人,于1954年6月28日召开永昌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1965年共召开了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了历届政府组成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至1976),于1968年5月7日召开了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未按期召开。
  粉碎“四人帮”后,于1978年7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若干修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将等额选举办法改为差额选举办法;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1980年12月,成立县选举委员会采取差额选举,在全县工人、农民、干部、人民解放军、知识分子、爱国人士中直接选出县人民代表210名,于12月27日召开了永昌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主任、副主任和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4年1月依照上述程序召开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及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7年1月和1990年2月,分别召开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十一届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节 优待抚恤
  一、残废、烈军属、复退军人优抚
  残废军人优抚1950年开始,对残废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部队军人、参战民兵、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实行优抚。凭《残废抚恤证》由当地政府或单位每月按等级标准定额发给抚恤金;家居农村的,凭证按年度发给。残废金按本人残废等级、抚恤的标准发给食粮。1955年内务部对残废抚恤标准作了调整,并将原抚恤粮改发抚恤金。“文化大革命”期间,残废抚恤金的发放,不能正常进行。1978年1月,财政部对在乡残废人员抚恤标准作了调整,按残废等级发给现金。永昌县于1978年——1980年对抚恤工作进行了清理整顿,并重新换发了残废证。截止1981年对125人发放残废金6598元。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对在职人员的残废金标准又作了新的调整,除移交金川区残废人员外,永昌发放69人残废金5488元。1984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对在乡、在职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再次作了调整。截止1985年共发放37人,残废抚恤金8528元。1988年,国家对抚恤金标准又作了调整。1981年至1990年共发放抚恤金9.8万元。1990年10月,将“革命军人残废证”更名为“革命军人伤残证”。1962年家居农村的残废军人,除按规定享受残废金外,在当地享受工分优待。全县23人,共优待劳动日639个(每10分计1个劳动日)。1983年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公益金内,对残废军人视其家庭状况逐年进行现金优待,并减免义务工。
  残废军人抚恤金发放情况见表231。
  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优抚永昌县对烈军属、复退军人的优待主要采取代耕、劳动工分、现金、土地、临时性补助等形式。
  1951年中央下达了《关于代耕工作的指示》,县政府布置各区、乡试行代耕。1952年全县帮助代耕土地面积5616.3亩(包括残废军人)。1953年农村普遍成立农业互助组,绝大多数烈军属参加互助组,全县对114户烈军属帮工(代耕),代耕劳动日2.1万个,使大多数烈军属生产上存在的人畜力不足的困难得到解决。1956年对优抚对象发放优抚款。1957年,对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改为工分优待,其中复退军人的优待数额略高于当地社员中等劳力,对一些生活特别困难者,除民政部门给予照顾外,生产队也给予照顾。当年对794名复退军人优待劳动日2572个。1962年,对生活困难的军人家属201户、883人,优待劳动日9034个。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除划给和当地社员同等数量的承包土地外,贫困乡村中的困难军属免征农业税,并以村为单位,按当地中等劳动力的收入标准在公益金中提取优待金,由乡政府统一存入信用社,作为军人复退时的安家费。对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优抚费中每月定期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20元,最低6元。1982年至1985年,共发放优抚款20万元,并发放木料180立方米。1987年,对现役军属优待,由原以村优待,改为以乡(镇)优待。1986年至1990年,共发放优待金54万元,户均优待标准从327元提高到410元。
  除上述优抚外,县上每年拿出一部分经费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给予补助解决。1962年给烈军属优抚补助830元,残废军人补助1956元,复员退伍军人补助306元。1984年,给烈军属、复退军人补助2.8万元。1988年县政府决定对部队上立功的战士进行奖励。一等功奖励500元,二等功奖励300元,三等功奖励200元,共奖励25人。并安排使用军地两用人才246人。
  二、红西路军流落人员优抚
  1936至1937年间,红西路军在河西作战后,部分干部、战士因伤因病流落在永昌的人员300余人。到1949年在永昌定居的有32人。1950年,县人民政府对这些人员安排工作的7人,要求返回原籍的,政府为他们补助路费,提供方便。要求由乡村迁入县城居住的,为其解决户、粮关系和住房问题。对他们子女的上学、就业问题,给予优先照顾。对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给予临时补助。从1979年元月份起,临时补助改为定期补助,每人每月发给优抚补助费20元。1984年又提高为33元。1984年发给红西路军流落人员补助费共2838元。1985年再次提高为每人每月40元,1989年至1990年为70元,并享受公费医疗。定期补助的1986年7人,1987年至1988年6人,1989年至1990年5人。
  1986年至1990年,由政府定期优抚的还有:烈属6—5人,每人月补助25元—35元。牺牲、病故的军人的家属4—6人,每人月补助20元—30元。老复员军人95—304人,每人月补助10元—15元。带病回乡,无依靠,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每人月补助10元。
  三、拥军优属
  拥军优属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优良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部队陆续通知县民政局询找现役军人家属予以优待。1952年春节前夕,县城各机关、街道群众自动捐款2762万元(旧币),购买蔬菜、羊肉、年画等慰问品,各单位的负责人前往县城内军属家中进行慰问。八区、一、二乡群众拿出了340斤羊肉送给烈军属。农历正月初二,召开军民联欢会,学校和街道组织秧歌队进行慰问,各乡村对烈军属也进行了不同方式的慰问。自此以后,每逢年过节,各级政府组织向烈军属慰问、拜年、赠年画,和当地驻军进行军民联欢。
  1983年5月7日,永昌县召开第一次全县拥军优属和优抚工作先进代表大会。会议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拥军优属工作的基本经验,进一步加强了拥军优属工作。1990年,对入朝志愿兵进行了全面慰问,并解决了他们生活中的困难问题。
  第三节 复退军人安置
  1951年设转业建设委员会,后改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宗旨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进行了安置。1951至1957年共接受安置复退、转业军人530名。其中,对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而有技术专长的军人由政府分别安置在国家机关、工矿企业工作。1951年至1971年初,复员、退伍军人(有些从部队上集体转业到工厂、矿山)大部分能够在国家招工中统一分配。1976年以后,复退军人的安置,侧重于安置城镇户口的。对农村户口的除因特殊工种需要或本人具有一定专长的安排为国家职工外,一般的回农村参加农业劳动。1980年以后,对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立三等功以上的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根据特长,优先安排为国家职工,对掌握有特殊技能的农村退伍军人,也按其特长给予安排。民政局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复退军人的安置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那些单身汉、伤残者修建房屋,治疗疾病,安排生活。
  第四节 生产救灾救济扶贫
  一、生产救灾
  清代的生产救灾和救济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皇帝下诏,甘肃省各县从五十年(1711)起,分三年豁免钱粮一年;并规定多滋生人丁者永不纳丁税。乾隆三年(1738)发生水灾、蝗害,赈救饥民。乾隆三十一年(1766)免(除沙压地一百七十四顷六十一亩六分六厘正)粮三百十二石六斗四升九合二勺;小草八千三十九束三分一厘。道光二十四年(1844),免皇粮七百八十七石四斗八升四合五勺;免小草二万二百四十九束。光绪六年(1880)豁免同治七年(1868)以后兵变积欠粮。二十四年(1898),豁免四分正粮一十三石九斗九升三合。随一五耗粮二石九斗八升八合,蠲免小草三百五十九束。三十一年(1905),奉文发给难民牛本银一千二百一十二两,又仓粮五百六石五斗八升八合。三十二年(1906),豁免粮一十石三斗五升,耗粮一石五升二合五勺,小草二百八十六束。
  民国时期的赈济民国十一年(1922)免粮草。十五年(1926),县署报请上司救济。十八年(1929),政府拨款救济。二十五年(1936)省政府赈济,免收灾田赋。二十六年(1937)政府先后两次拨款救济,并豁免田赋。同年,县政府在东街(今文化馆后院)设贫民救济院,收养孤儿42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救灾工作以政府发放救灾物资和组织群众生产自救为主。1950年4月30日,宁远区、西坡、双湾两乡刮暴风,压没禾苗2533亩,县政府拨物资救济。1952年春,城郊发生春荒,县政府拨给救济粮8.86万斤,扶助春耕。1959年下半年,全县社员群众严重缺粮,出现饥荒。1960年5月9日,县民政局成立永昌县儿童福利院,收容饥荒中失去父母的孤儿496名,抚养教育。同年12月中共西北局兰州会议后,在省地工作组的配合下,组织人力,抢救灾民。张掖地区三次拨给永昌县救济款9万元,棉布6.2万米,棉花1.04万斤。12月19日,县政府拨给福利院救济款1万元,拨给各公社救济款11万元。1961年,先后从新疆、东北地区调入粮食4921万斤,拨发救济款(包括移民药费)289万元,棉布10.7万米,棉花2.04万斤,羊毛1.2万多斤,衣服4976件,煤炭700多吨,糖、酒、烟、奶粉、火油、棉线、纸张、水烟等大批救灾物资,拨发康复丸散1.35万斤,免费药品4046斤,免费药价款3.26万元,抽调医务人员,组织巡回医疗队14个,设临时医院92处,危重病院12处。1962年1月5日,县人委发救济布14.9万尺、棉花1.3万斤、绒衣2777件、救济款6万元。同年,又给各公社拨救济粮953万斤,款35.4万元。武威专区拨给永昌县救济棉布1.93万米,棉花9663斤,全面进行救灾救济工作。1964年5月全县小麦发生锈病,受害面积13.5万余亩,国家拨款18.5万元赈济。1965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前农村四项贷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县共豁免集体和个
  人贷款154.46万元。1966年全县大旱,受灾面积达17.5万亩,国家拨款32万元济。1978年全县旱,受灾面积14.66万亩,县革委会拨款3.6万元赈济。1981年8月12日下午6时,县城西北沿山一带,突下暴雨夹冰雹。全县4个公社、22个大队、90个生产队,2292户、1.93万人受洪水冲击,淹没庄稼,淹死不少大牲畜和羊只。据统计仅河西堡公社淹死羊782只,全县损失财产总值225.28万元。县委、县政府组成工作组,由县长带领分赴灾区救灾,县上抽调汽车30多辆,帮助灾区拉运麦捆。武威地区派地区粮食局、农业局、民政局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拨款7万元、木料50立方米,省政府拨款10万元,兰州军区支援衣服5000套,山丹军马场支援木料30立方米,帮助受灾群众修筑庄子40个。新修和维修房屋586间,架设高低压输电线路1300米。1984年4月23日,八级大风袭击了朱王堡、水源乡和六坝乡东部共131个生产队的4926户,成灾农田面积9872亩,县政府拨救灾款5000元,进行救济。1987年6月10日下午5时,全县特大暴雨,造成经济损失1897万元,永昌县党政军领导亲赴全县灾区组织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省长贾志杰带领工作组来县视察灾情。省政府拨款8万元,市、县机关干部职工捐款3.7万元,帮助农民解决灾害所造成的困难。
  二、城镇、农村、社会性救济、扶贫
  城镇救济城镇救济的主要对象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和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和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孤、老、残、幼;长期患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职工;其它按照中央文件规定需给予救济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城镇群众生活普遍贫穷,政府发动城镇困难居民,运煤、运粮、编草席、拧草绳、挖药材、拾蘑菇等进行生产自救。并发放粮款救济。1952年拨粮8.87万斤。1956年拨款3500元。1954年起逐年为城镇困难户的子弟介绍安排工作,并给予一定数量的救济款、粮和布。“文化大革命”中城镇救济工作停止。1977至1983年,县政府每年拨发城市救济款2000至3000元。1984年以来,城镇救济款增加到4000元至1万元。
  农村救济、扶贫、生产自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村群众生活普遍困难,政府除发放救济粮款物资外,还发放群众生产自救。1962年县上成立生产救灾办公室,继续采取自救、互救、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办法,帮助群众度过灾荒。仅1953年、1962年、1977年、1984年共发放救济款14.11万元,棉布1.27万米,棉花1.34万斤,衣服430套。1984年开始贯彻“治本和治标相结合”的方针和重点“扶志”的扶贫原则。加强领导,制定扶贫政策。实行了部门包村扶贫,核定了贫困村和年人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特困户,使扶贫工作在全县内进一步加强。将甘肃省拨发的4.8万元,同永昌县筹集的2万元扶贫专款,一次拨至六坝乡,扶持全乡553户贫困户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服务业等。使128户基本上摆脱了贫困,65户走上了致富道路。1985年在省拨的扶贫款项中,拨给南坝乡1万元,扶持了135户,其中114户脱了贫,12户走上了致富道路。
  1986年至1990年,政府共投放扶贫资金835789元,共扶持年人均纯收入不足250元的贫困户和不足200元的特困户4915户,22374人,经过几年的扶贫工作,至1990年,已见效益的4425户,20475人;其中,脱贫的4033户,16957人,致富的175户,837人。关于自然灾害救济和救灾款的发放情况见表232。
  表232永昌县历年自然灾害社会救济和救灾款统计表
  三、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1961至1965年精简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654名职工中,有丧失劳动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而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149名职工,根据国务院1965年(65)国内字第224号文件“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按退职时本人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
  1985年全年共发救济费3.80万元。另有类似上述情况的163名精减退职的职工,从1982年开始,按每人每月10至15元给予定期救济。
  四、城镇人口下乡安置
  1960年设县调整人口办公室。1961年压缩城镇人口1.23万人,其中精简职工2654人。压缩城镇人口参加农业生产的对象是:1958年1月1日以来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但自愿要求回家的职工;城镇其他居民无固定职业的人员,凡是家居农村的均动员回乡生产,给予适当的安家费。
  1966至1969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对部分城镇居民,先后两次下放农村安家落户,共455户,2284人。至1984年除已婚者外,全部按政策准予返回城镇,并解决了户、粮关系和给予适当的社会救济。
  五、农村“五保户”困难户供给与补助
  1958年,全县农村、机关、街道全部实行集体食堂。农村人民公社一些村队建立了敬老院。1959年农村普遍建立了敬老院,对孤寡病残又无依无靠的老人入敬老院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生活标准与本生产队一般社员相同。1961年下半年,由于三年经济困难,农村敬老院撤销,五保户由生产队按照本队统一分配标准分给粮、油、肉、羊毛、烧煤等生活用品,并由集体安排治病、穿衣和发给零用钱,这些费用均在生产队公益金中支付。1982年,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五保户”的供给,有的由各大队确定生活标准,有的由乡政府统一确定生活标准,由生产队统一向农户摊收粮食,发给五保户,并由生产队从公益金项下发给其他生活费用,人均粮食426斤,现金82元。1983年后每人每年供给口粮500至600斤,食油5至10斤,生活费80元,一年一套单衣,两年一套棉衣,五年一套被褥,供给烧煤2吨,医药费在公益金中实报实销。1985年城关、河西堡、朱王堡、水源、东寨、焦家庄、新城子等乡镇相继建起了敬老院8所,共有房屋130间,2838平方米,入院供养人数53人,占全县五保人数的24.03%。8个敬老院由民政局统一购发了电视机,并由村民委员会订给《甘肃农民报》等报刊。
  第五节 自流人员收容安置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出现人口外流的现象。永昌县于1959年12月25日成立县收容所,并在九坝、宗家庄、平口、芨岭等地设收容站,进行收容安遣工作。收容所成立至1963年3月底,共收容1.95万人,其中1960年上半年收容3279人(男2763人、女243人、小孩273人)。1960年下半年至1961年收容的1.61万人中,外省2603人,省内他县5563人,永昌7301人,籍贯不详的677人。1962至1963年收容82人。对收容人员,先临时安置就食,陆续遣返原籍。对永昌的人员则劝回社队。1963年下半年后,生活逐步好转,外流人员渐少。1965年,收容所撤销。
  第六节 移民安置
  永昌县的移民及其安置,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民国以前,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民国以前西汉武帝于元鼎二年(前115)和六年两次移民河西,后历代政府均采取过移民实边的措施。如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8月,冯胜、傅友德等,将山西籍民军移河西永昌等地屯田,从山西洪洞县迁来的移民,三年免赋,发耕牛、种籽、钱及口粮六斗,每人种田十五亩。正统中派遣大量军队在河西各地驻防屯垦。从洪武到弘治年间,在凉州永昌等11卫有正式屯军7万余人,下屯旗军近4万余人,还有余丁正卒家属下屯耕种,屯田面积达2.6万余顷。
  民国时期民国二十九年(1940),国民政府军政部将陕西省宝鸡市第三临时教养院抗日残废“荣誉军人”的一个大队迁移到武威,又将其中的第四中队400余人编为20个班,连同其家属“荣眷”迁移到永昌东寨的头坝、二坝、永丰落户。每人每月发面粉45斤,生活费6元(法币)。因物价高涨,面粉每斤高达130元,到民国三十五年(1946)改日发50元。这些人为了维持生活,大部分在县城经营小本生意或手工业生产。抗日战争胜利后,该队于三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将财产交永昌县垦务处,由队长孙恒均率全队返回宝鸡总部。三十四年(1945)国民政府农林部,将河南省扶沟黄泛区难民630余人,迁到永昌东乡垦荒就食,新编直属一保、十个甲、户籍由永昌垦务处管理。初到发给一年口粮及生产工具,第二年春每人贷发麦种4斗(指市斗,每斗16斤),
  公配耕地,由其耕种。后因自然气候条件不适应,生活困难,居住一、二年后部分人陆续返回原籍。到1949年留居的仍有86户,398人。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定居永昌者尚有3户外,其余全部返回原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6至1958年国家先后分八批从河南省、兰州市和上海市迁来移民1.35万人。县、乡成立了移民安置接待委员会,对接待安置移民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
  1956年3月,首批接待兰州市移民99户,1303人。安置于东寨、八坝、六坝三乡,同当地社员杂居。初来发给口粮和生活补助,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秋后参加劳动分配。1956至1957年从河南省淮滨、西平两县分两次迁来农民9076人,安置于新城子、河南坝、红山窑、焦家庄、东寨、六坝等乡,与当地社员杂居。初来,每人月发面粉30斤、安家费12元,生产资料补助费5元,医药费3元,生活补助费6元(发4个月),每户发建房补助费40元、棉被一床。1958年,公安部门将上海550户、2099名无职业人员迁入永昌。分别安置于宁远堡西坡和油籽洼农场,吃饭、居住、劳动都是集体化。每人月发口粮30至36斤或40至45斤。1958年6月,将移民中男女青年316名,组成青年教养队,安置在双湾公社新小沟队,月发伙食费6.5元,口粮30斤。以上几批移民中的绝大部分于1959至1960返回原籍,定居下来的是个别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完成上述外来移民安置外,县上还进行了县境内的移民及安置工作。1955年秋至1956年春,宁远堡乡东湾、西湾、中牌3个村因人多地少,将380余口农民分别迁移到河西堡乡的大寨子、红山窑乡的水泉子、毛卜喇等村居住。1957至1969年将宁远堡乡6个大队社员3000余人迁至夹沟、草湖子、油籽洼、下四坝新建生产队开荒。由原生产大队给予劳动工分和口粮补助。这些移民大都已定居下来,唯移置在下四坝的于1982年全部返回原籍。1958年秋开始,金川峡水库淹没区的金川东、金川西部分社员,由省水利厅拨给搬迁费先后向县境内迁移。1958至1969年金川西大队1040余人迁往北海子公社的中庄子、沙沟岔大队和红山窑乡的高古城、河沿子、马家坪等大队插队落户。金川东360余人迁到东寨公社的永丰大队土仓沟和头坝直峡山定居,成立3个生产队。
  第七节 政区边界问题调处
  同肃南县边界纠纷的调处原属永昌县的南部草原,包括有皇城滩、大河坝和泱翔(沙沟寺)等。民国十七年(1928)以后,皇城滩的大部被青海门源牧户陆续占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永昌接管皇城地区并进行了建政工作。泱翔属永昌的一个直属乡。1952年西北军政委员会曾对这一地区的放牧纠纷进行了调处,达成了协议,并报经政务院批复后执行。1956年9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将泱翔乡划给天祝藏族自治县。1959年青海牧民迁走,一部分裕固族迁入原青海牧民放牧地区。同年该地区与泱翔乡划属肃南裕固族自治县。1960年以后,肃南和永昌两县为草原放牧和引水开荒问题曾多次发生纠纷。1979年12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发(1979)10号文件,划定了永昌县和肃南县皇城区的行政界线,并实地划界栽桩。详见附录卷中的甘政发(1979)10号文件和(1989)77号文件。将永昌县草原32万多亩划给肃南县皇城区。划界后永昌县沿山6个社队的牲畜无处放牧,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群众迭次上访,请求甘肃省人民政府重新处理。1981年中共甘肃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以省委发(1981)69号文件和甘政发(1981)61号、74号文件,决定拨款给永昌建设人工草原。但因自然条件差和财力不足等原因,均未落实。1987年夏,因肃南县皇城区驱赶独山子滩一带的永昌新城子镇的牲畜,引起了严重纠纷。1989年5月9日至12日省政府在兰州召开了有关双方地、市、县负责人会议进行协商,达成了《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独山子滩草场放牧问题的协议》。《协议》经省政府同意并以甘政发(1989)77号文下发执行。《协议》规定:一、独山子滩草山仍按甘政发(1979)10号文件规定,归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所有。二、为解决永昌县新城子镇放牧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独山子滩草山由永昌县新城子镇放牧。其界线走向是,从西水滩沟10号文件22号界桩起,沿浪水峡干沟下至X=4213575,Y=17738950处,转向东北沿长沟上至东大梁X=4216475,Y=17741125处,向北沿图上县界上至X=4220350,Y=17741950处后,向西沿10号文件线至西水滩沟22号界桩与起点闭合。……协议界线附图标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69年出版的1∶50000地形图上。
  同山丹边界纠纷的调处1960年以来,山丹县和永昌县农牧民因放牧、挖煤等活动发生纠纷百余次。1970年后,纠纷越加频繁。1972年元月12日,武威、张掖两地区和山丹永昌两县经座谈达成《关于解决骟马墩煤窑生产和双方放牧耕地问题的协议》。
  1985年8月14日发生了山丹县拆毁永昌县双井子牧场及其围栏和河西堡镇驻牧点棚圈的事件。事后,省政府派工作组到两县作了由山丹县赔偿永昌县经济损失的处理,并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发了通报。1985年12月16日至27日,省政府在兰州召开了解决永昌、山丹两县自大青羊口至大干沟脑接壤段行政区域界线问题会议。会议有双方地、市、县的负责人参加。提出了解决两县在该接壤段行政界线的具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并以甘政发(1986)70号文件下发执行。1986年7月完成了实地划界栽桩。这段行政界线是:北从大青羊口甘蒙界点起,顺沟下至X=4282550.0,Y=17726000。由该点起再与X=4278550.0,Y=17723100.0。X=4275800.0,Y=17723650.0,X=4272900.0,Y=17721150.0,X=4272200.0,Y=17719650.0点,以上各点直线相连,由该点偏东南沿沙沟而上至老双井子X=4265550.0,Y=17722300.0,折向西沿梁经2671.9三角点,2697.5高程点,顺梁下到东、西长沟汇合点,过沟后沿西长沟东梁经2580.1、2744、2801高程转向东沿梁经大闸子大坂2781高程顺梁下至大闸子X=4261300.0,Y=17720600.0点与甘新公路389.5公里处连一直线,从该点再与X=4256700.0,Y=17717000.0点连一直线,从该点偏向西南逆大干沟脑(鞍部)分水岭处止。该界线以东属永昌县,以西属山丹县。(上述界线标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测绘局1980年第一版1∶50000地形图上。若文字说明与图上界线不符时,以图为准。事实上,附图自北起第3个座标点X=4274800.0与文字说明X=4275800.0不符)
  同阿拉善右旗边界草原纠纷的调处1965年2月,甘、蒙两省(区)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同甘肃省张掖、武威、酒泉专区有关旗、县的行政界线问题在呼和浩特举行座谈,达成两省(区)行政界线协议,报请中央批准。其中永昌、阿拉善右旗界线是:由小山子起直线到红洼(乌兰呼都克)向南达陈山大掌(撑山掌)的分水岭为界点,顺分水岭经陈山大掌到黄鹤狼大沟沟脑与干涝池沟脑中间定点,沿干涝池沟达青羊口接山丹县界点。具体标点位置是:即从小山子起向南偏西45°30′,直线至红洼(东西两处井之间定点)再向南偏46°15′直达陈山大掌东南方的小南沟顶(高程2956.2米)再向西偏北43°30′,直线达陈山大掌分水岭,经陈山大掌主峰(以三角架为界点高程3052.4米)沿分水岭经黄大坂(即陈山大掌马鞍形底部)向西直线到烧火头梁。再向西经狼山顶(高程2638.4米)到干涝池台上的三岔路口(高程2386.6米)再向西偏南11。沿老路进入干涝池沟到青羊口(从沟口向北数第二井与第三井之间定点),线北线西属阿拉善右旗,线南线东属永昌县。
  同民勤县边界问题的调处1953年9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武威专员公署调处永昌县郑家堡与民勤县野猪湾乡野站沟北草滩问题达成如下协议(节录):一、草滩位置范围与界线划分:1、位置范围:该草滩位于郑家堡与野猪湾村庄北面,东与小西沟草滩分界,西与新城堡草滩分界,南与双方耕地接界,北与边墙相连。2、界线划分:南从范钦天生地东埂筑第一界堆起至第二界堆间,以原有沟为界。从第二界堆向北至汤香山窝铺与张伯录窝铺中间的界堆止,共界堆二十堆。以界堆西为郑家堡草滩,界堆东为野猪湾草滩。
  第八节 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永昌仍承袭历代婚姻制度。男女婚嫁统由父母包办,俗称“包办婚姻”。个别家庭经济情况不佳的,抱养他人小女作童养媳。有些官绅富商,可以纳妾(俗称小婆)。民国后期,城市始有自找对象的,但最终仍须父母同意。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实行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婚姻制度。1953年,成立永昌县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各区开始了婚姻登记制度。1955年撤区并乡,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工作由乡政府办理。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注重坚持法定年龄,坚持婚姻当事人双方到当地政府登记;坚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坚持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始得结婚。”1971年后提倡晚婚晚育,一度按“男女双方二十五岁才能结婚”的原则办理。1980年按新颁布的《婚姻法》“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办理。
  在婚姻登记中,对离婚登记认真贯彻“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九节 殡葬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提倡改革殡葬,主要是对汉族殡葬礼俗的改革。永昌汉族旧习厚葬,长辈死后至殡葬,礼俗繁琐。充满封建迷信,造成人力和财物的很大耗费。1949年以后,在一系列的民主改革运动中,改除了丧葬中的迷信活动,丧葬礼俗简化,但吊奠殡葬,仍依旧俗。1958年在一些地方一度提倡土法火葬,限于技术设备,旋即停止。1985年,金昌市龙首山殡仪馆建成,永昌县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规定,积极提倡改革殡葬。首先在机关干部、共产党员中推行火葬。其后,逐步有城镇居民实行火葬。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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