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民政、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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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727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七 民政、劳动、人事
分类号: D632
页数: 39
页码: 889-9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民政、劳动、人事,包括了机构、选举、优待抚恤、红西路军流落人员优抚、拥军优属等。
关键词: 永昌县 民政工作 劳动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民国初期,永昌县行政公署沿用清朝房、班旧制,即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和屯、壮、皂三班。民政事务属于吏房。民国十六年(1927)县政府设一科主管民政事务,兼管劳动人事业务。十八年(1929)改称民政科。二十八年(1939)科下设户籍室,并改房为股,原吏房和刑房合并为民政股。二十九年(1940)科、股合署办公,科长1人,科员或办事员数人,户籍主任或户籍员各1人。三十年(1941)设社社会科,后与民政科合并,仍称民政科。
  1949年9月永昌县人民政府成立,设民政科,兼管劳动、人事。1958年8月改称民政局,11月改称劳武部,12月改称民政部。1959年2月改称民政人事局。1960年元月成立劳动局,10月撤销。这一时期,民政、劳动、人事业务统由民政人事局主管。1966年9月民政人事局撤销,业务并入县人委办公室。1968年5月,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主管。1969年5月,由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民委组管理。1971年,移交保卫部管理,并改称为民政组。1973年10月恢复县民政局。1980年3月,成立永昌县劳动局,从民政局分出部分业务由劳动局承办。至1990年,劳动局实有干部10人;下属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局和劳务办公室,三个机构职工15人。民政局即改称民政人事局。1983年,分为民政局和人事局。民政局内部设有地名办公室、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双扶”(扶助贫困户,扶助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办公室,编制11人。下属福利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共有国家职工7人。人事局实有干部8人,内设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民政
  第一节 选举
  民国时期的选举民国三十年(1941)以前,县长由省政府委派,县政府所属科、室的科长、主任,各区、乡、镇长由县政府委派,保甲长由乡民直接推选。
  三十年(1941)十月,由保民大会直接选举乡镇民代表,一保一人,出席乡镇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选举县参议员,成立县临时参议会。三十三年(1944)六月正式成立县参议会。三十六年(1947)秋依照甘肃省按国民党、三青团、妇女、教育等系统分配名额,由县政府组织各乡、镇、机关单位的选民直接选举了国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和候补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选举办法。1949年11月25日,永昌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99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选出了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0年6月30日,按照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召开了永昌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代表132人,选举产生1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自1949年11月至1953年2月,永昌县共召开了九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3年,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年4月3日又发布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永昌县县、乡、街于6月13日成立选举委员会,历时10个多月,在49个乡(街)进行了第一次普选,选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25人,于1954年6月28日召开永昌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1965年共召开了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了历届政府组成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至1976),于1968年5月7日召开了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未按期召开。
  粉碎“四人帮”后,于1978年7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若干修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将等额选举办法改为差额选举办法;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1980年12月,成立县选举委员会采取差额选举,在全县工人、农民、干部、人民解放军、知识分子、爱国人士中直接选出县人民代表210名,于12月27日召开了永昌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主任、副主任和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4年1月依照上述程序召开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及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7年1月和1990年2月,分别召开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十一届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节 优待抚恤
  一、残废、烈军属、复退军人优抚
  残废军人优抚1950年开始,对残废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部队军人、参战民兵、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实行优抚。凭《残废抚恤证》由当地政府或单位每月按等级标准定额发给抚恤金;家居农村的,凭证按年度发给。残废金按本人残废等级、抚恤的标准发给食粮。1955年内务部对残废抚恤标准作了调整,并将原抚恤粮改发抚恤金。“文化大革命”期间,残废抚恤金的发放,不能正常进行。1978年1月,财政部对在乡残废人员抚恤标准作了调整,按残废等级发给现金。永昌县于1978年——1980年对抚恤工作进行了清理整顿,并重新换发了残废证。截止1981年对125人发放残废金6598元。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对在职人员的残废金标准又作了新的调整,除移交金川区残废人员外,永昌发放69人残废金5488元。1984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对在乡、在职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再次作了调整。截止1985年共发放37人,残废抚恤金8528元。1988年,国家对抚恤金标准又作了调整。1981年至1990年共发放抚恤金9.8万元。1990年10月,将“革命军人残废证”更名为“革命军人伤残证”。1962年家居农村的残废军人,除按规定享受残废金外,在当地享受工分优待。全县23人,共优待劳动日639个(每10分计1个劳动日)。1983年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公益金内,对残废军人视其家庭状况逐年进行现金优待,并减免义务工。
  残废军人抚恤金发放情况见表231。
  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优抚永昌县对烈军属、复退军人的优待主要采取代耕、劳动工分、现金、土地、临时性补助等形式。
  1951年中央下达了《关于代耕工作的指示》,县政府布置各区、乡试行代耕。1952年全县帮助代耕土地面积5616.3亩(包括残废军人)。1953年农村普遍成立农业互助组,绝大多数烈军属参加互助组,全县对114户烈军属帮工(代耕),代耕劳动日2.1万个,使大多数烈军属生产上存在的人畜力不足的困难得到解决。1956年对优抚对象发放优抚款。1957年,对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改为工分优待,其中复退军人的优待数额略高于当地社员中等劳力,对一些生活特别困难者,除民政部门给予照顾外,生产队也给予照顾。当年对794名复退军人优待劳动日2572个。1962年,对生活困难的军人家属201户、883人,优待劳动日9034个。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除划给和当地社员同等数量的承包土地外,贫困乡村中的困难军属免征农业税,并以村为单位,按当地中等劳动力的收入标准在公益金中提取优待金,由乡政府统一存入信用社,作为军人复退时的安家费。对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优抚费中每月定期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20元,最低6元。1982年至1985年,共发放优抚款20万元,并发放木料180立方米。1987年,对现役军属优待,由原以村优待,改为以乡(镇)优待。1986年至1990年,共发放优待金54万元,户均优待标准从327元提高到410元。
  除上述优抚外,县上每年拿出一部分经费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给予补助解决。1962年给烈军属优抚补助830元,残废军人补助1956元,复员退伍军人补助306元。1984年,给烈军属、复退军人补助2.8万元。1988年县政府决定对部队上立功的战士进行奖励。一等功奖励500元,二等功奖励300元,三等功奖励200元,共奖励25人。并安排使用军地两用人才246人。
  二、红西路军流落人员优抚
  1936至1937年间,红西路军在河西作战后,部分干部、战士因伤因病流落在永昌的人员300余人。到1949年在永昌定居的有32人。1950年,县人民政府对这些人员安排工作的7人,要求返回原籍的,政府为他们补助路费,提供方便。要求由乡村迁入县城居住的,为其解决户、粮关系和住房问题。对他们子女的上学、就业问题,给予优先照顾。对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给予临时补助。从1979年元月份起,临时补助改为定期补助,每人每月发给优抚补助费20元。1984年又提高为33元。1984年发给红西路军流落人员补助费共2838元。1985年再次提高为每人每月40元,1989年至1990年为70元,并享受公费医疗。定期补助的1986年7人,1987年至1988年6人,1989年至1990年5人。
  1986年至1990年,由政府定期优抚的还有:烈属6—5人,每人月补助25元—35元。牺牲、病故的军人的家属4—6人,每人月补助20元—30元。老复员军人95—304人,每人月补助10元—15元。带病回乡,无依靠,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每人月补助10元。
  三、拥军优属
  拥军优属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优良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部队陆续通知县民政局询找现役军人家属予以优待。1952年春节前夕,县城各机关、街道群众自动捐款2762万元(旧币),购买蔬菜、羊肉、年画等慰问品,各单位的负责人前往县城内军属家中进行慰问。八区、一、二乡群众拿出了340斤羊肉送给烈军属。农历正月初二,召开军民联欢会,学校和街道组织秧歌队进行慰问,各乡村对烈军属也进行了不同方式的慰问。自此以后,每逢年过节,各级政府组织向烈军属慰问、拜年、赠年画,和当地驻军进行军民联欢。
  1983年5月7日,永昌县召开第一次全县拥军优属和优抚工作先进代表大会。会议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拥军优属工作的基本经验,进一步加强了拥军优属工作。1990年,对入朝志愿兵进行了全面慰问,并解决了他们生活中的困难问题。
  第三节 复退军人安置
  1951年设转业建设委员会,后改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宗旨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进行了安置。1951至1957年共接受安置复退、转业军人530名。其中,对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而有技术专长的军人由政府分别安置在国家机关、工矿企业工作。1951年至1971年初,复员、退伍军人(有些从部队上集体转业到工厂、矿山)大部分能够在国家招工中统一分配。1976年以后,复退军人的安置,侧重于安置城镇户口的。对农村户口的除因特殊工种需要或本人具有一定专长的安排为国家职工外,一般的回农村参加农业劳动。1980年以后,对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立三等功以上的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根据特长,优先安排为国家职工,对掌握有特殊技能的农村退伍军人,也按其特长给予安排。民政局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复退军人的安置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那些单身汉、伤残者修建房屋,治疗疾病,安排生活。
  第四节 生产救灾救济扶贫
  一、生产救灾
  清代的生产救灾和救济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皇帝下诏,甘肃省各县从五十年(1711)起,分三年豁免钱粮一年;并规定多滋生人丁者永不纳丁税。乾隆三年(1738)发生水灾、蝗害,赈救饥民。乾隆三十一年(1766)免(除沙压地一百七十四顷六十一亩六分六厘正)粮三百十二石六斗四升九合二勺;小草八千三十九束三分一厘。道光二十四年(1844),免皇粮七百八十七石四斗八升四合五勺;免小草二万二百四十九束。光绪六年(1880)豁免同治七年(1868)以后兵变积欠粮。二十四年(1898),豁免四分正粮一十三石九斗九升三合。随一五耗粮二石九斗八升八合,蠲免小草三百五十九束。三十一年(1905),奉文发给难民牛本银一千二百一十二两,又仓粮五百六石五斗八升八合。三十二年(1906),豁免粮一十石三斗五升,耗粮一石五升二合五勺,小草二百八十六束。
  民国时期的赈济民国十一年(1922)免粮草。十五年(1926),县署报请上司救济。十八年(1929),政府拨款救济。二十五年(1936)省政府赈济,免收灾田赋。二十六年(1937)政府先后两次拨款救济,并豁免田赋。同年,县政府在东街(今文化馆后院)设贫民救济院,收养孤儿42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救灾工作以政府发放救灾物资和组织群众生产自救为主。1950年4月30日,宁远区、西坡、双湾两乡刮暴风,压没禾苗2533亩,县政府拨物资救济。1952年春,城郊发生春荒,县政府拨给救济粮8.86万斤,扶助春耕。1959年下半年,全县社员群众严重缺粮,出现饥荒。1960年5月9日,县民政局成立永昌县儿童福利院,收容饥荒中失去父母的孤儿496名,抚养教育。同年12月中共西北局兰州会议后,在省地工作组的配合下,组织人力,抢救灾民。张掖地区三次拨给永昌县救济款9万元,棉布6.2万米,棉花1.04万斤。12月19日,县政府拨给福利院救济款1万元,拨给各公社救济款11万元。1961年,先后从新疆、东北地区调入粮食4921万斤,拨发救济款(包括移民药费)289万元,棉布10.7万米,棉花2.04万斤,羊毛1.2万多斤,衣服4976件,煤炭700多吨,糖、酒、烟、奶粉、火油、棉线、纸张、水烟等大批救灾物资,拨发康复丸散1.35万斤,免费药品4046斤,免费药价款3.26万元,抽调医务人员,组织巡回医疗队14个,设临时医院92处,危重病院12处。1962年1月5日,县人委发救济布14.9万尺、棉花1.3万斤、绒衣2777件、救济款6万元。同年,又给各公社拨救济粮953万斤,款35.4万元。武威专区拨给永昌县救济棉布1.93万米,棉花9663斤,全面进行救灾救济工作。1964年5月全县小麦发生锈病,受害面积13.5万余亩,国家拨款18.5万元赈济。1965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前农村四项贷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县共豁免集体和个
  人贷款154.46万元。1966年全县大旱,受灾面积达17.5万亩,国家拨款32万元济。1978年全县旱,受灾面积14.66万亩,县革委会拨款3.6万元赈济。1981年8月12日下午6时,县城西北沿山一带,突下暴雨夹冰雹。全县4个公社、22个大队、90个生产队,2292户、1.93万人受洪水冲击,淹没庄稼,淹死不少大牲畜和羊只。据统计仅河西堡公社淹死羊782只,全县损失财产总值225.28万元。县委、县政府组成工作组,由县长带领分赴灾区救灾,县上抽调汽车30多辆,帮助灾区拉运麦捆。武威地区派地区粮食局、农业局、民政局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拨款7万元、木料50立方米,省政府拨款10万元,兰州军区支援衣服5000套,山丹军马场支援木料30立方米,帮助受灾群众修筑庄子40个。新修和维修房屋586间,架设高低压输电线路1300米。1984年4月23日,八级大风袭击了朱王堡、水源乡和六坝乡东部共131个生产队的4926户,成灾农田面积9872亩,县政府拨救灾款5000元,进行救济。1987年6月10日下午5时,全县特大暴雨,造成经济损失1897万元,永昌县党政军领导亲赴全县灾区组织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省长贾志杰带领工作组来县视察灾情。省政府拨款8万元,市、县机关干部职工捐款3.7万元,帮助农民解决灾害所造成的困难。
  二、城镇、农村、社会性救济、扶贫
  城镇救济城镇救济的主要对象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和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和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孤、老、残、幼;长期患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职工;其它按照中央文件规定需给予救济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城镇群众生活普遍贫穷,政府发动城镇困难居民,运煤、运粮、编草席、拧草绳、挖药材、拾蘑菇等进行生产自救。并发放粮款救济。1952年拨粮8.87万斤。1956年拨款3500元。1954年起逐年为城镇困难户的子弟介绍安排工作,并给予一定数量的救济款、粮和布。“文化大革命”中城镇救济工作停止。1977至1983年,县政府每年拨发城市救济款2000至3000元。1984年以来,城镇救济款增加到4000元至1万元。
  农村救济、扶贫、生产自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村群众生活普遍困难,政府除发放救济粮款物资外,还发放群众生产自救。1962年县上成立生产救灾办公室,继续采取自救、互救、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办法,帮助群众度过灾荒。仅1953年、1962年、1977年、1984年共发放救济款14.11万元,棉布1.27万米,棉花1.34万斤,衣服430套。1984年开始贯彻“治本和治标相结合”的方针和重点“扶志”的扶贫原则。加强领导,制定扶贫政策。实行了部门包村扶贫,核定了贫困村和年人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特困户,使扶贫工作在全县内进一步加强。将甘肃省拨发的4.8万元,同永昌县筹集的2万元扶贫专款,一次拨至六坝乡,扶持全乡553户贫困户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服务业等。使128户基本上摆脱了贫困,65户走上了致富道路。1985年在省拨的扶贫款项中,拨给南坝乡1万元,扶持了135户,其中114户脱了贫,12户走上了致富道路。
  1986年至1990年,政府共投放扶贫资金835789元,共扶持年人均纯收入不足250元的贫困户和不足200元的特困户4915户,22374人,经过几年的扶贫工作,至1990年,已见效益的4425户,20475人;其中,脱贫的4033户,16957人,致富的175户,837人。关于自然灾害救济和救灾款的发放情况见表232。
  表232永昌县历年自然灾害社会救济和救灾款统计表
  三、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1961至1965年精简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654名职工中,有丧失劳动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而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149名职工,根据国务院1965年(65)国内字第224号文件“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按退职时本人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
  1985年全年共发救济费3.80万元。另有类似上述情况的163名精减退职的职工,从1982年开始,按每人每月10至15元给予定期救济。
  四、城镇人口下乡安置
  1960年设县调整人口办公室。1961年压缩城镇人口1.23万人,其中精简职工2654人。压缩城镇人口参加农业生产的对象是:1958年1月1日以来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但自愿要求回家的职工;城镇其他居民无固定职业的人员,凡是家居农村的均动员回乡生产,给予适当的安家费。
  1966至1969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对部分城镇居民,先后两次下放农村安家落户,共455户,2284人。至1984年除已婚者外,全部按政策准予返回城镇,并解决了户、粮关系和给予适当的社会救济。
  五、农村“五保户”困难户供给与补助
  1958年,全县农村、机关、街道全部实行集体食堂。农村人民公社一些村队建立了敬老院。1959年农村普遍建立了敬老院,对孤寡病残又无依无靠的老人入敬老院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生活标准与本生产队一般社员相同。1961年下半年,由于三年经济困难,农村敬老院撤销,五保户由生产队按照本队统一分配标准分给粮、油、肉、羊毛、烧煤等生活用品,并由集体安排治病、穿衣和发给零用钱,这些费用均在生产队公益金中支付。1982年,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五保户”的供给,有的由各大队确定生活标准,有的由乡政府统一确定生活标准,由生产队统一向农户摊收粮食,发给五保户,并由生产队从公益金项下发给其他生活费用,人均粮食426斤,现金82元。1983年后每人每年供给口粮500至600斤,食油5至10斤,生活费80元,一年一套单衣,两年一套棉衣,五年一套被褥,供给烧煤2吨,医药费在公益金中实报实销。1985年城关、河西堡、朱王堡、水源、东寨、焦家庄、新城子等乡镇相继建起了敬老院8所,共有房屋130间,2838平方米,入院供养人数53人,占全县五保人数的24.03%。8个敬老院由民政局统一购发了电视机,并由村民委员会订给《甘肃农民报》等报刊。
  第五节 自流人员收容安置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出现人口外流的现象。永昌县于1959年12月25日成立县收容所,并在九坝、宗家庄、平口、芨岭等地设收容站,进行收容安遣工作。收容所成立至1963年3月底,共收容1.95万人,其中1960年上半年收容3279人(男2763人、女243人、小孩273人)。1960年下半年至1961年收容的1.61万人中,外省2603人,省内他县5563人,永昌7301人,籍贯不详的677人。1962至1963年收容82人。对收容人员,先临时安置就食,陆续遣返原籍。对永昌的人员则劝回社队。1963年下半年后,生活逐步好转,外流人员渐少。1965年,收容所撤销。
  第六节 移民安置
  永昌县的移民及其安置,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民国以前,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民国以前西汉武帝于元鼎二年(前115)和六年两次移民河西,后历代政府均采取过移民实边的措施。如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8月,冯胜、傅友德等,将山西籍民军移河西永昌等地屯田,从山西洪洞县迁来的移民,三年免赋,发耕牛、种籽、钱及口粮六斗,每人种田十五亩。正统中派遣大量军队在河西各地驻防屯垦。从洪武到弘治年间,在凉州永昌等11卫有正式屯军7万余人,下屯旗军近4万余人,还有余丁正卒家属下屯耕种,屯田面积达2.6万余顷。
  民国时期民国二十九年(1940),国民政府军政部将陕西省宝鸡市第三临时教养院抗日残废“荣誉军人”的一个大队迁移到武威,又将其中的第四中队400余人编为20个班,连同其家属“荣眷”迁移到永昌东寨的头坝、二坝、永丰落户。每人每月发面粉45斤,生活费6元(法币)。因物价高涨,面粉每斤高达130元,到民国三十五年(1946)改日发50元。这些人为了维持生活,大部分在县城经营小本生意或手工业生产。抗日战争胜利后,该队于三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将财产交永昌县垦务处,由队长孙恒均率全队返回宝鸡总部。三十四年(1945)国民政府农林部,将河南省扶沟黄泛区难民630余人,迁到永昌东乡垦荒就食,新编直属一保、十个甲、户籍由永昌垦务处管理。初到发给一年口粮及生产工具,第二年春每人贷发麦种4斗(指市斗,每斗16斤),
  公配耕地,由其耕种。后因自然气候条件不适应,生活困难,居住一、二年后部分人陆续返回原籍。到1949年留居的仍有86户,398人。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定居永昌者尚有3户外,其余全部返回原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6至1958年国家先后分八批从河南省、兰州市和上海市迁来移民1.35万人。县、乡成立了移民安置接待委员会,对接待安置移民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
  1956年3月,首批接待兰州市移民99户,1303人。安置于东寨、八坝、六坝三乡,同当地社员杂居。初来发给口粮和生活补助,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秋后参加劳动分配。1956至1957年从河南省淮滨、西平两县分两次迁来农民9076人,安置于新城子、河南坝、红山窑、焦家庄、东寨、六坝等乡,与当地社员杂居。初来,每人月发面粉30斤、安家费12元,生产资料补助费5元,医药费3元,生活补助费6元(发4个月),每户发建房补助费40元、棉被一床。1958年,公安部门将上海550户、2099名无职业人员迁入永昌。分别安置于宁远堡西坡和油籽洼农场,吃饭、居住、劳动都是集体化。每人月发口粮30至36斤或40至45斤。1958年6月,将移民中男女青年316名,组成青年教养队,安置在双湾公社新小沟队,月发伙食费6.5元,口粮30斤。以上几批移民中的绝大部分于1959至1960返回原籍,定居下来的是个别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完成上述外来移民安置外,县上还进行了县境内的移民及安置工作。1955年秋至1956年春,宁远堡乡东湾、西湾、中牌3个村因人多地少,将380余口农民分别迁移到河西堡乡的大寨子、红山窑乡的水泉子、毛卜喇等村居住。1957至1969年将宁远堡乡6个大队社员3000余人迁至夹沟、草湖子、油籽洼、下四坝新建生产队开荒。由原生产大队给予劳动工分和口粮补助。这些移民大都已定居下来,唯移置在下四坝的于1982年全部返回原籍。1958年秋开始,金川峡水库淹没区的金川东、金川西部分社员,由省水利厅拨给搬迁费先后向县境内迁移。1958至1969年金川西大队1040余人迁往北海子公社的中庄子、沙沟岔大队和红山窑乡的高古城、河沿子、马家坪等大队插队落户。金川东360余人迁到东寨公社的永丰大队土仓沟和头坝直峡山定居,成立3个生产队。
  第七节 政区边界问题调处
  同肃南县边界纠纷的调处原属永昌县的南部草原,包括有皇城滩、大河坝和泱翔(沙沟寺)等。民国十七年(1928)以后,皇城滩的大部被青海门源牧户陆续占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永昌接管皇城地区并进行了建政工作。泱翔属永昌的一个直属乡。1952年西北军政委员会曾对这一地区的放牧纠纷进行了调处,达成了协议,并报经政务院批复后执行。1956年9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将泱翔乡划给天祝藏族自治县。1959年青海牧民迁走,一部分裕固族迁入原青海牧民放牧地区。同年该地区与泱翔乡划属肃南裕固族自治县。1960年以后,肃南和永昌两县为草原放牧和引水开荒问题曾多次发生纠纷。1979年12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发(1979)10号文件,划定了永昌县和肃南县皇城区的行政界线,并实地划界栽桩。详见附录卷中的甘政发(1979)10号文件和(1989)77号文件。将永昌县草原32万多亩划给肃南县皇城区。划界后永昌县沿山6个社队的牲畜无处放牧,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群众迭次上访,请求甘肃省人民政府重新处理。1981年中共甘肃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以省委发(1981)69号文件和甘政发(1981)61号、74号文件,决定拨款给永昌建设人工草原。但因自然条件差和财力不足等原因,均未落实。1987年夏,因肃南县皇城区驱赶独山子滩一带的永昌新城子镇的牲畜,引起了严重纠纷。1989年5月9日至12日省政府在兰州召开了有关双方地、市、县负责人会议进行协商,达成了《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独山子滩草场放牧问题的协议》。《协议》经省政府同意并以甘政发(1989)77号文下发执行。《协议》规定:一、独山子滩草山仍按甘政发(1979)10号文件规定,归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所有。二、为解决永昌县新城子镇放牧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独山子滩草山由永昌县新城子镇放牧。其界线走向是,从西水滩沟10号文件22号界桩起,沿浪水峡干沟下至X=4213575,Y=17738950处,转向东北沿长沟上至东大梁X=4216475,Y=17741125处,向北沿图上县界上至X=4220350,Y=17741950处后,向西沿10号文件线至西水滩沟22号界桩与起点闭合。……协议界线附图标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69年出版的1∶50000地形图上。
  同山丹边界纠纷的调处1960年以来,山丹县和永昌县农牧民因放牧、挖煤等活动发生纠纷百余次。1970年后,纠纷越加频繁。1972年元月12日,武威、张掖两地区和山丹永昌两县经座谈达成《关于解决骟马墩煤窑生产和双方放牧耕地问题的协议》。
  1985年8月14日发生了山丹县拆毁永昌县双井子牧场及其围栏和河西堡镇驻牧点棚圈的事件。事后,省政府派工作组到两县作了由山丹县赔偿永昌县经济损失的处理,并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发了通报。1985年12月16日至27日,省政府在兰州召开了解决永昌、山丹两县自大青羊口至大干沟脑接壤段行政区域界线问题会议。会议有双方地、市、县的负责人参加。提出了解决两县在该接壤段行政界线的具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并以甘政发(1986)70号文件下发执行。1986年7月完成了实地划界栽桩。这段行政界线是:北从大青羊口甘蒙界点起,顺沟下至X=4282550.0,Y=17726000。由该点起再与X=4278550.0,Y=17723100.0。X=4275800.0,Y=17723650.0,X=4272900.0,Y=17721150.0,X=4272200.0,Y=17719650.0点,以上各点直线相连,由该点偏东南沿沙沟而上至老双井子X=4265550.0,Y=17722300.0,折向西沿梁经2671.9三角点,2697.5高程点,顺梁下到东、西长沟汇合点,过沟后沿西长沟东梁经2580.1、2744、2801高程转向东沿梁经大闸子大坂2781高程顺梁下至大闸子X=4261300.0,Y=17720600.0点与甘新公路389.5公里处连一直线,从该点再与X=4256700.0,Y=17717000.0点连一直线,从该点偏向西南逆大干沟脑(鞍部)分水岭处止。该界线以东属永昌县,以西属山丹县。(上述界线标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测绘局1980年第一版1∶50000地形图上。若文字说明与图上界线不符时,以图为准。事实上,附图自北起第3个座标点X=4274800.0与文字说明X=4275800.0不符)
  同阿拉善右旗边界草原纠纷的调处1965年2月,甘、蒙两省(区)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同甘肃省张掖、武威、酒泉专区有关旗、县的行政界线问题在呼和浩特举行座谈,达成两省(区)行政界线协议,报请中央批准。其中永昌、阿拉善右旗界线是:由小山子起直线到红洼(乌兰呼都克)向南达陈山大掌(撑山掌)的分水岭为界点,顺分水岭经陈山大掌到黄鹤狼大沟沟脑与干涝池沟脑中间定点,沿干涝池沟达青羊口接山丹县界点。具体标点位置是:即从小山子起向南偏西45°30′,直线至红洼(东西两处井之间定点)再向南偏46°15′直达陈山大掌东南方的小南沟顶(高程2956.2米)再向西偏北43°30′,直线达陈山大掌分水岭,经陈山大掌主峰(以三角架为界点高程3052.4米)沿分水岭经黄大坂(即陈山大掌马鞍形底部)向西直线到烧火头梁。再向西经狼山顶(高程2638.4米)到干涝池台上的三岔路口(高程2386.6米)再向西偏南11。沿老路进入干涝池沟到青羊口(从沟口向北数第二井与第三井之间定点),线北线西属阿拉善右旗,线南线东属永昌县。
  同民勤县边界问题的调处1953年9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武威专员公署调处永昌县郑家堡与民勤县野猪湾乡野站沟北草滩问题达成如下协议(节录):一、草滩位置范围与界线划分:1、位置范围:该草滩位于郑家堡与野猪湾村庄北面,东与小西沟草滩分界,西与新城堡草滩分界,南与双方耕地接界,北与边墙相连。2、界线划分:南从范钦天生地东埂筑第一界堆起至第二界堆间,以原有沟为界。从第二界堆向北至汤香山窝铺与张伯录窝铺中间的界堆止,共界堆二十堆。以界堆西为郑家堡草滩,界堆东为野猪湾草滩。
  第八节 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永昌仍承袭历代婚姻制度。男女婚嫁统由父母包办,俗称“包办婚姻”。个别家庭经济情况不佳的,抱养他人小女作童养媳。有些官绅富商,可以纳妾(俗称小婆)。民国后期,城市始有自找对象的,但最终仍须父母同意。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实行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婚姻制度。1953年,成立永昌县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各区开始了婚姻登记制度。1955年撤区并乡,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工作由乡政府办理。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注重坚持法定年龄,坚持婚姻当事人双方到当地政府登记;坚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坚持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始得结婚。”1971年后提倡晚婚晚育,一度按“男女双方二十五岁才能结婚”的原则办理。1980年按新颁布的《婚姻法》“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办理。
  在婚姻登记中,对离婚登记认真贯彻“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九节 殡葬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提倡改革殡葬,主要是对汉族殡葬礼俗的改革。永昌汉族旧习厚葬,长辈死后至殡葬,礼俗繁琐。充满封建迷信,造成人力和财物的很大耗费。1949年以后,在一系列的民主改革运动中,改除了丧葬中的迷信活动,丧葬礼俗简化,但吊奠殡葬,仍依旧俗。1958年在一些地方一度提倡土法火葬,限于技术设备,旋即停止。1985年,金昌市龙首山殡仪馆建成,永昌县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规定,积极提倡改革殡葬。首先在机关干部、共产党员中推行火葬。其后,逐步有城镇居民实行火葬。
  第三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招工
  民国时期,永昌县劳动者均自谋职业。全县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少数小手工业生产,经商和务工的多集中在县城和乡村集镇,为政为官的多是有钱有势人家的子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广大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土地改革中分得了土地,获得了劳动的条件。国家在发展国营工商企业的同时,鼓励发展各种私营工商业,逐步解决城镇失业和闲散人员的就业问题。
  1949到1969年,永昌县招工和县境内的中央、省、地企业单位招工,以及县外企业的招工,基本解决了城镇人口的就业问题。这一阶段招工,均系个人自愿,各级政府介绍录用。1961至1965年精简下放的2654名职工,全部安排到农村劳动就业。
  1970到1976年按上级政府下达的招工指标和招工来源,采取自愿报名,群众评议,人民公社、县逐级审查的办法,从复员退伍军人中,从人多地少社队的农村青年和农村回乡知识青年中,从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企业单位的部分职工子女中(对因工死亡、退职、退休干部职工的子女采取顶替招工的政策)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集体所有制的工业、运输装卸、商业服务等行业中,安排持有证明不上山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和部分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干部家属,这一阶段招工数量较大。
  1971年底以前,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各种用工形式招收的临时工,如常年使用的炊事员、电话员、代课教师、商业部门的营业员和矿山井下的临时工,已成为生产岗位的技术骨干力量,工作上需要和符合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改成了固定工。1972年将县水泥厂、磷肥厂、陶瓷厂等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城镇和农村青年中招用的一批计划内临时工改为固定工。1979年将马营沟煤矿的部分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之后至1985年再未进行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工作。
  同时一些企业单位,还安排使用了一批自带口粮的计划外的合同工,使用期限由用人单位同乡、镇与个人商定。
  1977年至1978年的招工对象仍然是1976年底前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1978年底以前按政策办了留城手续的青年;农村社队中的一部分社员及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单位的部分职工子女。1979年后,除特殊工种外,国家再未从农村中招过工。从1978年开始,国家实行了对退休、退职、因病和因工死亡职工由子女顶替的制度,至1985年全民单位退休的287名、退职的108名职工和集体单位退休的88名职工和病亡的6名职工均由其子女顶替招工。
  从1982年开始,除城镇退伍军人仍按固定工安置外,将原招收固定工的制度,改为合同招聘制。招聘工一律按照劳动局下达的指标纳入当年劳动计划,招工来源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原则上坚持就地就近招收。在地(州、市)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按照规定的招收对象,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择优录取。招工单位要同被招聘的人员签订合同,同时将合同抄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并进行监督,合同时间一般为2年、3年、5年,合同期满后,如用工单位需要,本人自愿,可以续聘,也可解除。从而克服了用工制度中的“铁饭碗”弊端。招工来源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招工工作中都要进行德、智、体考核和文化考试,择优录取(附表233)。为鼓励城镇集体经济发展,1985年县上决定城镇集体经济,可自定条件,自己录取由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大集体工厂(包括已婚的)。
  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及其安置
  1968年12月根据毛泽东“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指示,开展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活动。除升学、独生子女、多子女在本市县范围内只有1个子女、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父母年老病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1个子女照顾和病残不能参加劳动的外,其他包括城镇中闲散的社会青年一律动员下乡。
  永昌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于1969年初设安置组负责办理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安置工作。1973年6月正式成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从1968年开始至1978年10年间,共接受安置知识青年8227名,其中县城知青704人,其余为铁路系统、金川公司、八冶公司。省地驻县其它单位和兰州有关单位的知识青年。全县共建知识青年点338个、农林场61个,修建住房3180间,每人每年发安置费520元。至1978年共开支知青安置经费1634.59万元。知识青年下乡初期,各单位派干部管理,政治上、生产上、生活上均管理得较好,大部分人都能参加劳动。1979年甘肃省委决定,知识青年再不到农村插队劳动。1980年所有知识青年返城招工,县知识青年工作办公室同时撤销。1981年6月起,实行劳动部门招工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就业办法,拓宽了就业门路,减轻了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和国家招收全民职工的压力。1970年以来每年招收的工人数目见表233。
  第二节 劳动管理
  民国时期,业主根据自身利益,制定店规厂约,监督约束雇用人员,如有触犯,轻则打骂,重则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人成为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启发他们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并相应地配合劳动纪律约束,在生产上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薪等处分办法,个别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1959年前,县属企业都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具体情况制定了奉公廉洁,勤奋守职、勇于创新、爱护公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违者,依法惩戒。企业工人实行全额计件制,多劳多得。在生产工作中,有优异成绩者,发给奖状;劳动模范发奖章。1960年以后,工人有技术等级,超额完成任务者,除发奖状等荣誉奖外,还发物质奖,但月奖不能超过本人工资的20%。“文革”中,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弃,造成单位内部无章可循,停发奖金。“文革”后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逐步建立规章制度。同时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专业对口、单位人员余缺,对在职职工由劳动主管部门在各单位之间和从外县调出调入,进行分配。1980年后企业恢复奖金制度,不交纳奖金税的奖金最多可达本企业4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额。1982年以来,职工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惩戒依据。共处理盗窃和贪污、玩忽职守、擅离工作岗位造成烧毁设备等事故者8人。1983年后,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职工的惩戒,由企业处理,报县劳动局备案。1984年起,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每年3%的奖励晋级,当年奖励晋级的职工243名。从1985年1月到1990年底,县属国营企业共奖励职工494人次。其中获部级劳模称号者1名,奖励晋级者91名,由企业评选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401人次,由市总工会通令嘉奖的1名。近几年来有12名职工受到行政处分。
  关于新工人的技术培训,1980年以前企业单位新招的工人,均采取以师带徒的方法,使学徒娴熟本职业务。1981至1985年,还采取各主管部门举办培训班,由教员讲述业务,主管领导作思想工作等方法,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仅1981年各主管部门共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12次,参加培训的职工560人。同时,对1968至1980年参加工作的三级工以下的技术工1109人进行了初级技术补课。至1985年底,初级补课合格932人。有些企业因工作需要,将从事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经验的老师傅、技术人员派往本行业厂矿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交流经验;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岗位,选送一些接受能力较强的职工,通过上技校、专业学校等形式进行培训。1986年至1990年,对四至六级工人和“七五”期间取得初级技术合格证的三级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五年中累计有840名技术工人参加培训,有818名取得中级技术培训结业证。
  第三节 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是职工在中断和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年老、疾病、生育和死亡等情况造成某些特殊困难时由国家和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全国开始建立起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1953年和1956年国家对《条例》作了修正,由原行保险的铁路、邮电、航运及百人以上的厂矿企业,扩大到工厂、矿山、交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国营建筑公司、商业、外贸、粮食、供销、水利等产业部门。劳动保险待遇标准也有所提高。永昌执行情况是: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女工人、职员年满55周岁,作退休处理。退休费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50%支付;连续工龄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15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70%支付。因病退休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15年及15年以上的分别按本人工资的40%、50%、60%支付。1978年,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退休费标准作了调整: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支付;连续工龄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公致残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不需要扶助的,按80%支付;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本人自愿退休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工人退休(退职)工作,1985年后,仍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政府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规定办理,并按照体制改革后的办法,企业工人的正常退休,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而退休的。经提交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由劳动局发文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工人退休。一律由县劳动局审批。1986年至1990年,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休的工人84人。
  职工因公死亡或因公致残退职后死亡等,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支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除由劳动保险金项下付给2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从1986年1月起,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实行定期补助。即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除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外,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其中非固定工死亡的比固定工仍低五元。对不按殡葬管理办法办理丧事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企业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其工资: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或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连续医疗时间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公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工龄不满1年,发给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发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二、劳动保护
  1956至1963年,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中的几项规定》,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的依据。1954年以后,随着工矿、企事业的发展,县劳动部门协同各生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建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增设安全生产人员,实行劳动保护用品及食品保健制度,对国营企业工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集体企业工人由企业发放。“大跃进”时期,受左倾错误的影响,盲目追求高指标、高速度,任意延长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必要的安全技术和规章制度被忽视,致使伤亡事故不断发生。1961年,恢复劳动保护制度。1965年对马营沟煤矿职工进行身体检查,诊断结果,患Ⅰ期矽肺病11人,Ⅱ期矽肺病13人,Ⅲ期矽肺病加结核病的2人,结核病1人,可疑矽肺病19人,可疑矽肺病加结核病的1人。对查出的病人,煤矿决定,带部分工资长期休养的10人,调动安排其它工作的11人,留本矿安排其它地面工作的5人,留矿暂行治疗的2人。以后,对全矿职工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和劳动保护条件的改进。1975年,县革委会从民政、公安、卫生、工会、工交、矿山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马营沟煤矿、水泥厂、磷肥厂及大队办小煤窑进行了安全检查。以后,每年对各生产单位进行一至两次安全检查,对不安全的生产设备,由工交部门督促更换。1984年,省劳动局拨付劳动保护经费4万元,使县马营沟煤矿装上了湿式降尘设备和矿井人车。1985年,对历来接触有毒有害和粉尘作业的人员作了调查,审批享受保健食品。关于全县工人的基本状况见表234、表235、表236。
  第四章 人事
  第一节 干部录用和干部教育
  1950年,共有干部283人。其中男276人,女7人;党委系统15人,政府系统147人,军队系统5人,群工系统24人,其他单位92人。
  1951年,全县共有干部322人,占当时总人口的0.25%。1960年1486人,占总人口的0.82%。1970年有1680人,占总人口的0.69%。1980年有2154人,占总人口的0.72%。1985年有2311人,占总人口的1.1%,1990年有2945人,占总人口的1.3%。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永昌专业技术人才奇缺。1957年后,通过各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分配,人员有了增加,专业水平不断提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教育事业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1977至1985年通过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聘和进修培养现有专业技术人才等办法,全县共有高等院校毕业生165人,中专毕业生481人,其中1980至1985年分配大学毕业生43人,中专毕业生252人。从1984年起,县上又采取委托代培办法为本县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至1990年全县干部中共有高等院校毕业生472名,中专毕业生1103名。其中1986年至1990年分配的高等院校生91名,中专生501名。
  军转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始于1951年。至1985年共接受安置了军队转业干部214人,其中1980至1985年安置22人。1959年前军队干部正排级到地方安排为副科级,连级按正科级对待。1969年前连级为副科级,营级为正科级。1970年后营级为正科级,副营级为副科级,连级以下为一般干部。1986年至1990年,安置军转干部9名。
  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可随同军队转业干部调动,由劳动部门、军转干部安置部门共同负责安排其工作、住房和子女就业等问题。
  干部招收录用永昌县干部来源主要采取招干、转干、调动和分配。
  1950至1960年,干部录用,除分配的少数大中专毕业生外,大部分是从城镇社会知识青年和农村回乡知识青年中录用,或从在校的中学生中吸收,其中1950——1953年从外省的复员转业军人和上海、天津支边青年中吸收了一
  批。1960年以后,主要是从农村积极分子和基层干部中间选拔录用。1970年后从社请教师、复退军人和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录用了一批干部。1982年开始,遵照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允许的情况下,从城镇社会青年和工人当中选拔录用干部。如有特殊情况,可报省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录用干部。1986年至1990年共招收录用干部67人;其中1986年的12人中,转以工代干的8人,1987年的36人中转以工代干的30人,1990年的19人中录用“五大”毕业生7人,从乡镇招聘的干部中录用10人。
  干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宣传部协同负责管理。县、区、乡曾多次举办培训班,培训了大批党政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1959年县委党校成立后,全县干部的培训由党校承担,根据各个时期的培训任务和内容,组织、人事、宣传等部门协同党校每年举办一两期或三期各类干部培训班。1980年以来,除对干部进行正常培训外,还采取定向培训和轮训办法。有些在职干部根据单位需要,到大专院校进修,学习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省、市根据每个时期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形势统一组织,举办短期轮训班。全县干部状况详见表237、表238、表239、表240。
  第二节 干部任免与奖惩
  干部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各级干部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即正副县级和县委、县政府所属各部、室、委、办、局的正职以及区委书记、区长等领导干部由省委管理;副职以及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和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副科级干部,由地委负责管理。以上干部的调动,任免均按其管理权限审批。1958年后,对各级干部实行了分级管理。县委正、副书记,县政府县长由省委管理;副县长,各部、室、委、办、局的正职及县人民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法院的正、副院长,公安局的正、副局长,各人民公社党委书记由地委管理;县委、县政府所属的各部、室、委、办、局的副职,公社党委副书记和正、副主任,总支书记和各企事业单位相当上述职务的副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管理;党群政法系统和人民公社的一般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农、林、水、牧系统的一般干部由县委农村工作部管理;工业交通系统的一般干部由县工业交通部管理;财贸系统的一般干部由县财政贸易部管理,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系统的一般干部由县委宣传部管理。1966年5月“文革”开始至1968年,各机关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成立永昌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三部一室,党、政、群团机关干部属政治部管理。
  1974年12月后,省、地、县对各级干部的管理范围是:县委正、副书记,革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委员、常委,革委会委员、常委、副主任以及各公社党委正、副书记,革委会主任,县属各局正职,县委所属各部、委、办的正、副主任、部长、书记,公安局的正、副局长,法院正、副院长以及相当同级职务干部,由地委管理;各公社(镇)党委委员、革委会副主任,县属各局党总支正、副书记,支部书记、副局长及其下属各站、公司党支部正、副书记及正、副主任,工、青、妇群众团体的副职由县委管理;各局下设的院、股、所、队、站、庭的正、副职以及公、检、法、县委各部门的一般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除上述各级管理的干部外,其它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管理。1980年初,成立民政人事局,与县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组织部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县委所属各部、委、办以及法院、检察院的一般干部和各公社(镇)组检干事,并审核副科级以上机构;民政人事局管理政府所属各局、委、办及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审核股级机构。所有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定级调整、人事调动,干部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的派遣分配、干部考核奖惩、退职退休、死亡抚恤、技术职称评定等,统由民政人事局管理。1980年后将干部管理权限逐步逐级下放。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副书记、副主任、副县长、副主席以及县纪委书记和相当副县级职务的干部由中共金昌市委管理;其中县人大正副主任、县政府正副县长、检察长、法院院长须由县人代会选举产生(检察长选举后还须报批);副县长的个别调整由县人代会决定,县政协,正副主席由县政协全委会选举产生。各乡、镇党委,县委所属各部、委、办、工、青、妇群众团体的正、副书记和其他正副职由县委管理;政府所属各局、委、办的正、副职,由县政府党组建议提名,县委审查决定后,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办理任免手续;副职由县政府任免。1980年底开始,各乡(镇)的正、副乡(镇)长由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所属部门的正副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法院副院长及其正、副庭长的任免由县委审查决定,县人大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任免手续;检察院下属正、副科长由检查院党组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政协所属部门的正副职由县委审查决定,县政协办理任免手续。
  奖惩1957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其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级人民委员会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其他奖励由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授予。其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1982年后按国家人事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办理有关事宜。永昌县依照上述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以及各条战线做出优异成绩的优秀干部,多采取升级、授于奖金或奖品的奖励办法。除触犯国家刑律的公职人员外,对犯严重官僚主义、工作中严重失职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员,按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处分,进行惩戒。
  第三节 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和晋升
  1982年4月,成立“永昌县自然科学专业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和“永昌县社会科学专业干部职称评定委员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各系统评委会评定,县政府推荐,报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初级技术职称由各系统评委会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评定和考核主要依据本人的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专业技术岗位和专业水平以及工作能力实绩进行评定。1979至1983年,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共338人,其中工程师级20人,助理工程师级95人,技术员级223人。1983年9月,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暂停。
  我县于1987年5月,遵照中央关于职称改革要“精心指导,审慎从事,坚持试点,逐步开展”的指导方针,开始进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改革评聘工作,参加这次职称改革工作的单位37个,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220名,通过单位推荐,经县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共推荐上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0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93名,评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899名。至1989年4月,县属各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1037名,其中:相当于副高级工程师的18名,工程师的183名,助理工程师的474名,技术员的362名。
  第四节 编制
  民国十六年(1927)县署改为县政府,改县知事为县长。十八年(1929)县政府设一、二、三、四科。一科管理民政,二科管理财政,三科管理教育,四科管理建设。民国三十年(1941)以后,又陆续增设了军事科、合作室、会计室、地政科,以及警察队、自卫队、田赋粮食管理处、中国国民党永昌县党部、三民主义青年团甘肃省永昌分团干事会、中国农业银行永昌农贷办事处、甘肃省银行永昌分行、永昌县税务局、县参议会、县农会、县商会等单位。县政府编制县长1人,秘书1人,各科室科长(主任)各1人,科员若干人,办事员若干人,勤杂员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40多年期间,永昌县机构编制:中共永昌县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下设部、办、委;部设部长、副部长,干事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干事若干人;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或书记、副书记,秘书、干事若干人;县总工会设主席、副主席,干事若干人;共青团县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干事若干人;妇女联合会设主任、副主任,干事若干人、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若干人,下设委、办、局;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干事若干人;局设局长、副局长,干事若干人;乡镇政府设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和干事若干人。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县委员会设置后,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政协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人大和政协下设委、办,委员会和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干事若干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按企业事业需要设制。
  1950年,全县共有干部283人。随着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到1958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断增设,干部和工人队伍人数也有了很大增加,甚至出现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1960年至1962年,根据中央精神,永昌县对全县机构进行了精简,干部职工进行了压缩。人员编制相应减少。1966年,“四清”运动后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处理了一批干部职工,人员编制有所下降。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实行从实际出发,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之目的,实行机构编制、工资基金、职工调配统一管理。1984年12月,县编制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县级党政群工作部门及办事机构人员编制的方案》。机构和人员编制坚持编委“一支笔”审批的原则。1986年至1990年,县政府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须按县编委计划执行。
  第五节 工资福利和干部离休退休
  一、工资
  1949年9月至1951年,学校教职员、乡干部和县政府个别家庭负担重的国民党留用人员、河西种羊场实行薪金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供给制。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其供给包括伙食、津贴、衣服(含鞋袜)、过节费。初期除津贴发给个人外,余均由单位统一掌握,集体使用;县级机关伙食分大、中灶(县级干部吃中灶、科级以下均吃大灶),大灶每月每人伙食费12万元(旧人民币)、中灶17万元;每人每年发棉衣1套、单衣2套、布鞋2双,三年1件皮大衣、1双棉鞋;津贴费按级别分县级、科级、科员、办事员、勤杂等,每月3.6万元至1.2万元不等;女职工每人每月发卫生费6千元;老干部发保健费,其家属发生活补助费;党政系统干部、勤杂人员医药费一律实行公费。
  享受薪金制的人员,初期按面粉计算发给现金。1951年开始,按“工资分”发给现金。“工资分”值由财政科按白市布、面粉、大肉、食油、食糖、食盐、煤炭七种商品的平均价格为标准计算。“工资分”的多少,以职务、工作能力而定。最高的105个,最低的45个。乡长、文书、小学教师一律每人每月发小麦2石(320斤)由地方粮项下开支。1951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包干制”把供给制的伙食费、服装费、津贴费均发给个人掌握使用。1952年下半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6年,根据国家机关部分企事业单位统一工资等级标准调整工资,少数职工现行工资高于新定工资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凡是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内的,只提升一级,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下,可以超级提升到等级线上。此次调资,绝大多数职工都升了工资,职工工资平均增加18.1%,月增工资8.11元(新币),人均月工资为36.96元。1963年,劳动部发出《关于1963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工资进行升级。各级升级面为5%——40%,升级的限额控制在40%以内。升级后人均月工资为49.40元。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其工资级别与参加工作时间提升工资,对1963年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满一年以上没有按期转正定级的,补办了转正定级手续。人均月工资为48.16元。1977年,对1971年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分别提升一级;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不包括十七级以上干部)按40%的升级面进行调资。人均月工资为49.57元。1979年,通过考评的办法,对全县40%的职工进行了调资,人均月工资为52.97元。1981年,给教育、卫生、体育部门的职工普调工资,同时给民办教师增加补助。同年底前属调资范围的职工1011人,属补级差的8人,靠级的69人,升一级的768人,人均增资8.53元,人均月工资为62.49元。1982年在1981年调资的基础上,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普调升级,调资办法同1981年。属1978年底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普遍升一级,列入这次调资的单位81个,其中行政机关54个,事业单位27个,普调后人均工资为64.12元。1983年,企业职工工资调整。调整工资坚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的劳动成果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原则,除对企业中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升两级外,其余人员都升一级。人均月工资为68.80元。
  除正常的调整工资外,1978年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较好的人员进行了奖励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从1983年10月起,对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已评定为技术员以上职称,在乡以下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及各乡、镇科级干部,按规定,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全县享受浮动工资人员324人,月增资2713元。1984年4月,又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5年,大专毕业、工作满7年,中专毕业、工作满10年的在职知识分子干部369人,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了一级;对虽不具备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786人,每人每月发给地区补助5元。
  1984年,在上级的关怀下,多年存在的同一个县两种工资待遇以及部分高寒地区取暖补贴时间偏短的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消除了县城同金川和河西堡地区在地区补贴、蔬菜运输补贴方面的不合理差别。
  1985年,国家实行工资改革,甘肃省分两步实施到位。第一步从1985年7月11日开始,对职工的工资进行套改,第二步1986年7月1日起,对通过套改后工资仍低于本人所任职务最低工资等级的人员,分别进入到本职务最低等级。
  1987年到1990年,每年不同程度地对部分人员进行调整工资。另外,1986年,给教师、护士实行了教龄、护龄津贴。1988年,给中小学教师和行政后勤人员的工资提高10%。1990年,提高了新参加工作人员(大专毕业生、工人、复退军人)的工资待遇。公安干警岗位津贴,由原来每天0.5元,提高为1元。1963年以来调整工资的情况见表241。
  二、福利
  1954年政务院颁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开始实行职工福利制度。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利费的使用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掌管使用。1966年4月省财政厅、省人事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按职
  工工资的2.5%提取。1986年甘肃省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重新作了规定,福利费的提取标准,省、地、县均按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的2.5%提取。使用范围:解决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家属患病医药费,家属死亡埋葬费,子女入托和单位统办职工福利的损耗补助;工作人员患病住院少量慰问品的开支;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如托儿所,“少年之家”、理发室、浴室等开支以及解决工作人员其它特殊困难。使用对象只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或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它家属,使用办法采取年底一次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评定补助,重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
  三、离休、退休(职)制度
  工人退休(职)民国及以前职员退休制度情况不详。195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永昌县于同年实施。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补助费(退休金标准见本卷第三章第三节)。不具备上述条件,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1978年至1985年,全县按上述规定退休职工194名,病退职工293名,退职职工14名,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88名。
  1985年,省政府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规定:对退休职工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长短发给生活补助。其中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和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补助20%;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助15%;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助10%;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助5%。
  根据有关规定,自1978年起,退休工人在办理退休的同时,申请由其一个子女顶替参加工作。1983年后,职工子女顶替仅限于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工作的职工子女。1986年停止顶替。
  干部离、退休干部退休条件、待遇、退休费标准等规定,均与工人规定相同。1980年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干部离休的规定。截止1990年底,全县共退休干部204人,离休干部101人。实行离休的规定是: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享受离休待遇。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因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办理离休手续。离休干部享受以下待遇:一、基本政治待遇不变,行政18级以上干部,在职时未担任领导干部的,可以享受县(处)级待遇,14级以上的可享受地(局)级待遇;二、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1990年,离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普调一级工资,以增加其离退休费,在增加离退休费后,保证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不得低于70元,退职人员的退职费不得低于55。离休人员住房有困难的,尽力帮助解决。离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
  为了使离休干部安度晚年,永昌县于1983年成立县老干部工作局,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创办老干部活动室,开展书报阅览和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第六节 干部政策落实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中央有关落实干部政策的文件精神,永昌县对全县“反右斗争”、“四清”以及“文化大革命”中受到错误处理的干部、职工(包括农村基层干部)进行了平反、纠正工作。
  1978年元月成立落实政策办公室,同年4月又成立右派摘帽办公室,复查平反了历次运动中形成的冤假错案。至1985年底,对全县3498人,其中干部1033人进行了调查落实。其中给予平反,纠正的2472人;收回重新安排工作的干部245人,工人52人;按退休处理的干部53人,工人14人,退职处理的1人;按病故处理的36人;总人数中复查后作了结论的334人,恢复党籍的505人;转外地处理的206人;维持原处理结论不予纠正的705人。对全县2190名在职干部的人事档案作了全面、系统的清理,清理中剔出在历次运动中形成的不实材料1.28万份4.2万页。这些材料属组织负责销毁的1.16万份3.31万页,属清退本人的1199份8917页,分别作了销毁和清退。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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