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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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9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信贷
分类号: F832.742
页数: 9
页码: 635-643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昌县信贷,包括了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信贷、工商贷款、农业贷款。
关键词: 永昌县 信贷 金融

内容

第一节 民间借贷
  民国时期,民间就有各种借贷方式,借贷年利率最低在20%左右,高的可达四、五倍或者更多,群众称为“高利贷”。几种情况如下:
  “加二、加四、加五”利率较轻,即所谓比较公平的贷款。加二为年收取20%利息,加四为年收取40%利息,加五为年收取50%利息。农民借粮,多用这种形式。
  “对斗子”是指借粮食和胡麻,一比一的利息,即春天借1斗,秋天还2斗,借胡麻多用这种形式。
  “黑驴娃打滚”是在“对斗子”的基础上,延续一年连本带息加倍偿还,偿还额以几何级数增长。为本上加息,息上加息的借贷。如春天借胡麻1斗,秋天应还2斗,延续1年还4斗,延续2年还8斗,以此类推。民众中有“一斗胡麻借十年,十锅清油榨不完”的说法。“羊羔帐”,“翻儿帐”,与“黑驴娃打滚”相似。
  “带穗子”是借贷时必须加带次货,如借小麦1斗,实则只借给小麦8升,另给谷子或别的次货2升。年底仍还小麦1升,且利息照付。
  “指钱、指地、指工”“指钱”,是借钱还物的一种方式,即按春天农产品价格上涨时计算借物金额,秋天仍按春天金额折还实物,如1斗小麦,春天价格为10元,秋后跌落为2元,借物人春借1斗,秋还5斗。
  “指工”,是借款时商定由借款人在借期内给债主干活偿还借款。
  “指地”,是借款人将自己的土地作为抵押,借款期内由债主耕种。
  “逼债断地”是借款人长期无法偿还债款,债主逼迫借款人交出土地,偿还债务。
  “合种”是债主给借款人提供籽种,或畜力或资金,由借债人耕种自己的土地,年终收入由债主和借债人对半分红。
  “以母带羔”是今年借1只羊,次年还本息2只羊。
  民国二十六年(1937)永昌县政府组织成立农村金融互助组,至二十七年互助组发展到26个,组员1342人。互助组的储蓄,大部分是现钱,也有储粮食的,互助组自行规定,以三个月为一期向本组组员发放贷款,总额为298万元。互助组于二十九年(1940)自行解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代替了民间借贷。
  1983年农村实行了家庭联户承包责任制,东寨乡上三坝村对35.71万元公共积累,实行了“村委会”管理,借用审批,年终还本”的管理办法,但因借钱不计利息,人人都借。1985年,实行“借款还本计息”的办法,并清理了全村干部社员历年欠款1.01万元,令其有钱的还钱,一时还不清的按贷款换据计息,至1987年共收欠款8739元,欠款利息1065元。成立合作基金会共计发放贷款2.24万元,收回利息2510元。此法既能方便群众,又简单易行。1986年在全县推广,到1990年全县共建立合作基金会96个,清理核实公共积累2490.26万元,划归合作基金会管理的资金1356.5万元,其中投股到户资金1226.2万元。全县可融通资金发展到891.48万元。
  第二节 农村信用社信贷
  1952年,县委在城关区曹家洼发动群众建立了第一个农村信用互助组,年底全县发展信用互助组26个,参加800余人,吸收存款2393元(原为旧币现折为新版人民币下同),1953年全县共发展信用互助组71个,组员2873人,共收储资金1.26万元,发放贷款1万元。1954年,各乡相继建立信用合作社,社员股金达到2.55万元,各项存款达26万元,贷款达9万元。1956年全县将50个信用社合并为18个,共有干部54人。1957年,全县信用社下设服务站125个,各项存款104万元。其中社员储蓄达29万元。贷款从1956年的67万元下降到11万元。1958年初,信用社下放交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下半年为人民公社的信用部。全县共84个、84人,并下设信用分部,信贷资金失去平衡,储存比1957年增长11万元,贷款却猛增到117万元。1962年将信用部改为信用社、收归公社管理,储蓄存款逐年增长,1966年,信用社存款179万元,比1962年增112万元。其中社员个人储蓄21万元,比1962年增7万元。1967至1976年,农村信用社基本稳定,收储与信贷业务逐步增长。1976年,全县各项存款达704万元,其中社员储蓄103万元,共发放贷款218万元,其中当年收回207万元。1977年,国务院确定了“信用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金融机构”的性质。1985,全县有10个信用合作社,8个分社,23个业务站,职工87人,有社员2.58万户,6.52万人,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1.8%,入股4.1万股,股金为11.16万元,全县储存款总额达1579万元。其中群众个人储蓄达到了1183万元,发放各项贷款609万元。1988年在县城内建立了城市信用社,开办收储业务,1990年全县共有信用社11个,信用分社8个,储蓄存款达4011.6万元,发放各类贷款1707.4万元。历年来信用合作社存贷款情况见表181。
  第三节 工商贷款
  民国三十六年(1947),甘肃省银行永昌办事处,发放商业贷款法币10.08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永昌县支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至1952年)1950年4月,县支行成立后即发放财物收支轧差贷款。贷款单位有贸易公司等。1950至1952年全县
  共发放工商企业贷款24.84万元“一五“计划时期(1953至1957年)1953年,银行开始对国营商业的各专业公司发放商品流转贷款741万元。1955年,执行“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推行“供销社放款暂行办法”。贷款下放到基层营业所贷放。农副产品收购实行“下贷上转”办法。1956至1957年先后在贸易、供销、粮食部门发放此类贷款,重点支持商业部门,共发放粮食贷款323万元。1957年共发放商业贷款1113万元,工业贷款3万元。
  “大跃进”时期(1958至1961年)1958年,银行与钢铁厂、炼焦厂、耐火厂和糖厂等企业发生贷款关系,当年发放工业贷款190万元,其中钢铁贷款96.16万元。钢铁工人生活贷款9440元。1959年,地、县国营工交企业实行金额贷款,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提供,人民银行并统一管理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凡独立核算的工业(包括中央、省、地、县工业、合营工业、商办工业、手工业)向银行借用的资金一律办理“生产周转放贷”。这期间,银行贷款失控,投放过猛,手工业贷款比1957年增加6.3倍。1959年又比1958年增加2.58倍;商业贷款也由1957年的1113万元增加到1695万元。
  调整时期(1962至1965年)1962年,严格控制货币发行,大力压缩工业贷款。1964年工业贷款余额下降到8万元,比1961年减少274万元,商业贷款余额也由1961年的1343万元,下降到552万元,现金投放共计1472万元,比上年减少237万元。1964年,执行“当年平衡,不增发货币”的方针。积极支持工农业生产和商业的发展。8月份又贯彻了“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原则,使信贷工作做到了有收有放,有增有减,活而不死。1965年以前,国家对手工业贷款没有具体规定,由银行按“以自力更生为主,银行扶持为辅”的原则发放。196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下达以后,对手工业贷款从政策界限到具体业务均作了具体规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至1976年)自1967年以来,工商贷款逐年增加。到1977年,贷款总额达到了2494万元。是1967年的49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8—1990年)1980年商业增加临时贷款项目。由企业申请,银行审查。逐笔申请,逐笔核贷,订立期限,逾期不还加收利息。对逾期贷款、超储积压贷款、有问题商品贷款、挤占挪用贷款进行了清理,加收了利息。1985年底,同工商银行发生贷款关系的83户企业,其中:国营工业7户,国营交通运输1户,物资供销2户,城镇集体工业9户,国营商业17户,医药商业3户,粮食4户,其它商业3户,集体商业27户,个体商业10户,贷款总数达8599万元,其中商业贷款5473万元,工业贷款1660万元,重点支持了7户国营企业,累计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83万元。1986年以后,工商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的管理原则,对企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政策,1990年工商贷款总额12765万元,其中工业贷款6568万元,商业贷款3770万元。历年来工商贷款数目参见表182。
  第四节 农业贷款
  民国三十六年(1947),甘肃省银行永昌办事处曾发放1600石小麦的贷款和牲畜贷款3000余元,农村副业贷款2000余元。永昌县农贷通讯处也曾发放农贷。
  1950年4月,县人民银行建立以后,即办理农业贷款。到1990年的40年里,农业贷款的种类有:社员贷款(生产、生活、口粮、治病等),养猪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贷款、农业生产合作贷款、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社队农业生产设备贷款、社队企业养种生产费用贷款、社队企业养、种生产设备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设备贷款、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国营农业生产设备贷款,社队小水电生产费用贷款、社队小水电生产设备贷款、银行对信用社放贷、长期无息贷款、农机专项无息贷款、社员工商服务贩运贷款、社员其他贷款(建房、购买耐用消费品等)、农村集镇个体经济户贷款等22种,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3年发放农业集体贷款33.3万元,其中生产费用贷款16.7万元,生产设备贷款16.6万元。发放社员个人贷款9163元,重点帮助社员购买农具、牲畜、口粮、籽种、肥料等。1955年农业实现合作化,贷款由个人转向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发放农业贷款55万元,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添置了农具、耕畜、胶车、种籽、农药、化肥和解决了部分社员生产生活困难。1958年,贷款取消专款专用的限制,长期贷款规定为农贷资金的45%左右,对全县6个公社23个大队108个生产队至1961年共发放农业集体贷款305.96万元,社员个人贷款29.86万元。其中:1958年贷款35万元,兴建成金川峡水库。1962年组织货币回笼,减少货币投放,压缩贷款指标。农业贷款主要是解决社员生产生活困难。1963年发放农业贷款40.89万元,其中社员个人贷款3.49万元。1964年,县银行帮助农村恢复生产,农贷数量增加,全年共发放34万元,其中集体设备贷款13.1万元,帮助206个生产队买牲畜127头,胶轮大车50辆,解放式水车18部,拌种机9台,发放短期周期贷款16万元。支贫贷款3.5万元,购买化肥、籽种、农药以及小农具。1965年中央提出:农村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底以前的购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未偿还的部分一律豁免,共计154.46万元。1966年以后,农贷的发放比重增加。主要支援改土造田,兴修水利,打井配套等农田基本建设。至1975年的10年间,仅发放打井配套专用贷款131.63万元。1976年共发放农业贷款301.1万元,其中生产费用贷款207万元,生产设备贷款73.2万元,社队企业贷款15.9万元,信用社贷款9万元。1979年,恢复了农业银行永昌县支行。1980年全县累计发放农业贷款291.4万元。1983年发放了368.9万元,帮助群众购买大中型拖拉机、汽车、手扶拖拉机以及农药、化肥,同时对农村信贷计划进行了改革,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制度。同年,发放扶贫贷款1.39万元,扶持了19户贫困户改变面貌。1984至1985年,先后发放扶贫贷款21.1万元,扶持432户贫困户,使161户脱贫,197户改变面貌。1985年底,全县共发放农业贷款491万元。1987年实行“实贷实存、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管理原则,1990年发放农贷1581万元,当年收回1321万元,历年累计贷款余额达2388万元。
  农村信用社从1980年到1985年共发放农业贷款609.3万元。1986年至1990年发放4244万元,共计收回3738万元。历年累计余额为920万元。
  自1958年国营农场建立后,人民银行就开始发放国营农业贷款,扶持国营农业的发展。1958至1960年累计贷款246万元,主要用于各农场的基本建设和购置机械设备。1961至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调整,相应压缩农业贷款。1965年,国营农业贷款下降到11万元。1966至1973年,未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974年恢复发放国营农业贷款,贷款数量逐步增多。1984年,贷款发放总额达到682万元。1985年,发放国营农业贷款668万元。1990年发放国营农业贷款745万元,当年收回599万元,历年累计余额为1010万元。
  农贷豁免和核销豁免。1965年遵照中央指示,对全县农村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底以前的四项欠款(购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农业贷款),进行了全面清理,将10个公社,535个生产队的100.77万元贷款全部豁免。对1717户社员的6.26万元银行贷款,豁免6.15万元;对全县219个生产队15.92万元信用社贷款豁免。对8703户社员的20.72万元信用社贷款豁免19.84万元。同时豁免了直峡山水利工程帐据损失11.78万元。银行和信用共豁免贷款154.46万元。
  核销。1985年,根据规定核销了1978年以前农业贷款7.5万余元,其中包括报废农田水利工程贷款6.03万元,1961年底以前应免而未免款120元;遭受毁灭性灾害的集体农业贷款8840元;死亡绝户、鳏寡孤独、查无下落的贷款5160元;帐务错乱无法查清的贷款1010元。
  第五节 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
  投资拨款1950年县支行成立后,既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贷款、结算业务和对建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同时履行对基本建设单位的施工准备,检查,动员内部资源,合理供应资金,审查工程预算,制止损失浪费等工作。1953到1957年,投资拨款主要支持农业、畜牧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一时期全县基本建设投资26.36万元,其中:农林牧和农垦投资9.86万元,文化教育投资15.57万元。1958至1960年,基本建设计划和拨款大幅度增长,全县投资共1404.17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增长53倍。其中水利投资73.2万元,财贸投资18.3万元,文化教育投资24.45万元,卫生投资20.48万元,工业投资1269.74万元。1961至1968年基本建设投资为55万元,比“大跃进”时期下降1349.17万元。1966至1975年,基本建设规模逐年扩大,连年突破预算。10年内基本建设投资2629.53万元,其中工业投资404.98万元,交通、邮电投资40.8万元,农林水电气象投资1805.1万元,商业、粮食、财贸投资179.2万元,文教卫生投资152.82万元,城市建设投资6万元,其它建设投资40.63万元。1978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昌县支行正式成立,办理基本建设财务拨款、贷款和监督业务。1977至1985年,建行发放各类贷款、拨款共3047万元,按规定“严格审查用款、保证重点建设”,对建筑工程核定预付额度和扣回,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对建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须审查工程预算和包工合同,降低工程造价,实行拨款限额管理,防止资金积压。1986年至1990年共发放基本建设拨款1291万元,其中,中央级拨款241万元,省级拨款159万元,市县级拨款891万元。
  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始于1981年,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坚持“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落实贷款条件和金额,测算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和贷款收回期。1981年,基本建设贷款6.5万元。1985年发放195万元。1990年发放103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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