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发行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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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8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发行及流通
分类号: F832.742
页数: 5
页码: 628-63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发行及流通,包括了货币发行、货币流通、现金管理等。
关键词: 永昌县 货币流通 金融

内容

一、货币发行
  1948年12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开始发行人民币(纸币),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的金融关系。人民币是解放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
  1949年9月永昌解放,人民币开始在县内流通,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和1000元等九种。1950年,发行5000元和10000元两种票券,1954年又发行50000元票券。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以一元新币折合一万元旧币的比率限期兑换收回旧人民币,规定四月一日停止旧人民币流通使用。六月一日停止兑换。全县共收回九种面额旧币164.3亿元(包括库存73.4亿元),于同年10至12月焚毁。
  新人民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10元五种;辅币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种。1957年12月1日发行金属辅币,面额为1分、2分、5分三种。1964年4月15日,收兑苏联代印的3元、5元、10元票券(称苏三券),尔后停止发行3元券。1980年12月,发行四种金属币,在县内发行200多套共500元、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其中1元的为镍币,其余为铜币。由于这种币发行量小,市场上很少流通。
  1987年4月27日,发行面额50元的人民币,1988年5月又发行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人民币没有规定含金量,但仍代表黄金发挥作用,行使着价
  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等货币职能。
  二、货币流通
  货币流通分为转帐和现金两种形态,其范围由国家法令规定。
  1950年4月开始执行现金流通规定,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除对职工发放工资、差旅费、向个人采购农副产品以及其它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外,各单位相互经济来往必须经过银行转帐结算,现金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1953年永昌现金收付总量为954万元,占货币总收付量的8.9%。1957年现金总收付量达到2296万元。1958至1960年,银行对农村现金投放下降,而城市货币投放增长。三年合计现金总收付量1.46亿元,其中现金收入为6652万元,现金总支出为7951万元。支出比收入大1299万元。1960年807矿等中央企业上马,基本建设任务增大,货币流通量相应增大,仅当年6、7月份现金支出总数达1970万元,现金总收入1577万元,支出比收入大393万元。由于从1958年以后现金投放增大,没有有效地组织回笼,而引起群众持币抢购商品等现象。市场商品奇缺,物价猛涨。1961至1962年,压缩基本建设,精简职工,紧缩银根,开放市场,出售高价商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冻结社会集团存款,豁免农业贷款,组织货币回笼。相应地减少了货币投放量。至1963年货币总收付量降到了3145万元,比1959年的4920万元下降了1775万元。
  1963年高价商品转为平价,市场上三类农副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其中粮食价格下降2.8倍,食油价格下降4倍,肉类下降1.9倍,烟类价格下降5倍。1966至1976年,货币投放量逐步增大,其投放渠道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农业投资和贷款增加,1970年国家对农业的投资总额52万元,贷款总额53万元,1975年农业投资增加到200万元,农业贷款增加到374万元;二是农副产品收购货币投放增多,1975年比1970年增加775万元;三是工资基金增加,1975年工资投放额比1970年增加355万元。1976年现金总收付量达5191万元,比1966年的3104万元增加2087万元,在此期间,每年投放的货币不能全部收回,有相当一部分现金在社会上流通。
  从1966年以来,银行除了积极组织从商品零售、城乡储蓄、社队存款等各方面收回当年投放的货币外,同时对历年滞留在社会上的货币亦组织回笼,其中1966年收回6万元,1968年收回30万元,1972年收回21万元。截止1975年底仍有271.8万元现金在市场流通。1977年银行再次组织货币回笼,至1981年收回97.5万元。当年现金总收付量为9221万元,货币流通绝对量比1953年增长8.66倍,而现金流通量仅占货币总收付量的1.64%。1985年
  货币总收付量2.31亿元,比1978年增长2.02倍,而现金流通量占货币总收付量的1.87%。之后,市场货币流通逐步趋于正常。自1953年以来全县现金流通的具体情况见表178。
  三、现金管理
  1950年5月,县政府会同县人民银行通知各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将所有现金一律交存县人民银行,不得自行保管,并规定机关单位在人民银行开户。1962年永昌县支行普遍检查核定了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每次提取不得超过限额和规定天数,并选择重点单位编制了现金收支计划。规定公共单位
  间的交易,在结算起点30元以上者,一律不得使用现金;销售单位须及时交存现金,不准坐支,不准假借名义,化整为零套用现金;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1977年,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队企业的现金由银行控制管理。1980年,规定单位之间的来往交易使用现金的限额提高到100元。1981年,凡属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业务范围内382个单位的现金使用和工资基金均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四、现金出纳
  永昌县人民银行建立初期,出纳工作不分收款,付款,不分工商农业,统在一起,亦无复核制度,常造成柜台拥挤而错款。1954年9月,实行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建立复核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健全库房管理和检查制度。对错款的处理是:长款不得寄库,短款不得空库,不得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不报以违犯制度论处。对经办的一切现金及有关价款之损失,应负赔偿责任。1955年4月6日执行出纳所制度,出纳人员分别负责库房保管及出入库两个收款专柜和一个付款专柜。每个专柜配备复核员,并设专人办理金银收兑与破钞,小钞的兑换。1958年,取消复核制度和专柜制,实行会计出纳合一,记帐收款一手清的个人负责制。1962年恢复原制度,收付分开,取消一人储蓄所,出纳工作再度趋向正常。1964年,在原制度基础上建立了收款复核制,出纳岗位责任制,并建立了“单位送款差错”,“收款差错”,“复核差错”三个登记簿。1965年执行省分行规定,对差错事故及时迅速查找,力求挽回损失;对严重不负责任屡教不改造成重大损失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对发生长款不报或少报者以贪污论处。同时制定了错款审批权限。县支行,城关办事处在100元以内的错款自行处理,超出范围应及时上报。1966年实行单位向银行交存现金按独立核算单位或门市部汇总交款,银行不对柜、组和个人收款,单位交款时只交1元以上的主币,元以下辅币作零星找补,如辅币过多,留足备用金后,城市满10元,农村满5元可交银行。“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出纳差错事故明显增加。1973年,各项出纳制度逐步恢复,使现金出纳工作进一步稳妥完善。
  五、金银收兑与配售
  收兑1950年4月1日,金银收兑即行开始,多年来收兑的黄金除少量金饰品外,大部分为杂色金。白银多为杂银。1953年元月至12月,全县共收黄金142两,杂色银1.269万两,袁头银元7.648万枚,杂版银元3.6万枚。1969年,全县共收黄金12.92克,白银350.5克,袁头银元68枚,杂版银元33枚。1973年收兑杂色金24克,杂银1657.5克,银元408枚。1979年,国家两次提高金银收购价格,收兑量相对增加,1983年收杂色金7.5克,杂色银1855.1克,银元360枚。1984年收杂色金6.56克,杂色银1900.1克,银元16枚。历年收兑的黄金、白银、银元,均逐年逐级上解国库。
  配售一些厂矿企业单位,每年均向县人民银行申请配售金银。配售单位有手工业管理局、永昌电厂、县农机修造厂、木工厂、朱王堡公社农具加工厂、县榨油厂。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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