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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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8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货币流通
分类号: F832.742
页数: 7
页码: 626-63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昌县货币流通,包括了历代货币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发行及流通。
关键词: 永昌县 货币流通 金融

内容

第一节 历代货币流通
  1979年在永昌县双湾公社三角城沙井文化遗址中出土的“货贝”131枚(其中省博物馆收藏129枚)表明,早在春秋时期,永昌地区就有货币流通。从南、北古城遗址出土的“五铢”,“开元”铜钱,从乱墩子滩、河西堡、喇叭泉和姚家湾汉墓群出土的“五铢”铜钱证明,永昌在西汉元狩五年(前118)后,流通五铢铜钱。唐武德四年(621年)朝廷废除五铢钱,从出土的“开元通宝”铜钱证明,唐时流通开元铜钱等钱币;宋代、货币式样较多,元代,实行银本位制,市场遂流通银锭、银锞;明代,先流通纸钞、制钱、银两,后废钞,只流通银两,制钱;清代初,货币制度沿袭前代遗规,银两、铜钱并用。银两有元宝(每枚四十八两)、银锞子(一两和十两的两种),制钱(铜钱)有一文、二文、二十文、五十文、百文等数种,系官府所铸,以区别于前朝旧钱和本朝私炉钱,如“康熙通宝”、“乾隆通宝”等。顺治三年(1646),所铸制钱,每700文含银一两;咸丰时(1851~1861)军需浩繁,国用不足,铸有当十、当百等钱。光绪十四、五年间(1888~1889),清政府发行银元。光绪二十三年(1897),清政府设中国通商银行,始发行纸币。尔后,各地方银行相继成立,均发行纸币,永昌境内也始有纸币流行。光绪三十二年(1906)兰州官钱局发行银票,分一两,二两两种,俗称龙票,同时发行钱票,在市面流通。光绪末及宣统年间,改铸铜元,有当十,当二十,当五十,当百枚四种,其质地有红铜、黄铜2种。币面铸有龙图。清朝历朝所铸铜钱在永昌均有流通,同时还流通大清银行和外国银行所铸的站人银元、龙图银元以及流入外国银元(鹰翅图的鹰洋,由墨西哥发行)。由于白银大量外流,银价上涨,制钱比价下跌,1000至2000文铜钱只能兑银1两。当时虽是银两、银元、制钱并用,但一般群众,凡百货交易,帐款交往,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大都以铜钱计价,通用制钱。即使小康之家,存有银两,到用钱时也得先兑成铜钱。所以,铜钱是民间的主要流通货币。在借款和大宗交易中,亦有以银计价的。国家收支全以银两计价,同时银两又为殷实户储存的主要货币。
  民国元年(1912)至十五年(1926),仍袭用清代的制钱、银两,银元、铜元。后有纸币流通。但一般经济交往以铜钱为主。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铸造袁世凯头像的银圆,流通渐广,逐渐挤掉了银两的地位。银币每元抵铜钱10至2000文,同时发行中央钞、申钞等纸币。是年,兰州官银号发行一两、二两、五两、十两4种新银票,收回清末发行的龙票。十一年(1922)银票停用。后来甘肃省银行开业,发行七钱二分的银元票,有一元、五元、十元三种,在市场广为流行。十六年(1927)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如民国初每盒火柴2文铜钱,到十六年(1927)值几十串铜钱。致使市场铜钱遁匿,纸币充斥。十五年(1926)至十七年,(1928)西北银行总行发行纸币,永昌亦流行。十八年(1929),甘肃省银行改为甘肃省农工银行,发行铜元券,有100文、200文、500文、1000文四种。是年麻钱停止使用,并全部收回前甘肃省银行发行的银元票,同年秋又将收回之银元票再度发行。十九年(1930年)全省金融紊乱,纸币停兑。二十一年(1932年),省农工银行改组为平市官钱局,以二五折价尽数收回农工银行发行的铜元券,并发行了新铜元券,有十枚、二十枚,五十枚、百枚四种。二十二年(1933)四月六日,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正式规定银元为本位币,不得再用银两。二十四年(1935),国民政府又实行币值改革,把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定为“法币”。规定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支付和市面货币流通均用法币,不得使用银元,所有银元均须向中央等银行兑换法币。法币的主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九种。辅币有1分、5分、1角、2角、5角五种。县境市场上,法币取代了中央钞、申钞。二十五年(1936),孙中山头像图镍合金币在县境流通。二十九年(1940)县内又流行铜镍合金币。三十一年(1942),国民政府发行关金纸币,以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在市面上与法币并行流通。由于国民政府滥发纸币,致使物价暴涨,币值惨跌。二十五年初使用法币时,每元银元即兑换法币1元,到三十六年,每600万元法币才值1枚银元,法币贬值600万倍。三十七年(1948)八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发行金元券,以金元为本位币,每元法定合金量为0.22217克。国民政府以每元金元券折合法币300万元的比率收兑急剧贬值的法币,并用以强制收兑民间的金银外币,收兑率为1两纯金合200元金元券,1两纯银合3元金元券,每枚银币合2元金元券,每元美钞合4元金元券。因金元券没现金准备,又无限制地发行,币值飞快下跌,使人民深受其害。与此同时,还发行过银元和银元券。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发行及流通
  一、货币发行
  1948年12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开始发行人民币(纸币),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的金融关系。人民币是解放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
  1949年9月永昌解放,人民币开始在县内流通,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和1000元等九种。1950年,发行5000元和10000元两种票券,1954年又发行50000元票券。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以一元新币折合一万元旧币的比率限期兑换收回旧人民币,规定四月一日停止旧人民币流通使用。六月一日停止兑换。全县共收回九种面额旧币164.3亿元(包括库存73.4亿元),于同年10至12月焚毁。
  新人民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10元五种;辅币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种。1957年12月1日发行金属辅币,面额为1分、2分、5分三种。1964年4月15日,收兑苏联代印的3元、5元、10元票券(称苏三券),尔后停止发行3元券。1980年12月,发行四种金属币,在县内发行200多套共500元、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其中1元的为镍币,其余为铜币。由于这种币发行量小,市场上很少流通。
  1987年4月27日,发行面额50元的人民币,1988年5月又发行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人民币没有规定含金量,但仍代表黄金发挥作用,行使着价
  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等货币职能。
  二、货币流通
  货币流通分为转帐和现金两种形态,其范围由国家法令规定。
  1950年4月开始执行现金流通规定,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除对职工发放工资、差旅费、向个人采购农副产品以及其它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外,各单位相互经济来往必须经过银行转帐结算,现金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1953年永昌现金收付总量为954万元,占货币总收付量的8.9%。1957年现金总收付量达到2296万元。1958至1960年,银行对农村现金投放下降,而城市货币投放增长。三年合计现金总收付量1.46亿元,其中现金收入为6652万元,现金总支出为7951万元。支出比收入大1299万元。1960年807矿等中央企业上马,基本建设任务增大,货币流通量相应增大,仅当年6、7月份现金支出总数达1970万元,现金总收入1577万元,支出比收入大393万元。由于从1958年以后现金投放增大,没有有效地组织回笼,而引起群众持币抢购商品等现象。市场商品奇缺,物价猛涨。1961至1962年,压缩基本建设,精简职工,紧缩银根,开放市场,出售高价商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冻结社会集团存款,豁免农业贷款,组织货币回笼。相应地减少了货币投放量。至1963年货币总收付量降到了3145万元,比1959年的4920万元下降了1775万元。
  1963年高价商品转为平价,市场上三类农副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其中粮食价格下降2.8倍,食油价格下降4倍,肉类下降1.9倍,烟类价格下降5倍。1966至1976年,货币投放量逐步增大,其投放渠道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农业投资和贷款增加,1970年国家对农业的投资总额52万元,贷款总额53万元,1975年农业投资增加到200万元,农业贷款增加到374万元;二是农副产品收购货币投放增多,1975年比1970年增加775万元;三是工资基金增加,1975年工资投放额比1970年增加355万元。1976年现金总收付量达5191万元,比1966年的3104万元增加2087万元,在此期间,每年投放的货币不能全部收回,有相当一部分现金在社会上流通。
  从1966年以来,银行除了积极组织从商品零售、城乡储蓄、社队存款等各方面收回当年投放的货币外,同时对历年滞留在社会上的货币亦组织回笼,其中1966年收回6万元,1968年收回30万元,1972年收回21万元。截止1975年底仍有271.8万元现金在市场流通。1977年银行再次组织货币回笼,至1981年收回97.5万元。当年现金总收付量为9221万元,货币流通绝对量比1953年增长8.66倍,而现金流通量仅占货币总收付量的1.64%。1985年
  货币总收付量2.31亿元,比1978年增长2.02倍,而现金流通量占货币总收付量的1.87%。之后,市场货币流通逐步趋于正常。自1953年以来全县现金流通的具体情况见表178。
  三、现金管理
  1950年5月,县政府会同县人民银行通知各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将所有现金一律交存县人民银行,不得自行保管,并规定机关单位在人民银行开户。1962年永昌县支行普遍检查核定了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每次提取不得超过限额和规定天数,并选择重点单位编制了现金收支计划。规定公共单位
  间的交易,在结算起点30元以上者,一律不得使用现金;销售单位须及时交存现金,不准坐支,不准假借名义,化整为零套用现金;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1977年,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队企业的现金由银行控制管理。1980年,规定单位之间的来往交易使用现金的限额提高到100元。1981年,凡属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业务范围内382个单位的现金使用和工资基金均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四、现金出纳
  永昌县人民银行建立初期,出纳工作不分收款,付款,不分工商农业,统在一起,亦无复核制度,常造成柜台拥挤而错款。1954年9月,实行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建立复核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健全库房管理和检查制度。对错款的处理是:长款不得寄库,短款不得空库,不得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不报以违犯制度论处。对经办的一切现金及有关价款之损失,应负赔偿责任。1955年4月6日执行出纳所制度,出纳人员分别负责库房保管及出入库两个收款专柜和一个付款专柜。每个专柜配备复核员,并设专人办理金银收兑与破钞,小钞的兑换。1958年,取消复核制度和专柜制,实行会计出纳合一,记帐收款一手清的个人负责制。1962年恢复原制度,收付分开,取消一人储蓄所,出纳工作再度趋向正常。1964年,在原制度基础上建立了收款复核制,出纳岗位责任制,并建立了“单位送款差错”,“收款差错”,“复核差错”三个登记簿。1965年执行省分行规定,对差错事故及时迅速查找,力求挽回损失;对严重不负责任屡教不改造成重大损失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对发生长款不报或少报者以贪污论处。同时制定了错款审批权限。县支行,城关办事处在100元以内的错款自行处理,超出范围应及时上报。1966年实行单位向银行交存现金按独立核算单位或门市部汇总交款,银行不对柜、组和个人收款,单位交款时只交1元以上的主币,元以下辅币作零星找补,如辅币过多,留足备用金后,城市满10元,农村满5元可交银行。“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出纳差错事故明显增加。1973年,各项出纳制度逐步恢复,使现金出纳工作进一步稳妥完善。
  五、金银收兑与配售
  收兑1950年4月1日,金银收兑即行开始,多年来收兑的黄金除少量金饰品外,大部分为杂色金。白银多为杂银。1953年元月至12月,全县共收黄金142两,杂色银1.269万两,袁头银元7.648万枚,杂版银元3.6万枚。1969年,全县共收黄金12.92克,白银350.5克,袁头银元68枚,杂版银元33枚。1973年收兑杂色金24克,杂银1657.5克,银元408枚。1979年,国家两次提高金银收购价格,收兑量相对增加,1983年收杂色金7.5克,杂色银1855.1克,银元360枚。1984年收杂色金6.56克,杂色银1900.1克,银元16枚。历年收兑的黄金、白银、银元,均逐年逐级上解国库。
  配售一些厂矿企业单位,每年均向县人民银行申请配售金银。配售单位有手工业管理局、永昌电厂、县农机修造厂、木工厂、朱王堡公社农具加工厂、县榨油厂。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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